中文名 | 哈尔滨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落实住房限购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 实施地区 | 哈尔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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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关于落实住房限购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哈住房发〔2011〕6号
各房地产登记(交易)机构,在哈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
为贯彻落实《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哈政办发〔2011〕4号)精神,现将实施住房限购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界定
(一)在一定时期内实行住房限购措施。原则上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本市一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年以上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要暂停在本市市区内(不含呼兰区、阿城区,下同)向其售房。
(二)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购房时间分别以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时间和受理转移登记时间为准。合同网签备案时间和受理转移登记时间在2011年2月28日之前的,不受住房限购政策限制。
(三)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和未成年子女,下同)是指全部或部分家庭成员拥有本市行政区内户籍的居民家庭。
(四)家庭拥有住房套数,以新购房时居民家庭在本市市区(不含呼兰区、阿城区)内,已办理产权登记和网签备案的房屋套数为准。
(五)限购住房不包含拆迁安置住房。
(六)“本市一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指从申请之日起前2年内,提供在本市行政区内一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二、相关规定
(七)自2011年2月28日起,购房人在市区购房前,应首先持身份证明、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等证件(购房人家庭为非本市户籍的,还应提供在本市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到拟购房屋所在区房地产登记(交易)机构领取并填写《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附件1)后,申请出具《住房情况证明》(附件2)。各区房地产登记(交易)机构应核验购房人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的复印件与原件相一致的情况,核对《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所填信息内容,对符合限购政策的出具《住房情况证明》。
(八)住房限购政策实施期间,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认真执行政策规定,在售房场所、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张贴限购政策,供购房人查阅。在签订购房合同前,应当履行对购房人的限购政策告知义务,并要求购房人出具《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和房地产登记(交易)机构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售房手续。对符合条件的,在签订购房合同后,应将购房人提供的《住房情况证明》(原件)存档备查。
(九)住房限购政策实施期间,有关部门在办理新建商品住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和二手住房转移登记时,应核查购房人准购信息,对不符合购房条件的,不予提供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服务和办理二手住房转移登记。
(十)住房限购政策实施期间,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违规购房的,应当与其解除买卖合同。房地产经纪机构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违规购房的,应当通知并协助售房人与其解除买卖合同。
(十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上述规定,或与购房人串通、提供虚假信息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予以严肃查处。
据我所知哈尔滨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位置在:哈尔滨市松北区松北一路8号 它的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城市供热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研究拟定具体政策、办法和行政规章并组织实施。 (...
哈尔滨住房限购政策如下: 一、对在本市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能够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哈尔滨住房限购政策如下:一、对在本市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能够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
京建发[2011]140号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开发区国土房管局: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8号)和《关于落实本市住房限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1]65号)规定,做好房屋产权登记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2011年2月17日以后网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时,各房屋登记部门除收取《房屋登记工作规范》(京建权[2008]827号)规定的材料
其中:年 初 其中:本 年支付 其中:年内 需付 6 11 16 6=2+5 11=7+8+9+10 16=12-14 2 、联系电话: 88348396 88388005 电子信箱: zdjf2008 ﹫126.com; 说明:1、本表请政策性保障住房开发企业于每月 28日前报市住房保障中心; 3 、本表不够填写可另附页。 盐城市 2010年度工程建设项目情况月报表 填报单位(盖章): 2010年 月 序号 小区名称 项目概算 投资情况 资金来源 房款支付情况 至2009年 底累计 投资 本年计 划投资 本月完 成投资 本年1- 月累计完 成投资 小计 自有资 金 银行资 金 5 7 预收款 其它 小计 应付 1 1 2 3 4 8 9 10 12 累计已付 尚欠 单位负责人: 填报人: 报送日期 : 2010 年 月 13 14 1
孔庆勋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党委副书记
蒋海超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党委书记、副局长
刘凯仁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副局长、市棚改办常务副主任(正局级)
刘成伟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党委委员、巡视员
陈涤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伍 岳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党委委员、市供热办副主任
杨维国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党委委员、市供热办副主任
刘利民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党委委员、市征收办主任
庞丽姗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党委委员、纪检书记
赵永利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副巡视员
李佑民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副巡视员
李洪强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高洪旗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党委委员、总工程师
曾任领导:石永林曾任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局长。
穗建技[2006]465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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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全文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扩权县(市)物价局,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
为引导用户合理调整用电负荷,促使用户削峰填谷,实现电力资源有效配置,全面落实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网企业供电营业区域内的电力用户(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见附件)均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其中:对大工业用户和受电变压器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上的非普工业用户实行尖峰电价;拥有电蓄热采暖和电蓄冰制冷设备的用户,其低谷用电执行“双蓄”电价。
二、供电企业要严格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纳入实行峰谷分时电价范围的用户,必须装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峰谷分时电能表。对已具备条件尚未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用户,2014年底前必须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对不具备条件的用户,要抓紧做好分时电能表安装工作,并尽快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峰谷分时电能表由供电企业免费安装。
三、供电企业代征的政府性基金和电价附加费,以及两部制电价中的基本电价不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发电企业机组启动、调试阶段的购电价格按照大工业平段电度电价标准执行,今后不再计收功率因数调整电费。
供电企业因实行峰谷分时电价产生的增(减)收金额,本着损益平衡的原则实行动态调整,并纳入下一年度电价调整方案统一考虑。
四、省级电网企业要做好对各地供电企业落实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督导工作,组织做好对电力用户性质和变压器等级甄别工作。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管工作,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附件:河北省暂不实行峰谷分时电价的用户范围
附件:
河北省暂不实行峰谷分时电价的用户范围
一、铁路、行政机关、学校(不含校办工商企业)、部队(含武警)、监狱(含劳教所、看守所,不含生产经营企业)、医院、城乡供水(供热、供气)、城乡路灯和农业生产用电。
二、广播电视站无线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差转台(站)、监测台(站)。
三、暂未推行峰谷分时电价试点的居民用户,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的非居民用户。
四、商场(含商业综合体)、超市、餐饮店(馆)和宾馆用户(自愿选择实行峰谷分时电价的用户除外)。
五、商业用电、非居照明用电不实行尖峰电价。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