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都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加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队伍建设,规范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队伍管理,提高我区社区服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意见》(穗办〔2012〕14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府办规〔2018〕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花都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基本信息

中文名 花都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颁布时间 2020年3月13日
实施时间 2020年3月13日 发布单位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花府办规〔2020〕3号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花都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花都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民政局反映。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13日

花都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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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就《广州市花都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细则》的制定背景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是我区提升社会服务管理水平,推动社区治理创新的重要基础力量。目前我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在各镇(街)队伍管理中采用的标准,方法不尽相同,对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队伍整体素质的提升和队伍管理造成了一定影响,基层对规范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的要求和呼声较为迫切。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8年1月11日印发的《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府办规〔2018〕1号),要求各区人民政府制定(修订)本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实施细则。按照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本《细则》。

《细则》的制定和出台,对于加强我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队伍建设,规范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队伍管理,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二、《细则》的制订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中办发〔2017〕13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5.《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粤办〔2011〕22号);

6.《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意见》(穗办〔2012〕14号);

7.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府办规〔2018〕1号)。

三、《细则》的主要内容

《细则》分为总则、岗位设置及工作职责、招聘和录用、考核及奖惩、工资福利待遇、培训、附则等七个章节,二十三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阐述了目的、原则、适用人员及各职能部门职责。

第二章:岗位设置及工作职责。明确岗位设置配备标准、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基本职责、岗位分层级划分、工作安排。

第三章:招聘和录用。明确招聘对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与劳动合同的签订。

第四章:考核及奖惩。明确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以及考核的奖惩。

第五章:工资福利待遇。明确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工资构成、依法共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各项假期。

第六章:培训。明确培训与交流培训相关机制。

第七章:附则。明确施行时间与有效期限。

五、有效期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2100433B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是指通过公开招聘程序,在城市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公共服务站从事服务管理工作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每个社区一般配备5—7名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根据社区发展需要,在外来人员聚居地、大型社区等管理难度大、人口多的城乡社区,可按社区常住人口实际情况,向镇(街)提出增员申请,由镇(街)报区民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增配员额由区民政局每年第三季度统一组织上报市民政局进行核定。

第四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队伍管理由区政府统筹。

区民政局负责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职数核定、岗位设置、公开招聘和人员培训,指导镇(街)做好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日常管理等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及日常管理等经费的保障落实工作。

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负责指导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招聘、培训等工作。

区审计局负责经费使用的审计监督。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队伍的日常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 鼓励并支持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广州市社会工作人员培训,加快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向专业社会工作者转型。

第二章 岗位设置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按其在社区从事的岗位享受相关待遇:

(一)正职:社区党组织书记、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社区公共服务站站长;

(二)副职:社区党组织副书记、社区居民委员会副主任、社区公共服务站副站长;

(三)一般工作人员。

社区公共服务站站长可由社区党组织或社区居委会负责人兼任。

第七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居民遵纪守法、依法履行应尽义务;

(二)执行社区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和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意见;完成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公共服务站布置的工作任务;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协助基层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关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有关的社会治安、社区矫正、公共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优抚救济、社区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社会救助、住房保障、文化体育、消费维权以及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来穗人员权益保障等工作;

(四)组织协调辖区内机团单位开展区域性共建活动,组织发动社会力量、居民群众参与社区服务和管理;

(五)积极参与并组织居民群众开展社区自治活动,认真听取并积极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做好社区居民的思想疏导工作。

第八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可实行弹性工作制度和预约办事制度。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相对灵活的上下班时间和各班次的工作人数,安排好公休时间和节假日工作值班,方便居民群众办事。

第三章 招聘和录用

第九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招聘对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拥护党的方针政策,思想政治素质好,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

(二)工作责任心强,热爱基层社区工作,具有吃苦耐劳、无私奉献精神;

(三)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属于国家政策性安置的人员,可适当放宽到40周岁;

(四)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社区服务管理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

(五)具备国家承认的大专及以上学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凡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纪律检查,以及有犯罪记录、处于刑事处罚期间或者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不接受其报名。

第十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录用的原则招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

属于随军配偶等国家政策性安置的人员,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可择优聘用。

对符合招聘条件、在社区工作3年及以上经历且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参加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公开招聘考试,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取。

