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厂营运单位,直接负责所营运的核电厂的安全,其主要责任是: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保证核电厂的安全;
(2)接受国家核安全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卫生部等部门的安全监督,及时、如实地报告安全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3)对所营运的核电厂的安全、核材料的安全、工作人员和公众以及环境的安全承担全面责任。
包括安全许可证的申请、审查、颁发和中止或吊销。
核电厂营运单位必须在厂址选定六个月前提出申请并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核电厂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有关厂址安全内容的文件,国家核安全局在收到申请者提交的申请书及安全分析报告后,应于一个月内确认接受或不接受该项申请。如确定接受该申请,随即应组织所授权的核安全技术机构实施技术审评。技术机构经过审评,最终提出技术审评报告。国家核安全局同时还应将申请书及有关资料分送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及核电厂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征询意见。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应在三个月内就所主管的范围提出书面答复。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问题由环境保护部审查。核电厂所在地公众对核电厂建设的意见则由地方人民政府考虑和表达。技术审评报告先经国家核安全专家委员会审议和咨询,由国家核安全局在考虑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以及监督检查报告后,再批准技术审评报告和颁发许可证件。通常,在颁发证件中会附加一些批准条件,指出在后续工作中必须完成的安全项目。其他阶段的许可证申请、评审、颁发的过程与此相似 。
审评的目的是为了确定申请者所提交的文件资料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核安全法规的要求.是否有足够的措施保障工作人员和群众的健康、保护环境。①在批准厂址时,从安全方面确定核电厂与所选厂址之间的适宜性;②在批准建造许可证时,审评核电厂的设计安全原则③在颁发首次装料批准书前,确定核电厂是否按认可的设计建成,是否符合核安全法规,是否已达到要求的质量并有完整合格的质量保证记录;④在颁发运行许可证前,审评试运行的结果是否与设计一致并确认修订过的运行工况和运行限值及条件;⑤在颁发退役批准书时,审评核电厂的退役步骤和退役各阶段的状态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对拒绝执行核安全规定或严重违章操作致使核电厂损坏,功能失常造成长期不合格或严重不合格,或发生对现场工作人员、公众和环境造成不适当的放射性危害时,将中止或吊销许可证。
申请者提交的核电厂安全有关文件较多,主要有核电厂安全分析报告、核电厂环境影响报告书、核电厂退役计划书等。
许可证申请者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的安全文件,包含核电厂的总说明,设计、事故分析以及为尽量减少工作人员和公众遭受损害所采取的措施等方面的资料。
许可证申请者向环境保护部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般包含下列内容:①概述,包括核电厂名称、性质、规模、建设目的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依据;②厂址与环境,有关地 理位置、人口分布、土地利用及资源概况、气象、水文、地质地震、居民健康状况和噪声;③电厂;④电厂施工建造过程对环境的影响;⑤电厂运行的环境影响;⑥电厂事故的环境影响;⑦流出物监测和环境监测;⑧厂址筛选;⑨电厂建设和运行的效益分析;⑩结论。
退役申请者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的文件,包含退役的分阶段实施计划和达到的目标,安全分析和安全措施等。申请者在退役实施前要提交“退役计划书”,在退役完成后要提交“退役后报告”。
建筑施工企业 去建设局办理。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去煤矿安全监察局办理。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去 国防科技工业局办理。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文件及操作规程目录;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
核电厂的安全许可证件可分为核电厂设施和人员两大类,主要有:(1)核电厂厂址安全审查批准书、(2)核电厂建造许可证、(3)核电厂首次装料批准书、(4)核电厂运行许可证、(5)核电厂退役批准书、(6)操纵员执照和(7)高级操纵员执照 。
(1)核电厂厂址安全审查批准书
