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 | 发文字号 | 冀政[2006]4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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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河北省政府办公厅 | 发布日期 | 2009年06月11日 |
文件全文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中小企业特别是规模以下企业是经济发展最具活力的增长点,在拉动经济增长、吸纳社会就业、为大企业配套、满足市场多样化需求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规模以下企业更快更好发展,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措施的同时,提出如下意见。
一、放宽市场准入
允许中小企业进入法律法规未禁止的所有行业和领域,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擅自设置限制条件。对国家限制的行业和领域,只要符合规定的条件和标准,鼓励中小企业进入。中小企业注册资本最低为3万元,申办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分期缴足,公司全体股东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鼓励支持投资人申办一人有限公司。出资人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让土地使用权、高新技术成果等形式出资。非货币形式出资作价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由原来的20%提高到70%。凡持有合法有效房地产证明文件,并符合消防、安全、卫生、环保和城市规划要求的房屋,均可作为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登记。
二、鼓励扶持创业
各级政府要把全民创业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强力推进全民创业行动,激活全民创业资本,鼓励城乡群众不拘形式、类型、规模,自主创业,努力提高进入市场的能力和创业致富水平。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和转业、退伍军人创办中小企业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或有关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减征、免征所得税等有关税费。对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创办中小企业的,给予合理经济补偿,其中工龄达到20年的,经批准可以参照提前退休的工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高等院校以及其他事业单位科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的,可以保留公职2年,工龄连续计算。对农民创业发展特色农业、农产品加工业和各种非农产业的,除经主管税务机关或有关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减征、免征所得税等税费外,政府有关部门应给予适当补贴。支持建立创业辅导基地,为创业者和中小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开展创业辅导服务。2006年全省建成100个创业辅导基地;到2007年全省所有县 (市、区)都要建立创业辅导基地。中小企业可以依法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设立企业,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取得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权。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创业辅导基地建设的供地力度,为无力单独用地建厂的中小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所。鼓励中小企业使用存量土地,凡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的,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或调整租金。利用闲置土地和未利用土地的,在政策允许范围内保证中小企业用地。
三、推动技术创新
采取政府扶持、社会资助、企业投入为主的方式,到2010年建设100个公共技术服务平台、50个产学研合作服务平台,满足企业技术和服务需求,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可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扶持政策。中小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可按其实际发生额的1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在5年内结转抵扣。中小企业投资开发的项目,属于国家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鼓励发展的,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按照国家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中小企业技术改造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可按照国家规定以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中小企业在科技成果引进、转化及生产过程中,技术开发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计入管理费用,不受比例限制。科技型企业支付引进科技人员的报酬,可以按实列作技术开发费用。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以及为大企业产品配套的技术改造项目,可以享受贷款贴息政策。中小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用于技术进步的专项资金,应当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予以支持。中小企业申报国内外专利的,有关部门应给予辅导并可以给予资金支持。
实施中小企业上网工程,鼓励中小企业建立网站。县级以上财政预算安排的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应当安排一定比例支持中小企业,引导企业运用信息技术改造业务流程,改善经营管理,拓展对外联络,开展电子商务,提高企业信息化水平,提高企业的信息获得能力和信息开发能力。
四、引导企业集聚
鼓励企业向城镇集聚、产业向集群集聚。开展特色产业园区评价工作,对园区内特色产业营业收入占园区营业收入80%以上、年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的园区,由省中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认为特色产业园区,政府有关部门在土地供给、项目安排、资金扶持等方面给予支持。
重点培育发展一批中小企业产业集群,到2010年全省培育发展年营业收入超100亿元的产业集群15个,超50亿元的产业集群50个,产业集群经济总量占全省县域经济总量的55%以上。争取每个县 (市、区)培育1个规模较大的产业集群,全省重点培育50个产业集群。
五、推进市场开拓
政府采购应当优先安排向中小企业购买产品或者服务。有关部门应支持、指导中小企业改造、重组企业物流源,鼓励、引导民间资金投资建立区域性商品交易中心和行业性产品购销中心,为中小企业提供产品交易服务。组织中小企业参加多种形式的境内外产品展销、经贸洽谈、招商引资和经贸考察活动,加强与东南沿海发达省份及港澳台和国内外大公司、大集团的合作,积极融入其生产、销售链条,加快发展。帮助中小企业开展网上产品展览、电子商务等交易活动,促进其产品的市场化、国际化。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开展自营进出口业务,财政安排的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要向中小企业倾斜。支持中小企业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国际标准认证。对取得认证的企业,给予便捷通关待遇。加快实施 “走出去”战略,鼓励中小企业到境外投资办厂,从事资源开发、加工贸易和服务贸易,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有关部门在财政资金、银行贷款、风险保函、企业用汇、出口退税等方面给予扶持。
六、加强资金支持
省、市、县财政应设立专项资金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各级财政用于扶持企业发展的其他各项资金,应确定并逐步提高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比例。省级财政安排的省级中小企业担保风险补偿资金适当提高对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的担保补偿比率。省级财政安排的银行对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重点用于成长性强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对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市场潜力较大或与大企业形成稳定配套协作关系的中小企业,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给予贷款贴息支持。各金融机构要改善金融服务,建立健全相关机构,制定科学合理的信用评级办法,完善授信管理,下放贷款审批权限,提高审贷效率,强化金融创新,开发业务品种,提高贷款比重,满足中小企业多样化的金融需求。定期开展银企、银保对接活动,充分利用政策性银行贷款,积极引导商业银行信贷投向,使更多的中小企业获得银行贷款支持。有关部门应鼓励支持中小企业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以及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融资方式筹集资金,拓宽直接融资渠道。
加快省、市、县三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各级财政要安排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用于担保机构建立、风险补偿和补贴。鼓励企业出资、民间资本和境外资本投资建立商业性信用担保机构和企业间互助性担保机构,扩大担保资金规模。2006年,全省担保资金总量力争达到50亿元,到2010年,力争达到100亿元,贷款担保责任余额争取达到500亿元,担保放大倍数达到5倍。实力较强、信用优良的担保机 构 担 保 放 大 倍 数 争 取 达 到8"para" label-module="para">
七、强化指导服务
