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中央财政补助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基本信息

中文名 湖北省中央财政补助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外文名 湖北省中央财政补助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中央财政补助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安排的项目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实施。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依据已批复的项目实施计划组织实施,不得随意调整。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须经市(州)财政部门、水利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省水利厅批准。

第十二条 项目县(市、区)依据项目计划、资金下达文件、经批复的项目实施技术方案、签订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合同等完成自验,并形成中央财政补助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项目县(市、区)自验报告,内容包括:中央补助资金项目基本情况、实施过程、完成情况、工程质量评价、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对工程运行管理的建议、验收结论等。资料齐全并整理归档(见附件4:项目县验收备查材料清单)。

第十三条 中央财政补助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项目验收由水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分级负责。县(市、区)级负责主持年度中央财政补助资金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项目县的验收工作;市(州)级负责主持年度中央财政补助资金50~100万元项目县的验收工作;省级负责主持年度中央财政补助资金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项目县(市、区)的验收工作。

县(市、区)级水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对年度中央财政补助资金50万元以上的项目县自验,并负责向验收主持单位申请年度项目县验收。

第十四条 每年3月5日前,县(市、区)完成上年度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项目自验,将自验报告报验收主持单位。每年3月25日前,县、市、省级验收主持单位完成上年度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项目验收。县、市级主持验收的项目应交市(州)汇总后报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备案。省水利厅、省财政厅于3月31日前将全省验收结果报水利部、财政部。

湖北省中央财政补助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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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护壁C形桩(PFC) 预制构件:PFC-700-A,板高350mm,壁厚 130mm,C60型号分为A-B-C-D-E,在以A型号除税价为基础,排序中的每种型号除税价在前一型号上递增29.5元/米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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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护壁C形桩(PFC) 预制构件:PFC-1000-E,板高500mm,壁厚 130mm,C60型号分为A-B-C-D-E,在以A型号除税价为基础,排序中的每种型号除税价在前一型号上递增58.8元/米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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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护壁V形桩(PFV) 预制构件:PFV-800-A,板高400mm,壁厚 200mm,C60型号分为A-B-C-D-E,在以A型号除税价为基础,排序中的每种型号除税价在前一型号上递增29.5元/米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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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护壁V形桩(PFV) 预制构件:PFV-1200-A,板高600mm,壁厚 300mm,C60型号分为A-B-C-D-E,在以A型号除税价为基础,排序中的每种型号除税价在前一型号上递增58.8元/米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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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护壁V形桩(PFV) 预制构件:PFV-500-A,板高250mm,壁厚120mm,C60型号分为A-B-C-D-E,在以A型号除税价为基础,排序中的每种型号除税价在前一型号上递增29.5元/米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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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护壁V形桩(PFV) 预制构件:PFV-600-A,板高300mm,壁厚 170mm,C60型号分为A-B-C-D-E,在以A型号除税价为基础,排序中的每种型号除税价在前一型号上递增29.5元/米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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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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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实施维修养护项目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等重点支出。

(一)人工费:是指实施工程维修养护项目中维修养护人员的劳务性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实施工程维修养护项目中所需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的费用。

(三)机械使用费:是指实施工程维修养护项目中发生的机械设备运行、维护和租赁等费用。

(四)财政部认定的其他开支项目。

第十六条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各级管理单位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及公用经费等。

(二)修建楼堂馆所、交通工具购置、办公设备购置、基础设施建设及更新改造等。

(三)弥补经营性亏损和偿还债务。

(四)超出正常维修养护项目范围和标准、未经财政部门认定的开支项目和费用。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应当加快资金拨付和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中央补助资金切实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滞留、转移、挪用和平衡预算。

第十八条 中央补助资金支付应当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补助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补助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463号)以及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湖北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中央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为县(市、区)级水利部门(或其所属水管单位)管理的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以下简称“县级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包括承担防洪、排涝、抗旱、灌溉等公益性任务的水库工程、水闸工程、堤防工程、控导工程、泵站工程。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包括经常性的养护维修、大修和抢修。不包括改建、扩建、除险加固或更新改造。

第四条 中央补助资金的安排使用,应当遵循“统筹兼顾、保证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积极安排资金,支持县级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中央补助资金与县(市、区)财政上一年度安排的维修养护资金按比例挂钩,实行奖补激励机制。加大对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少数民族自治县的支持力度。

湖北省中央财政补助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常见问题

第六条 每年12月1日前,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水利部门,填列当年的《XX县XX年度县级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安排情况表》(附件1)及下年度中央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并附县级财政当年安排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的资金文件和经县级人大(或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预算文件,经市(州)财政、水利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审核。

第七条 中央财政补助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预算控制指标下达后,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按照各县(市、区)上一年度本级财政安排维修养护资金情况和资金申请报告,下达当年中央补助资金预算控制指标。

第八条 县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利部门,根据省级下达的中央补助资金预算控制指标,填报《XX县(市、区)XX年度县级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中央补助资金项目表》(附件2),于5月31日前报送所在市(州)财政、水利部门。市(州)财政、水利部门审核后,填报《XX市(州)XX年度县级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中央补助资金项目汇总表》(附件3),于6月10日前报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市(州)财政部门及同级水利部门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根据下达的中央补助资金预算控制指标和市级财政、水利部门上报的《XX市(州)XX年度县级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项目汇总表》,于每年6月20日前等额编报当年中央补助资金项目实施计划和资金申请文件,并填报当年《湖北省XX年度县级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项目表》,上报财政部、水利部。

