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绿化工作的意见基本信息

中文名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绿化工作的意见 发布单位 河北省
发布文号 冀政[2001]65号 发布日期 2001-12-15

意见内容

【生效日期】2001-12-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绿化工作的意见

(冀政[2001]65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国发〔2001〕20号)精神,提高城市绿化水平,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城市绿化工作的主要目标

到2002年,全省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7.3平方米,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3%,建成区绿地率25%,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3平方米;到2005年,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8.2平方米,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7%,建成区绿地率30%,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4平方米;到2010年,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10.2平方米,建成区绿化覆盖率42%,建成区绿地率35%,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6平方米,初步建成“环、楔、廊、园、带、场”布局合理,乔、灌、花、草、藤有机配置,平面绿化与立体绿化、人文景观与自然景观、城区与郊区有机结合的城乡一体化绿化体系。

二、采取切实措施 加快城市绿化建设

(一)加快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2002年底前所有设区城市和县级市要编制完成绿地系统规划;2003年底前所有县城要编制完成绿地系统规划。已经编制完成、但尚不符合城市绿化建设要求的,要进行重新审视和修订,于2002年底前完成。

设区城市和县级市的绿地系统规划必须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县城绿地系统规划必须报设区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批准后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要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制制度。城市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生态绿地和城市主干道绿地的“绿线”范围在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划定,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法强制实施。2002年底前所有设区城市、县级市要完成“绿线”划定工作;2003年底前,所有县城要完成“绿线”划定工作。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土地严禁改作它用。因特殊原因,确需改变绿化用地性质的,需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批准。在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中,要严格控制建筑密度,扩大绿地面积。老城区拆迁难度较大的,要把“绿线”先划出来,逐步创造条件拆房还绿。要严格保护重点园林、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区和古树名木,对影响景观环境的建筑、游乐设施等要逐步迁移。城市内所有建设项目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加盖绿化配套建设审批专用章(绿色图章)后,规划部门方可办理规划许可手续。(三)加强城市公共绿地建设。按服务半径3000米的要求,规划建设10公顷以上的综合性公园;按服务半径2000米的要求,规划建设4―10公顷的区级公园;按服务半径500米的要求,规划建设一批总量适宜、单体面积3000平方米左右的小区公园、小游园或绿化广场,保证居民都能在500米的范围内享受到公园、绿地。要充分利用城市的文化背景、名胜古迹、历史遗存,建设文化公园、历史公园、遗址公园;充分利用城市的自然条件建设植物园、动物园、生态公园、湿地公园、鸟类公园及其他主题公园;集中游乐设施,建设专门为儿童服务的儿童公园或大型游乐公园。没有公园的县级市和县城,在“十五”期间要建成一处功能完善、设施齐全并具有一定规模的综合性公园。

增加城市中心区绿地。要合理调整用地布局,留足绿化用地,集中建设绿地。结合产业结构调整,逐步迁出有污染企业,置换土地优先进行绿化建设。加大拆除违章建筑、临时建筑力度,腾出的土地优先建绿。各类建设项目要按规定标准配套建设绿地;所有单位、小区要拆除临时搭建的房屋,挖潜增绿。积极“破硬还绿”,减少现有硬质铺装面积,有条件的停车场要逐步改为林荫嵌草停车场;大力发展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庭院绿化、阳台绿化、立交桥等特殊空间绿化,提高绿视率,增加城市绿量。

加强城市环城生态绿色屏障建设。充分利用城市的外环路、防洪堤、护城河等,在城市周围建设具有一定宽度和生态效果的环城绿化隔离林带;充分利用城市外围的山体、丘陵、水体、荒地、滩涂等建设大面积的城郊森林、风景林地、高效农田林网;在城市组团之间、污染区域与生活区域之间,结合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建设高标准的区域型绿化隔离带。

