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小城镇规划建设协会

协会是由全省小城镇规划建设领域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组成的,自愿参加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其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河北省小城镇规划建设协会基本信息

中文名 河北省小城镇规划建设协会 外文名 The Association of small town planning and construction of Hebei province
缩    写 HebTCA 词    性 名词

河北省小城镇规划建设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河北省小城镇规划建设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译名The Association of small town planning and construction of Hebei province 缩写为:HebTC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全省小城镇规划建设领域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组成的,自愿参加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坚持双向服务,发挥政府和企业之间桥梁纽带作用,推动行业创新和发展,提高增长和发展质量。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推动行业职工队伍素质提高,开展国内、国际交流合作,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紧紧围绕河北省小城镇规划建设进程,开展调查研究、技术咨询服务等工作,为提高全省的小城镇建设整体水平,促进全省的经济社会进步而奋斗。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河北省工业经济联合会(河北省经济团体联合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河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河北省建设厅行业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 一 ) 贯彻实施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加强小城镇的规划建设管理;

( 二 ) 针对小城镇建设领域中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组织力量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意见和建议;

( 三 ) 积极开展学术、技术、信息交流、举办技术讲座、研究会 , 推广新技术、新产品和科技成果。

( 四 ) 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根据会员的要求和省建设厅的安排 , 承办人才培训、继续教育,提高行业的整体素质。

( 五 ) 兴办和开展服务于小城镇建设的各项事业;

( 六 ) 受省建设厅的委托,组织开展课题研究,对小城镇建设有关项目进行检查、审核、评估论证,组织大型会议;

( 七 ) 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 ) 承认本协会的章程;

( 二 ) 自愿加入本协会;

( 三 ) 凡与本会专业范围有关、并愿参加与本会有关活动, 支持本会工作的村镇规划、设计、科研、教学、生产、管理等企、事业单位,由协会理事会审核批准,即为单位会员。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 一 ) 承认本协会的章程;

( 二 ) 自愿加入本协会;

( 三 ) 省、市、县、乡、村各部门主管及从事小城镇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和人员,对小城镇建设行业做出贡献人员均可申请为本协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 一 ) 提交入会申请书;

( 二 )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 三 ) 由协会办公室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 一 )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二 ) 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 三 ) 优先获得协会的会刊、学术、技术资料和各种服务;

( 四 ) 对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 五 ) 入会自愿 , 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 一 )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 二 ) 关心本协会的工作,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 三 )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 四 ) 按规定交纳会费;

( 五 )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积极向协会提供有关学术和信息资料 ;

( 六 ) 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学术、技术及其它活动 。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履行义务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 一 ) 制定和修改章程;

( 二 ) 选举和罢免理事;

( 三 ) 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 四 ) 决定终止事宜;

( 五 )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经济联合会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每届理事会任期四年,理事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因工作调动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时,由所在单位另行提出理事人选,报常务理事会确认,协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 一 )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 二 )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 三 )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 四 )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 五 )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 六 )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 七 )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聘任;

( 八 )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 九 )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十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 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 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 七、八、九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 一 )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 二 )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 三 )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65 周岁 ,秘书长为专职;

( 四 )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 五 )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 六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在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经济联合会审查并报省民政厅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因特 殊情况需延期或需调换的须经会员大会 2/3 以上会员通过,报省经济联合会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如遇会长有特殊情 况 , 可由常务副会长暂时行使法定代表人的权力。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一 )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 或常务理事会 );

( 二 ) 检查会员大会 ( 或会员代表大会 ) 、理事会 ( 或常务理事会 )决议的落实情况;

( 三 )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一 )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 二 )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实施工作计划;

( 三 )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 四 )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五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 一 ) 会费;

( 二 ) 捐赠;

( 三 ) 政府资助;

( 四 )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 五 ) 利息;

( 六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 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 , 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并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 , 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 度 , 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 ,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监督 , 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民政厅和省经济联合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 , 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河北省经济团体联合会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 , 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经济联合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省经济联合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经济联合会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修改草案经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九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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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河北省小城镇规划建设协会 (The Association of small town planning and construction of Hebei province)( 以下简称协会 , 缩写 : HebTCA)

协会是由全省小城镇规划建设领域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组成的,自愿参加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其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坚持双向服务,发挥政府和企业之间桥梁纽带作用,推动行业创新和发展,提高增长和发展质量。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推动行业职工队伍素质提高,开展国内、国际交流合作,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紧紧围绕河北省小城镇规划建设进程,开展调查研究、技术咨询服务等工作,为提高全省的小城镇建设整体水平,促进全省的经济社会进步而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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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小城镇规划建设协会文献

