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湖北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 适用范围 | 湖北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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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时间 | 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 有效期 | 五年 |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水利部和湖北省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部署,进一步健全湖北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秩序,根据水利部印发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2009〕496号)和《关于加快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14〕323号)规定,结合湖北省水利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正和使用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参与湖北省水利建设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供货、质量检测、招标代理、安全评价等企(事)业单位及相关执(从)业人员。
第四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切实维护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 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制度和标准,建立全省统一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采集和发布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和水利建设项目信息,负责并指导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良好行为及不良行为记录认定等信用信息管理工作,按有关规定予以发布并报送水利部。
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权限,分别负责其辖区内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采集和发布辖区内水利建设项目信息,负责辖区内市场主体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的采集、认定及报送工作。配合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
第六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信用等级信息、良好行为记录信息、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和在建项目信息。
基本信息是指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名称、注册地址、注册资金、资质、业绩、人员、主营业务范围等有关信息。
信用等级信息是指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或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信用评价活动确定的信用等级信息。
良好行为记录信息是指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水利工程建设活动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相关专业部门及有关社会团体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信用信息。
不良行为记录信息是指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违反水利行业现行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相关专业部门的行政处理,或者虽未受到行政处理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所形成的信用信息。
在建项目信息是指正在建设尚未完工投入使用的水利建设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建设内容、工程规模、工程投资和参与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供货)、监理、检测等单位及人员以及项目进展等信息。
第七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基本信息由市场主体按要求自主发布,发布的基本信息应完整、真实、合法。基本信息发布后不能随意更正。如需更正,须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更正申请材料,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更正发布。
第八条 在建项目信息采集及更正由各市场主体或建设单位提出,按照分级管理规定报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发布。
第九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良好行为记录信息由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直接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发布,报送材料应明确奖励或表彰颁发机构,受奖励或表彰的主体、主要人员、时间、地点、简要情况说明及相应佐证材料等。
第十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管辖范围内已有处理文书的不良行为应及时进行调查确认,认真做好证据和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并将认定的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在20日内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发布。报送材料应明确记载不良行为的责任主体、责任人、时间、地点以及不良行为事实、处理机构、处理结果等。省外单位(企业)在鄂不良行为记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水利部并抄送其注册地所在省(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市场主体有非水利部门作出的不良行为记录或外省的不良行为记录的,应当及时核实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将其不良行为记录通过平台进行发布。在发布前,应当书面通知被记录的市场主体,允许其进行补充、陈述或申辩。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最终予以核定的或在书面通知发出30日后未收到单位(企业)书面回复或其他相关单位不同意见的,正式确定为不良行为记录。
受到不良行为处罚的市场主体,应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的规定,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平台进行发布。
对于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出借、借用资质证书进行投标或承接工程,围标、串标,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工程,有行贿、受贿违法记录,对重(特)大质量事故、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公开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严重失信行为,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将其严重失信行为通过平台进行发布。
第十一条 信用等级信息由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根据其取得的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或省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信用等级证书内容及时发布。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配合下,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和合同履约行为进行采集,按照有关办法进行信用评级工作并在平台发布评定结果。
第十二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实行实时动态更新管理。需要及时调整更新的信息,则应及时调整更新。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基本信息发布期限为长期;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发布期限按受奖励级别确定,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为5年,其余为3年;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发布期限不少于6个月,严重失信行为信息公布期限为3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发布期后,相关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信息长期在发布平台后台保存备查。
在建项目信息在主体工程完工并通过相关验收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按项目管理权限经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可转为已完工程业绩。