加强城市绿色廊道建设。在城市的上风口及城市适宜部位,建设大片楔形绿地,沟通城郊绿地和中心区绿地之间的联系,引导新鲜空气进入城市中心区。沿城市道路、河道、高压线走廊,要建设一定宽度的城市道路绿廊。充分利用和保护现有城市水体,建设滨水园林景观。以绿化为主要手段,高标准建设市、区两级城市迎宾线。加强城市生态大道、园林大道、林荫大道、景观大道建设,城市规划区内公路、铁路两侧绿色通道建设,城市出入口和城乡结合部整治与绿化建设。

加强生产绿地和运动绿地建设。在城市周边要谋划建设大型苗圃、温室、花卉生产基地、花卉市场。鼓励和支持郊区农民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发展苗木、草坪、花卉产业。充分运用国家土地政策,建设城郊大型运动公园,谋划建设城市体育运动训练基地。结合市区公园、广场及小区建设,加强运动、休闲、游憩场所建设。结合高校后勤服务改革,集中组织建设大学生体育运动场馆及其环境绿化建设。继续搞好单位、居住区绿化及拆墙透绿工作。

(四)切实保证城市绿化用地。采取多种方式增加城市绿化用地,提高绿化用地在城市用地中的比例。在城市国有土地上建设公共绿地,土地由政府采取划拨方式提供。征用农用地建设公共绿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各类工程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用地,要一次提供,统一征用,同步建设。城市道路绿地要严格执行《城市道路绿化设计规范》。在城市规划区周围建设绿化隔离林带及运动绿地,其用地涉及的耕地,可视作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用地,不作为耕地减少进行考核。

(五)努力增加城市绿化资金投入。城市绿化建设要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的方针,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必要的资金,保证城市绿化工作的需要。要拓宽资金渠道,引导社会资金用于城市绿化建设,建立稳定的、多元化的城市绿化建设筹资机制。城市内的所有建设项目要按规定建设绿地及相应配套设施,所需投资列入项目预算。对不能按要求建设绿地或建设绿地达不到规定标准的,要按照《河北省城市绿化用地补偿费、临时占用费》缴纳办法,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绿化用地补偿费,全部用于异地绿化。要鼓励集体出资、个人捐资、贷款、利用外资进行绿化建设,可通过拍卖道路、广场冠名权等多种形式,筹集绿化资金。

(六)进一步强化城市绿化执法管理。各级城市建设、规划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城市绿化在城市规划管理中的“一票否决权”。坚决查处侵占绿地、砍伐树木的行为。因城市建设需要,一次性砍伐或移植胸径15厘米以上城市树木100株以上的,必须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城市古树名木不得砍伐和迁移,所有工程建设项目要尽量绕开古树名木;因特殊情况,确实绕不开古树名木的,要经专家论证,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于违规、违法破坏绿化的大案、要案和越权审批案件,要严肃处理并予以曝光。积极推行城市绿化企业资质审验制度、绿化工程招投标制度、工程质量监督监理制度。总投资在20万元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项目都必须实行招投标管理。

(七)深入开展创建园林城市活动,推动活动向县级市和县城延伸。要建立创建园林城市年度达标责任制,争取到2010年形成“二群”(环渤海、环京津园林城市群)“二带”(沿“京深”、“京九”园林城市带)的园林城市群体。

(八)进一步深化园林行业改革。按照政企分开、事企分开、建管分开、管养分开,建立健全城市绿化管理机构,充实管理人员,强化政府对城市绿化的宏观管理职能。将城市绿化的施工与养护作业逐步推向市场。引入竞争机制,变“以钱养人”为“以钱养事”。把绿化建设和建立土地贮备中心制度结合起来。积极培育规划设计、工程建设、养护管理、花木盆景等城市园林绿化市场,推进园林行业向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方向转变。

三、切实加强领导,因地制宜地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各级政府要把城市绿化工作放到突出位置,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落实目标责任制,市长要对城市绿化工作负主要责任。城建、规划、林业、国土资源、计划、水利、文化、文物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加快城市绿化发展的总体要求,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共同推动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