第十条 中央补助资金下达后,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对各市(州)上报的项目实施计划进行批复,并由省财政厅下达中央补助资金。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及预算和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辖区内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及时掌握维修养护项目实施进度、质量及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建立维修养护资金使用管理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省水利厅不定期组织人员对全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和实施情况进行抽查或检查,其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县级财政、水利部门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上级财政部门及水利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对中央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及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中央财政补助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文献

通许县2017年中央财政补助县级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 通许县2017年中央财政补助县级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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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补助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中央补助资金),从中央水利建设基金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  中央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为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县级水利部门(或其所属水管单位)管理的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以下简称县级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包括承担防洪、排涝、抗旱、灌溉等公益性任务的水库工程、水闸工程、堤防工程、控导工程、泵站工程、淤地坝工程。

对东部地区中享受中西部地区政策的县,按本暂行办法规定给予补助。

第四条  中央补助资金的安排使用,应当遵循“统筹兼顾、保证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积极安排资金,支持县级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

中央补助资金分配实行与地方财政上一年度安排的维修养护资金一定比例挂钩奖补激励机制。中央财政视财力可能,加大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及云南省、甘肃省、四川省、青海省等4省藏区的支持力度。

第六条 中央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实施维修养护项目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等重点支出。

(一)人工费:是指实施工程维修养护项目中维修养护人员的劳务性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实施工程维修养护项目中所需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的费用。

(三)机械使用费:是指实施工程维修养护项目中发生的机械设备运行、维护和租赁等费用。

(四)财政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开支项目。

第七条 中央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各级管理单位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及公用经费等。

(二)修建楼堂馆所、交通工具购置、办公设备购置、基础设施建设及更新改造等。

(三)弥补经营性亏损和偿还债务。

(四)超出正常维修养护项目范围和标准、未经财政部门认定的开支项目和费用。

第八条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利部门,于每年12月30日前,填报当年《 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县级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安排情况表》(附件1),报财政部、水利部。

第九条 每年4月30日前,财政部根据当年中央水利建设基金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预算规模,按照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利部门上报的上年度地方财政安排维修养护资金的一定比例挂钩测算,商水利部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当年中央补助资金预算控制指标,并抄送省级水利部门。

第十条 每年6月30日前,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利部门,根据下达的中央补助资金预算控制指标,等额编报当年中央补助资金项目实施计划和资金申请文件,并填报当年《 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县级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中央补助资金项目表》(附件2),报财政部、水利部。

省级财政部门及同级水利部门,对上报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水利部负责对省级财政部门及同级水利部门联合上报的中央补助资金项目实施计划进行合规性审核。合规性审核通过的,财政部根据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利部门上报的资金申请文件,将中央补助资金预算下达省级财政部门,抄送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 中央补助资金预算下达后,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利部门应当及时下达项目资金预算,批复项目实施计划。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利部门,应当加快资金拨付和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依据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利部门批复的项目实施计划,组织项目实施,不得随意调整。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报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利部门审批。

中央补助资金支付应当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每年3月31日前,省级水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省上年度中央补助资金维修养护项目的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水利部、财政部。逾期未报的,暂停安排当年中央补助资金。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利部门,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及预算和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中央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切实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滞留、转移、挪用资金和平衡预算。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及经费使用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上级财政部门及水利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对中央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及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利部门,可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财政部、水利部备案。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1. 省(自治区、直辖市) 年度县级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安排情况表(略)

2. 省(自治区、直辖市) 年度县级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中央补助资金项目表(略)

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补助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农〔2011〕4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水利(水务)厅(局):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财政部、水利部研究制定了《中央财政补助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财政部 水利部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中国财政部今日发布通知指出,中央财政继续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有关政策,进一步提高经费保障水平,并于近期下拨了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1305.8亿元,比2014年增加约80.9亿元,增长6.6%。

公告称,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有关精神,切实解决农村义务教育改革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缩小城乡差距,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2015年,在落实好“两免一补”、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城市免学杂费等各项政策基础上,中央财政继续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有关政策,进一步提高经费保障水平,并于近期下拨了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1305.8亿元,比2014年增加约80.9亿元,增长6.6%。主要政策调整情况:

一是提高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单位面积补助标准。中央财政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适当提高中西部地区校舍维修改造单位面积补助标准,即:中部地区每平方米由600元提高到800元,西部地区每平方米由700元提高到900元,在此基础上对高寒高海拔地区提高补助标准;继续对东部地区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支持。同时,继续安排资金支持中西部地区地级市城乡结合部学校和连片特困地区以外其他困难地区学校改善办学条件,以及遭受特大自然灾害省份尽快恢复重建毁损学校。

二是扩大“特岗计划”实施范围并适当提高工资性补助标准。为落实中央深改领导小组第11次会议通过的《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从2015年起,扩大“特岗计划”实施范围,将连片特困地区以外的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纳入政策覆盖范围。同时,从2014年10月1日起提高特岗教师工资性标准,年人均西部由2.7万元提高到3.1万元、中部由2.4万元提高到2.8万元。

同时,中央财政要求各地按分担比例足额落实地方资金,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切实加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合规和有效,严禁虚列虚支、虚报冒领和挤占挪用、滞留中央补助资金。对于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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