第十三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对发布的信息有异议的,可向有关信息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更正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信用信息管理部门应在收到申请30日内进行核对,对确认发布有误的信息,及时给予更正发布,并告知申请人;对确认无误的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
行政处理决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不良行为记录应在作出变更或撤销决定后7日内予以变更或撤销,并在信息平台上予以发布。
第十四条 各市场主体应及时在湖北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信用档案。凡未在湖北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信用档案的,从2015年7月1日起,省水利厅将不再受理湖北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申请。凡未在湖北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信用档案的,或提交的材料与信用信息平台登录的信息不符的,从2016年1月1日起,其主要人员资历、代表业绩、良好行为记录等在资质审批(核)、招标投标活动中将不予认定。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及其公共服务平台,逐步实现在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直接查阅使用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不再要求市场主体提交有关业绩、主要人员资历证明、良好行为记录等材料。
第十五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逐步建立健全信用奖惩机制,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资格)管理、信用评价、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利用发布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依照有关规定对守信行为给予激励,对失信行为进行惩处。
第十六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明确分管负责人和承办部门、人员及职责,保证信息收集、发布、传送及时准确。鼓励社会各界监督湖北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市场主体发布虚假信息的,将给予不良行为记录,降低信用等级;情节严重的,将禁止进入湖北水利建设市场。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责令整改;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1.目的 为强化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减少费用支出,提高资金效益,完善内控制度,使公司的工程管...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及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进展的新情况、新要求,我们修订了《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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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 法(试行)》和 《广东省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修订)》的通知 粤水建管〔 2010〕247 号 各地级以上市水务局、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厅直属、直管各单 位: 现将《广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和 《广东省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修订)》印发给你们,请 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厅建管处反映。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 理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健全和加快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信用 体系建设,规范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部印发 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 2009〕496 号) 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 (水建管〔 2009〕518 号)规定,在《广东省水利
<正>鄂水利规[2009]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湖北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市场管理,提高整个行业建设市场主体的诚信度和服务水平,保证全省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
鲁水规字〔2017〕7号
各市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加快推进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我厅制定了《山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山东省水利厅
2017年12月29日
广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2010年11月16日广东省水利厅粤水建管〔2010〕247号印发,自2011年1月1日起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健全和加快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部印发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2009〕496号)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水建管〔2009〕518号)规定,在《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政府投资项目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不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基础上,结合我省水利建设行业实际,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正和使用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省内、省外单位(企业)和个人,包括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质量检测、招标代理、安全评价等单位(企业)和相关执(从)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省外单位(企业)指除在省内工商部门注册以外的单位(企业)。
实施总承包方及BT、BOT等建设管理模式的相关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管理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切实维护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 省、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广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制度和标准,建立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采集和发布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负责并指导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良好行为及不良行为信息认定等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或报送水利部。
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权限,分别负责其辖区内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采集和发布辖区内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负责辖区内的市场主体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告和定期报送工作;配合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开展信用评价、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信息认定及公告工作。
第六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用信息、信用等级信息、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信息。
(一)基本信用信息是指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名称、注册地址、注册资金、资质、业绩、人员、主营业务范围等有关信息。
(二)信用等级信息是指水利行业组织开展的信用评价活动确定的信用等级信息。
(三)良好行为记录信息是指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本省水利工程建设活动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地市级以上相关专业部门、有关社会团体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信用信息。
