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住房保障、住房制度改革及房地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本市住房保障、住房制度改革及房地产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研究制定全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二)负责全市住房保障工作。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编制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年度计划,负责住房保资金管理工作,并协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市住宅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负责市主城区房屋登记工作。建立完善房屋登记、房产测绘、房产档案管理制度,依法开展主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预告登记等,组织开展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
(四)负责全市房产交易市场管理。建立完善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房屋租赁管理制度;负责商品房预(销)售管理工作,依法核发主城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负责房地产业交易行为、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工作;负责房地产估价、房地产经纪、房地产咨询相关的行业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市物业管理工作。负责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查发证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物业服务企业的收费标准;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使用。
(六)负责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研究拟定全市住房制度改革的政策和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县(市)区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七)负责全市房屋安全管理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工作;负责直管公房的租赁、经营、修缮、服务、庭院管理工作。
(八)负责主城区房产行政执法工作。加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综合执法工作,依法对住房保障、房产交易、物业管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房屋安全管理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指导监督县(市)区房产行政执法工作。
(九)负责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等方面的科技、教育工作。
(十)参与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有关资金的管理;参与公有住房租金调整。
(十一)负责有关房产确权方面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的受理和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
(十二)负责房地产业协会、物业协会的监督指导工作。
(十三)承办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
(一)办公室。
负责综合协调全局日常党政工作;负责局综合性文件的起草,各种公文的审核、会签;负责上级交办事项的承办督查和人大议案、政协提案的办理;负责上级和本局文件材料的收发、登记和处理;负责机关文电处理、档案管理、机要保密、会务组织、印鉴管理、报刊征订及文印、接待、信访工作;负责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综合调研工作。
(二)保障性住房管理处。
负责研究拟订全市住房保障政策、配套办法并贯彻实施;负责制定全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对经审核符合廉租住房制度保障条件的家庭、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发放《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证》和《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承办国家、省和市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相关工作;负责全市住房保障信息数据的统计、分析工作;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的工作进行指导;负责公有住房出售相关管理工作;协调指导驻邯的部属、省属、铁路、军队等系统的房改工作;负责房改售房、集资建房管理工作;对县(市)区住房保障和房改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三)房产交易市场监管处。
负责拟订全市培育、调控、规范房产交易市场的有关政策措施;负责房产交易市场信息的动态监测、研究;指导和监督房屋登记、房产转让、租赁、抵押管理工作;负责主城区商品房预(销)售管理工作,依法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负责房地产业交易行为、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负责房地产估价、房地产经纪、房地产咨询相关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基础信息、经营管理信息的采集和分析工作;对县(市)区房产交易、房屋登记管理进行业务指导。
(四)物业管理处(住宅维修资金管理处)。
负责研究拟订全市物业管理的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经营活动,负责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查发证工作;指导全市住宅区业主大会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负责前期物业管理方案备案工作;负责主城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工作;负责直管公有房产的管理,办理、保存直管公房产权证件;负责物业服务企业基础信息、经营管理信息的采集和分析工作;对县(市)区物业管理进行业务指导。
(五)法规处(体改处)。
负责房地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组织拟订住房保障、房地产管理、住房制度改革、物业管理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负责房地产政策调研、咨询工作;负责房产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责任追究及执法人员的培训、执法证件的管理;负责房产涉法案件的处理和行政裁决工作;负责局属单位经济合同的审查、备案工作;负责局属企事业单位的体制改革工作;对县(市)区房地产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指导。
(六)计划与工程管理处。
负责研究拟订全市房屋安全管理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的政策、规章,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房地产统计、上报工作;负责局系统工程项目建设投资计划的编制;负责局系统房屋维修工程管理以及工程合同、工程预决算管理工作;负责局自身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负责招商引资和对外开放工作;负责局安全生产工作;对县(市)区房屋安全管理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进行业务指导。
(七)财务处。
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财务和审计的政策、规定;编制全局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和决算报告;负责全局固定资产清产核资、年检验证和国有资产管理;负责全局财务会计管理、资金管理和审计工作;对基层单位经济指标的核定及经济效益审计;负责监督检查局属单位财经纪律执行情况;负责局属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工作;负责局系统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及业务指导。
(八)组织人事处。
负责全局基层领导班子建设和局属干部的选拔、考察、调配工作;负责全局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的管理教育工作;负责全局机构编制工作;负责人力资源的调配、录用、考核、辞(退)职管理工作;负责全局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负责专业技术干部和技术工人的培训、晋升及政工职称评聘工作;负责全局干部职工的工资管理和社会保障工作;负责统战工作。
(九)宣传教育处。
负责全局对外宣传工作;指导全局通讯报道工作,组织协调局重大宣传活动;负责全局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干部职工的日常教育、学习和培训;负责全局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全局信息化建设。
(十)武装保卫处。
负责全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维护内部治安秩序;协助公安机关侦破刑事案件;负责民兵队伍建设和预备役工作;负责全局的国防教育工作。
工会(团委)。
