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公室协助委领导对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负责委机关政务运行和各项管理制度的起草并组织实施;负责以部门名义下发文件的审核制发工作,负责委重要文件的组织起草和审核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务工作;负责秘书事务、对外接待、政务公开、文电处理、机要保密、安全保卫、后勤保障和办公自动化工作;负责委机关财务管理;管理委机关文书档案和财务档案,指导所属单位的档案、财务、保密管理工作;编写地方志、年鉴;负责建设信息简报的编发、报送工作;负责委机关和所属单位目标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负责拟订法制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组织起草有关城乡建设、防震减灾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负责委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清理;负责本部门、本系统行政执法层级监督的具体工作;承担本部门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有关工作;负责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日常联系工作;指导各区、县(市)建设部门法制建设工作。

(三)计划财务处组织编制城乡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参与城建项目计划相关政策、制度的研究、制定;组织谋划城建项目,建立城建项目储备库;牵头编制下达城市维护改造和重点工程建设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平衡下达重点工程建设拨款计划,落实临时性新增城建项目计划;配合城建融资工作;负责城市建设综合统计工作;负责城市建设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查;指导城建经济管理工作;参与城建重点项目竣工验收及建管交接。

(四)建设项目融资处负责城市建设项目的编制论证、土地储备和相关政策研究;负责城建项目资金筹措;负责拟订城建融资项目融资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建项目招商引资;参与研究论证储备城建项目,协调指导城建融资机构进行资金筹措和项目融资,培育和规范城建投融资市场。

(五)城市建设处参与拟订城市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综合协调市政道桥、城市园林、公共交通、轨道交通、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路灯、人民防空等管理工作;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论证和立项工作;负责相关市政企业资质管理;组织实施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和建管交接工作;负责组织重大城市基础设施综合性毁坏事故的抢险。

(六)建筑管理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与其合署)负责制定建筑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建筑市场管理运行规则,规范管理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统一管理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审查工程前期条件,发放施工许可证;指导监督工程招投标和施工企业管理;负责组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工程建设管理机构、项目单位和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市场准入和施工、监理单位从业人员资格审查及管理;负责施工企业执业人员资格管理;负责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负责监理合同、现场监理机构备案;负责建筑业综合统计汇总工作;负责组织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相关标准,指导协调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和施工安全监管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七)公用事业协调处参与制定城市公用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有关法规,指导协调燃气、供热、供水、排水、水资源等公用事业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的实施及监督管理;参与市政公用事业行业价格政策制定及调整;负责组织编制城市燃气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燃气行业执法工作;负责管道燃气具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双燃料汽车充气站新建、改建相关事宜的审批;负责燃气行业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负责燃气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八)房地产开发和住宅建设处负责制定房地产开发和住宅建设发展规划、战略布局和产业政策,组织制定房地产开发、住宅建设年度计划;统筹协调土地利用规划,提出城建项目融资保障用地年度计划;负责城建项目保障用地的统一归集储备管理;负责房地产市场运行趋势和政策研究;综合指导房地产开发行业发展,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运行;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负责房地产开发和住宅建设综合统计分析;推进住宅产业化,负责指导相关技术标准的制定并组织实施。

(九)勘察设计处负责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行业管理;负责制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行业政策、技术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勘察设计咨询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和相关机构资质管理;负责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负责房屋建筑和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和技术性审查质量监督管理;负责房屋建筑和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指导房屋建筑和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抗震设防工作;参与城乡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论证、研究;参与协调处理城乡建设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十)产业行业指导处负责拟订建设相关产业行业发展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乡建设相关产业的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协调建设领域相关企业发展的重大事项;负责城乡建设相关产业的产业结构、产业组织、产业布局、产业政策以及重大问题的调研,指导产业发展,完善市场竞争机制,引导企业创新进步;负责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推广应用的综合指导、协调工作;负责城乡建设相关产业行业发展的分析研究工作。

