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团结组织和带领本协会会员,坚持服务政府、服务社会、服务行业、服务会员的方针,维护行业整体利益,维护会员的正当利益和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诚信自律,及时反映广大会员的愿望和诉求,在政府与企业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1、加强住房保障的行业自律。
2、组织开展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经验交流。
3、完善老旧小区的保障措施。
4、以技术为推动力,推进社区治理智能化建设。
5、优化市场环境,促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加快发展。
6、拓宽融资渠道,加强企业资金的投入合作。
加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改善居民住房条件,对于推动河北省经济建设的稳定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促进作用。
1、有利于有效保障和改善民生发展。
2、有利于实现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
3、有利于促进和谐社会的科学构建。
4、有利于优化住房制度体系的完善。
1.因购买自住住房或偿还住房贷款第二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除提供身份证、婚姻证明等必要的证件外,不再提供还贷证明、购房或贷款资料。2.符合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购买自住住房或需偿还住房贷款的职工可直接...
1.因购买自住住房或偿还住房贷款第二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除提供身份证、婚姻证明等必要的证件外,不再提供还贷证明、购房或贷款资料。2.符合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购买自住住房或需偿还住房贷款的职工可直接...
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办法: 1.因购买自住住房或偿还住房贷款第二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除提供身份证、婚姻证明等必要的证件外,不再提供还贷证明、购房或贷款资料。 2.符合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购买自...
根据党的十九大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的会议精神,为健全住房保障管理体系,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环境,经河北省民政厅批准成立河北省住房保障协会。
燕赵晚报讯(记者 宗苗淼)河北省住房保障协会成立大会暨建筑业智慧建造研讨会 1 月 19 日在河北建筑科技研发中心二楼会议室隆重召开。协会成立将完善保障性住房老旧小区的保障,加强对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权益,监督非优惠人群任意占有保障性住房,促进河北省住房保障体系建设。
原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正厅级巡视员梁军、河北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局长郭百服、河北省勘察设计协会会长梁金国、河北省保障性住房投资公司胡毅、河北省物业协会会长高炳连、河北省建筑市场研究会副会长吕德蒲、河北省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协会会长潘其旺、河北建融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穆英林、河北省住宅与房地产业协会常务副会长李明波、中建一局副总工程师杨晓毅、河北建设集团总工程师高秋立、北京理正研究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乔泽源等应邀出席本次大会。全省各地市住建局、房管局、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保障性住房投资公司 、河北省建设银行、河北师范大学、河北工程大学等会员单位及新闻媒体近 300 人应邀参会。
会上原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正厅级巡视员梁军为大会做重要讲话、全国勘查大师河北勘查设计协会会长梁金国为大会致辞。河北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局长郭百服宣读《关于准予成立河北省保障性住房协会的批复》和《关于准予成立河北省保障性住房协会的决定书》。
大会表决选举出会长周保良,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杨雨。新任会长周保良在大会上表示河北省保障性住房协会将会发挥枢纽作用,打通会员与政府、社会沟通的绿色通道,坚持服务为本,创建合作共赢的高效平台。新任副会长叶维达宣读《河北省保障性住房协会筹备工作报告》提交大会审议。
会上表决通过《河北省保障性住房协会章程》、《河北省保障性住房协会会费标准及收支管理办法》、《河北省保障性住房协会财务管理办法》。
1 / 2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预 拌混凝土企业绿色生产实施意见 (细则 )》的通知 【法规类别】 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 冀建材 [2013]7 号 【发布部门】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 2013.06.24 【实施日期】 2013.06.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预拌混凝土企业绿色生产实施 意见(细则)》的通知 (冀建材〔 2013〕7号)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环境保护局: 现将《预拌混凝土企业绿色生产实施意见(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抓好 落实,确保预拌混凝土企业绿色生产工作全面推进。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3年 6月 24 日 2 / 2 预拌混凝土企业绿色
1 / 4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 备推广限制使用和淘汰产品目录 (2010 年版 )》的通知 【法规类别】 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 冀建材 [2010]631 号 【发布部门】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 2010.11.12 【实施日期】 2010.11.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XP10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推广限制使用和淘汰产品 目录( 2010年版)》的通知 (冀建材〔 2010〕631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局、城管(公用)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节能环保工程材料设备的应用水平,限制、淘汰落后的产品和技 术,促进行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通过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经专家论证,决定 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推广、限制使用和淘汰产品目录(
河北省工程咨询协会章程
(2008年12月5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2009年2月9日经省民政厅审核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
中文:河北省工程咨询协会
英文:Hebei Engineering Consulting Association.