第十一条 新增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由区民政局统一组织,公开招聘。招聘程序由公开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组织考察、公示等7个部分组成。

第十二条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用人单位应依法与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统一明确为管理岗位。

第四章 考核及奖惩

第十三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由所在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组织。考核结果抄送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

年度考核由居民(党员)代表评议、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业务科室考评、本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互评三部分组成,考核权重比例为4∶4∶2。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5个方面。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十四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个人年度考核结果应与奖励工资挂钩。

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应调整工作岗位并相应减发奖励工资。

年度考核连续2年不合格的,应由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其中,担任社区党组织成员的,按党内有关规定处理;担任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应当责令其辞职,不辞职的,应当启动罢免程序。

第十五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由聘用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六条 在职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经费(含“五险一金”)由区财政保障,市财政补助。

第十七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由岗位工资、奖励工资两部分构成。

岗位工资占总工资的60%左右,并应与所聘岗位层级挂钩。奖励工资占总工资的40%左右,可设定日常考勤、月度年度考核、节日补贴、通讯补助等项目。奖励工资中应设立社会工作专业职称津贴,其标准不得低于100元/月。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相应的工资增长机制,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区财政局等部门联合制定工资福利待遇标准,报区政府同意,并抄送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

第十九条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应依法共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各项假期。

第六章 培训

第二十一条 区民政局及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培训工作。担任正职岗位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每年至少培训一次,其他在职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每两年至少培训一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3天。新聘用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岗前脱产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5天。

培训课程一般应包括党的路线方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工作、居民自治、社区工作等内容,也可根据工作实际自行设置课程。

第二十二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培训实行登记管理。培训情况纳入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作为续聘、调整岗位、评先评优以及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过渡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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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根据《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村级工业园整治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的通知》(穗工信〔2019〕4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广州市村级工业园整治提升的实施意见》(穗府办规〔2019〕9号)以及市、区有关工作部署,为全力推进花都区村级工业园整治提升工作,充分盘活存量、低效用地,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目标

通过“淘汰关停一批、功能转换一批、改造提升一批”分批次有步骤进行村级工业园整治提升,强化环境及安全整治,淘汰污染及落后产能,全面提升村级工业园的产业结构及单位产出;提高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效率,完善区域市政基础及公共服务设施(如变电站、垃圾站、排污设施等)。至2021年,完成5.55平方公里的村级工业园整治提升任务;至2023年,花都区村级工业园管理机制体制与发展标准体系基本建立健全,打造出一批生态优良、产业高端、功能完善、生产安全、运营专业、经济效益可观、社会效益显著的示范园区。

二、整治范围

本实施细则所称村级工业园,主要指分布于花都区行政范围内的农村集体所有权土地上以及使用权为村集体的国有土地上,现状或历史上主要为工业、仓储物流等用途的工业集中区块。

三、工作机制

(一)成立区村级工业园整治提升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全区村级工业园整治提升工作,审议项目实施方案,推动解决村级工业园整治提升过程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科技工业商务信息化局,负责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14个相关职能部门和10个镇(街)。

(二)区科技工业商务信息化局负责研究和拟定村级工业园整治提升相关政策,指导各镇(街)开展村级工业园分类、数据摸查、方案编制、产业导入、项目监管、项目验收等各项工作。

(三)各镇(街)参照建立相关领导协调工作机制,成立村级工业园整治提升工作小组,负责组织村级工业园整治提升项目的实施和监管工作(包括“三个一批”分类、数据摸查、遴选试点、引入实施主体、指导编制实施方案、土地整理等)。

(四)各职能部门加强联动、主动配合,根据自身职能指导村级工业园整治提升的有关手续办理,协助解决整治提升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问题,认真做好保障和监督工作,共同推动村级工业园整治提升。

四、基础工作

(一)建立数据库。

区科技工业商务信息化局负责指导各镇(街)开展村级工业园的基础数据摸查(包括区位、面积、用地手续、规划情况、环保情况、产业类型、企业数量、产值、税收等),建立全区统一的村级工业园数据库,并实现动态更新管理。