在得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允许开展前期工作的批文后,核电厂申请单位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核电厂厂址阶段安全分析报告,向环境保护部提交核电厂厂址阶段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经国家核安全局和环境保护部审查后,向核电厂申请单位颁发“核电厂厂址安全审查批准书”。在厂址安全审查阶段的审评重点是:安全设计基准;影响核电厂设计基准的厂址条件;核电厂对环境的影响;采取应急措施的可行性。
(2)核电厂建造许可证
核电厂的营运单位(指申请或持有安全许可证,可以经营和运行核电厂的单位)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核电厂建造申请书”、“初步安全分析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如系统手册、设计报告等)。经国家核安全局审评后,颁发“核电厂建造许可证”,批准核电厂建造,方可开始核岛混凝土浇筑。颁发建造许可证之前审评的重点是:总体设计;工艺系统;初步事故分析;辐射防护;防火及安全保卫;质量保证;申请者及供货者的资格和组织。
(3)核电厂首次装料批准书
核电厂建造安装完毕,经过运行前试验后进入首次装料阶段。核电厂的营运单位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核电厂首次装料申请书”,“最终安全分析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国家核安全局审评后,颁发“核电厂首次装料批准书”,批准首次装料,许可进行带核反应的调试,按批准的计划提升功率,以及为期十二个月的试运行。为颁发“核电厂首次装料批准书”而进行的审评的重点是核电厂各部分和各系统的最终设计;核电厂建成后的最终状态;质量保证大纲实施结果及役前检查结果;初步运行计划,包括运行工况、运行限值以及运行质量保证计划;最终的事故分析;运行操作规程;运行组织与人员资格;调试大纲;辐射防护计划;应急计划。
(4)核电厂运行许可证
核电厂完成首次装料、临界和提升功率后,经试运行十二个月后可以申请正式运行的许可证。核电厂的营运单位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核电厂运行申请书”,修订的“最终安全分析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国家核安全局审评后,颁发“核电厂运行许可证”,批准正式运行,许可在遵守“核电厂运行许可证”规定的条件下长期运行。为颁发运行许可证而进行审评的重点是:试运行结果;修订的运行工况、限值及运行规程;定期试验、维修必及在役检查方案;再培训计划;关于放射性物质向环境排放的报告。
(5)核电厂退役批准书
核电厂在达到使用寿命时,应进行退役。一般设计寿命为40年左右。核电厂经过几十年运行后,反应堆积存有约1016Bq的放射性物质,因此要有严格的安全措施来退役以保护环境和公众。核电厂的营运单位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退役计划书”经审评后,国家核安全局颁发“核电厂退役批准书”(临时)后,许可开始进行核电厂退役活动。核电厂退役完成后,经过国家核安全局检查合格,颁发“核电厂退役批准书”。进行审评的重点是:核电厂运行结束时放射性物质的性质和数量;退役步骤及方法;退役后各阶段的状态;退役后各阶段的厂区保卫和环境监测。
另外,国家核安全局还审评和核准一切用于民用目的的核材料许可证申请,核准民用核承压设备资格许可证(分设计、制造和安装三种)。
(6)操纵员执照
持此执照的人员方可操纵核电厂反应堆控制系统。具备下列条件的,方可批准发给操纵员执照。
(1)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
(2)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
(3)经过运行操作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7)高级操纵员执照
持此执照的人员方可担任操纵或者指导他人操纵核电厂反应堆。
(1)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
(2)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
(3)经运行操作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4)担任操纵员二年以上,成绩优秀者。
持有“高级操纵员执照”的人员方可担任核电厂正、副值长和运行部主任的职务。核电厂每个运行班组中必须至少有三个以上的持照人员,其中至少应有一人持有核电厂“高级操纵员执照”。
职业禁忌症是指:癫痫、精神病、糖尿病、高血压、心脏疾病、阵发性昏厥、美尼尔氏综合征、听觉或视觉缺陷、色盲、神经官能症以及可能引起判断力减弱或运动肌共济失调的任何其他身体或精神疾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HAF001),中国实行核设施安全许可制度,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制定和批准颁发核设施安全许可证件。为执行核电厂安全许可制度,国家核安全局制定了实施细则《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与颁发》(HAF001/01)。