要充分发动群众进行绿化建设,积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加强对城市绿化的宣传,增强市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绿化意识。认真组织好“一人一树”植树活动,开展认建、认养绿地树木活动,引导和组织群众种纪念树、建纪念林,做好技术指导和苗木供应,提高植树成活率和保存率。

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绿化工作的意见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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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绿化工作的意见常见问题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绿化工作的意见文献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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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吉政办发[2014]14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城市园林绿化是为城市居民提供公共服务的社会公益事业和民生工程,承担着生态环保、休闲游憩、景观营造、文化传承、科普教育、防灾避险等多种功能。为进一步提高全省城市园林绿化水平,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促进城市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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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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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精神,推进我省消防工作持续健康发展,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提出如下实施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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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政发〔2012〕95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

浙政发〔2012〕95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维护审计监督的严肃性,不断增强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力度,健全完善审计整改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沙治沙工作的意见

陕政发 〔2006〕5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沙治沙工作的决定》(国发〔2005〕29号,以下简称《治沙决定》)精神,进一步推进我省防沙治沙工作,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 提高认识,增强防沙治沙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1.充分认识《治沙决定》的重大意义。《治沙决定》是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林业生态建设又一重大战略决策,是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新农村建设的重大举措,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彻底改变沙区生态面貌、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坚定决心。我们要认真学习,广泛宣传,深刻领会,贯彻执行。

2.我省防沙治沙成效明显。新中国建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省沙区各级党委和政府团结带领沙区广大干部群众,发扬艰苦奋斗的延安精神,大力开展造林种草,防沙治沙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截至2005年底,沙区累计保存造林种草面积1868.9万亩,固定和半固定沙地面积已占到沙地总面积的91.3%。沙区生态建设状况已从治理小于破坏进入了治理与破坏相持的阶段,生态环境有了一定的改善。探索总结了一系列改善生态、发展沙区经济的防沙治沙模式和经验,涌现出了一批治沙典型和模范人物,为进一步推进防沙治沙 事业快速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

3.防沙治沙任务依然艰巨。我省是全国土地沙化危害最为严重的省份之一。据监测,全省现有沙化土地2151.6万亩,占全省国土面积的7%,其中流动沙地122.5万亩,半固定沙地219.2万亩,沙化耕地63万亩,沙化土地治理的任务还相当繁重。加之,沙区前期治理形成的植物群落稳定性较差,滥樵采、滥开垦、滥放牧等问题在一些地方还不同程度的存在,特别是重点沙区开发与治理矛盾突出,非法征占林草地进行开发建设等时有发生,严重威胁着治理成果的巩固、提高和扩大。防沙治沙仍将是我省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沙区治理仍将是我省生态建设的重点和难点。各有关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防沙治沙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领导,开拓创新,真抓实干,真正做到加强防沙治沙工作的决心不动摇,搞好防沙治沙工作的力度不减弱,强化防沙治沙的措施不松懈,不断改善我省沙区的生态状况,促进沙区乃至全省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地发展。

二、明确防沙治沙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4.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预防为主、科学治理、合理利用的方针,遵循自然和经济规律,实行全省动员、全民尽责、全社会参与,以科技为先导,以创新为动力,以法律为保障,重点突破,综合治理,加大保护和建设力度,建立和巩固以林草植被为主体的沙区生态安全体系,促进沙区农民增收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5.目标任务。采取综合措施,全面保护和增加林草植被。力争到2010年,完成治理任务870万亩,使重点治理区的生态状况进一步改善;到2020年,全省沙化土地基本得到治理,沙区生态状况显著改善,沙产业体系初具规模,经济社会长足发展。