(十一)建筑节能与科技处负责拟订建设行业科技发展政策、规划和计划;负责建设行业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组织建设行业重大科技项目研究开发;管理建设行业科技成果,负责建设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工作,组织国内外科技合作项目的引进及学术交流;负责建设高新技术产品推广认定工作;负责工程建设标准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地方性工程建设技术规定;负责组织拟订城乡建设节能减排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建筑节能和墙体材料改革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

(十二)村镇建设处负责拟订小城镇建设发展战略和村镇建设中长期规划,编制村镇建设年度计划和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计划并组织指导实施;统筹协调全市村镇建设,组织制定村镇建设相关建设标准、技术规定和相关政策;指导城镇化建设、村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农民新居建设、示范村改造建设及人居环境建设;负责辖区内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工作。

(十三)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行政许可及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和办复工作;负责组织行政许可及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检验、检测、认证、审核、上报等相关工作,负责行政审批决定送达和行政许可证件的发放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完善委系统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的工作程序、工作制度及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管理工作;负责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工作。

(十四)城市管网综合规划处指导组织编制城市供水、排水、供热、燃气、电力、通信、消防、交通信号设施等管网及地下公共设施的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制定管网设施项目建设的计划;统筹协调城市管网信息平台的建设和维护利用工作。

(十五)城市管网综合配套建设处负责城市管网建设专项施工许可管理和综合总平面会签工作;统筹建筑红线外及小区庭院各类管线配套建设的监督管理。

(十六)基础设施工程处(前期处与其合署)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重点工程年度建设项目的前期调研和组织实施;负责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负责基础设施施工过程的管理及工程建设中的综合协调工作;参与城建重点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负责城建重点工程项目前期征地拆迁工作。

(十七)建筑工程处负责城市重点建筑工程年度建设项目的前期调研和组织实施;负责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的管理及工程建设中的综合协调工作;参与城建重点建筑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相关标准的监督执行;组织实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和施工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指导标准化工地创建工作。

(十八)工程技术处参与城建重点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论证、评选;负责重点工程建设技术指导,参与工程竣工验收;负责协调处理城乡建设中的重大工程技术问题;根据工作需要参与重点工程项目的管理。

(十九)审计处负责制定城建重点工程项目结算管理办法;负责组织城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预算、结算的审核;负责与资金管理、评审部门、融资平台的工作联系;负责系统内部建设项目程序及资金使用的审计;监督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

(二十)宣传处负责全委的对外宣传工作;负责重点工作与重要活动宣传报道方案的策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分析调查社会各界对城市建设工作的反映,掌握舆情,做好舆论引导;负责宣传方面的讲话、报道等综合材料的起草工作;负责与媒体的联系工作;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宣传资料。

(二十一)议案信访处负责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处理工作;负责办理人大、政协建议和提案工作,负责人民建议的征集和承办工作;负责重大项目社会风险的预警和评估,负责指导全委的信访工作。

(二十二)人事处负责委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工资、奖惩、培训和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等管理工作;负责委机关和所属单位干部的选拔、培养、考核的组织和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委机关和所属单位教育培训工作,统一管理建设行业各类职(执)业资格和岗位培训;组织评审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职称。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机关和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室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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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全市城乡建设、防震减灾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负责拟订城乡建设、防震减灾方面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组织研究城乡建设、防震减灾综合性、系统性、长远性重大问题,提出城乡建设、防震减灾工作的政策建议;负责城乡建设综合统计分析工作;制定产业发展政策,进行行业管理。

(三)负责城建规划计划统筹管理。统筹协调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房地产开发和住宅建设计划,参与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分区规划、重大建设项目规划以及土地利用规划的编制和审查;负责组织安排房地产开发和住宅建设年度计划,提出城建项目融资保障用地年度计划。

(四)负责城市建设和维护改造年度资金计划的编制并协调落实;负责编制城建工程年度计划;负责城市建设资金的筹措、计划安排和统筹管理,培育、规范城建投融资市场,指导城建项目融资平台的日常运行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城建资金的来源渠道,组织论证储备城建项目;负责城市建设相关收费的管理。

