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系统

《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系统》是由湖北省国土整治局担任第一完成单位,由詹发友、吴新群、张艳、李四江、陈艳、江广翠、原国华、莫蓉、金保国、魏昭、刘强、冯欢、柳志刚、夏早发、杨莹、张红霞、黄宁、阚酉浔、冷建利、王晶、马静、郑醒、刘炳、李卫星、夏鹏、许霞担任主要完成人的科研项目。

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系统基本信息

中文名 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系统 成果登记号 20120204
第一完成单位 湖北省国土整治局 项目类别 科研项目

本项目以”天上看、地上查、网上管”的管理体系,以土地整治项目基本信息为基础,利用管理信息系统(MIS)、地理信息系统(GIS)、办公自动化(OA)、数据库和网络等先进技术,将土地整治项目所涉及的各个阶段的相关数据、图件与相关单位信息相结合,形成一套功能完善、界面友好、操作简单的专业平台。实现土地整治项目行政审批、项目实施管理过程中上报数据的全面、及时、准确,及各类指标的可查询、可统计、可分析、可评价; 实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全过程数据管理,为国土资源部相关信息化专业系统提供真实、准确的汇总数据;为国土资源部、省人民政府、省国土源厅、省辖各级国土资主管部门对土地整治项目实现”集中统一、全面全程”的动态监管和宏观决策提供数据依据。 产品功能主要包括构建化基础平台、项目远程申报子系统、项目审批子系统、项目实施监测管理系统、项目宏观决策分析子系统。 2100433B

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系统造价信息

市场价 信息价 询价
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市场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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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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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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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登记号

20120204

项目名称

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系统

第一完成单位

湖北省国土整治局

主要完成人

詹发友、吴新群、张艳、李四江、陈艳、江广翠、原国华、莫蓉、金保国、魏昭、刘强、冯欢、柳志刚、夏早发、杨莹、张红霞、黄宁、阚酉浔、冷建利、王晶、马静、郑醒、刘炳、李卫星、夏鹏、许霞

研究起始日期

2007-11-01

研究终止日期

2008-10-01

主题词

土地开发整理;实施管理;3S技术在土地整治领域中的应用

任务来源

国家计划;

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系统常见问题

  • 河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土地管理法》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财...

  • 河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土地管理法》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财经法...

  •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标准

    1 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的总则、内容、程序、方法及成果的基本要求和项目设计的原则、内容及技术要求。  1.2 本标准适用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的编制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设计...

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系统文献

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结算管理办法 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结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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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6页

评分: 4.4

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结算,维护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设市场正 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政府采购法》、《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湖北省内的国家、省级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 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 , 依据合同 条款中的合同价款与支付及结算规定和已经完成的工程量 , 以项目为结算单位,按照规定的 程序进行工程竣工价款结算活动。 第四条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工程造价 咨询机构登记备案。湖北省国土整治办具体负责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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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与管理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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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56页

评分: 4.4

1 第一部份 土地开发整理 实施与管理基本知识 一、土地开发整理概述 (一)土地开发整理的涵义 土地开发整理是在人口剧增、经济发展、环境整治、土地 短缺等问题越来越突出的情况下应运而生的, 它是社会经济生态 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实现城市化、工业化和农村及农业现代化 的一项基础工程。其类型有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 (二)土地开发整理的目的 土地开发整理的目的有三个方面: 1、增加农用地即耕地面积; 2、提高农用地即耕地的质量,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促进土 地集约利用; 3、改善农业生产和农村人居条件,保护和建设生态环境, 从而增加粮食产量,促进农民增收。 (三)土地开发整理的基本内容 土地开发整理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 土地平整工程 、道路工 程、农田水利工程、 土壤培肥工程、生态林工程等。 土地平整工程: 按项目区内不同土地坡度级设臵不同高度的 石坎或土地坎,采取挖高填低的办法进行土地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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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2003版)有关项目实施管理的内容进行了修编。作为第一本专门针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编写的培训教材,编者力求理论性和实践操作性相结合,并根据我国土地开发整理产业的发展现状及特点,界定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承担单位;进行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划分:根据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的程序,从实施准备、工程施工、竣工验收、项目后评价、财务资金、权属调整等不同侧面,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管理内容作了深入的介绍。

2100433B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2003年4月16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3〕122号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保障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顺利实施,全面完成项目建设任务,部研究制定了《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遵照执行。国土资源部二○○三年四月十六日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顺利实施,全面完成项目建设任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重点项目、示范项目和补助项目。

第三条 项目实施管理坚持下列基本原则:

(一)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 国土资源部统一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实施项目,并对项目建设履行项目法人责任,对投资方负责。

项目承担单位的管理和技术人员能够满足项目实施的需要。

第六条 项目实施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公告制。

第二章 实施准备

第七条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下达项目计划与预算后,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提请当地政府成立项目实施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实项目涉及土地地类、面积、界址、权属及补偿方案等,保证地类、面积准确,界址清楚,权属合法,权属调整方案和补偿方案等无争议,为施工创造条件。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实施进行现场全程管理,并做好下列实施准备工作:

(一)组织招标、设备和材料采购等咨询服务;

(二)组织工程招投标,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委托工程监理;

(三)编制项目年度实施方案、项目建设进度计划和用款计划;

(四)组织编制施工设计图;

(五)建立工程工期、质量和资金使用管理等相关制度。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完成项目实施准备后,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总结,提出项目开工申请报告,经项目所在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项目开始施工。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发布项目公告,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项目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项目总投资、建设工期、土地权属状况、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施工单位、项目工程监理单位、项目设计单位等。

第十一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项目实施有异议的,项目承担单位应负责解决;解决不了的,提请项目实施领导小组解决;属于重大问题的,由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研究解决。

第三章 工程施工

第十二条 工程开工后,项目承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要建立现场办公会制度,召集施工、工程监理、设计等单位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施工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和项目规划设计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三条 项目施工单位按照项目规划设计、施工设计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出现质量问题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负责返修;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规划设计和施工设计有差错的,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规划设计和相关合同,代表项目承担单位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对项目建设工程实施监督,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

单体工程任务完成后,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签署意见。未经项目工程监理单位签署合格意见的,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拨付工程款,项目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十五条 项目设计单位对项目实施中有关规划设计进行咨询、指导;规划设计需要变更的,负责按要求修改。

第十六条 在施工过程中,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项目计划与支出预算和规划设计。确需变更规划设计的,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不涉及项目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和项目支出预算调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研究解决;

(二)涉及项目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或项目支出预算调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七条 因规划设计变更,造成土地权属重新调整的,应按规定对原权属调整方案补充、说明,并报项目所在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定。

第四章 竣工验收准备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任务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合同规定,做好项目建设自检工作。项目建设自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施工单位已提交交工报告、工程竣工图、工程保修书;

(二)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已提交监理报告;

(三)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自检后一个月之内向项目所在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项目竣工自查申请报告,准备有关材料,为项目竣工验收做好准备。

项目竣工验收按照《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21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图件等;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移交项目档案。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项目施工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廉政建设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研究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二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规,对项目实施中的不正当行为予以纠正;对违法违纪的责任人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项目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地方政府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资金管理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282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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