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河北省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项目管理办法 | 发布机构 |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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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 冀发改能源〔2017〕750号 | 文件属性 | 地方法规 |
发布日期 | 2017年6月24日 | 施行日期 |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有效期限 | 有效期3年 |
第三章 项目论证与核准
第十一条 按照评审通过的项目方案,项目属地政府应当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工期、供电范围等条件,通过招标等市场化机制公开、公平、公正优选确定项目业主。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向属地政府申请作为项目业主,项目业主应为独立法人,具有与配电网投资运营相应的业务资质和投资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项目业主与属地政府签订配电网投资协议后,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投资配电网业务。
第十二条 项目业主可依据获准投资配电网业务的批复意见,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向规划、国土等部门申请项目核准支持性文件,具备核准条件后向市级发展改革或行政审批部门申请项目核准,如有必要各市可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项目核准后,项目业主向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或相应业务资质。
第十三条 除电网企业存量资产外,其他企业投资、建设和运营的存量配电资产,视同增量配电网业务,并按实际电网覆盖范围确定配电区范围。拥有配电网存量资产绝对控股权的公司,经论证并与当地政府签署配电网服务协议后,可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开展配电网业务。获准开展配电网业务后,项目业主向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或相应业务资质。
关于印发《河北省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发改能源〔2017〕750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河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冀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及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16〕2120号),推进我省售电侧改革,我委制定了《河北省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项目管理办法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6月24日
第二章 配电网规划及项目规划建设方案
第五条 配电网规划包括规划编制与衔接、规划审定与发布、规划实施与调整。各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提出辖区配电网发展需求和配电网规划建议。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编制省级配电网规划,与各市衔接一致后审定并发布。规划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对配电网规划进行适当滚动和调整。如遇较大变化,或应电网企业等相关方申请,可由省发展改革委按程序组织对规划具体内容进行调整。
第六条 项目必须纳入配电网规划,并按照规划有序组织实施。
第七条 项目纳入配电网规划须配套编制项目规划建设方案(以下简称项目方案)。项目所在地市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项目方案。
第八条 项目方案编制要充分吸收规划建议,全面落实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要求,加强与土地利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划的协调,与上级公用电网规划衔接一致,要按照界限清晰、责任明确的原则,划分供电范围。项目方案编制的主要参与者包括:政府部门、研究机构、电力企业、电力行业相关单位和电力规划、环境保护专家等。电网企业应支持和配合项目方案编制工作,负责提供规划基础数据,提出合理规划建议。
第九条 项目方案应遵循《配电网规划设计技术导则》,并与远景年规划具有良好的衔接。为保证电网安全,在同一区域内,应按照统一技术标准对变电站及配电网进行规划(包括装备水平、通信、配电自动化等二次系统),并符合公共电网接入要求。
第十条 项目方案编制完成后,由省发展改革委组织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市级发展改革部门、项目所在地政府部门、电网企业以及有关专家,进行评审。符合国家配电网业务要求的项目列为省增量配电网业务项目,评审通过的项目方案内容纳入配电网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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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和《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经体〔2016〕21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和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精神,有序向社会资本放开配售电业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制定了《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和《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1.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
2.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 家 能 源 局
2016年10月8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同意河北省开展售电侧改革试点的复函
发改办经体〔2016〕2131号
河北省发展改革委:
报来《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呈报河北省售电侧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请示》(冀发改能源〔2016〕96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河北开展售电侧改革试点。原则同意你省对试点工作的总体考虑。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汇总修改形成的《河北省售电侧改革试点方案》附后。