(五)负责城市建设重大事项的统筹协调。组织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等重大发展战略研究;负责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房地产、市政道桥、城市园林、公共交通、轨道交通、供水排水、供热、供气、水资源、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路灯、人民防空等多部门综合性问题和重大事项的协调;参与城市供水、排水、供热发展战略的研究;负责燃气行业执法监督;协调、监督市政公用行业重点工程及公用设施建设,负责指导市政公用行业的专业市场管理,负责燃气等特许经营管理;负责相关市政企业资质管理;综合协调城市供水、排水、供热、燃气供应和服务工作。

(六)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建重点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竣工验收,组织城市基础设施建管交接,组织重大城市基础设施综合性毁坏事故的抢险;指导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管理。

(七)负责城乡统筹建设工作。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村镇建设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制定村镇建设相关建设标准、技术规范和相关政策;负责小城镇建设和村庄环境整治的统筹协调;指导城镇化建设和村庄基础设施及人居环境建设;协调与城建融资相关的土地集约利用工作。

(八)负责城市管网建设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指导编制城市供水、排水、供热、燃气、电力、通信、消防、交通信号设施等管网及地下公共设施建设规划,编制城市管网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管网专项资金管理;负责管网建设施工许可管理及综合总平面会签工作,统筹协调城市管网信息平台的建设和维护。

(九)负责房地产开发和住宅建设工作。组织制定房地产业和住宅建设发展规划、战略布局和产业政策;培育房地产开发行业发展,组织制定房地产开发、住宅年度计划;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和信用管理;协调居住区设施配套建设,负责推进住宅产业化;负责房地产发展的统计分析、趋势研究工作。

(十)负责工程建设和建筑业的行业管理,培育和规范建筑市场。负责勘察设计、建筑施工、装饰装修、市政施工、建设监理和相关中介机构资质、从业人员资格的监督管理;负责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设计、招投标、市场准入、工程监理、建设合同、工程造价、质量监督、安全监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施工许可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负责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拟定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全市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一)负责工程勘察设计咨询行业管理。负责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勘察设计合同、施工图设计审查、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督管理;负责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合同审查、单位资质、从业人员资格管理;负责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和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工作。

(十二)负责城市建设科技和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组织城乡重大科技项目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工作;拟订地方性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和技术规定;拟订城乡建设节能减排的政策和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城乡建设节能减排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负责全市建筑节能、墙体材料改革、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推广应用工作;负责对进入建筑市场的建材产品进行质量监督。

(十三)负责全市防震减灾、地震监测预报、抗震设防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地震科学技术研究及其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

(十四)负责城乡建设信息和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制定建设行业相关人才培养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建设行业职(执)业资格和岗位培训,指导建设教育培训和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十六)指导协调各区、县(市)城乡建设工作。

(十七)承担市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八)承担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力和义务,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内设机构常见问题

  •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城乡建设工作委员会设18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与工委办公室合署)。负责组织协调政务工作和对外联络;拟订机关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会议组织及政务督办、文书档案...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政府房改办)设21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议案、建议、提案、安全保密、政府信息公开、对外联...

  •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联系地址

    地址:广州市府前路1号大院内邮编:510032

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内设机构文献

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通知2014年5号 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通知2014年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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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

哈建发〔2014〕106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哈尔滨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7月14日

哈尔滨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规范化管理,节约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减少城市噪音和粉尘污染,保证预拌砂浆产品质量,根据《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应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条例》和《哈尔滨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等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预拌砂浆是指专业生产厂生产的干混砂浆或湿拌砂浆。

干混砂浆是指水泥、干燥骨料或粉料、添加剂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其他组分,按一定比例,在专业生产厂经计量、混合而成的混合物,在使用地点按规定比例加水或配套组分拌合使用。

