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汉川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 地 点 | 汉川市 |
---|
内容介绍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将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中的自来水经储存、加压或消毒净化后,再供给超过城市供水管网正常服务压力要求的建筑物的用户使用的供水方式。其设施包括二次加压水泵、电机、电控装置、阀门、水质在线监测设备、远程监控设备等(不含水池、加压管网,不含公建面积配套设施及泵房等土建工程)。泵房土建配套由开发建设单位按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下简称供水企业)确定的供水方案及相关设计规范建成并验收合格后,交付供水企业使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内,对水压要求超过城市市政供水管网正常服务压力的高层住宅、小高层住宅及地势较高的多层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
第四条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建设、施工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范和《汉川市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技术规定》(试行)(见附件),并与住宅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第五条城市二次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由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确定的二次供水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须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和国家有关施工规范进行。
第六条供水企业必须强化对用水报装的管理,新建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应征求供水企业意见,经确认后由建设单位报市城乡建设局备案。经备案的设计图纸方可作为图审备案、质量报监及施工许可证的申请资料。供水企业对二次供水工程的报装、设计、竣工验收等环节进行技术把关。
第七条为保证工程质量,便于今后的运行管理,本办法实施后新建高层住宅的相关二次供水设施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供水企业组织实施和管理,签订服务合同,并向供水企业一次性支付二次供水设施配套建设费和二次供水设施服务费(包括运行、维护及管理费)。
第八条本办法发布之前在建的住宅项目,二次供水设施尚未开工建设的,按本办法第六、七条执行;二次供水设施已开工建设的,由建设单位按国家相关规范和《汉川市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技术规定》(试行)(见附件)的要求自行建设、整改,自行建设、整改方案应经供水企业审核确认后与供水企业补签二次供水服务合同,由建设单位按标准支付服务费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委托给供水企业管理和维护。
第九条已投入使用的住宅,按照业主自愿的原则,由业主委员会(或物管企业)按照约定程序向二次供水业主征求托管意见,二次供水设施需委托给供水企业的,供水企业应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及有关规定进行核查和检测。经核查和检测无需改造的二次供水设施,供水企业应及时与业主委员会(或物管企业)签订服务合同,开展二次供水设施维护和管理工作。经核查和检测需要改造的二次供水设施,供水企业应当提出改造意见,由业主委员会(或物管企业)委托供水企业进行设计和改造。所需改造费用由产权人负担。改造完成后,委托给供水企业管理、维护。
未移交的二次供水设施,由原负责维护和运行管理的企业或单位继续负责。
第十条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费、服务费(包括运行、维护和管理费)标准,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涉及二次供水设施的相关费用可列于开发建设单位的项目建设成本。由供水企业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二次供水设施的住宅小区,居民用水价格按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居民用水价格计收,不得向居民用户收取额外费用。
第十二条由供水企业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维护和运行管理的,其责任包括:
(一)泵房、储水设备、加压设备、水处理设备、控制设备和附属设施的维修、保养;
(二)储水设备的定期清洗、消毒,并建立清洗、消毒档案;当二次供水水质受到污染时,应立即组织清洗、消毒;水质的常规化验;
(三)加压设备及远程监控设备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四)相关管线的维修、保养、更换;
(五)保证水质、水压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六)处理二次供水设施管理、服务、质量等方面的投诉;
(七)其它有关二次供水方面的责任。
第十三条供水企业需保证二次供水的稳定性。如因设备维修等原因停水,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并报市城乡建设局备案;因突发事件、不可抗外力等原因停水时,应立即组织抢修,尽快恢复供水,及时通知用户,并报市城乡建设局备案。
第十四条供水企业收取的费用应设立专项帐户,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并接受监督。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由供水企业负责的,设施使用在服务合同期内的,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及更新改造费用由供水企业承担;设施使用超过服务合同期的,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及更新改造费用由业主承担。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政府相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新规定,则从其规定。
水箱清洗关系到百姓日常生活饮用水的卫生安全,卫生部《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必须取得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后,方可从事清洗消毒工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
1.建立卫生管理机构,设置专职卫生管理人员负责二次供水管理。2.管理人员、维修人员及水箱清洗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并经卫生知识及操作技能培训才能上岗,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3.二次...