(二)村级工业园分类。

按照“三个一批”(淘汰关停一批、功能转换一批、改造提升一批)的分类原则,结合工业区块划定全面开展村级工业园分类工作,分批次有步骤进行村级工业园整治提升。

淘汰关停类:1.不符合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管控要求的村级工业园,采取严格措施限期关停,按规划推进土地复垦复绿等,提升人居环境。2.位于工业产业区块外,经论证不符合现有产业、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要求的村级工业园,采取严格措施限期关停,按规划推进土地复垦复绿等,提升人居环境。

功能转换类:位于工业产业区块外,经论证符合现有产业、环境保护等准入要求的村级工业园,园内企业应向区块内工业集聚区搬迁集中、整合入园。搬迁、整合后腾出的土地按照规划进行功能转换,优先满足区域公共配套、市政交通配套设施需求。(主要指位于工业产业区块外,按照规划转为非工业(仓储)用途的村级工业园)。

改造提升类:对于适宜保留产业发展功能的村级工业园,结合其区位条件、用地规划、产业现状等实际情况,引导完善用地、规划、建设、环保、消防安全等手续;采取拆除重建或综合整治的方式进行“工改工”“工改新”;结合市、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积极开展产业转型升级(包括以下2种情形:1.位于工业产业区块内的村级工业园。2.位于工业产业区块外,经论证适宜保留产业发展功能的村级工业园)。

(三)制定年度计划。

各镇(街)全面开展权属人改造意愿摸查,结合具体实际提出辖区村级工业园整治提升年度计划(内容包括总体目标、项目名称、整治类型、改造思路、时间节点、资金来源等),由区科技工业商务信息化局统筹制定全区村级工业园整治提升工作年度计划,明确年度主要目标、任务分工和试点名单,提请纳入广州市村级工业园整治提升工作年度计划。

(四)打造典型示范。

各镇(街)原则上推荐1—2个改造提升的试点项目作为典型示范,认真指导项目实施主体编制实施方案,积极推进改造提升工作,并优先将整治提升试点村级工业园纳入提质增效试点园区。

五、淘汰关停类实施路径

对纳入淘汰关停类的村级工业园,由所属镇(街)结合工作实际,报请区科技工业商务信息化局纳入年度整治提升计划。区科技工业商务信息化局按照年度计划,加强与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的联动配合,指导和督促镇(街)完成淘汰关停任务,确保淘汰关停类的村级工业园内企业停止运营、园区实施关停。

六、功能转换类实施路径

对纳入功能转换类的村级工业园,搬迁、整合腾出的土地按照规划进行功能转换,由所属镇(街)进一步明确转换类型后,将实施方案报区政府审定。属城市更新项目的,报请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纳入城市更新项目储备库或年度计划。

七、改造提升类实施路径

(一)列入年度计划改造提升类的村级工业园原则上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土地、建筑物权属基本清晰,不存在明显争议;

2.村(社)集体组织具有改造意愿;

3.不涉及近期重点项目用地,且所在村(社)未纳入近5年城市更新全面改造计划或整村改造计划。

土地权属单一、符合“两规”、改造意愿较强的村级工业园优先纳入村级工业园整治提升年度计划。

(二)改造提升类项目具体按照以下流程实施改造:

1.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项目实施方案原则上由所属镇(街)统筹编制,经权属人同意后组织上报。方案内容应包括但不仅限于地块基础数据、权属情况、项目背景、产业现状、规划现状、改造目标、改造面积、实施主体要求、土地整理路径、规划调整、补偿安置、融资分析、产业导入、效益分析、风险评估等内容。方案编制过程中,各相关部门应加强联动,根据自身职能提供协助,配合各镇(街)尽快完成编制工作。编制实施方案相关资金计入项目改造成本。

其中,涉及对城市片区用地功能调整的村级工业园连片改造项目,在编制实施方案前,由镇(街)先行启动编制片区策划方案,申请并组织开展城市规划、环境影响、产业发展、交通影响等方面的评估论证。

2.实施方案预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收集各镇(街)报送的村级工业园整治提升项目实施方案,整理汇总后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预审,各成员单位结合自身职能提出具体意见并详细说明原因和修改思路。