三、合理布局,科学规划

6.总体布局:依据沙化土地分布和沙化类别,我省沙化土地划分为长城沿线毛乌素沙地、白于山荒漠化土地、黄土(丘陵)覆沙和渭河下游沙苑等四个治理区。长城沿线毛乌素沙地治理区,要以保护和增加林草植被为重点,实行综合治理,进一步加大封沙育林育草力度,加快构建稳固的防风固沙林带。白于山荒漠化土地治理区,要积极推进生态移民,实行“大面积封育,小流域治理”,以两杏产业、沙棘基地建设为主,大力营造水土保持林。黄土(丘陵)覆沙治理区,要加大小流域综合治理力度,大力发展名特优果品基地,加快建设生态经济型防护林体系。渭河下游沙苑治理区,要以建设高标准的农田防护林体系为中心,发展平原高效林业,加快建成以林、果、粮为主的优质高效沙产业示范基地。

7.认真编制和组织实施防沙治沙规划。沙区所在地市、县、区政府要认真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沙治沙规划,明确治理沙化土地的目标任务、政策措施和时限要求。规划要与本地生态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水资源规划相衔接,并报上一级政府批准。省林业厅要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农业、水利、国土、环保等部门,依据《全国防沙治沙规划》,认真组织编制全省防沙治沙规划,经省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林业局等国家有关部委审批。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和调整。有关市县政府要认真做好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建立健全责任制,切实将规划任务落实到具体工程项目和年度计划。对规划实施情况,要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总结经验,完善措施,确保规划任务按期完成,取得实效。

四、突出抓好土地沙化预防工作

8.切实保护好沙区植被。沙区各级政府要制定严格的植被管护制度,落实植被保护措施,落实管护人员和管护责任,切实加强植被保护,杜绝“边治理、边破坏”现象。禁止在沙漠边缘地带和林地、草原开垦耕地。禁止采集发菜,彻底取缔发菜及其制品的收购、加工和销售。禁止滥垦沙荒地、滥牧、滥砍滥挖灌木。禁止滥挖甘草等药材,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沙区中药材收购行为。要认真贯彻执行省政府封山禁牧的命令,积极推行舍饲养畜,切实加强沙区封育保护,充分发挥大自然自我修复能力,加快沙区林草植被恢复。要进一步加强森林、草原防火、病虫害和鼠兔害防治等工作,巩固提高沙区生态建设成果。省林业厅要尽快制定沙区动植物保护名录,落实保护措施,加强对臭柏、杜松等珍稀濒危植物的保护。

9.严格管理好防风固沙林。要严格控制防风固沙林网、林带的更新改造。沙化地区的防风固沙林网、林带只允许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乔木型防风固沙林网、林带,确因林木老化和病虫害等原因需要进行更新改造的,必须在其附近形成接替林网和林带,经省林业厅验收并依照有关规定报请审批后,方可进行采伐。对于萌孽能力强、需要通过平茬等技术措施促进更新的灌木型防风固沙林网、林带的抚育和采伐,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规程进行。林木更新困难地区现有的防风固沙林网、林带,不得采伐。严禁砍挖现有灌木林重新造林。

10.强化沙区水资源管理。要切实加强沙区区域水资源的统一调配和管理,全面实施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和取水许可制度,严格控制沙区开采地下水,合理确定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比例。要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步伐,大力推行节水灌溉方式和节水技术,严格限制高耗水、低产出的产业发展,切实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11.加快沙区生活能源结构调整。沙区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发展替代燃料,因地制宜开发利用风能、太阳能、沼气等能源,鼓励农民营造薪炭林,妥善解决城乡居民生活能源问题。大力推广节能技术,提高能源的利用率,最大限度地减少生活用能对林草资源的破坏。在沙区开发煤炭、石油、天然气等能源时,要优先解决好当地农民的能源需求。

12.加强沙区开发建设项目的监管。沙区开发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对不具备水源条件,且有可能造成土地沙化、水土流失和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开发建设项目,不得批准立项。批准实施的开发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和水资源论证规定的内容,同步实施生态保护建设,搞好水资源保护及节约用水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开发建设项目,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因防治措施不力造成土地沙化或水土流失的,有关部门要责令项目建设单位限期进行治理,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13.严格控制沙区征占用林地审批。要按照“总量控制、占补平衡、严加监管”的原则,从严审批沙区征占用林地。建设项目确须征收、征用、占用沙区林地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报经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征占用手续。