邯郸市人民政府令 第 149 号 《邯郸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已经 2014 年 11 月 19 日邯郸市人民政府第 28次常务 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5 年 2月 1 日起施行。 代市长:王会勇 2014 年 12 月 5日 邯郸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二次供水管理,保证城市二次供水安全运行,保障公众身体健康, 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 、《物业管理条例》和《邯郸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等有关 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二次供水建设、经营、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卫生、价格、质监、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 城市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二次供水单位具体负责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运行、维
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城市二次洪水水质,防止生活饮用水二次污染,保障饮 用水的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济南市城市自来水供水管理办法》,结 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用水单位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 设施供水,经过储存、加压及深度净化处理后,再供给用户使用的供水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二次供水的管理。 第四条 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本市二次洪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 简称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二次供水的统一管理工作。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配合供水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并具体负 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工作。 第五条 用户用水水压需要超过国家规定管网末端服务压力的,应当自 建二次洪水设施,实施二次供水。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二次洪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向供水主管理部 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施工手续。 供水主管部门
(一)完善规划,健全制度。结合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修编,通过并实施《汉川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2013-2020)》。编制《汉川市城市绿线管制规划》、《汉川市生物(植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制定《汉川市城市绿线管制制度》、《汉川市公园管理办法》、《汉川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规定》和《汉川市园林绿化养护技术规范》等规章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加快建设,增加绿量。大力实施道路绿化,加强省一级公路、川刘路、汉蔡公路“两横一纵”景观带建设,配套完善城区道路绿化。大力实施环水绿化,打造涵闸河、泵站河、汉“两河一江”滨水景观带,完成徐家渠、洪西渠、截流渠等渠道绿化配套。大力实施建园绿化,加强以综合公园和小游园为主的公园绿地建设,按照综合公园建设标准改造仙女山公园,新建霍城遗址公园、市民广场和北桥公园,增加街头小游园、小绿地。加强以庭院(小区)绿化为主的附属绿地建设。深入开展省、市园林式单位(小区)创建活动,大力实施和推广拆墙透绿、屋顶建绿等立体绿化,全面扩大城市绿量。
(三)配套设施,提升功能。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建设结合起来,大力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项目建设。加快推进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并形成与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相适应的污水集纳体系,使城市污水进网处理率达到65%以上。大力推进城区主次干道道路刷黑工程,完成人民大道、北桥路、文化路、沿河大道、滨湖大道等道路刷黑改造工程。继续推进城市道路、公共交通设施及停车场建设。全面推进城市管道燃气入户工程。力争万人拥有公交车辆10辆(标台)以上、公交出行比率15%以上、城市照明装置率和亮灯率98%以上、水质综合合格率100%、道路机械清扫率30%、每万人拥有公厕4座。
(四)加强养护,巩固成果。严格执行城市绿线管制制度,坚持项目主体工程与绿化工程同步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确保各类建设用地绿地率达标。严格落实园林绿化行政审批制度,严肃查处损绿毁绿行为。切实加强绿地管理养护,制定园林绿化养护标准,采取定人定岗、分级负责、经费包干和公开招标的方式,推行城市公共绿地养护市场化管理。
怀政办发〔2016〕29号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鹤城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怀化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11年12月26日印发的《怀化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怀政办发〔2011〕48号)同时废止。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7日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3年6月前)。成立创园工作专班,大力宣传创建活动,切实按照《汉川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细化创建目标任务,落实创建工作责任。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3年6月-2015年5月)。按照城市园林绿化Ⅱ级评价标准,扎实开展创建活动,高标准、高质量完成各项创建任务。2014年底前,向省住建厅提出创建国家园林城市书面申请,并接受省住建厅组织的专家初审。
(三)巩固申报阶段(2015年5月-2015年9月)。进一步对照城市园林绿化Ⅱ级评价标准,全面开展创建工作自查,巩固提高创建成果。自查确认达标后,于2015年9月向国家住建部提出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申请和初审意见。
(四)迎检验收阶段(2015年9月-2015年12月)。认真做好创建国家园林城市迎检准备工作,迎接国家专家组实地考察、现场验收和综合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