湿拌砂浆是指水泥、细骨料、矿物掺合料、外加剂、添加剂和水,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运至使用地点,并在规定时间内使用的拌合物。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预拌砂浆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资质审批管理工作。

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资质审批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申请资质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哈尔滨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资质标准》和《哈尔滨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基本条件》。

第六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每套资质证书包括一本正本,一本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第七条 资质有效期届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需要继续从事预拌砂浆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向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对申请企业按照资质标准要求进行核验。经核验合格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换发资质证书;经核验不合格的或资质有效期届满但未依法申请延续手续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

第八条 申请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等材料;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

(六)企业的土地使用证、企业设备、厂房产权证等证明材料;

(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群防群治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

(八)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九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对符合要求的,对相应事项予以变更并公示。

第十条 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证书变更的申请报告;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三)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合并的、分立的,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第十二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资质证书批准的范围进行生产和经销,销售的预拌砂浆按检验批次向用户提供产品出厂合格证。

第十三条 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应当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在检查中,企业经营行为或者产品质量不合格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预拌砂浆生产企业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将其不良记录记入信用手册中;造成严重后果的,注销其资质证书。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外埠建筑施工企业进哈从事建筑活动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哈建发〔2013〕89号

各区、县(市)建设局、外埠在哈建筑施工企业:

现将《哈尔滨市外埠建筑施工企业进哈从事建筑活动备案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三年六月五日

哈尔滨市外埠建筑施工企业进哈从事建筑活动备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外埠建筑施工企业在哈的生产经营行为,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创造公平公正、开放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依据《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哈尔滨市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外省建筑业企业在我省从事建筑活动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外埠建筑施工企业在哈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建筑装修工程、建筑构配件生产施工等经营活动,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外埠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工商注册地不在哈市行政区域内,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申请进入哈市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企业。

第四条 外埠建筑施工企业进入哈市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应当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企业资质管理机构办理备案。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在本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外埠建筑施工企业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外埠建筑施工企业工商注册地主管部门驻哈市办事机构,应当协助做好入哈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五条 外埠进哈建筑施工企业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企业资质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建立信用档案、领取《信用手册》,并携带以下资料办理企业备案。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企业所在地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三年工程项目无质量安全事故、不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分包单位工程款及企业《信用手册》等市场行为证明。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驻哈负责人授权委托书,企业驻哈办公场地租赁(或产权)证明,项目部成员一览表,并提供表内成员任职文件、岗位证书、社会保障关系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三)外省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应持黑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入省手续到哈市办理备案。

以上资料审查原件,复印件存档备查。在收到完整的备案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备案手续。

第六条 外埠建筑施工企业进入现场施工前,应当持中标通知书、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及劳务分包合同、劳务作业人员岗位技能证书、特殊工种操作证、劳务企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携带企业注册地计生部门(或政府)出具的进哈人员婚育证明等资料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企业资质管理机构办理单项工程备案,并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状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状。外省企业还需提交《外省建筑业企业进黑施工备案登记表》。

以上资料审查原件,复印件存档备查。在收到完整的备案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备案手续。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外埠进哈建筑施工企业进入哈市后,应当遵守国家、省和哈市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纳入哈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管理体系,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不允许随意更换项目部成员,如有极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八条 外埠建筑施工企业进入哈市从事建筑施工活动,未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企业资质管理机构备案的,责令其停止建筑施工活动,限期补办备案手续,逾期未补办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清出哈市建筑市场,并通报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企业资质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严格审核外埠建筑施工企业的申报材料,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对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问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2100433B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楼建忠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党组成员、亚组委建设场馆部部长:邱佩璜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董天乐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党组副书记:丁美君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党组成员、驻市建委纪检监察组组长:蒋月根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江小军、杨铁定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党组成员、二级巡视员:叶青、吴建忠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党组成员、总工程师:潘凌捷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党组成员,杭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中心党委书记、主任:梁旭

杭州市城乡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党总支书记、主任:严岗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党组成员、一级调研员:戴国琴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二级巡视员:陈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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