第二条 河北省工程咨询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是由河北省内从事工程咨询及其相关业务的单位、咨询工程师以及在工程技术经济领域富有咨询和管理经验的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努力规范工程咨询行为,竭诚为会员服务,促进工程咨询业又好又快地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行政主管部门为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协会业务主管部门为河北省工业经济联合会(河北省经济团体联合会),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河北省民政厅。
第五条 本协会地址:石家庄市华西路19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1、研究和探讨工程咨询行业发展的方向、目标、体制、政策、管理等理论和实际问题。
2、协助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管理过程中有关申请受理、组织评审、继续教育、执业检查以及相关的管理工作。
3、推动本行业贯彻实施国家工程咨询质量标准、技术标准、取费标准、合同范本及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会员提供独立、公正、科学的咨询服务,保证工程咨询质量。
4、组织工程咨询学术交流,评选优秀工程咨询成果,表彰在工程咨询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会员单位和个人,举办工程咨询培训与研讨活动,帮助会员提高素质,增强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
5、办好“ 河北省工程咨询网” ,编辑出版《河北省工程咨询》会刊,传播和交流国内外工程咨询信息和动态。
6、组织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为会员开拓市场服务。
7、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解决会员间和行业组织间有关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和工程咨询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8、组织完成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各界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l、凡合法取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发的《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或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工程(设备)监理甲、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自愿申请获批准后可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2、凡负责业务和管理工作的咨询工程师和富有咨询、管理经验的经济和技术专家、学者,自愿申请获批准后可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从事工程咨询及相关业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单位或个人提出入会申请;
2、本协会秘书处审核,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确认;
3、由本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3、获得本协会服务优惠权;
4、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2、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4、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5、接受本协会的协调和管理;
6、按本协会规定交纳会费;
7、本协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而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下列行为之一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1、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
2、触犯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
3、个体行为对本会名誉造成重大损毁的。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或修改本协会章程;
2、选举或罢免本协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组成人员;
3、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制订或修改本协会会费标准;
6、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3、推举顾问、名誉会长;
4、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5、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6、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7、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8、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9、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10、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1、决定本协会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协会理事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二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1、3、5、6、7、8、9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设主席1名、监事2名。监事会成员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职务。
监事会的职责:对协会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进行监督。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列席协会的理事、常务理事会议。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设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组织协调能力强,在本行业有较大影响,群众基础好;
3、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两届。情况特殊超过两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第三十条 秘书处是本协会常设办事机构。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秘书处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本协会的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本《章程》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制订或修改,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投入会员企业进行营利。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向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提交由具备资质的会计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的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8年12月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燕赵晚报讯(记者 宗苗淼)河北省保障性住房协会成立大会暨建筑业智慧建造研讨会 1 月 19 日在河北建筑科技研发中心二楼会议室隆重召开。协会成立将完善保障性住房老旧小区的保障,加强对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权益,监督非优惠人群任意占有保障性住房,促进河北省住房保障体系建设。
原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正厅级巡视员梁军、河北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局长郭百服、河北省勘察设计协会会长梁金国、河北省保障性住房投资公司胡毅、河北省物业协会会长高炳连、河北省建筑市场研究会副会长吕德蒲、河北省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协会会长潘其旺、河北建融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穆英林、河北省住宅与房地产业协会常务副会长李明波、中建一局副总工程师杨晓毅、河北建设集团总工程师高秋立、北京理正研究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乔泽源等应邀出席本次大会。全省各地市住建局、房管局、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保障性住房投资公司 、河北省建设银行、河北师范大学、河北工程大学等会员单位及新闻媒体近 300 人应邀参会。
会上原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正厅级巡视员梁军为大会做重要讲话、全国勘查大师河北勘查设计协会会长梁金国为大会致辞。河北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局长郭百服宣读《关于准予成立河北省保障性住房协会的批复》和《关于准予成立河北省保障性住房协会的决定书》。