在小城镇规划建设中园林绿地的作用 在小城镇规划建设中园林绿地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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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绿地在农村小城镇建设中的地位日益重要,理应引起有关各方面的足够重视,把园林绿地规划提到小城镇规划中的适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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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最新的小城镇规划建设问题调研报告 2019最新的小城镇规划建设问题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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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最新的小城镇规划建设问题调研报告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宏观经济形势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城市 化模式的外部发展条件也随之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发达地区的小城 镇建设在经过一段时间的高速发展后, 已经走上调整战略、 集约发展 的道路,着重于提升产业结构档次,调整经济与发展战略,优化空间 结构,完善城市功能。目前我市共有 27个省级重点镇, 79个一般建 制镇,117个乡集镇, 2522个村庄。如何面对新的发展机遇,加快小 城镇建设,我市的小城镇建设中又存在什么问题 ?如何解决 ?这是摆在 我市城乡规划工作者面前的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 下面,仅以信州区 的沙溪镇和灵溪镇两镇为例,谈谈对小城镇规划建设的认识。 沙溪镇和灵溪镇发展面临前所未有的好时机,主要表现在:中 共中央已经把小城镇建设作为我国 __发展的五大战略之一,指出小 城镇要合理布局,科学规划,重视基础设施建设,注意节约用地和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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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工程咨询协会章程

(2008年12月5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2009年2月9日经省民政厅审核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

中文:河北省工程咨询协会

英文:Hebei Engineering Consulting Association.

第二条 河北省工程咨询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是由河北省内从事工程咨询及其相关业务的单位、咨询工程师以及在工程技术经济领域富有咨询和管理经验的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努力规范工程咨询行为,竭诚为会员服务,促进工程咨询业又好又快地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行政主管部门为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协会业务主管部门为河北省工业经济联合会(河北省经济团体联合会),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河北省民政厅。

第五条 本协会地址:石家庄市华西路19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1、研究和探讨工程咨询行业发展的方向、目标、体制、政策、管理等理论和实际问题。

2、协助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管理过程中有关申请受理、组织评审、继续教育、执业检查以及相关的管理工作。

3、推动本行业贯彻实施国家工程咨询质量标准、技术标准、取费标准、合同范本及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会员提供独立、公正、科学的咨询服务,保证工程咨询质量。

4、组织工程咨询学术交流,评选优秀工程咨询成果,表彰在工程咨询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会员单位和个人,举办工程咨询培训与研讨活动,帮助会员提高素质,增强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

5、办好“ 河北省工程咨询网” ,编辑出版《河北省工程咨询》会刊,传播和交流国内外工程咨询信息和动态。

6、组织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为会员开拓市场服务。

7、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解决会员间和行业组织间有关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和工程咨询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8、组织完成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各界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l、凡合法取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发的《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或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工程(设备)监理甲、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自愿申请获批准后可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2、凡负责业务和管理工作的咨询工程师和富有咨询、管理经验的经济和技术专家、学者,自愿申请获批准后可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从事工程咨询及相关业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单位或个人提出入会申请;

2、本协会秘书处审核,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确认;

3、由本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3、获得本协会服务优惠权;

4、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2、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4、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5、接受本协会的协调和管理;

6、按本协会规定交纳会费;

7、本协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而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下列行为之一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1、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

2、触犯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

3、个体行为对本会名誉造成重大损毁的。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或修改本协会章程;

2、选举或罢免本协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组成人员;

3、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制订或修改本协会会费标准;

6、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3、推举顾问、名誉会长;

4、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5、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6、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7、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8、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9、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10、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1、决定本协会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协会理事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二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1、3、5、6、7、8、9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设主席1名、监事2名。监事会成员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职务。

监事会的职责:对协会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进行监督。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列席协会的理事、常务理事会议。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设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组织协调能力强,在本行业有较大影响,群众基础好;

3、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两届。情况特殊超过两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第三十条 秘书处是本协会常设办事机构。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秘书处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本协会的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本《章程》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制订或修改,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投入会员企业进行营利。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向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提交由具备资质的会计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的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8年12月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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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河北省空调与制冷行业协会(英文译名HEBEI AIR CONDITIONING AND REFRIGERA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HACARIA)。