(四)不良行为记录信息是指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本省水利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违反水利行业现行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以及合同履行严重不到位,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相关专业部门的行政处理,或者未受到行政处理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所形成的信用信息。
第七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基本信用信息报送程序:
(一)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按要求自主填写基本信用信息。
(二)在广东省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省外企(事)业单位及省属(含省直)企(事)业单位直接将信用信息报送广东省水利厅。
(三)在广东省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省内其他企(事)业单位,经注册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广东省水利厅。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报送的信用信息应真实、合法。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更正,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
第八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的报送程序良好行为记录信息由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直接报送省水利厅,报送材料应明确奖励或表彰颁发机构,受奖励或表彰的主体、主要人员、时间、地点及简要情况说明等。
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由工程建设单位及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管辖范围内已有处理文书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调查确认,认真做好证据和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并将认定的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在15日内报送给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材料应明确记载不良行为的责任主体、责任人、时间、地点以及不良行为事实、处理机构、处理结果等。
良好行为及不良行为应采用采用纸质文件报送。
第九条 广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信息公告办法及认定标准由广东省水利厅制定,具体公告办法及认定标准按《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政府投资项目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不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不良行为处理办法》)执行。未受到行政处理、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在公告平台后台保存备查。
第十条 省水利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逐步建立健全信用奖惩机制,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资格)管理、信用评价、工程担保与保险、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利用公布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依法对守信行为给予激励,对失信行为进行惩处。
(一)良好行为记录信息,作为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的重要内容,在信用评价中适当加分,并进一步纳入招投标活动及资质管理等相关范畴,作为企业评标及资质新增项、资质(资格)定级或升级和个人执业资格及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
(二)不良行为记录信息,按照《不良行为处理办法》的认定标准实行分级处理,分为轻微、严重、特别严重三个等级。除按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外,相关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据不良行为的影响程度分别予以通报;建议相关资质管理部门在一定期限内不批准其水利工程建设资质新增项、资质(或执业资格)定级或升级的申请;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参与省内水利工程的投标;建议相关资质管理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降低企业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及有关责任人的执业资格证书等。
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经省水利厅核实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在信息公告前书面通知有关单位(企业),允许其进行补充、陈述或申辩。经省水利厅最终予以核定的或在书面通知发出30日后未收到单位(企业)书面回复或其他相关单位不同意见的,正式确定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由省水利厅将其行为记录通过省水利厅门户网站及广东水利建设与管理信息网进行公示和公告。
省外单位(企业)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同时由省水利厅报送水利部并告知其所在省(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实行实时动态更新管理。主体信用信息发生新增、变更等情况时,须每月定期报送有关情况。需要及时调整更新的信息,则应随时调整。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基本信息发布时间为长期;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发布期限按受奖励级别确定,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为5年,其余为2年;不良行为信息公告期限按特别严重、严重和轻微三个级别确定,具体为12个月、9个月和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告期后,相关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信息长期在公告平台后台保存备查。
第十三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对公告信息有异议的,可向有关信息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更正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信用信息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核对,对确认发布有误的信息,及时给予更正并告知申请人;对确认无误的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
行政处理决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不良行为信息将及时予以变更或撤销,并在信息平台上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地市级水行政专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明确分管负责人和承办部门、人员及职责,保证信息收集、公告、传送及时准确。鼓励社会各界监督我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责令整改;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试行。
山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推进山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信用信息管理工作,根据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2009〕496号)、《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水建管〔2009〕518号)、《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14〕323号)、《水利部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水利建设市场正常秩序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17〕123号)等规定,结合本省水利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采集、发布、更正和应用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参与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咨询、供货、施工、监理、质量检测、招标代理等企(事)业单位及相关执(从)业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信息是指参与我省水利工程建设的各类市场主体相关的信息,包括基本信用信息、信用评价信息、良好行为记录信息、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等。
