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湖北省水利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 颁布单位 | 湖北省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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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时间 | 1999.09.24 | 实施时间 | 1999.09.24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水利建设步伐,提高水利工程设施防洪抗灾能力,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全省建立省、市(含州、直管市,下同)、县(含县级市、省辖市所属区,下同)三级水利建设基金。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各级财政、计划、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切实收好、用好、管好水利建设基金。各有关缴纳和代征代缴水利建设基金的部门和单位,应严格履行缴纳水利建设基金的义务。
第二章 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和标准
第五条 从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项目包括:公路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含高等级公路建设资金)、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与中央分成的地方电力建设基金、公安和交通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市政设施配套费。
第六条 从年度新增财政收入中剔除列收列支、政策性先征后返及按规定上解后,提取10%。
第七条 非农业建设征用土地,向用地单位按亩征收一定数额的水利建设基金。具体标准为:武汉市耕地每亩2000元,非耕地每亩1500元;市州城区(含省直管市城区)耕地每亩1500元,非耕地每亩1000元;县(市)城区耕地每亩1000元,非耕地500元;乡镇耕地每亩500元,非耕地300元。
下列建设项目用地免征水利建设基金:经中央和省政府确定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的大型项目,高科技并能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项目,跨地区并对全国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用于解决城镇居民住房困难的经济实用商品房开发工程;社会民政福利工程;军队、学校、科研机构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八条 有重点防洪任务的下列城市,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15%。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包括:武汉、荆州、黄石;襄樊、宜昌、咸宁、黄冈、鄂州(不含所辖县、市);荆门(不含京山县)、仙桃、潜江、天门市。
第九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的防汛费、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统一纳入水利建设基金,原管理办法不变。
第三章 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办法
第十条 水利建设基金属政府性基金,应按预算级次分别缴入同级金库,实行预算管理。
水利建设基金的征集工作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要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水利建设基金征集的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征集数额,由缴纳水利建设基金的部门和单位据实申报,经同级财政、审计、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财政部门下达,并抄送同级计划部门。年度终了,财政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审计部门对各项应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进行清算。
第十二条 从养路费(含高等级公路建设专项资金)中提取水利建设基金,除武汉市留用部分由武汉市征收外,其他全部由省交通厅直接缴入省级金库。
第十三条 从车辆通行费中提取水利建设基金,属于交通部门负责征收的车辆通行费,由省交通厅缴入同级金库;属于非交通部门征收的车辆通行费,由收取车辆通行费的部门和单位据实缴入同级金库。
第十四条 从公路运输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和市政设施配套费中提取水利建设基金,分别由本级交通、土地和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据实缴入同级金库。
第十五条 从与中央分成的地方电力建设基金和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中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由省财政厅从其财政专户中直接划入同级金库。
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中,属武汉市留用的部分,由武汉市财政局直接划转。
第十六条 从交通、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中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由交通、公安部门所属驾校按季直接缴入同级金库。公安部门在发放驾驶执照时,应查验驾驶学校缴纳水利建设基金凭据。
第十七条 从非农业建设征用土地中征集水利建设基金,由土地管理部门在审批土地使用手续时代征,并据实缴入同级金库。属于国家审批的,由省土地管理局代征代缴。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在代征水利建设基金时,同级财政部门可根据其实际代征额,安排拨付3%的代征手续费。
第十八条 从新增财政收入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由各级财政部门直接划入同级金库。
第十九条 县筹集的水利建设基金,90%纳入同级水利建设基金,10%缴入市水利建设基金。市直接筹集的水利建设基金,90%纳入同级水利建设基金,10%缴入省水利建设基金。
上款所列上缴水利建设基金的比例不包括各市、县从本级年度新增财政收入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提取的部分。
第四章 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条 水利建设基金使用实行专户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开设水利建设基金专户。使用时由各级财政预算将水利建设基金拨入同级财政水利建设基金专户。
水利建设基金使用应当统一规划、集中使用、保证重点、专款专用。每年年初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水利建设规划,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年度水利建设基金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由同级财政部门从其专户中按计划拨付给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财政部门在审批拨付前,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报经同级计划部门审查同意。
水利建设基金属于基本建设支出的,按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管理;属于基本建设以外的其他支出,按事业费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省级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防洪、除涝、灌溉等大型水利骨干工程和跨地区、跨流域的水利工程,山区及民族自治地区的水利脱贫工程,以及省内中央水利建设项目的资金配套。市、县水利建设基金,首先用于本地中央和省级安排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的资金配套,其次用于本级重点水利工程建设。
第二十二条 征集水利建设基金后,各级不得削减财政对水利建设的投资规模。
水利建设基金使用时,按规定免交一切税费。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计划、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征集、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应定期向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水利建设基金的征缴情况;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报表;各级审计部门应定期对水利建设基金的征缴、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各级财政、审计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履行职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财政、审计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阻碍财政、审计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十四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财务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水利厅制定。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不按本办法规定缴纳水利建设基金的,每日加收1‰的滞纳金。对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收费的主管部门,由财政部门从该主管部门财政帐户中划转或从财政拨款中扣减相应数额,抵作水利建设基金。没有财政专户的收费部门,由审计部门依法审计清缴,全额进入同级金库,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不认真履行代征代缴义务的,以及对未缴纳水利建设基金而擅自办理审批手续的,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并由各级政府通报批评。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不得贪污、截留、挤占或挪用水利建设基金,违者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问题,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商省财政厅、水利厅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湖北省人民政府122号令《湖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和《湖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管理补充规定》(鄂政发〔1997〕70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水利建设基金的计税依据是: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三税之和。附政策原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11〕20号第三条 地方水利建...