第二条 协会性质:河北省空调与制冷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由河北省境内从事空调与制冷设计、制造、安装、检测、运行、维护、清洗的企事业单位、市(县)级空调制冷行业社团组织以及有关专家、学者等人士自愿组成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地方性民间团体组织,是经河北省民间社团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省域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遵守社会公德。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增进政府与企业间的沟通交流,促进企业间信息融通,拓展专业领域,整合行业资源,规范服务行为,反映企业诉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推动空调与制冷行业技术进步、技术创新和行业诚信服务。协助政府部门依法管理行业内企业。促进我省空调与制冷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第四条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河北省工业经济联合会(河北省经济团体联合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河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业务范围

1、调查、收集和整理本行业的基本情况和主要资料,参与有关本行业发展、改革以及本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代表会员共同利益提出制定行业政策和法规的建议;

2、依照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与指导;

3、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国内外及港澳台同行业之间、上下游产业链之间的信息交流,组织会展招商及产品推介活动,发挥行业整体优势,在引进资金等项目上为会员牵线搭桥,搞活流通,有效地协助会员降低经营风险,进一步开拓市场;

4、及时采集、整理国内外有关空调与制冷行业产品及材料的供求信息、经济技术情报以及先进的经营理念,借助报纸、会刊、网络等媒介,为会员提供各类信息及咨询服务;

5、举办空调与制冷理论研讨会和企业管理经验交流会,组织人员培训,推广先进技术,培养新型营销精英,促进全行业管理水平及整体人员素质的提高;

6、加强协会与政府、银行之间的交流合作,争取建立会员企业联保基金,为会员企业融资问题提供帮助;

7、代表会员企业进行反倾销、反垄断等调查,或者向政府提出调查申请,并聘请专业法律顾问,为争取会员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援助;

8、按照世贸组织原则和国际惯例,积极创造条件,以协会名义与国内外相关组织建立友好往来,组织会员企业出国考察,促进国际间同行业的经贸合作与技术交流;

9、制定行业服务规范与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鼓励诚信经营,公平竞争,对于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的会员企业采取业内通告批评或取消会员资格等惩罚措施,以维护整个行业的良好形象,增强会员的荣誉感;

10、努力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以“双向服务”为宗旨,协调会员与各方关系,承办政府机构及其它社会团体委托事项,促进全行业健康发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承认和拥护协会章程,有加入协会的意愿,切实履行会员权利与义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提出书面申请,经过审批同意后,成为协会会员。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团体会员:

1、河北省境内在工商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从事空调与制冷行业的设计、制造、安装、检测、运行、维护、清洗的企事业单位和用户;

2、各省辖市、各市(县)空调与制冷行业协会组织;

3、相关经济组织。

个人会员:

1、在空调与制冷行业研究和实践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或在本行业内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专家学者及有关人士;

2、协会团体会员单位的现任领导。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由协会理事会授权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3、由协会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颁发会员证书。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协会的活动;

2、享有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有权要求协会就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4、有获得协会产品、技术、信息服务和取得本协会书刊文献资料的优先权;

5、对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2、维护协会和各会员的合法权益;

3、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4、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5、按规定如期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履行义务、不参加协会活动或一年不交纳规定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和监事;

3、听取和审议监事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项;

5、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理事会任期四年。理事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因工作调动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时,由所在单位另行提出理事人选,报理事会确认、秘书处备案。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及法定代表人;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是协会的日常领导和决策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对理事会负责,除行使理事会的主要职权外,一般在每年上下半年各召开一次会议。上半年会议主要是研讨提交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年度工作安排、财务收支报告、分析行业经济运行情况等;下半年会议主要是分析总结行业上半年的经济情况与走势、研究下年度协会工作目标或重点等。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监事会是协会工作的监督机构,设主席、副主席和监事各1名。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协会中监事、理事不得互相兼任。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主要职责

1、监督协会章程、会员(代表)大会各项决议的实施情况并提出工作报告;

2、列席理事会会议,监督理事会的工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3、审查协会财务报告;

4、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会长办公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贯彻理事会决定事项,统筹安排和指导秘书处的日常工作;受理事会委托,决定吸收新会员;审议重大事项提案,提交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四条 协会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会设主席、副主席,担任以上职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协会领导机构成员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协会领导成员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或提前更换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实行。

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等秘书处各主要负责人选,经会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交理事会决定;

4、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协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收取会员会费的标准需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产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1年5月29日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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