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电厂运行期间所需要,属保险市场的常规险种之一,承保电厂设备在运行过程中可能由于除核风险以外的其他特定原因造成的损毁损失。由于与核电厂的核财产损失险有接口,故一般提前在工程建设后期与核财产险一起统筹安排。随着保险市场的扩大和发展,根据工程的需求,国际市场可以同意将核电厂的核财产损失险与机器损坏险合二为一,将机器损坏险包含在核财产损失险一张保单内承保。
属核工业的特殊险种,承保从装料开始由于意外的核泄漏及其他特定风险造成的核电厂财产(主要覆盖核岛内设备、核燃料组件)损毁损失及处理放射性污染的费用。该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核电厂运行期间逐年连续投保。由于任何一家保险公司均无法独自承担数额巨大的核风险,世界各有核国家的保险公司根据市场需要纷纷以国家或地区为单位建立核保险共同体组织(即所谓的pool),集中本国或本地区保险公司的核风险承保能力并联合世界上其他国家、地区的核保险共同体组织的承保能力来承保核财产损失险及核第三者责任险。20世纪70年代以来,美国及欧洲核电厂业主互保组织(mutual)发展迅速,除成员不断扩大外,还通过开展再保险业务开始在世界核风险承保市场上与pool展开竞争,加之全世界核电厂总体保险赔付率相当低,使核财产损失险保险费率在20世纪末的一段时期内呈现逐年下降的态势。
属核工业的特殊险种,承保由于核事故给除故意直接造成核事故的肇事者外的现场所有其他人员、单位和社会公众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巴黎公约》、《维也纳公约》等有关核责任的国际公约,规定由核电厂的“营运人”承担一定限度的绝对的核责任(其设计单位、供货商、施工单位等均不承担核责任),营运人通过购买此核第三者责任险将风险转移给世界上的专门承保核风险的保险公司共同体组织。核第三者责任险赔偿不足的部分在一定限度内由所在国政府财政提供补偿。中国不是有关公约的签字国,但由于当时大亚湾核电厂建设的需要,国家参照公约的有关原则颁布了相关的行政规定(国函1986第44号),但此规定的营运人的责任限额及国家财政补偿的限额均显著低于国际公约标准。而国际上,有关公约的签字国正准备提高业主及国家补偿限额,中国政府相关部门正在研究加入公约的可行性。这是目前核电发展过程中国外设计、咨询单位及供货商关注较多的问题之一。
按造价或面积,咨询保险公司确定保费,然后报价。
模板、脚手架、垂直运输费、机械进出场费等。
在规费中计取
与常规的海运货物保险相同。核电项目采购的国内外设备、材料、文件发运地多,发货批次多,运输途径多(包括海运、空运以及联运),为了避免漏保,核电项目保险实践中习惯于与保险公司签订定期统计申报前段时间发货资料并按申报金额计算缴纳保险费的预约保险协议,即所谓“开口保单”(marine cargo open cover policy)。核燃料运输除正常的海运货物保险外,还要在发运前安排好核第三者责任险。
与通常的公众责任险类似,承保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造成的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第三者指除责任险中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外的社会公众,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但不包括被保险人自己的雇员。核电项目保险实践中习惯于将第三者责任险作为附加险种包含在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保单中。
从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演变而来,属财产保险范畴。核电厂建设涉及大规模的土建和安装工程,为减少接口往往将这两者合并成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单形式,保单覆盖工程的整个建设期,甚至可包括投产后部分保修期在内。与国内通常的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所不同的是,由于核电厂的投资规模特别大(以大亚湾核电厂为例,总保额约20亿美元),囿于国内保险公司的承保容量和经验,目前核电项目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的承保虽按国家保险法规定由国内保险公司牵头承保,但通常还要有国际上相当数量和规模的再保险公司的参与和支持,首席再保险公司对有关承保范围、保险期限、免赔额及保险费率等主要条件有很大影响。
机器损坏险附加利润损失险保险条款 承保责任范围 项目 保险金额毛利润( _____个月赔偿期 )RMB_______工资(____个月赔偿 期。头 ___周 100%,其余期间 50%)RMB_______ 第一项:第一项保险限于由于营业额减少、 营业费用增加所致的毛利润损失, 赔偿金额如下: 1. 营业额减少: 赔偿金额为毛利润率乘以赔偿期限内由于损失所造成的营业额低于标准营业 额的差额。 2. 营业费用增加: 专为避免或缩小营业额的减少而支出的,如果不予花费,营业额就要因出险 而在赔偿期限降低的,必要和合理的额外费用(以附录 2 的规定为条件)。 但这项费用以不超过毛利润率乘以因花费额外费用而避免降低的营业额所得 的金额为限。 以上两项应扣除在赔偿期限内因出险可能在毛利润中减少或停止支付而节约 的业务开支和费用。 但如本项的保险金额低于毛利润率乘以年度营业额所得的金额,给付的赔偿 金
与传统的财产保险相比较,工程保险具有如下特征:
(一)承保风险责任广泛而集中
(二)涉及较多的利益关系人
(三)不同工程保险险种的内容相互交叉
(四)工程保险承担的主要是技术风险
工程保险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险种起源于二十一世纪初,第一张工程保险保险单是1929年在英国签发的承保泰晤士河上的拉姆贝斯大桥建筑工程的。所以,工程保险的历史相对于财产保险中的火灾保险来讲要短得多,可以说是财产保险家族中的新成员。但是,由于工程保险针对的是具有规模宏大、技术复杂、造价昂贵和风险期限较长特点的现代工程,其风险从根本上有别于普通财产保险标的的风险。所以,工程保险是在传统财产保险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设计风险保障方案,并逐步发展形成自己独立的体系。
工程保险的发展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首先,当时的欧洲几乎是一片废墟,战后各国为重建国家而大兴土木。客观上形成了一种对工程保险的需求,因而促使工程保险得以迅速发展。其次,工程市场本身的规范化,主要表现工程中大量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在工程招标中大量使用完善和标准的工程承包合同,大大提高了工程合同的规范程度,进一步明确了合同双方的风险和义务,从而,为工程保险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在我国,尽管保险业的历史可以追溯二十世纪初叶,但是,工程保险是伴随着改革开放的形势而出现和发展的。究其原因:一是随着我国的对外开放,大量的国外投资者到中国投资,兴建大量的工程项目,而这些国外的投资者从自身风险分散的角度出发需要工程保险的保障。二是在对外开放的形势下我国的一些工程企业开始涉足海外工程市场,而这些工程企业在海外工程的投标过程中作为履约的条件需要办理工程保险。三是国内的一些建设项目由于业主单位的企业化和承包单位推行项目经理制,客观上需要对于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管理,也为工程保险的发展提供了机会。从1979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办工程保险至今,我国的工程保险已经发展成为财产保险领域中的一个主要的险种,发挥着巨大的风险保障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