3.实施方案审议。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预审意见,提请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实施方案后,按程序提请区政府审定。项目实施方案审定后,按程序申请纳入市村级工业园整治提升年度计划。

4.选取改造主体。

项目实施方案经区政府审定后,按照下列方式确定改造主体。改造主体应与项目所属镇(街)签订《产业监管协议》。

(1)村集体申请自主改造的,以村集体作为改造主体。

(2)村集体申请招募合作企业改造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平台公开选取有社会责任、有实力的合作企业,以合作企业或者村集体与合作企业共同成立的项目公司作为改造主体。

5.调整规划。

位于工业产业区块内且与现行控制性详细规划不符的村级工业园,由项目所属镇(街)提出申请并组织开展城市规划、环境影响、产业发展、交通影响等方面的评估论证,编制控制性规划调整方案,按相应程序报区政府审批后实施。

申请提高容积率或调整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指标的村级工业园整治提升项目,如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9〕4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的工业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要求,由实施主体组织论证后按相应程序报区政府审批后实施。

其他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村级工业园申请控制性规划调整的,按照原控制性规划调整相应规定执行。

6.实施改造。

改造主体凭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办理后续立项、规划、报建等手续,有序实施改造工程。

7.项目验收。

项目改造完成后,由所属镇(街)组织验收,并将相关佐证资料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达标标准按照《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村级工业园整治提升实施指引(第二版)的函》(穗工信函〔2020〕49号)执行。

八、其他政策支持

(一)支持完善用地手续。

列入花都区村级工业园整治提升年度计划的村级工业园整治提升项目,优先保障建设用地指标,允许完善用地手续(完善用地手续的园区须列入“三旧”图斑,按照用地发生时的土地管理法律政策落实处罚,且完成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改造项目如需完善用地手续,在实施方案经区政府批复后,可申请办理集体建设用地手续。

1.用地面积低于10万平方米(150亩)的,需完善集体建设用地手续的村集体历史用地部分,应将20%的经营性用地转为国有用地后无偿移交给政府(低于1万平方米〔15亩〕的,可折算为等价值货币交由政府统筹),剩余用地由村集体组织按规划自行改造。若村社有留用地指标的,可以留用地指标按1:1抵扣应交给政府的用地,已抵扣部分用地一并纳入村自行改造范围。此类项目无须按现状用地面积和毛容积率计算权益面积,且无须对超出权益部分面积进行分配。

2.用地面积高于10万平方米(150亩)的,按《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城市更新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穗府规〔2017〕6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府办规〔2019〕5号)执行。

(二)综合整治保障措施。

对远期需结合城市功能进行调整用途的村级工业园(主要位于工业区块外),经论证在一定过渡期内(5—10年)内适宜保留用来发展工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在保障建筑、消防安全和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基础上,允许通过综合整治的方式提升土地利用效率。

对于村级工业园具有合法手续的用地,优先解决其电房、公厕、消防设施、垃圾站、污水处理站等市政基础及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加建、扩建增加的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原有合法建筑面积的20%,且不突破《实施办法》规定的工业用地容积率上限标准。其他用地在不增加用地面积及建筑体量的前提下,允许通过原状整饰、局部拆建的方式达到消防和安全整改要求,保障园区正常运转。

(三)土地互换。

村级工业园“工改工”“工改新”拆除重建类项目在权属清晰、程序合法且满足“净地”条件的前提下,可按照“价值相等、自愿互利、凭证互换”的原则,进行土地互换,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与集体建设用地之间、国有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之间的土地互换。

(四)资金扶持。

优先将村级工业园纳入广州市产业园区提质增效试点。针对村级工业园试点项目,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产业园提质增效的相关规定予以支持。达到整治提升环境标准和招商目标的试点项目,按照建设总投资额(剔除土地取得成本)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园区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对单位面积产出增长较快的试点园区,择优给予建设运营方一次性奖励,标准为50万元/万平方米,单个园区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五)环保支持。

1.经环保评估,符合条件可以通过整合搬迁或升级改造等予以保留的村级工业园内企业,在一定时间期限内完善相关环保手续的,视项目的环境敏感程度、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是否达标等因素,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行为。

