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 | 发布单位 | 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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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
哈建发〔2014〕106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哈尔滨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7月14日
哈尔滨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规范化管理,节约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减少城市噪音和粉尘污染,保证预拌砂浆产品质量,根据《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应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条例》和《哈尔滨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等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预拌砂浆是指专业生产厂生产的干混砂浆或湿拌砂浆。
干混砂浆是指水泥、干燥骨料或粉料、添加剂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其他组分,按一定比例,在专业生产厂经计量、混合而成的混合物,在使用地点按规定比例加水或配套组分拌合使用。
湿拌砂浆是指水泥、细骨料、矿物掺合料、外加剂、添加剂和水,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运至使用地点,并在规定时间内使用的拌合物。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预拌砂浆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资质审批管理工作。
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资质审批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申请资质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哈尔滨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资质标准》和《哈尔滨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基本条件》。
第六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每套资质证书包括一本正本,一本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第七条 资质有效期届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需要继续从事预拌砂浆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向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对申请企业按照资质标准要求进行核验。经核验合格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换发资质证书;经核验不合格的或资质有效期届满但未依法申请延续手续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
第八条 申请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等材料;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
(六)企业的土地使用证、企业设备、厂房产权证等证明材料;
(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群防群治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
(八)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九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对符合要求的,对相应事项予以变更并公示。
第十条 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证书变更的申请报告;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三)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合并的、分立的,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第十二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资质证书批准的范围进行生产和经销,销售的预拌砂浆按检验批次向用户提供产品出厂合格证。
第十三条 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应当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在检查中,企业经营行为或者产品质量不合格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预拌砂浆生产企业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将其不良记录记入信用手册中;造成严重后果的,注销其资质证书。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20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发布。该《规定》分总则、申请与许可、延续与变更、监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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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www.9ask.cn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www.9ask.cn/souask/ 哈尔滨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 219号) 《哈尔滨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已经 2010年 5月 6日市人民政府第 66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 予发布,自 2010年 6月 15日起施行。 市长:张效廉 2010年 5月 10日 第一条 为促进预拌砂浆的应用,保护和改善环境,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促进资源综合利用, 推动建筑业技术进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 《哈尔滨市应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条例》 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对生产、经销、储存、运输和使用
哈尔滨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规范化管理,节约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减少城市噪音和粉尘污染,保证预拌砂浆产品质量,根据《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应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条例》和《哈尔滨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等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预拌砂浆是指专业生产厂生产的干混砂浆或湿拌砂浆。
干混砂浆是指水泥、干燥骨料或粉料、添加剂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其他组分,按一定比例,在专业生产厂经计量、混合而成的混合物,在使用地点按规定比例加水或配套组分拌合使用。
湿拌砂浆是指水泥、细骨料、矿物掺合料、外加剂、添加剂和水,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运至使用地点,并在规定时间内使用的拌合物。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预拌砂浆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资质审批管理工作。
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资质审批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申请资质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哈尔滨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资质标准》和《哈尔滨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基本条件》。
第六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每套资质证书包括一本正本,一本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第七条 资质有效期届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需要继续从事预拌砂浆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向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对申请企业按照资质标准要求进行核验。经核验合格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换发资质证书;经核验不合格的或资质有效期届满但未依法申请延续手续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
第八条 申请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等材料;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
(六)企业的土地使用证、企业设备、厂房产权证等证明材料;
