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哈尔滨市外埠建筑施工企业进哈从事建筑活动备案管理规定 | 发布单位 | 哈尔滨市政府 |
---|
哈尔滨市外埠建筑施工企业进哈从事建筑活动备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外埠建筑施工企业在哈的生产经营行为,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创造公平公正、开放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依据《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哈尔滨市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外省建筑业企业在我省从事建筑活动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外埠建筑施工企业在哈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建筑装修工程、建筑构配件生产施工等经营活动,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外埠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工商注册地不在哈市行政区域内,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申请进入哈市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企业。
第四条 外埠建筑施工企业进入哈市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应当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企业资质管理机构办理备案。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在本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外埠建筑施工企业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外埠建筑施工企业工商注册地主管部门驻哈市办事机构,应当协助做好入哈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五条 外埠进哈建筑施工企业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企业资质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建立信用档案、领取《信用手册》,并携带以下资料办理企业备案。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企业所在地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三年工程项目无质量安全事故、不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分包单位工程款及企业《信用手册》等市场行为证明。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驻哈负责人授权委托书,企业驻哈办公场地租赁(或产权)证明,项目部成员一览表,并提供表内成员任职文件、岗位证书、社会保障关系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三)外省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应持黑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入省手续到哈市办理备案。
以上资料审查原件,复印件存档备查。在收到完整的备案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备案手续。
第六条 外埠建筑施工企业进入现场施工前,应当持中标通知书、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及劳务分包合同、劳务作业人员岗位技能证书、特殊工种操作证、劳务企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携带企业注册地计生部门(或政府)出具的进哈人员婚育证明等资料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企业资质管理机构办理单项工程备案,并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状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状。外省企业还需提交《外省建筑业企业进黑施工备案登记表》。
以上资料审查原件,复印件存档备查。在收到完整的备案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备案手续。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外埠进哈建筑施工企业进入哈市后,应当遵守国家、省和哈市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纳入哈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管理体系,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不允许随意更换项目部成员,如有极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八条 外埠建筑施工企业进入哈市从事建筑施工活动,未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企业资质管理机构备案的,责令其停止建筑施工活动,限期补办备案手续,逾期未补办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清出哈市建筑市场,并通报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企业资质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严格审核外埠建筑施工企业的申报材料,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对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问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2100433B
经营管理制度 经营工作在建筑企业活动中起主导和率先的作用,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充分调动经营人员、概(预)算人员的积极性,完善经营体制,理顺经营工作的运行程序,提高企业社会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本...
一、关于建筑经营 对建筑企业而言,经营管理是企业增效益、上水平的关键。加强建筑经营管理,说到底,就是加强项目成本的管理和控制则是企业经营的着眼点;其落脚点就是研究如何更大的增加企业效益,为企业赚...
项目部-----建设局------监理公司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哈政发法字〔 2010〕3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哈尔滨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日 哈尔滨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 维护城市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规范建设市场 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上进行各项规划建设活动, 涉及容积率管理的, 应 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容积率是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地上建筑面积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 的比值。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国土资源、 城乡建设、 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 城管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 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乡规划部门应当严格依据本市
连云港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核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外进入本市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资格核验及工程项目备案管理工作,规范本 市建筑市场秩序,根据《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江苏省省外建筑施工企业核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 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 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市外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资格核验和工程项目备案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外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 “市外企业 ”)是指工商注册所在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连云港市行政区域外、 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来本市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外企业的资质、资格核验和工程项目备案及其市场行为的监管工作。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入本辖区的
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外埠建筑施工企业进哈从事建筑活动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哈建发〔2013〕89号
各区、县(市)建设局、外埠在哈建筑施工企业:
现将《哈尔滨市外埠建筑施工企业进哈从事建筑活动备案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三年六月五日
哈尔滨市外埠建筑施工企业进哈从事建筑活动备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外埠建筑施工企业在哈的生产经营行为,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创造公平公正、开放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依据《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哈尔滨市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外省建筑业企业在我省从事建筑活动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外埠建筑施工企业在哈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建筑装修工程、建筑构配件生产施工等经营活动,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外埠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工商注册地不在哈市行政区域内,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申请进入哈市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企业。
第四条 外埠建筑施工企业进入哈市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应当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企业资质管理机构办理备案。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在本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外埠建筑施工企业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外埠建筑施工企业工商注册地主管部门驻哈市办事机构,应当协助做好入哈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五条 外埠进哈建筑施工企业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企业资质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建立信用档案、领取《信用手册》,并携带以下资料办理企业备案。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企业所在地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三年工程项目无质量安全事故、不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分包单位工程款及企业《信用手册》等市场行为证明。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驻哈负责人授权委托书,企业驻哈办公场地租赁(或产权)证明,项目部成员一览表,并提供表内成员任职文件、岗位证书、社会保障关系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三)外省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应持黑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入省手续到哈市办理备案。
以上资料审查原件,复印件存档备查。在收到完整的备案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备案手续。
第六条 外埠建筑施工企业进入现场施工前,应当持中标通知书、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及劳务分包合同、劳务作业人员岗位技能证书、特殊工种操作证、劳务企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携带企业注册地计生部门(或政府)出具的进哈人员婚育证明等资料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企业资质管理机构办理单项工程备案,并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状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状。外省企业还需提交《外省建筑业企业进黑施工备案登记表》。
以上资料审查原件,复印件存档备查。在收到完整的备案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备案手续。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外埠进哈建筑施工企业进入哈市后,应当遵守国家、省和哈市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纳入哈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管理体系,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不允许随意更换项目部成员,如有极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八条 外埠建筑施工企业进入哈市从事建筑施工活动,未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企业资质管理机构备案的,责令其停止建筑施工活动,限期补办备案手续,逾期未补办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清出哈市建筑市场,并通报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企业资质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严格审核外埠建筑施工企业的申报材料,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对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问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2100433B
日前,淄博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下发通告,105家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已期满废止。根据相关规定,这些企业从即日起严禁参加建筑工程投标、禁止从事施工活动,已承接工程的要立即停止施工。
为了严格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淄博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对淄博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了核查。截止到2017年9月10日,共有105家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已期满废止。
记者梳理发现,上述安全生产许可证期满废止的建筑施工企业,基本涵盖了淄博市各个区县,包括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高青冠王防水有限公司、沂源县公路工程管理处、桓台县聚荣建工有限公司等。
根据相关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已期满废止的建筑施工企业,自失效之日起,严禁参加建筑工程投标、禁止从事施工活动,已承接工程的要立即停止施工。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期满废止的企业继续从事施工活动的,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工程所在区、县(含高新区、经开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目前,淄博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对外公布了举报电话,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违反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可以进行举报。
“哈尔滨市装饰行业十佳诚信示范企业评选”活动
中国(黑龙江)建筑装饰及材料博览会。
2010年9月,发布《哈尔滨市家庭装饰装修施工验收规范》
在哈尔滨电台《我爱我家 》栏目中,开辟服务渠道。
联合《都市喜讯报》推出《冰城家装大联盟》活动。
2015年 ”中国龙江时尚家居生活节“
2015年7月10日 主办”哈尔滨市首届装饰行业精英交流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