农网还贷资金是对农网改造贷款“一省多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指该省市区的农网改造工程贷款由多个电力企业承贷,下同)电力用户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专项用于农村电网改造贷款还本付息。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由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组成。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大江大河重点工程的维护和建设。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城市防洪及...
2012年9月11日,经河南省人民政府同意,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河南省水利厅联合印发了《河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2012年9月11日,经河南省人民政府同意,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河南省水利厅联合印发了《河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规定了省级水利建设基金三个来源:一是从部分省级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专项收入中提取3%。省级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专项
《湖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6月25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7月3日,省长王国生签署第353号政府令,颁布施行《湖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这是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2011年1号文件精神,加快水利改革发展决策部署的又一项重大举措。
《管理办法》根据国家三部委文件精神,规定我省水利建设基金不实行省级统筹资金,而是通过设置省级、市(州)级、县(含县级市和按县管理的区,下同)级不同的水利建设基金来源级次分别征收,增强了市(州)、县政府筹集水利建设基金的积极性。
《管理办法》规定了省级水利建设基金3条来源:一是从省级收取的政府还贷公路的车辆通行费中提取3%;二是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每年定额提取8000万元;三是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按应缴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数额的5%缴纳水利建设基金。规定了市(州)级、县级水利建设基金2条来源:一是从市(州)级、县级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地管理费中提取3%;二是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提取15%,用于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设。
《管理办法》根据国家三部委文件的授权,结合全省防洪和水资源现状,以附表形式列明了我省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城市名单。
《管理办法》充分考虑到基金来源的差异,按照事权与财权匹配原则,规定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用途严格按照国家三部委文件执行,市(州)级、县级水利建设基金的用途则相对广泛,用于中央和省安排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的市(州)级、县级资金配套,以及本级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城市防洪设施建设和重点水源工程建设。
《管理办法》的修订体现了领导的关怀和支持。2011年9月,李鸿忠书记主持召开省委第九届160次常委会,听取并原则同意了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加紧完善水利建设基金等配套措施的汇报。2011年10月,王国生省长在全省水利工作暨秋冬春水利建设动员部署会议上再次强调抓紧研究制定相关办法。王晓东常务副省长亲自协调省直有关部门,就相关基金来源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赵斌副省长多次就《管理办法》的修订情况听取省水利厅的专题汇报。
《管理办法》的修订得到了市(州)、县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的理解与配合。省水利厅起草《湖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代拟稿)》后,由省财政厅牵头,联合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物价局等部门向省政府呈报了《湖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代拟稿)》。省政府法制办迅速将其列入2012年度立法计划,启动立法程序,先后多次书面征求省直相关部门和各市(州)立法意见。2012年3月,省政府法制办组织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等部门赴襄阳、荆州、宜昌等地开展立法调研,召开专题座谈会,广泛听取了市、县政府法制、财政、交通运输、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调研后,对各市、县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建议进行了认真分析、研究,结合全省实际,对《湖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代拟稿)》进行了补充、修改和完善。2012年4月,省政府法制办在武昌召开立法协调会,省交通运输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和省水利厅等部门参加会议,对修改稿进行研究探讨,集思广益,补充完善。会上,省直相关部门对基金来源渠道、基金开支范围、征收管理、资金使用等方面内容提出了进一步的修改建议。会后,根据所提建议,再次进行了修改补充完善。2012年5月,省政府法制办委托省水利厅对《管理办法》进行了廉洁性评估。2012年6月25日,王国生省长主持召开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湖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按照《管理办法》设计的筹集范围和标准,经测算,全省每年预计筹集水利建设基金17亿元,其中省级5亿,市(州)级、县级12亿。加上已开征并纳入水利建设基金管理的防汛费和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费13亿元,全省每年可筹集水利建设基金约30亿元。完善水利建设基金政策,是加大水利建设投入的重要来源,必将为加快我省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水生态环境,确保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粮食安全提供有力的资金保障。
7月3日,省长王国生签署第353号政府令,颁布施行《湖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这是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2011年1号文件精神,加快水利改革发展决策部署的又一项重大举措。《管理办法》规定了省级水利建设基金3条来源:一是从省级收取的政府还贷公路的车辆通行费中提取3%;二是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每年定额提取8000万元;三是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按应缴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数额的5%缴纳水利建设基金。规定了市(州)级、县级水利建设基金2条来源:一是从市(州)级、县级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地管理费中提取3%;二是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提取15%,用于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修订得到了市(州)、县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的理解与配合。省水按照《管理办法》设计的筹集范围和标准,经测算,全省每年预计筹集水利建设基金17亿元,其中省级5亿,市(州)级、县级12亿。加上已开征并纳入水利建设基金管理的防汛费和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费13亿元,全省每年可筹集水利建设基金约30亿元。完善水利建设基金政策,是加大水利建设投入的重要来源,必将为加快我省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水生态环境,确保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粮食安全提供有力的资金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