二、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试点方案。请你省加强对售电侧改革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明确牵头单位和相关部门职责分工。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以下简称中发9号文件)和《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实际细化试点方案、完善配套细则、突出工作重点,规范售电侧市场主体准入与退出机制,多途径培育售电侧市场竞争主体,健全电力市场化交易机制、加强信用体系建设与风险防范,加快构建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市场体系,并在试点基础上及时总结经验,尽快扩大改革覆盖面。
三、把握改革方向,规范推进试点。售电侧改革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面广、情况复杂,试点地区要坚持正确的改革方向,确保在中发9号文件和配套文件框架内推进试点,防止试点工作方向走偏。试点工作要始终坚持三条原则:一是坚持市场定价的原则,避免采取行政命令等违背改革方向的办法,人为降低电价;二是坚持平等竞争的原则,发电企业通过投资建设专用线路等形式向用户直接供电的,应当符合规划,履行社会责任,按规定承担国家依法合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与产业政策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三是坚持节能减排的原则,对按规定应实行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的企业,不得借机变相对其提供优惠电价和电费补贴。
四、稳妥推进改革,确保电力安全。试点地区要建立问题发现和纠错机制,切实防范试点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灵活应对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保证电网安全,保障民生用电。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和省级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市场主体准入、电网公平开放、市场秩序、市场主体交易行为、电力普遍服务等实施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与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等相关方面的协调沟通,搞好工作衔接,形成工作合力,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经济体制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电力专题),确保改革顺利进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试点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共同做好试点工作。
附件:河北省售电侧改革试点方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6年9月29日2100433B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电力体制改革有关政策及售电侧改革工作推进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九条本规定所称的电网企业特指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和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河北省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16〕2120号) 和国家批复的《河北省售电侧改革试点方案》(发改办经体〔2016〕3131号) ,鼓励社会资本有序投资、建设增量配电网,结合河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配电网原则上指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电网和22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等局域电网。
配电网业务是指满足电力配送需要和规划要求的增量配电网投资、建设、运营及以混合所有制方式投资配电网增容扩建。
除电网企业存量资产外,其他企业投资、建设和运营的存量配电网,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增量配电网业务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规划引领。符合省级配电网规划,符合国家电力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和市场主体对电能配送的要求。
(二)稳步推进。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加强规划编制、项目论证、项目核准和项目建设的管理,实现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
(三)竞争开放。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项目投资,投资主体应通过市场竞争机制确定。
(四)安全可靠。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履行安全可靠供电义务。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项目总体管理,市级发展改革、行政审批部门按照权限负责做好项目论证、核准、建设等相关工作,根据需要组织项目验收和后评价。
第四章 项目建设
第十四条 项目业主遵循“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依据电力建设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按照项目核准要求组织项目设计、工程招投标、工程施工等,开展项目投资建设。
第十五 条市级发展改革、行政审批部门按照权限,根据需要组织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环保、水保、安监、质监、电网企业等单位对项目进行验收,根据需要组织咨询机构、电网企业等对项目进行后评价。
第十六条 电网企业按照电网接入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电网运行安全的要求,向项目业主无歧视开放电网,提供便捷、及时、高效的并网服务。
项目具备并网条件后,电网企业及时按照项目接入公共电网相关方案对涉网设备等进行验收。并网前项目业主与电网企业签署并网协议。
第十七条 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进一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项目运营,保障项目运营者正当权利,监督项目运营者履行相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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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公路危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危桥管理,保证通行安全,根据《公路 法》、《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收费公路管理 条例》和《河北省公路条例》以及其他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危 桥管理工作。乡道和专用公路的危桥管理参照执行本规定。 本规定所指危桥,是指处于危险状态,不能达到通行安全的 桥梁,即符合《公路桥涵养护技术规范》桥梁技术状况评定标准 中五类危险状态的桥梁,即符合下列两个指标之一的桥梁, (1) 桥梁重要部件出现严重的功能性病害, 且有继续扩张现象; 关键 部位的部分材料强度达到极限, 出现部分钢筋断裂、 混凝土压碎 或压杆失稳变形的破损现象,变形大于规范值,结构的强度、刚 度、稳定性和动力响应不能达到平时交通安全通行的要求; (2) 承载能力比设计降低 25%以