负责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和民主权利;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单位经济建设和改革,完成经济和社会发展任务;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企业、事业和机关的民主管理;负责局系统共青团和妇女工作;组织开展全局各种文体活动;负责全局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党组织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规范商品房交易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
二、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预售商品房的,受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依法设立,取得营业执照,并在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受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代理不符合预售条件的商品房。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房地产广告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不得发布虚假的广告。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楼盘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广告。
(二)应当执行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预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应当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备案。
(四)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本项目的工程建设,不得挪用。
四、关于对违规预售商品房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外宣传和销售不能确定具体位置的房屋,依照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在房地产行业开展非法集资风险排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房函〔2008〕272号)精神,属非法集资和合同诈骗行为,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二)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尚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外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预付款性质的费用进行销售的,属违规预售行为,由房产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二) 未按规定实行商品住房明码标价、哄抬房价或价格欺诈的,由物价部门依法查处。
(三)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违规发布房地产预售广告,或者房地产预售广告未载明预售许可证书号的,由工商部门依法查处。
(五)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未按规定到房产管理部门备案,代理不具备预(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由房产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六)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产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五、对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在依法查处的同时,由新闻媒体曝光,记入企业信用档案,直至清出房地产市场;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要依法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不得违规预售商品房;购房者应理性选房,购买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以防利益受损;各职能部门要依法加强商品房市场的监管,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六、本通告有效期为2013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
秦皇岛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秦皇岛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秦皇岛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与其合署办公),为负责全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和房改工作的行使行政职能的市政府...
根据上述职责,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设13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会务、文秘、档案、机要等机关日常工作及对外联络工作;承担综合性宣传、政务公开、政务信息、保密、督办、、提案和议案办复...
你好,廊坊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地址为:新源道188号。 可乘坐14路;21路至疾控中心公交站下车,或者乘坐13路a线;13路b线至和平丽景小区公交站,附近有金桥大厦和中天大厦。
局长:乔晓宾
其中:年 初 其中:本 年支付 其中:年内 需付 6 11 16 6=2+5 11=7+8+9+10 16=12-14 2 、联系电话: 88348396 88388005 电子信箱: zdjf2008 ﹫126.com; 说明:1、本表请政策性保障住房开发企业于每月 28日前报市住房保障中心; 3 、本表不够填写可另附页。 盐城市 2010年度工程建设项目情况月报表 填报单位(盖章): 2010年 月 序号 小区名称 项目概算 投资情况 资金来源 房款支付情况 至2009年 底累计 投资 本年计 划投资 本月完 成投资 本年1- 月累计完 成投资 小计 自有资 金 银行资 金 5 7 预收款 其它 小计 应付 1 1 2 3 4 8 9 10 12 累计已付 尚欠 单位负责人: 填报人: 报送日期 : 2010 年 月 13 14 1
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房屋面积测算规定》的 通 知 石家庄房屋资产权属登记监理中心、石家庄房地产市场管理 服务中心、各县(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矿区建设局 (住房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房产测绘管理工作,规范房屋面积测算 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近几年测绘实践中反映出 来的问题,依据《房产测量规范》等有关规定,局对《石家 庄市房屋面积测算规定》进行了修订、完善和规范,现印发 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石家 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进行反馈。另就有关问题通知如 下: 一、本规定实施前已进行竣工测绘,出具测绘报告的房 屋,仍维持测绘报告中所认定的面积。 二、本规定实施前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屋,在 进行竣工测绘时, 仍执行原 《石家庄市房屋面积测算规定》 。 三、本规定实施前已进行竣工测绘或预测绘,且已出具 测绘报告的房屋,在进行变更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王进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党组成员、二级巡视员:李天太、向国立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褚烨、张震华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主任:韩君卿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一级巡视员:周琪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宁夏挂职):南晓清
地址:北濠桥路9号南通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贵港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是人民政府主管住房保障和房产行政管理的工作机构。主要职能: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市有关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负责拟订全市有关房产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具体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公租房、限价商品房、城市棚户区改造、城市危旧房改造等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市本级(含三区)直管(自管)公房管理工作。负责市级(含三区)房屋权属登记。负责全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负责全市物业服务行业监管工作。负责全市依法交付使用的房屋安全鉴定行业监管工作;负责全市白蚁防治行业监管工作。负责市级(含三区)房产交易资金、商品房预售资金、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等房产资金的归集、使用,并实施指导、监管和审批工作。负责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工作。指导县(市)住房保障、房地产市场监管、物业管理等房产管理工作。承办上级交办的工作任务。内设办公室(人事教育科):、计划财务科、政策法规科、住房保障建设管理科、住房保障审核租赁管理科、房屋产权管理科、物业管理科、房地产市场监管管理科、档案管理科等9个科室;直属事业单位有:覃塘办事处、大圩办事处、桥圩办事处和贵港市白蚁防治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