(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群防群治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
(八)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九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对符合要求的,对相应事项予以变更并公示。
第十条 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证书变更的申请报告;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三)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合并的、分立的,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第十二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资质证书批准的范围进行生产和经销,销售的预拌砂浆按检验批次向用户提供产品出厂合格证。
第十三条 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应当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在检查中,企业经营行为或者产品质量不合格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预拌砂浆生产企业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将其不良记录记入信用手册中;造成严重后果的,注销其资质证书。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2100433B
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外埠建筑施工企业进哈从事建筑活动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哈建发〔2013〕89号
各区、县(市)建设局、外埠在哈建筑施工企业:
现将《哈尔滨市外埠建筑施工企业进哈从事建筑活动备案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三年六月五日
哈尔滨市外埠建筑施工企业进哈从事建筑活动备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外埠建筑施工企业在哈的生产经营行为,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创造公平公正、开放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依据《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哈尔滨市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外省建筑业企业在我省从事建筑活动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外埠建筑施工企业在哈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建筑装修工程、建筑构配件生产施工等经营活动,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外埠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工商注册地不在哈市行政区域内,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申请进入哈市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企业。
第四条 外埠建筑施工企业进入哈市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应当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企业资质管理机构办理备案。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在本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外埠建筑施工企业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外埠建筑施工企业工商注册地主管部门驻哈市办事机构,应当协助做好入哈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五条 外埠进哈建筑施工企业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企业资质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建立信用档案、领取《信用手册》,并携带以下资料办理企业备案。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企业所在地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三年工程项目无质量安全事故、不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分包单位工程款及企业《信用手册》等市场行为证明。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驻哈负责人授权委托书,企业驻哈办公场地租赁(或产权)证明,项目部成员一览表,并提供表内成员任职文件、岗位证书、社会保障关系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三)外省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应持黑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入省手续到哈市办理备案。
以上资料审查原件,复印件存档备查。在收到完整的备案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备案手续。
第六条 外埠建筑施工企业进入现场施工前,应当持中标通知书、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及劳务分包合同、劳务作业人员岗位技能证书、特殊工种操作证、劳务企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携带企业注册地计生部门(或政府)出具的进哈人员婚育证明等资料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企业资质管理机构办理单项工程备案,并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状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状。外省企业还需提交《外省建筑业企业进黑施工备案登记表》。
以上资料审查原件,复印件存档备查。在收到完整的备案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备案手续。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外埠进哈建筑施工企业进入哈市后,应当遵守国家、省和哈市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纳入哈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管理体系,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不允许随意更换项目部成员,如有极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八条 外埠建筑施工企业进入哈市从事建筑施工活动,未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企业资质管理机构备案的,责令其停止建筑施工活动,限期补办备案手续,逾期未补办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清出哈市建筑市场,并通报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企业资质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严格审核外埠建筑施工企业的申报材料,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对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问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2100433B
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勘察设计
和施工图审查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和评价评分细则(试行)的通知
哈建发〔2013〕43号
在哈各勘察、设计和设计施工一体化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了加强我市勘察设计行业信用管理,建立科学、合理、公正的信用评价体系,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信用管理体制,促进勘察设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住建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哈尔滨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哈尔滨市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和《哈尔滨市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信用评价评分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哈尔滨市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勘察设计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加强对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的动态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住建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哈尔滨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含设计施工一体化)和施工图审查单位及外埠入哈勘察、设计(含设计施工一体化)单位的信用评价管理。设计施工一体化单位除执行本管理办法外,其施工部分的信用评价管理参照《哈尔滨市建筑企业综合信用评价办法》(哈政发法字〔2008〕25号)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及规范性文件,对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的资质、市场、质量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按规定程序采集、核实、记录、汇总后予以确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布,通过信息资源共享,采取法律、行政、经济和社会舆论等综合措施,创造诚信得彰、失信必惩的良好市场环境。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信用评价的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制定信用标准,采集、审核和汇总有关部门报送的信用行为信息,建立信用档案;负责信用评价发布、应用工作。