根据《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实施意见》等配套文件,售电侧改革后,参与竞争的售电主体可分为三类:一是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二是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三是独立的售电公司,不拥有配电网运营权,不承担保低供电服务。
近日,从云南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稳增长 见行动”系列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台《关于有序放开施工图审查市场工作的通知》,着力于进一步提升施工图审查效率、加快推进建设工程项目落地。截至目前,已新增19家审查机构。
《通知》要求,取消施工图审查机构数量限制,破除目前各地区只有一家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现状。为此,云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从各州、市和滇中产业新区现有勘察设计单位中认定具有相应资质和实力的19家单位,增补为施工图审查机构。截至目前,全省施工图审查机构已从原有的17家增加到36家。据悉,审查市场还将进一步放开,力争近期全省施工图审查机构达到50家左右。
除新增施工图审查机构外,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还专门发文,要求对全省原有17家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整顿。整顿内容主要包括:切实减少设计图纸反复修改造成的时间延误,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针对审图意见提出修改承诺后,审图机构即可颁发审查合格证;同时,加强审查人员的配备,提高服务能力;此外,加强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事中事后监管,严格查处不按照承诺修改施工图纸的建设、设计单位和相关负责人。
《通知》要求,各州、市和滇中产业新区住建部门在受理施工图审查事项时,应向建设单位提供本省施工图审查机构名单,不同地区审图机构可以交叉承接审图业务,建设单位可以自主选择本地或外地的审查机构,同时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据了解,云南将进一步加大施工图审查工作的监管力度,其中加快推进全省电子化审图网络平台建设是一个重点,力争今年7月底前,实现施工图审查网上报件、网上选定审图机构、网上审查、网上审图备案。
此外,《通知》要求,各州、市和滇中产业新区住建部门应根据建设项目的隶属关系、建设规模,按照“分级属地”的原则,对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工作进行备案和监督管理,并负责对属地的审图机构进行业务监管,对本地区施工图审查的质量、时限和效率负直接责任。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有序放开施工图审查市场工作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精神,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的要求,为大力提升施工图审查效率,加快推进建设工程项目落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决定在全省推进施工图审查制度的改革,建立政府监管下的施工图审查市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施工图审查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尽快增加施工图审查机构数量。
取消施工图审查机构数量限制,破除目前各地区只有一家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现状,尽快在我省形成开放有序、服务优良的施工图审查市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从各州、市和滇中产业新区现有勘察设计单位中认定具有相应资质和实力的19家单位为施工图审查机构(各州、市设计院名单附后),立即开展施工图审查业务。各州、市和滇中产业新区按本地区基本建设规模和施工图审查业务开展、技术人员情况,可继续增设施工图审查机构。
二、加强施工图审查送审管理的改革。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精神,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各州、市和滇中产业新区住建部门在受理施工图审查事项时,应向建设单位提供本省施工图审查机构名单。不同地区审图机构可以交叉承接审图业务,建设单位可以自主选择本地或外地的审查机构,同时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三、理顺施工图审查机构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关系。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所属事业性质审图机构、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施工图审查企业,需要继续开展施工图审查服务的,应当明确过渡期限,提出与主管部门脱钩的改革方案。
四、规范施工图审查收费。
现行施工图审查收费标准停止执行并实行市场调节价后,审图机构应严格遵守《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并在醒目位置公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价格等,并在相关审图服务合同中约定。鼓励审图机构开展服务、价格竞争,防止出现降低审查标准和审查质量的无序竞争。
五、大力提升审查人员专业技术水平。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审查人员承担终身审查责任。全省审查人员实行上岗考核制度,对审图中存在的通病问题进行专题培训;每两年进行一次继续教育,学时不少于40学时;积极组织施工图审查机构开展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等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的培训学习,提高审查人员的技术水平。
六、加强对施工图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认定全省施工图审查机构,建立全省统一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管理电子信息平台,加强对全省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各州、市和滇中产业新区住建部门应根据建设项目的隶属关系、建设规模,按照“分级属地”的原则,对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工作进行备案和监督管理,并负责对属地的审图机构进行业务监管,对本地区施工图审查的质量、时限和效率负直接责任。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