五、加强沙化土地治理

14.因地制宜加快沙化土地治理。沙区各级政府要组织和发动广大干部群众,因地制宜地采取植树造林种草、封沙育林育草和合理调配生态用水等综合措施,加快沙化土地治理。在沙区要合理配置和营造防风固沙林网和林带;对生态区位重要、粮食产量低而不稳的沙化耕地和严重退化、沙化的草场,要优先安排实施退耕还林和退牧还草;对生态严重恶化的地区,要结合扶贫开发,有计划地实施生态移民。要加快沙区农业生产方式转变,积极推行免耕留茬等保护性耕作措施;大力开展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搞好沙区水资源利用保护,发展小型蓄水节水设施。

15.抓好重点工程建设。要认真组织实施好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退耕还林、小流域综合治理、农业综合开发和扶贫开发等国家重点工程和区域性治理项目,切实加强沙区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严格工程建设进度、质量和资金使用,建立健全违规使用资金案件和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对工程建设情况实行评估制度,并根据评估情况,适时调整、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和相关政策。

16.落实沙化土地单位治理责任制。沙区市、县政府对铁路、公路、河流和水渠两侧以及城镇、村庄、厂矿和水库周围的沙化土地,要落实单位治理责任制,限期由责任单位负责组织造林种草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治理。要定期对责任单位的治理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未能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按规定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六、完善扶持政策,加大防沙治沙扶持力度

17.增加防沙治沙资金投入。有沙化土地治理任务的各级政府要加大对防沙治沙的资金投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建立稳定增长的机制。省级有关部门要在安排国债资金和中央预算内建设资金项目时,把防沙治沙作为一项重点。在沙区安排的扶贫开发、农业综合开发、水利和水土保持建设、草原建设等项目,凡涉及防沙治沙内容的,都要按照有关规定搞好防沙治沙。要进一步拓展防沙治沙筹资渠道,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扩大利用外资规模,增加防沙治沙投入。加大科技投入力度,对防沙治沙重点科技支撑项目予以扶持。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特别是沙区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征占用林地项目植被恢复费征收力度,严格标准,加强监管,并主要用于沙区植被恢复。

18.认真落实防沙治沙税收优惠政策。有关地区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防沙治沙税收优惠政策,对单位和个人投资进行防沙治沙的,在投资阶段免征各种税收;取得一定收益后,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免征或减征有关税收。省财政要进一步加大对符合配套贴息条件的防沙治沙贷款项目的配套贴息力度。对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的防沙治沙项目,有关金融机构要适当放宽条件,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做好金融服务。要扩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支持有条件、有生产能力、守信用的农户通过防沙治沙、发展多种经营实现增收致富。

19.切实保障治理者的合法权益。要加快改革现行防沙治沙投入和管理方式,对纳入国家重点工程项目的公益性治沙活动,经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享受国家重点工程项目的资金补助等政策。要在进一步完善招投标制、报账制的同时,积极研究和探索政府出资直接收购沙区各种社会主体营造的非国有公益林的相关政策。征用占用治理后的土地,必须严格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并由征占者给予治理者合理的经济补偿。因保护生态的特殊要求,将治理后的土地划定为自然保护区的,要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治理者合理的经济补偿。对纳入公益林管理的沙区森林资源,要以多种方式给予投资治理者以合理的补偿。沙化土地要通过承包、租赁等多种形式落实经营主体,限期进行治理。治理后的沙化土地,如涉及权属或地类变更,要及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保障治理者和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使用国有沙化土地从事防沙治沙活动的,其土地使用权的期限可延长至70年,治理后的沙化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继承和流转。