各县(市)、开发区及职能过渡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从业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信用行为信息的采集、审核、报送工作。
城乡规划、交通运输、水务、人防、消防、电力、通讯(以下简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负责本行业勘察设计单位信用行为信息的采集、审核和报送工作。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负责在施工图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勘察、设计单位的信用行为信息的采集、报送工作。
市勘察设计协会协助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信用行为信息的记录、评价和发布等工作,推进勘察设计市场动态监管;完善行业内部监督和协调机制,加强行业自律,提高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意识。
第五条 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信用行为信息及评价等级以“哈尔滨市勘察设计行业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系统”)和信用管理卡记载,并定期在网上公布。“信用系统”主要记载企业基本信息、经营业绩及市场、质量等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和良好行为记录情况,是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进行资质管理、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清出、招标投标、表彰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信息采集
第六条 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信用评价指标主要包括:资质管理、市场行为、质量安全、内部管理、社会责任和文化建设六个方面,信用行为信息包括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
良好行为信息是指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在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信息。
不良行为信息是指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执业行业规范及各级建设行政部门相关规定,并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查实、处理,形成的不良行为信息。
第七条 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不良行为信息以下列事实为依据: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执法机构签发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整改通知书等;
(二)施工图审查机构报送并经相关部门审核认定的不良行为;
(三)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投诉、举报,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执法机构查证属实的材料;
(四)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八条 各有关记录部门和人员负责收集、整理、归档、保全不良行为事实的证据和资料,并对信用记录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全面性负责。不良行为记录要真实、完整、及时报送。
第九条 施工图审查单位对勘察、设计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不良行为记录、报送工作负责。瞒报、漏报勘察、设计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的,记入施工图审查单位的不良行为信息,并给予批评通报。
第十条 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奖励和表彰的,应在获奖后三个月内由获奖单位携带证书等有关文件,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核实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增加良好行为记录。
第十一条 不良行为信息记分涉及到项目的,以单项工程为单位进行记录,有多项不良行为的合并记分,同一不良行为不重复记分;同一单位、同一工程获得同一性质的不同级别荣誉的,只按最高级别加分,不作累计加分。
第三章 信息评价
第十二条 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的信用评价按照《哈尔滨市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信用评价评分细则(试行)》规定进行,良好行为予以加分,不良行为予以扣分。
不良行为基准分为100分,每项评价指标扣分设定上限,其中资质管理20分、市场行为20分、质量安全30分、内部管理20分、社会责任10分。不良行为按照违法违规内容分别予以扣分,但每项评价指标扣分总数不超过该项上限分值,但存在一票否决不良行为的,一次扣除全部基准分值,信用评价不合格。
良好行为加分上限为30分,每项评价指标加分设定上限,其中资质管理1分、市场行为3分、质量安全4分、内部管理15分、社会责任2分、文化建设5分。
第十三条 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的信用评价划分为四个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
(一)优秀(绿牌):综合评分120分以上;
(二)良好(蓝牌):综合评分100-120分;
(三)一般(黄牌):综合评分80-100分;
(四)较差(红牌):存在一票否决不良行为或综合评分低于80分。
第十四条 信用评价周期为一年,第二个评价周期开始后,企业信用分值调整为系统设定的基准分,但上年度的信用等级、综合评分及各项信用记录仍留存备查。
第四章 信用公布
第十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信用记录和评价情况,及时公布相关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信息,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有效约束机制。
第十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的信用等级通过“哈尔滨建设网”进行公布。
属于《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范围的不良行为记录除在当地发布外,还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在全国公布,公布期限与地方确定的公布期限相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外埠入哈的勘察、设计单位除按本管理办法执行外,还将信用信息及评价结果通知其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章 信用应用
第十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信用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逐步建立信用奖惩机制,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管理、注册管理、工程勘察设计保险、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充分利用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的信用信息和评价结果,依法对守信行为给予激励,对失信行为进行惩处。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的信用信息和评价结果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单位进行资质评审和年检的重要依据,同时也作为其相关注册执业和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和从业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每年按照本年度信用评价累计结果,对信用度高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表彰奖励,通过媒体网络进行宣传,并在勘察、设计招标投标过程中予以适当的加分。
第二十一条 信用评价结果为黄牌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并将其列为下一年度质量、市场检查的重点监管对象。
第二十二条 信用评价结果为红牌的单位,不得参与下一年度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清出建筑市场,不得参加各类评优,取消其法人、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参加各类评优的资格,同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告知该单位的资质许可机关。
第二十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市)、开发区及职能过渡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信用行为管理纳入日常管理工作,明确分管领导、承办人员和职责,对在工作中玩忽职守的,应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