大会表决选举出会长周保良,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杨雨。新任会长周保良在大会上表示河北省保障性住房协会将会发挥枢纽作用,打通会员与政府、社会沟通的绿色通道,坚持服务为本,创建合作共赢的高效平台。新任副会长叶维达宣读《河北省保障性住房协会筹备工作报告》提交大会审议。
会上表决通过《河北省保障性住房协会章程》、《河北省保障性住房协会会费标准及收支管理办法》、《河北省保障性住房协会财务管理办法》。 2100433B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河北省空调与制冷行业协会(英文译名HEBEI AIR CONDITIONING AND REFRIGERA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HACARIA)。
第二条 协会性质:河北省空调与制冷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由河北省境内从事空调与制冷设计、制造、安装、检测、运行、维护、清洗的企事业单位、市(县)级空调制冷行业社团组织以及有关专家、学者等人士自愿组成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地方性民间团体组织,是经河北省民间社团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省域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遵守社会公德。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增进政府与企业间的沟通交流,促进企业间信息融通,拓展专业领域,整合行业资源,规范服务行为,反映企业诉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推动空调与制冷行业技术进步、技术创新和行业诚信服务。协助政府部门依法管理行业内企业。促进我省空调与制冷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第四条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河北省工业经济联合会(河北省经济团体联合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河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业务范围
1、调查、收集和整理本行业的基本情况和主要资料,参与有关本行业发展、改革以及本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代表会员共同利益提出制定行业政策和法规的建议;
2、依照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与指导;
3、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国内外及港澳台同行业之间、上下游产业链之间的信息交流,组织会展招商及产品推介活动,发挥行业整体优势,在引进资金等项目上为会员牵线搭桥,搞活流通,有效地协助会员降低经营风险,进一步开拓市场;
4、及时采集、整理国内外有关空调与制冷行业产品及材料的供求信息、经济技术情报以及先进的经营理念,借助报纸、会刊、网络等媒介,为会员提供各类信息及咨询服务;
5、举办空调与制冷理论研讨会和企业管理经验交流会,组织人员培训,推广先进技术,培养新型营销精英,促进全行业管理水平及整体人员素质的提高;
6、加强协会与政府、银行之间的交流合作,争取建立会员企业联保基金,为会员企业融资问题提供帮助;
7、代表会员企业进行反倾销、反垄断等调查,或者向政府提出调查申请,并聘请专业法律顾问,为争取会员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援助;
8、按照世贸组织原则和国际惯例,积极创造条件,以协会名义与国内外相关组织建立友好往来,组织会员企业出国考察,促进国际间同行业的经贸合作与技术交流;
9、制定行业服务规范与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鼓励诚信经营,公平竞争,对于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的会员企业采取业内通告批评或取消会员资格等惩罚措施,以维护整个行业的良好形象,增强会员的荣誉感;
10、努力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以“双向服务”为宗旨,协调会员与各方关系,承办政府机构及其它社会团体委托事项,促进全行业健康发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承认和拥护协会章程,有加入协会的意愿,切实履行会员权利与义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提出书面申请,经过审批同意后,成为协会会员。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团体会员:
1、河北省境内在工商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从事空调与制冷行业的设计、制造、安装、检测、运行、维护、清洗的企事业单位和用户;
2、各省辖市、各市(县)空调与制冷行业协会组织;
3、相关经济组织。
个人会员:
1、在空调与制冷行业研究和实践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或在本行业内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专家学者及有关人士;
2、协会团体会员单位的现任领导。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由协会理事会授权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3、由协会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颁发会员证书。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协会的活动;
2、享有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有权要求协会就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4、有获得协会产品、技术、信息服务和取得本协会书刊文献资料的优先权;
5、对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2、维护协会和各会员的合法权益;
3、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4、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5、按规定如期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履行义务、不参加协会活动或一年不交纳规定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和监事;
3、听取和审议监事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项;
5、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理事会任期四年。理事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因工作调动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时,由所在单位另行提出理事人选,报理事会确认、秘书处备案。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及法定代表人;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是协会的日常领导和决策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对理事会负责,除行使理事会的主要职权外,一般在每年上下半年各召开一次会议。上半年会议主要是研讨提交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年度工作安排、财务收支报告、分析行业经济运行情况等;下半年会议主要是分析总结行业上半年的经济情况与走势、研究下年度协会工作目标或重点等。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监事会是协会工作的监督机构,设主席、副主席和监事各1名。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协会中监事、理事不得互相兼任。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主要职责
1、监督协会章程、会员(代表)大会各项决议的实施情况并提出工作报告;
2、列席理事会会议,监督理事会的工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3、审查协会财务报告;
4、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会长办公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贯彻理事会决定事项,统筹安排和指导秘书处的日常工作;受理事会委托,决定吸收新会员;审议重大事项提案,提交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四条 协会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会设主席、副主席,担任以上职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协会领导机构成员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协会领导成员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或提前更换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实行。
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等秘书处各主要负责人选,经会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交理事会决定;
4、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协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收取会员会费的标准需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产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1年5月29日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