20.合理开发利用沙区资源。要在严格保护和有效治理的基础上,积极引导各种实体充分利用沙区的优势资源,发展特色优势产业。要结合农业、林业、畜牧业结构调整,以多种形式建设沙区薪炭林、速生丰产林、药材和牧草基地,大力发展沙区特色种植、养殖业、加工业和沙区旅游业及其他产业,扶持一批竞争力强、辐射面广的龙头企业,不断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增加沙区群众收入,促进沙区经济发展。

七、加大科技治沙和依法治沙力度

21.加强防沙治沙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力度。要针对防沙治沙的关键性技术难题,开展多部门、多学科、多层次的联合攻关。建立健全防沙治沙技术推广和服务体系,积极探索科技推广新机制,对科技推广项目实行招投标制度,加大先进适用技术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力度。要健全防沙治沙重点工程建设与科技支撑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制度,切实将科技支撑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努力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科技含量。要加快防沙治沙综合示范区建设,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防沙治沙技术培训制度,加强对基层技术人员和沙区农民的技术培训,积极培育沙区农民专业技术协会和科技型企业,不断提高防沙治沙成效。

22.严格依法治沙。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完善配套相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到依法行政。要加强防沙治沙执法体系建设,明确执法责任,适时开展集中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破坏沙区植被和野生动植物资源、造成土地沙化及水土流失、非法征占用沙化土地等违法行为,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要充实执法监督力量,健全监督机制,积极配合同级人大搞好执法检查,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要加强法制教育宣传和保护生态环境的道德教育,提高全民依法治沙意识。

23.科学开展土地沙化监测工作。建立健全土地沙化监测体系,科学开展监测工作。省林业厅要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全省土地沙化情况进行监测,并及时公布监测结果。市、县林业主管部门也要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沙化情况的监测,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建立和完善沙化土地档案。各地要根据监测结果,及时调整和完善防治措施。对有沙化趋势或者沙化程度加重的地区,要依法制止导致土地沙化的行为,并积极采取防治措施。

八、加强领导,保障防沙治沙工作持续发展

24.加强组织领导。沙区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沙治沙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是防沙治沙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和认真执行行政领导防沙治沙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制度,把防沙治沙的年度目标和任期目标纳入沙区各级政府的政绩考核范围,作为沙区和谐社会和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沙区县级以上政府要坚持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防沙治沙工作情况,自觉接受监督。要加强防沙治沙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关心和帮助解决沙区基层干部生活困难,对长期在重点沙区县及基层治沙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级晋升、技术职务聘任及其子女上学等方面给予优惠。省林业厅要切实担负起全省防沙治沙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的责任,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沙治沙工作。

25.广泛发动社会各界关心和支持防沙治沙事业。大力开展防沙治沙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生态保护意识。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开展群众性防沙治沙的新机制、新办法,引导沙区群众积极参与防沙治沙。充分发挥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以及工会、妇联、共青团和其他社会团体在防沙治沙中的重要作用,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支持和关心防沙治沙事业。沙区各级政府要对在防沙治沙事业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予以重奖。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二月八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意见

冀政〔2012〕18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改善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建设生态宜居城市为目标,以创建园林城市为抓手,坚持生态优先、以人为本,统一规划、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群众参与,专业绿化和社会绿化相结合的原则,突出特色,统筹推进,积极构建总量适宜、分布合理、植物多样、景观优美、环境良好的生态系统,为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提供有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到2015年,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1%,绿地率达到36%,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2平方米,省级以上园林县城比例达到60%。

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4%,绿地率达到39%,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2.8平方米,省级以上园林县城总数达到70%,基本形成冀东园林城市群、环首都园林城市群、环省会园林城市群、冀南园林城市群和沿海园林城市带。

二、统筹推进城市园林绿化各项工作

(一)提高园林绿化规划设计水平。要进一步提升园林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水平,聘请高水平规划编制单位参与编制,体现地域自然和文化特色,增强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可操作性;加快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进度,按规定标准划定绿化用地面积,合理布局各类绿地。尚未编制绿地系统规划的市、县,要在2012年底前完成编制,实现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全覆盖。已经编制的,但尚不符合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园林城市创建要求的,要进行重新审视和修编。批准后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要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严格实施。要定期利用卫星遥感普查方式对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调查,摸清绿地分布现状和基础数据。