基本信用信息是指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基本情况、资质、人员、业绩(与水利相关)等信息。
信用评价信息包括水利部统一组织评价并公布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等级信息和省水利厅公布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行为动态评价信息等。
良好行为记录信息是指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相关专业部门、有关社会团体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信用信息,或者有关部门推送至水利部门的守信联合激励信息等。
不良行为记录信息是指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专业部门的行政处理所形成的信用信息,或者有关部门推送至水利部门的失信联合惩戒信息等。
第五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维护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六条 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组织制定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配合水利部开展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指导信用信息应用。
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负责管辖范围内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配合完善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和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加强信用信息应用。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发布和更正
第七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依托山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省水利信用平台”)进行。省水利信用平台逐步实现与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第八条 进入本省水利建设市场的各类市场主体均须在省水利信用平台填报并自主发布信用信息,并对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市场主体应当在平台提交承诺书,对上传资料和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做出公开承诺。
第九条 市场主体应当对信用信息进行定期更新。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予以补充完善,保障信息的全面性和时效性。其中有关市场主体资质资格、财务报表、工程业绩、良好及不良行为记录等重要信息一经发布,未经同意不得撤回和修改。确需修改的,市场主体应当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省水利信用平台对更正前后的信息同时公布。
第十条 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信息实行记录和公告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不良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省水利信用平台对外进行记录公告,并通过“信用山东”平台公开,进行曝光。受到行政处理的市场主体,应当主动在省水利信用平台更新信用档案。
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行政处理决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应当及时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并在省水利信用平台、“信用山东”平台上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市场主体未发布的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据实予以认定、记录和公开。省水利信用平台通过与相关平台的信息共享,将逐步实现市场主体的业绩、良好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信用评价信息等相关信用信息的自动关联。
第十二条 市场主体发布信息不准确的,一经发现,将被暂时冻结,直至更正完毕。市场主体存在公开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严重失信行为的,一经发现,将被列入失信黑名单专栏并被冻结,直至黑名单公布期结束。
第十三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基本信息公开时间为长期,信用评价信息、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开时间为3年,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开时间不少于6个月,期满后相关不良行为记录信息长期在省水利信用平台的后台保存备查。
第三章 信用信息应用
第十四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行政管理、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等活动中建立与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关联管理机制,加强信用信息应用,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第十五条 进入本省水利建设市场的各类市场主体均须在全国和省水利信用平台发布信息。未在水利信用平台建立信用档案并发布信用信息的市场主体,可参照《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采取限制性措施。
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原则上直接查阅使用市场主体在省水利信用平台公布的信用信息,一般不再要求市场主体提交有关材料或者证书原件,市场主体提交的材料信息与省水利信用平台公布信息不符的不予认定。市场主体在省信用平台填报发布虚假信息骗取中标的,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信息应当作为招标投标资格审查、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的重要依据。水利部公布的信用等级信息和省水利厅公布动态评价信息均应当赋予一定的分值权重予以应用。
第十七条 水利部信用等级分为AAA(信用很好)、AA(信用好)、A(信用较好)、BBB(信用一般)和CCC(信用较差)三等五级。尚未进行信用评价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其信用等级一般视为BBB级,但未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信用档案的其信用等级视为CCC级。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组成联合体投标时,按照联合体中信用等级低的市场主体信用等级作为联合体的信用等级。
第十八条 实施市场主体守信激励机制。对信用等级为A级及以上的市场主体,在资质升级中给予优先支持,在评优评奖活动中予以优先考虑,在招标投标中赋予分值激励,其中对AAA级市场主体列入诚信红名单,向有关方面推荐获得政策扶持等。
第十九条 实施市场主体失信惩戒机制。对信用等级为CCC级的市场主体,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信用等级得分为0,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其资质升级或者增项。对信用等级为CCC级或者动态评价结果较差的市场主体,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实施重点监管、增加检查频次,限制参加评优评奖活动。
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除采取上述惩戒措施外,按照水利部要求,对列入水利建设市场失信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实行一定期限内市场禁入。严重失信行为包括:
(一)出借、借用资质证书进行投标或者承接工程的;
(二)围标、串标的;
(三)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工程的;
(四)有行贿、受贿违法记录的;
(五)对重(特)大质量事故、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
(六)公开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被水利部或者省水利厅列入失信黑名单的市场主体,或者按照联合惩戒的机制由其他部门推送到水利部门需要进行惩戒的失信市场主体,市场禁入期间或者联合惩戒期间不得参加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定期对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进行抽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市场主体在省水利信用平台发布不真实信息和瞒报、弄虚作假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投诉。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负责组织对抽查、检举、投诉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第二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或者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月31日。2014年10月16日制定的《山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鲁水建字〔2014〕15号)同时废止。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