许可证制度是指通过颁发批准书或许可证的办法对核电厂的选址、设计、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等阶段进行安全管理的一种制度。颁发批准书或许可证是安全管理机构向业主或申请者授权进行某种活动的一种形式。许可证包括建造许可证、运行许可证、操作员执照和其他需要批准的文件 。
— 1 — 辐 射 安 全 许 可 证 申 请 表 申请文号: 申请单位 (盖章) 申请日期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环境 保护部 制 受理编号: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 2 — 填 表 说 明 一、申请表封面右上角框内内容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填写。 二、申请单位应如实填写,内容准确完整,涂改无效。所附 材料均使用 A4规格纸打印(宋体小 4 号)或复印,并加盖申请 单位骑缝章。 三、申请活动的种类和范围 (一)申请活动种类分为生产、销售、使用。 (二)申请活动范围分为Ⅰ类放射源、Ⅱ类放射源、Ⅲ类放射 源、Ⅳ类放射源、Ⅴ类放射源、Ⅰ类射线装置、Ⅱ类射线装置、Ⅲ 类射线装置。 (三)申请活动种类和范围填写申请许可种类和申请许可范 围的组合,如生产Ⅰ类放射源和Ⅱ类放射源, 使用Ⅰ类射线装置。 (四)特别的,生产、销售、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申 请活动种类和范围填写甲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选项√ 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规定的联络 信号,统一指挥 经工程处审查核算并批准 吊绳索、缆风绳、拖拉绳等避免与带电线路 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 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申请单位 安全监护人 作业人员不清楚现场危险状况 危害辨识 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 起吊重物质量 (t) 必须有足够的照明 停止作业 检查起重吊装设备、钢丝绳、缆风绳、链条 、吊钩等各机具,必须保证安全可靠 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现场指挥人员批 准 夜间作业 吊装设备设施带病使用 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 按规定佩戴安全帽等防护用品 事先与分厂负责人或工区长(值班主任)取 得联系,建立联系信号 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与生产现场联系不足 无关人员进入作业现场 作业时间 监护不足 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吊装内容 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并经工程处和安全管理 部门审查,报主管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批准 后方可实
核电厂建设单位是指负责组织和管理核电厂前期工作、设计、土建安装等建设全过程,持有相应核安全许可证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中国核工业集团和中国广东核电集团,中电投核电有限公司等。
核电厂验收是指核电厂业主和总承包商或供货商之间为澄清双方就完成合同规定的有关供货责任而达成协议并通过证书的形式予以确认的过程。一般分为临时验收和最终验收两个阶段。
对核蒸汽供应系统和汽轮发电机组等核电厂主设备的性能以及对核电厂满功率运行时的关键运行指标进行考核,以检验核电厂建成后是否达到合同规定的性能保证值的试验工作。当核电厂完成全部单系统试验、预运行试验、装料、临界和各台阶的功率试验之后,若条件允许应及时进行核电厂的性能试验。核电厂性能试验要求机组在满功率附近进行,而满功率示范运行对机组功率有类似要求,所以核电厂性能试验一般情况下可与满功率示范运行结合起来做。一般情况下,性能考核应在商业运行日之前完成,性能考核试验也是整个调试阶段的一部分,但也有可能由于供货商或业主的原因要将某项考核试验予以推迟或在采取纠正行动后重复进行,为此要在供货合同中规定相应条款。
试验时的运行工况 在进行性能试验时机组应已在额定功率下稳定运行了若干小时,且机组功率稳定在95%~100%额定功率范围内。核电厂应保证正常运行时需投运的所有系统应均投入使用。蒸汽发生器排污和二回路补水等系统应暂停。电网频率,发电机功率因数,一、二回路的温度、压力和流量以及蒸汽发生器水位、凝汽器真空等主要参数应尽可能保持稳定不变。这样可以减少对测定数据的修正。
试验方法和要求 性能试验一般由业主组织进行,设备供应商可以参与性能试验的全过程,性能试验的全部或部分也可以由业主与供货商双方认可的独立第三方进行。在核电厂的供货合同中一般都规定了有关性能试验的试验方法、试验标准和考核要求。根据这些试验方法、标准和要求,业主编写或委托编写全部性能试验的试验程序,经设备供货商审核同意并由业主最终批准后实施。试验结束后完成试验报告,给出试验结果是否满足合同要求的分析结论。
