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海北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自查评估办法》的通知,北政办〔2013〕122号,关于转发《海北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自查评估办法》的通知,各县人民政府:现将《海北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自查评估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2月4日。
中文名称 | 海北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自查评估办法 | 颁发时间 | 2013年12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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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号 | 北政办〔2013〕122号 | 颁布者 |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1、防火检查记录,按要求每月1次,检查内容和情况,检查人签名;一般包括制度执行情况、值班人员情况、消防设施器材情况等;2、防火巡查记录,根据各种类型场所、单位要求不一,一般来说是2小时一次,具体可以查...
我国《消防法》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作如下界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
所谓“六”是指: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评估、签订一份消防安全承诺书、维护保养一次消防设施、组织检测一次电气和燃气线路设施、全面清洗一次油烟道、集中培训一次全体员工;所谓“一”是指:在以上基础上,建立一支志愿...
1.1.1..1.2 第 1 页 共 48 页 1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档案 单位名称 建档日期 年 月 1.1.1..1.2 第 2 页 共 48 页 2 目 录 1、 单位基本情况 2、 单位总平面图 3、 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4、 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5、 重点部位及消防安全责任人 6、 重点部位情况 7、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 8、 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基本情况 9、 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管理登记明细表 10、 消防设施定期检查、检测、维修保养记录 11、 义务(专职)消防队人员及器材装备 12、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13、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演练记录 14、 重点工种(岗位)人员情况 15、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16、 公安消防机构下达的消防审核、验收、安全检查等文件 17、 出租房屋、场地消防安全情况登记表 18、 消防工作通讯录 1.1.1..1.2 第 3 页 共 4
1 基 本 概 况 登 记 表 单位名称 宁乡县湘沩彩印包装 地 址 华夏纸业园 单位性质 私营企业 上级主管部门 城郊乡政府 法人代表 左志平 联 系 电 话 13808437320 保卫部门负责人 汤真理 防火负责人 肖志祥 13907310844 安技部门负责人 何雪辉 固定资产(万元) 2000 年总产值(万元) 4000 占地面积(M2) 33000 建筑面积(M2) 20000 职 工 人 数 正 式 180 重点工种人数 40 非正式 义务消防队(人/队) 24人 专 职 消 防 队 负责人 汤真理 主 要 灭 火 装 备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消防池、 消防栓、消防水管、消防水枪 人 数 10 电 话 供 电 情 况 电力负荷等级 1210.4KV 用电设备总负荷( KW)250 实际用电量( KW)1000 消 防 给 水 情 况 消 防 水 源 市政进水管
重庆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2002年3月5日)
为了正确实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科学、准确地界定我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根据公安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结合重庆市消防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规定正文
海北州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全民消防安全素质,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消防教育培训工作的领导,把消防安全纳入社会宣传、国民教育和劳动力培训内容。
第四条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把消防安全纳入社会公益宣传范围,广播、电视、报刊和互联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根据消防工作需要增设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节目、栏目、网页(站),免费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发布消防公益广告。司法、科技等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普法教育、科普工作内容。
教育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教育,九年义务教育学校应当将消防安全常识教育纳入学校教学内容,每学期安排至少2课时对学生进行防火、疏散逃生常识教育,开展应急疏散逃生演练,并将学生接受消防安全教育的情况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定。有条件的义务教育学校可以组织学生开展以消防安全教育为主题的夏令营等活动。
第五条居民住宅区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城州居民区、农村特点,制定防火公约或者将防火内容纳入乡规民约,利用设置消防宣传栏、消防广播专栏、组织观看消防安全影片、分发宣传资料等形式,对居民、村民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宣传教育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消防法规和消防工作方针、政策;
(二)安全用火、用电、用气、用油知识;
(三)火灾报警、扑救初期火灾以及逃生自救的知识和技能。
第六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经常开展以员工“三会”(会查改火灾隐患、会扑救初期火灾、会组织引导人员疏散)素质为主要内容的消防教育培训,要定期组织开展逃生疏散演练。人员密集场所在营业开放期间应当对公众进行防火、报警、疏散逃生知识宣传。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规范消防标识设置,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等重要部位设置消防安全标识,对公众进行消防安全宣传。
第七条医院、养老院和残疾人、青少年、老人活动场所,应当根据人员特点,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旅游景区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利用广播、宣传栏等设施对游客宣传消防安全常识,导游应当向游客介绍景区消防安全注意事项和报警、疏散常识;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等场所应当设置声音或者视像警报,保证在火灾发生初期,播送火灾警报及提示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方位,引导人们安全疏散。
第八条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九条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管理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
(五)从事消防工程安装、维修、检测的人员;
(六)从事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在其他具有火灾危险岗位工作的人员;
(七)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三)(四)(五)(六)项应当持证上岗。
第十条消防安全培训实行理论教学与实际操作技能训练相结合的原则,依法推行持证上岗制度,逐步做到制度化、经常化和规范化。
第十一条劳动、教育、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和培训机构、社会单位组织安全生产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就业培训等各种培训时,应当将相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消防安全技能纳入培训和考试内容。
第十二条单位应当建立和落实职工上岗前、在岗消防安全培训制度,制定培训计划,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公安消防部门专门培训,保障职工消防安全技能与岗位消防安全要求相适应。
第十三条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等火灾危险性大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应积极参加公安消防部门组织的专门培训。
第十四条消防安全专门培训内容:
(一)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消防技术标准;
(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管理;
(三)消防控制重点操作与管理;
(四)消防产品生产、销售、使用、维修知识;
(五)火场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六)其它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五条消防安全培训要严格考核制度,保证培训质量。
第十六条消防安全培训人员的考核和发证管理工作由公安消防部门负责。
第十七条公安消防部门在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抽查时,应当对各单位消防安全培训的情况进行抽查,对依法应当持证上岗而无证上岗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100433B
河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为了进一步做好消防监督工作,正确实施《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科学、准确地界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作出以下界定: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1、建筑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2、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
3、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
4、总面积500平方米以上或单层面积300平方米以上或设在建筑物地下室及四层以上的下列公共娱乐场所:
(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舞厅、卡拉O 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4)游艺、游乐场所;
(5)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池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1、住院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院;
2、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
3、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
4、幼儿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1、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
2、县级以上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3、办公场所为高层建筑的中央驻冀机关单位。
四、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
1、县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
2、县级以上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1、候车厅、候船厅的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
2、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1、任一层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或总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2、博物馆、档案馆;
3、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上的发电厂,电压220kv以上的地区变电站,县级以上供电公司。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1、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的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生产企业;
2、总容量500立方米以上的可燃气体和液化石油气的灌装站、调压站;
3、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4、城镇规划区内的汽车加油站、加气站和其它区域的一级加油、加气站;
5、经营甲、乙类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且店内存放总量达固体300公斤以上、液体1立方米以上的化工商店。
九、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单个生产车间员工在1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1、设有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的科研单位;
2、设备价值超过1000万元以上、有火灾危险性的科研单位。
十一、高层公共建筑、地下工程,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1、单体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的高层公共建筑;
2、城市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3、国家储备粮库、总储量在10000吨以上的其他粮库;
4、总储量在500吨以上的棉库;
5、总储量在10000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场;
6、总储存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其他可燃物品仓库、堆场;
7、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汽车库、修车库和停车场;
8、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十二、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1、固定资产(建筑、设备、原材料等)价值在5000万元以上的电子、汽车、钢铁、医药、机械制造、烟草、纺织、制革、造纸等有火灾危险的工业企业;
2、营业厅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证券交易所;
3、办公场所为高层建筑的金融机构。
本标准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