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本书是国内关于河道采砂及管理工作的第一本专著。本书通过阐述河道砂石资源的形成、利用和开采设备,着重介绍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实践,向读者推介了对河道采砂进行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的基本途径。本书可供从事河道及采砂管理方面的工作人员阅读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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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费收入要交营业税,还各种附加税的吧
包括河道采砂许可证制度、河道采砂批准程序、河道采砂规划等。
1、《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22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 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
采砂权拍卖后的河道采砂管理——采砂权拍卖后对河道采砂管理及防洪安全保护提出了新的要求.通过对拍卖采砂权后的中小河道采砂实行强制性技术规范,从采砂设施的技术功能和采砂作业的操作规程两个方面给予完善和规范,并辅之法律保障,杜绝采砂废弃物留置河道,规范...
随着铁路、公路、城市建筑业的开发建设,用砂量不断增加,河道采砂量不断上升。以流经兴平市区域的渭河为例,近年来砂石开采量也在不断扩大,由此产生的河道管理问题也日趋复杂。结合实际工作,从采砂管理,监督方面提出了河道采砂管理的几点建议。
《河道采砂管理理论与实务》可供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河道管理机关、河道采砂管理部门、河道采砂规划设计单位和河道采砂承包单位等的相关人员参考,也可供河道采砂研究人员参考。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践与探索》不仅对多年来的长江河道采砂及其管理工作进行了全面总结,更重要的是对长江河道采砂及其管理的历程和特点以及采砂管理体制、制度措施、保障体系进行了分析阐述和有益的探索,值得从事水行政管理、河道(湖泊)采砂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管理、研究人员借鉴、参考。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的整治和管理,合理采挖河道砂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采挖砂、石,取土和淘金(包括淘取其它金属及非金属)。
第三条 河道采砂必须服从河道整治规划。河道采砂实行许可证制度,按河道管理极限实行管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由省级水利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由所在河道主管部门或由其授权的河道管理单位负责发放。
第四条 采砂单位或个人必须提出河道采砂申请书,说明采砂范围和作业方式,报经所在河道主管部门审批,在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后方可开采。从事淘金和营业性采砂取土的,在获准许可后,还应按当地工商、物价、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河道采砂必须交纳河道采砂管理费。
第六条 河道采砂管理费的计收;
(一)由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单位计收采砂管理费。
(二)河道采砂管理费的收费标准由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水利部门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核定。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向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七条 河道采砂管理费用于河道与堤防工程的维修、工程设施的更新改造及管理单位的管理费。结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继续使用,其它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八条 河道主管单位要加强财务及收费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收好、管好、用好河道采砂管理费。河道采砂管理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专户存储。各级财政、物价和水利部门要负责监督检查各项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效果。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四、五条规定的,按《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办理。
第十条 河道管理、监理人员在河道采砂收费管理中,滥用职权,掏私舞弊、收受贿赂的,按《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水利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商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制定本地区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