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落实峰谷分时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1] | 发文字号 | 冀价管〔2014〕12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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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河北省物价局 | 发布日期 | 2014年11月05日 |
文件全文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扩权县(市)物价局,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
为引导用户合理调整用电负荷,促使用户削峰填谷,实现电力资源有效配置,全面落实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网企业供电营业区域内的电力用户(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见附件)均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其中:对大工业用户和受电变压器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上的非普工业用户实行尖峰电价;拥有电蓄热采暖和电蓄冰制冷设备的用户,其低谷用电执行“双蓄”电价。
二、供电企业要严格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纳入实行峰谷分时电价范围的用户,必须装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峰谷分时电能表。对已具备条件尚未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用户,2014年底前必须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对不具备条件的用户,要抓紧做好分时电能表安装工作,并尽快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峰谷分时电能表由供电企业免费安装。
三、供电企业代征的政府性基金和电价附加费,以及两部制电价中的基本电价不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发电企业机组启动、调试阶段的购电价格按照大工业平段电度电价标准执行,今后不再计收功率因数调整电费。
供电企业因实行峰谷分时电价产生的增(减)收金额,本着损益平衡的原则实行动态调整,并纳入下一年度电价调整方案统一考虑。
四、省级电网企业要做好对各地供电企业落实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督导工作,组织做好对电力用户性质和变压器等级甄别工作。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管工作,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附件:河北省暂不实行峰谷分时电价的用户范围
附件:
河北省暂不实行峰谷分时电价的用户范围
一、铁路、行政机关、学校(不含校办工商企业)、部队(含武警)、监狱(含劳教所、看守所,不含生产经营企业)、医院、城乡供水(供热、供气)、城乡路灯和农业生产用电。
二、广播电视站无线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差转台(站)、监测台(站)。
三、暂未推行峰谷分时电价试点的居民用户,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的非居民用户。
四、商场(含商业综合体)、超市、餐饮店(馆)和宾馆用户(自愿选择实行峰谷分时电价的用户除外)。
五、商业用电、非居照明用电不实行尖峰电价。2100433B
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文件 渝建价发[ 2010]4号 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关于转发《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事 项的通知》的通知 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 维护委托双方的合法权益, 促进建设工程 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 现将《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渝价 [2010]69 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日 重庆 市物价局文件 渝价[ 2010]69号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工程造价中介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渝价 [2006]49号)执 行以来,对规范行业的收费行为起到了良好的指导作用,但从收费实践来看,渝价 [2006] 49 号的有关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号: 晋价服字〔 2012〕248 号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各市物价局: 为规范我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工程造价行业健 康发展,依据《价格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现就 规范我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 费的原则。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 按照《建设工程造价 咨询合同》 (示范文本)与委托人签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付 款方式、履约期限等内容,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 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为有关当事人提供服务,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供服务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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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扩权县(市)物价局: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新增限制和淘汰类产业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冀政办发〔2014〕7号)规定,我省钢铁企业拥有的45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4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已纳入淘汰类生产设备。请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质监局、省财政厅《关于运用价格手段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发改价格〔2014〕845号)的有关要求,及时对上述淘汰类设备生产用电实行差别电价政策。同时,要认真做好对辖区内限制类、淘汰类设备(工艺)生产用电实行差别电价的相关工作,切实将政策落实到位。
河北省物价局
2015年4月7日2100433B
文件全文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省电力公司: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电价的通知》(冀价管字〔2006〕57号)及有关文件下发后,我局陆续接到各地反映在电价执行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经研究并请示国家发展改革委,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电价的通知》(冀价管字〔2006〕57号)规定,中小学校教学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电价。其范围包括:各类义务教育学校、高中、中技、中职学校及幼儿园等。
中等专科学校用电价格,按照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粮食局《关于支持高等学校进一步做好学生食堂工作的若干意见》(教发〔2004〕1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部队(含武警)营房(工商业、服务业除外)用电,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军区关于印发〈河北省支持部队推进后勤保障社会化的实施办法〉(试行)通知》(冀政〔2003〕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二、供电企业向农村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的专用变压器用户收取电费时,按照表计电量和对应的电压等级的电价执行。
三、对供电企业只抄表到农村综合变压器的,按该类到户电价扣减相应的低压维护费标准后确定结算价格。
以上规定自2007年1月25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河北省物价局
二○○七年一月十七日
昨日记者获悉,2月起,辽宁省居民电采暖用户将试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我市九星花园、山水家园、盛世桃园、荣新花园等小区电采暖用户将按规定每年从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的采暖电量执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据介绍,在时段划分上,峰段为7:00时至21:00;谷段为21:00至次日7:00,电价标准为:谷段到户电价为0.40元/千瓦时,峰段到户电价为0.52元/千瓦时。
根据日前辽宁省物价局下发的《关于对居民电采暖用户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今年2月1日起我市将对全市居民电采暖用户试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该政策的实施也是为了推动我市的清洁供暖工作。
有关人士表示,政策实施范围仅包含居民电采暖用户。此类用户是指以电采暖为唯一供暖方式的居民用户(包括执行居民生活电价的非居民用户),而农村地区以村或自然村为单位通过“煤改电”改造使用电采暖或热泵等电辅助加热取暖的,在未参与电力市场化直接交易前,视为居民电采暖用户。
根据通知内容,居民电采暖用户每年从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的采暖电量执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不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政策,年内其他月份电量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政策。在时段划分上,峰段为7:00至21:00;谷段为21:00至次日7:00。
通知还明确了居民电采暖用户峰谷分时电价标准。“一户一表”的居民电采暖用户在现行居民生活电价基础上,峰时段上调0.02元/千瓦时,谷时段下调0.10元/千瓦时;原执行合表用户电价的居民电采暖用户谷段到户电价为0.40元/千瓦时,峰段到户电价为0.52元/千瓦时。
有关人士表示,电网企业应对居民电采暖用电实行单表计量、单独计价,免费为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居民电采暖用户安装更换电能表,对于暂时无法分表计量的,供暖期内全部电量作为供暖电量,执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