(二)高标准搞好新城区绿化建设。城市新区建设要按照绿色低碳、生态宜居的总体要求,以区域园林化为发展方向,充分利用自然人文条件,高水平搞好园林绿化规划设计,大规模建设城市公园绿地、山坡林地、河湖水系、生态湿地、绿道绿廊,构建以生态绿色为基调,内外衔接、城郊一体的园林绿化体系和风景游览体系。

(三)加强城市公园绿地建设。要按照公园服务半径的要求,合理规划建设各类公园、游园和街头绿地,保证居民出行500米有公园绿地。要利用近郊风景林地和自然资源,建设郊野公园、森林公园、乡村公园。要结合城市防灾避险需要,在公园绿地内科学规划设置紧急避险绿地和绿色疏散通道。到2015年,要做到大、中、小公园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管理精细、环境优美,有效缓解城市“热岛效应”。

(四)加强社区和单位庭院绿化建设。要按照新建小区和单位的附属绿地面积不低于30%,老居住区附属绿地面积不低于25%的要求,大力加强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建设。完善建设项目附属绿地的审查和验收制度,做到工程建设与绿地建设同步设计、施工和验收,对未达标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征收绿化补偿费,实行易地建绿。要加大林荫停车场建设力度,到2015年,林荫停车场推广率达到50%以上。

(五)加强城市道路绿化建设。要按照生态化、林荫化、景观化的要求,高标准做好城市出入口、车站、广场、重要节点,城市主要道路、迎宾线、出入口、铁路沿线等重点区域和重要地段绿化,增加层次感和厚重感。新建、改建道路绿化要达到规定标准,非机动车道和人行便道要做到林荫化。到2015年,城市道路绿化达标率要达到70%。

(六)加大立体绿化建设力度。要分类制定和实施建筑屋顶绿化和垂直绿化强制性政策,积极推进城市空间立体绿化建设,丰富屋顶绿化的休闲和服务功能。各地建筑层数少于12层的公共建筑,在符合建筑规范、满足建筑安全要求的前提下,要大力推行屋顶绿化;对城市建筑立面、阳台、护栏,立交桥、高架桥等构筑物,要因地制宜地开展垂直绿化等立体绿化,努力增加绿量,提高城市景观效果。

(七)加快城镇绿道绿廊建设。要按照统一规划,统筹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结合城市水系、道路、公园等规划建设城镇绿道绿廊体系,合理设置以驿站为核心的服务设施,设置绿道绿廊统一标志,形成串联成网的线形绿色开敞空间和运动休闲慢行系统。到2015年,各地河湖水系、风景名胜区、公园绿地、自然保护区、历史古迹等区域基本实现绿道绿廊全面贯通。

(八)加强城市水环境整治和水景观建设。坚持塑造城市特色与滨水游憩功能相结合的原则,做好城市滨水文化、休闲产业、园林绿地、水体保护等专项规划。对水系周边及两岸进行高标准的绿化美化,对线性单调、生硬的硬质驳岸,进行艺术化和生态化改造。到2015年,各地要建成一批高标准的集防洪、景观、生态、人文于一体的滨水生态景观走廊;水体岸线自然化率、河道绿化普及率均达到60%以上。加强城区水系管理,栽植适合本地生长的水生植物,增强水系自我修复能力,定期对河道进行疏浚、清淤、清理,保持水域和水质清洁。

(九)着力城市生态绿色屏障建设。要充分利用城市外围的山体、丘陵、荒地、滩涂、受损弃置地等场地,建设大范围的城郊绿地、风景林地;在城市外环路、防洪堤、城乡结合部等部位,建设宽100米以上的环城生态林带,构建科学合理的城市生态格局,保障城市生态安全。加强生产绿地建设,加快苗木、花卉产业基地建设,大力扶持民营苗圃基地建设,到2015年,生产绿地面积达到建成区面积的2%以上,苗木自给率达到85%以上。

