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通知 | 政府机构 |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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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通知
(1992年9月26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治理整顿期间所发文件的通知》(国办发〔199 2〕15号)精神,现对省政府暨办公厅一九八九年至一九九一年所发出的“冀政” 和“冀政办”文件进行了清理。经省政府研究确定,废止下列文件,请立即停止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经委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冀政 〔1989〕20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经委、经研中心关于调整我省工业经济结构意见的 通知》(冀政〔1989〕33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业厅关于加强对个体商贩管理工 作报告的通知》(冀政〔1989〕35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发〔1989〕12号文件的通知》(冀政〔1989〕37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交通运输建设和安全工作规划的报告》(冀政〔1989〕45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1989〕30号文件加强有色金属管理的 通知》(冀政〔1989〕64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粮食管理做好粮食工作的决定》(冀政〔1989〕 66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全省必保和重点支持的工业企业名单的通知》(冀政 〔1990〕27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物价控制目标的通知》(冀政〔1990〕92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经委等五部门关于火柴等六种生活必需品产 销计划和供应办法意见的通知》(冀政办〔1989〕1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领导小组、国家计 委关于严格控制一九八九年新开工项目的通知》(冀政办〔1989〕5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专业技术干部在农村的家属迁往 城镇并由国家供应商品粮问题的通知》(冀政办〔1989〕10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协办关于河北省经济技术协作工作会议纪要 的通知》(冀政办〔1989〕12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报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政办〔1989〕 26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民银行等五部门关于开展清资挖潜搞好“五 清”工作报告的通知》(冀政办〔1989〕38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部分企业停产半停产及其职工停工待工情况的报 告》(冀政办〔1990〕7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经委等八部门关于加强我省自行车市场宏观 调控意见的通知》(冀政办〔1990〕23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华北制药厂等二十二家企业及省冶金企业集团公 司二十六家企业奖金发放问题的通知》(冀政办〔1990〕24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小氮肥技术改造发展基金的通知》(冀政办 〔1990〕25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纺织工业发展基金的通知》(冀政办〔1990〕30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冀政办〔1991〕13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进一步增强大中型企业活力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冀政办〔1991〕19号)。
【发布单位】河北省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2-09-26
【生效日期】1992-09-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谁有《河北省人民政府废止和宣布失效29件省政府规章目录》,省政府令〔2010〕第9号,谢谢!!
虽然不是《河北省人民政府废止和宣布失效29件省政府规章目录》但是我有《印章治安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印章社会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那些废止项目,并没有废止,你去节能定额里,就能找到了。
洪湖好吗?当地政府部门都不上网吗?他们都是在家里上班吗?不要出门的吗?看不到洪湖南滨大楼出了这么多骗子公司吗?耳朵也听不到吗?还是每天都在哪里和他们一起吃饭喝酒?洪湖政府办公室是不是木有人上班了?我都...
A thesis submitted to XXX in partial fulfillment of the requirement for the degree of Master of Engineering 【法规名称】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 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冀政办〔 2010〕4号 【颁布时间】 2010-3-4 【实施日期】 2010-3-4 【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 (市、区 )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 (国办 发〔2010〕15号 )和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 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 管理规定的通 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已经省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 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 12月 17日 河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提高其自防自救能 力,预防和减少重特大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河北省消 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 防消结合的方针, 坚 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火灾高危单位是指一旦发生火灾容易造成重大人 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社会影响的单位、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
《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02年2月2日市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二○○二年二月九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法规文件清理的工作部署,经清理,我部决定废止部分文件,现将废止的文件目录予以公布。本决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废止的文件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5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废止的文件目录
序号 | 文号 | 文件名称 |
1 | 建科〔2004〕174号 | 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 |
2 | 建科〔2010〕90号 | 关于切实加强政府办公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 |
3 | 建科〔2011〕194号 | 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 “十二五 ”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4 | 建办科〔2012〕47号 | 关于加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和备案工作的通知 |
5 | 建办法函〔2002〕342号 | 关于对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
6 | 建法〔2005〕144号 | 关于印发《建设部机关政务公开工作规程》的通知 |
7 | 建法函〔2009〕122号 | 关于对《房屋登记办法》有关条款适用问题的复函 |
8 | 建法函〔2013〕33号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房屋登记办法》有关条款适用问题的函 |
9 | 建法函〔2012〕102号 | 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 |
10 | 建房〔1997〕18号 | 关于军队房改售房权属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
11 | 建城公字〔 2000〕第 5号 | 关于印发《改善中国城市交通与环境问题的建议书》的通知 |
12 | 建城交字〔 1998〕 06号 | 关于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有关问题的函 |
13 | 〔 98〕建城交字第 31号 | 关于对城市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转让问题的复函 |
14 | 建城电〔 2003〕 14号 | 关于确保城市公共交通正常营运的紧急通知 |
15 | 建城函〔 2006〕 143号 | 建设部关于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 |
16 | 建办城〔 2007〕 34号 | 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已于2015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25号)及《天津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财税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津财法〔2014〕61号)的有关规定,天津市财政局对以市财政局名义制定的政府采购类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梳理。经审核,下列文件与《实施条例》的规定不符,决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予以废止。
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采〔2011〕11号)
二、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货物项目服务因素评审内容的通知(津财采〔2013〕44号)
三、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我市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财采〔2014〕11号)
各单位不得将上述文件继续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的依据使用,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