2.鼓励开展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对已完成区域评估的连片改造村级工业园项目,在符合区域评估报告使用条件下,不再要求单个改造项目进行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节能、环境影响、地质灾害危险性、地震安全性等相关评估。

九、保障和监管措施

(一)加强资金保障。

各镇(街)、各有关职能部门根据村级工业园整治提升年度工作计划,结合自身职能提前做好专项资金预算。

(二)加快审批速度。

对村级工业园改造提升试点项目给予大力支持,在用地审批、立项、规划调整、规划报建等项目推进过程中涉及的审批环节开通快速通道,加快相关手续办理。

(三)加强产业监管。

1.为确保优质产业项目落地,由项目所属镇(街)与改造提升类村级工业园项目实施主体签订《产业监管协议》,明确包括实施项目的固投强度、土地产出率等内容。

2.区科技工业商务信息化局指导项目所属镇(街),依据协议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查,对未能按签订协议达标的实施主体,应追究其违约责任,提请相关职责部门实施联合惩戒等措施,包括提请区发展改革局列入失信名单。

3.改造完成后进驻园区的企业,产业类型必须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符合市、区相关产业规划和《广州市产业用地指南》等相关产业指导政策。

(四)强化巡查执法。

区、镇(街)两级建立村级工业园整治提升巡查机制。加大对违法违建的巡查处理力度,进一步加大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查处力度,从源头上坚决遏止新增违法建设。加强环境整治工作,继续深入开展全区村级工业园的环境整治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村级环境管理机制,打造干净整洁的村级工业园整体风貌。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保障生产安全。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与督查工作,加强对园内厂企的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实施村级工业园“三电改造”(电表、电线、电箱),将全区村级工业园全部纳入管理范围,提高消防安全精细化管理水平,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市场监管执法工作,查处村级工业园内未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的经营单位,营造良好的市场经营环境。加强“三线”(电力、电视、通信线)整治工作,建立“三线”长效管理机制,达到线路“横平竖直”基本要求,推动有条件的村级工业园“三线”落地。

(五)建立风险防范机制。

针对村级工业园整治提升中可能存在的廉政风险、经济投资风险、社会风险等,制定相应的防范化解机制。各镇(街)在项目开展前需做好政策风险评估、投融资风险评估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及时向上级汇报相关评估结果,及时向相关利益群体公开项目相关信息、做好沟通工作。在做好风险防范的基础上,预判各类风险情景,做好应急处置预案,并妥善处理相关问题,化解相关矛盾。

十、附则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2100433B

两年来,建筑社区党支部从实际出发,以发展社区物业管理为重点服务居民群众。针对辖区内很大一部分楼房小区建筑时间较久,无人管理,卫生状况逐年恶化,公用设施年久失修,社区治安十分混乱,而且居住的大都是离退休老干部,年龄普遍较大,自己无法开展物业管理的实际。为更好地服务居民,社区党支部积极组织社区工作人员走访居民,进行物业管理民意调查和小区基本情况调查,通过业主代表选举,成立了业主委员会,社区正式接管了辖区内部分楼院的物业管理工作。社区以优质、低偿服务为宗旨,从卫生和治安工作入手,组织社区工作人员、百帮公司员工和小区部分居民突击治理环境卫生,清理、清运了垃圾死角,为居民清扫楼道,擦洗楼道玻璃、扶手等,使过去多年昏暗的楼道变的明亮了,脏、乱、差面貌有了根本改变,受到了居民群众的一致好评。

2100433B

社区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推进社区服务工作广泛开展敬老、爱老、助老活动。为60岁以上老人建立健康档案。为空巢老人安排与社区志愿者和66150部队官兵结对服务。敬老爱老工作得到了老人们的充分认可,老人们为居委会送来了“爱民敬老创和谐、社区之模范” 的锦旗。社区利用宣传栏、板报等宣传阵地,抓好宣传教育工作。及时把党和政府的阶段性工作精神和政策法规宣传给居民群众;开展各类知识宣传工作,设立环保知识专栏、科普专栏、安防知识专栏、奥运知识专栏、防灾减灾专栏,为社区群众普及科学知识。应广大社区居民朋友的需求,积极开办歌咏队、英语班、书画班、老年诗社等各类兴趣学习班。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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