(十)加大城镇古树名木保护力度。要对全省城镇古树名木进行普查、鉴定、信息建档、挂牌保护,建立保护管理责任制,落实保护管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确保每株古树名木纳入管理范畴。到2015年,形成健全的古树名木保护制度和管理技术规范,实现古树名木的分级保护和常态化监管。

(十一)加强园林文化建设。充分利用本地自然和历史文化资源,规划建设具有地域特色的历史文化、遗址、雕塑、民俗等各类主题公园,实现园林绿化建设与文化建设有机融合。把园林建筑、雕塑小品建设作为园林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在公园、广场、街头绿地内规划建设展示地域人文历史的雕塑、小品,打造展现城市文化特色的亮点。要广泛开展“十佳公园”、“星级公园”创建活动,不断丰富公园内容,提升公园管理水平。

(十二)推进节约型园林绿化建设。加强乡土树种和适生地被植物应用工作,提倡优先使用地域特色鲜明的乡土树种,提高应用比例。加强节水型园林绿化技术应用工作,公园绿地、广场、新建小区都要建设雨水和中水利用系统,城市景观用水、园林绿化用水,要推广使用雨水、中水,降低单位绿地耗水量。

(十三)深化园林行业改革。按照“政企分开、事企分开、管养分开”的原则,进一步加快城市园林行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健全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推行园林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实行绿地分类分级管理制度,制定养护管理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建立监督考评、奖励惩罚机制。绿地养护、树木整形修剪、病虫害防治、清洁卫生等经营性项目,要通过公开招标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专业养护管理单位,实现养护管理工作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

(十四)提高园林绿化管理水平。要严格实施“绿线”和“绿色图章”审批制度,划定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绿线范围内的园林绿化建设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严禁进行开发建设。2012年底前所有县级以上城市都要完成“绿线”划定工作,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加强对现有绿化的保护,严肃查处违法占绿、毁绿行为。临时占用城市绿地,修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等,必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移植或砍伐城市树木超过100株以上的,须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要加快数字园林建设,提升园林绿化管理水平。

(十五)加强小城镇园林绿化建设。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切实加强城镇绿化建设。深化城镇总体规划中园林绿化规划内容,明确城镇绿化用地、布局和近期建设重点,指导城镇园林绿化工作。因地制宜开展城镇绿化,加强公园、游园建设,以乡土树种为主,做到适地适树和适度规模,体现当地文化特色。积极开展园林城镇创建活动,以点带面,全面提升城镇园林绿化水平。

三、主要保障措施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级政府要把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作为重要职责,切实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深入推进园林城市、生态园林城市创建工作。各级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先进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大力提升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水平。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财政、林业、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共同推动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

(二)保障资金投入。各地要以政府投入为主,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资金纳入城市公共财政支出范围,稳定经费渠道,逐年增加投入,保证工作需要。拓宽资金投入渠道,建立稳定、多元化的筹资机制,广泛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园林绿化建设管理领域。

(三)加强队伍建设。加大培训力度,通过邀请知名专家讲座、与专业院校合作等方式,加强对业务骨干的培训和轮训,大力提升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整体素质;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科研机构建设,加大专业人才引进力度,着力充实全省园林绿化专业人员队伍,推动科技创新,满足园林绿化行业发展需求。

(四)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园林绿化的重要意义,增强生态意识、环境意识和绿化意识,形成全社会关注绿化、建设绿化、爱护绿化的良好氛围。在各级绿化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积极组织城镇居民参加义务植树活动,开展认建、认养绿地活动。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保障苗木供给,提高植树成活率。

(五)强化监督考核。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加强对各地园林绿化建设的监督考核,定期对各地绿地系统规划的执行情况、园林绿化建设和古树名木保护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利用遥感技术等先进手段,不定期开展普查、监测和评估,客观评价各地园林绿化工作,确保城市园林绿化的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河北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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