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抓住机遇,根据市场需求改善生产经营,谋划项目发展,实现企业扩张,促进中小企业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选择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技术优势和竞争优势、有良好成长性的企业,予以重点指导和扶持,培育一批“小巨人”,扶持一批企业做强做大。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政府资助建立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向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应当免费或者降低收费标准。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和各类社会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信息咨询、市场营销、投资融资、产权交易、技术支持、产品开发、人才引进、人员培训、对外合作和法律咨询等服务。针对中小企业的特点和实际需求,加大以财政资助为主的培训工作力度。加快河北省中小企业远程教育培训工程建设,建立省、市、县和企业四级培训网络。有关部门应为中小企业在员工户籍、社会保险等方面提供政策咨询和相关服务。
八、保护企业权益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不得干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任意设置行政处罚和行政限制,不得滥用自由裁量权。规范行政收费行为,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收费项目外,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均不得擅自设立行政性收费项目。对收费项目、标准范围和依据进行公示、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一般按收费标准的下限收取,并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收据。规范检查和检验行为,执行法定程序,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对中小企业及其产品进行检查检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中小企业提供各种赞助或接受有偿服务,不得强制中小企业加入各种协会,不得摊派订购报刊杂志。推进省、市、县三级民营经济法律服务组织建设,设立法律服务热线,建立网上法律咨询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法规政策信息和法律咨询服务。中小企业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时,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给予适当救助。
九、加强组织领导
各设区市、县 (市、区)政府要把中小企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订年度工作目标和中、长期发展规划,落实扶持措施,加快中小企业发展。各县 (市、区)要明确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充实人员,保障经费,增强功能,抓好区域内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省中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省统计部门,建立健全中小企业及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统计监测体系,定期反映中小企业及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发展运行状况。建立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和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调度、研究重大问题,促进重点工作的落实。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责任考核,开展督导检查,推进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
二○○六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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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云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 (云政发 [2006]192 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 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 意见》 (国发 [2005]3 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我省中小企业信用 担保体系建设, 营造中小企业良好融资环境, 解决中小企业融资 难问题,增强中小企业整体竞争实力, 加快我省中小企业发展速 度,现就加快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重要性 中小企业是推动我省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在促进经济增长 和财政增收、调整经济结构、加快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解决就 业、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建设中小企业信用担 保体系,是优化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突破中小企业融资“瓶颈” 限制,提高中小企业
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促进快递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国务院出台的第一部全面指导快递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提出了促进快递业发展的总体要求、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
《意见》指出,快递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流通方式转型、促进消费升级的现代化先导性产业,在降低流通成本、支撑电子商务、服务生产生活、扩大就业渠道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意见》要求,坚持市场主导、安全为基、创新驱动、协同发展的原则,以解决制约快递业发展的突出问题为导向,以“互联网+”快递为发展方向,培育壮大市场主体,融入并衔接综合交通体系,扩展服务网络惠及范围,保障寄递渠道安全,促进行业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寄递需求,更好服务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意见》提出,到2020年,快递市场规模稳居世界首位,基本实现乡乡有网点、村村通快递,快递年业务量达到500亿件,年业务收入达到8000亿元;建设一批辐射国内外的航空快递货运枢纽,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骨干快递企业;国内重点城市间实现48小时送达,国际快递服务通达范围更广、速度更快,服务满意度稳步提高;年均新增就业岗位约20万个,全年支撑网络零售交易额突破10万亿元,日均服务用户2.7亿人次以上,基本建成普惠城乡、技术先进、服务优质、安全高效、绿色节能的快递服务体系,形成覆盖全国、联通国际的服务网络。
《意见》围绕培育壮大快递企业、推进“互联网+”快递、构建完善服务网络、衔接综合交通体系、加强行业安全监管等5项重点任务,从深入推进简政放权、优化快递市场环境、健全法规规划体系、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改进快递车辆管理、建设专业人才队伍等6个方面提出了34项政策措施。
《意见》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加大支持力度,为快递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出台有针对性的支持措施并认真抓好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措施。
名 称:建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平台建设和促进工业生产性投入的若干意见 |
法规分类: 区县规范 |
实施日期:2009-3-20 |
时 效 性:有效 |
正文: 杭府法备告[2009]11号 建德市人民政府: 你府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建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平台建设和促进工业生产性投入的若干意见》(建政〔2009〕2号)已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予以备案。 特此答复。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00九年三月二十日 建德市人民政府文件 建政〔2009〕2号 建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平台建设和 促进工业生产性投入的若干意见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实施“工业强市”战略,大力推进工业平台建设,促进工业生产性投入,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开征求《关于促进地热能开发利用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促进我国地热能开发利用,国家能源局组织有关单位研究起草了《关于促进地热能开发利用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4月15日至5月15日。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建议,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形式反馈至我局新能源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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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关于促进地热能开发利用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21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