试验仪表 性能试验所用仪器仪表可以由业主提供,供货商认可,也可以由供货商提供,业主认可。试验仪表必须符合合同规定的对试验仪表的技术要求,尤其是精确度要求。试验仪表在试验前应由业主和供货商双方认可的独立第三方进行标定,且双方均可对标定过程进行见证。
试验项目 核电厂性能试验按照合同规定一般需进行核蒸汽供应系统输出热功率及其出口端蒸汽湿度、机组电功率、机组热耗率、厂用电消耗、机组噪声、振动等各项性能试验。每项试验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插在满功率示范运行过程中进行。单独试验时,应在机组连续运行24h之后进行。
核蒸汽供应系统输出热功率及其出口端蒸汽湿度 通过核蒸汽供应系统输出端蒸汽参数的测量,可得到其输出热功率。对于采用自然循环式蒸汽发生器的压水堆和沸水堆而言,其输出端为饱和蒸汽。为确定其焓值,除测量出口端的蒸汽压力外还必须测定其相对湿度,而且相对湿度本身也往往就是合同规定所要考核的输出端蒸汽品质的指标。测量相对湿度的办法一般是在给水中加入一定浓度的放射性示踪元素(一般为24Na)或稳定化学元素(一般为铯),通过测量输出端蒸汽凝结水中所含添加元素的浓度即可推算出蒸汽的相对湿度。
在考核试验之前,一般先在低于额定功率的工况下通过测定输出端热功率来标定反应堆的核测量仪表(输出端的热功率要扣减反应堆冷却剂泵的热功率份额和稳压器电加热份额才是反应堆的热功率)。然后才能按照标定后的核测量仪表指示把反应堆功率提升并稳定在额定值,并在此额定功率水平下测定输出端蒸汽参数。对于压水堆核蒸汽供应系统,合同所保证的输出端参数一般都考虑了蒸汽发生器的堵管率和污垢系数,在对实测数据分析时要扣除新蒸汽发生器对蒸汽参数带来的附加裕量。
机组电功率 指汽轮机在规定的终端参数下运行时通过发电机输出端测得的发电机输出电压和电流计算的发电机输出电功率。机组最大连续功率(MCR)是由供货商给定的当汽轮机运行在额定参数条件下的汽轮发电机组输出端的电功率。在发这一功率时,机组能在规定的终端参数下,在不超过设计寿命的条件下可无限期地运行。该功率通常对应有一热耗率保证值,这时汽轮机调节阀不一定要全部开启。最大连续功率也称额定功率、额定出力或额定负荷。
机组热耗率 指机组发出单位电量(kW·h)所消耗的核蒸汽供应系统热功率(kJ),其计算公式是:机组热耗率=机组额定热功率(MW)×3600/机组额定电功率(MW)。由于机组热耗率是衡量机组整个热力系统热效率的参数,整个热力系统中的相关热力设备的性能要求都应在合同中加以规定,作为机组热耗率保证值测量所依据的条件。如果给水回热加热器不包括在汽轮机供货商的合同范围,买方最好在其技术条件中提供附有充分数据的给水加热系统图,以便于计算出整个装置的热耗率保证值,否则供货商应在合同中阐明计算保证热耗率时采用的给水加热器数目和分布、各给水加热器的端差和汽轮机到各加热器之间的压降。汽水分离再热器若不包括在汽轮机供货合同中则也应采取同样方法进行处理。如果汽轮机供货合同包括了给水回热加热系统,则应将给水抽汽回热级数、加热器数目和分布、给水泵在给水加热系统中的位置、供货终端所要求的给水温度及其允许偏差、加热器的端差等技术要求在合同中加以规定。如果有些装置不属于供货商的范围,如加热器、阀门、管道或泵,而其性能与保证值所依据的条件有所不同,则在合同阶段汽轮机供货商应有机会或者调整其保证值,或者对热力验收试验结果按商定办法进行修正。
厂用电消耗 一般是通过实际测量在机组正常运行时需连续运行或运行时间超过50%的电机负荷,或测量厂用变压器的负荷,再进行计算的。对厂用电各项负荷,在合同中均按项列出。
其他考核项目 有些合同中规定,要考核运行能力,如最大负荷变化率、甩负荷不停堆能力、甩负荷不停机能力等。有些合同还规定要考核机组噪声、振动和发电机温升、发电机漏氢率等。具体项目与数据,均在合同中列出。对于循环水泵流量的测量一般在循环水系统调试结束时就可进行,类似这样的性能试验可在机组性能试验之前进行。
性能试验结果的处理 由于性能试验不一定是在合同规定的试验条件下进行的,因此考核其出力、效率的保证性能时,应对实测结果以适当的修正曲线加以修正。其中对试验结果影响最大的是循环冷却水的温度。试验时的温度如与设计温度有偏离,则应按给定曲线进行修正。对厂用电要进行电压、温度、湿度和取水水位等修正。
满功率示范运行 目的是考验核电厂能在设计的额定功率下安全可靠地连续运行。一般要求按核电厂正常运行工况连续满功率稳定运行100~120h,功率波动应保持在 0~-5%范围内,不能发生功率降低或中断运行的情况。试验过程要由记录仪监测发电机总电功率、反应堆热功率水平、蒸汽发生器的给水流量和水位以及主蒸汽流量等。每班必须对运行情况,包括负荷变化的原因和设备不正常情况等做好详细记录。在满功率示范运行过程中可以结合进行性能测定试验,因为核电厂已经处于较长时间的满功率稳定工况下运行,对于进行性能测定试验是十分有利的。当连续100~120h满功率运行结束,达到了考验目的,并且核电厂的主要系统和部件以及辐射防护方面均未发生不可接受的异常情况时,核电厂将投入商业运行,同时业主将开始与设备供货商着手设备的验收工作。有些合同规定,在性能试验前,进行四个星期或700h的试运行作为示范运行。试运行时的功率不低于满功率的80%,并包括100h的连续满功率运行。
当核电厂完成机组调试、性能试验和示范运行,核电厂的系统和设备经试验考核全部达到其技术性能和要求时,核电厂投入正常运行。这时,核电厂的管理由业主的工程建设部门移交给业主的生产运行部门,核电厂正式投入商业运行。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