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建设项目的林业技术推广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地方各级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重视林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林业技术推广机构和队伍保持稳定。
(二)林业技术推广机构由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垂直管理,单独建站;市、县级机构要求独立法人;县、乡级机构人员编制不低于省编办、农业厅、水利厅、省林业局《关于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市、县(市、区)种子管理和技术支持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标准的指导意见(试行)》(冀机编办〔2007〕92号)文件规定的定编标准;人员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三)林业技术推广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80%。
(四)林业技术推广职能作用发挥较好。
(五)有站办示范基地或示范点。
各设区市林业局: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2006]30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冀政[2006]110号)下发后,各级政府对林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投资力度逐年加大。为加强林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规范对体系建设项目管理,特制定《河北省林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请各有关项目单位参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河北省林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按照新时期林业的发展思路,林业技术推广机构承担的任务更加繁重而艰巨,为使其更好地履行所担负的职责,国家、省均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林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为加强对项目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市、县级林业技术推广机构要求达到以下标准:
1.办公场所。有独立的办公场所,站容站貌整洁美观,站牌醒目。
2.人员编制和素质要求。人员编制符合冀机编办〔2007〕92号文件要求,同时在编人员80%以上为专业技术人员并达到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知识结构优化,年龄结构合理。
3.职能作用。充分发挥其参与制定本区域林业技术推广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所辖区域内关键性林业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及适用技术的组装集成与推广,组织推广林业标准化生产和林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检测、监测与强制性检验等公益性职能。
4.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办事高效,站务公开。
5.办公自动化。配备微机、多功能一体机、数码相机、投影仪等办公设备和技术培训设备,档案实行微机化管理,实现办公自动化。
(二)基层林业工作站要求达到以下标准:
1.办公场所。有独立的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站容站貌整洁美观,庭院绿化美化,站牌醒目。
2.人员编制和素质要求。人员编制符合冀机编办〔2007〕92号文件要求,同时在编人员80%以上为专业技术人员并达到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45(含45)岁以下人员60%达到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知识结构优化,年龄结构合理,全员持证上岗。
3.职能作用。本着“突出重点,体现特色”的原则,在政策宣传、资源管护、林政执法、生产组织、科技推广和社会化服务等方面充分发挥中央和省林业《决定》赋予的各项职能作用。
4.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办事高效,站务公开,主要制度、图、表张榜上墙。
5.办公自动化。配备微机、多功能一体机等办公设备,森林资源档案实行微机化管理,实现办公自动化。
6.交通工具。配备机动交通工具。
7.工作器械。配备必要的森林资源调查、野生动植物保护、森林防火、林木病虫害防治、林业科技推广等项工作的仪器设备。
8.试验示范基地:每站配备不少于50亩的试验示范基地,以承担主要品种的试验示范、主要病害监测预报、技术指导等任务。要保证场地的成方连片。土地的来源可以通过政府划拨或租赁。
9.“双文明”建设。树立“勤、廉、严、实”的工作作风,在当地“双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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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考试 1、取得工程技术、工程经济或工程管理类专业大专学历,从事投资建设项目专业管理工作满10年。 2、取得工程技术、工程经济或工程...
管理主体不同。建设项目的管理主体是建设单位,而设计项目的管理主体是设计单位,施工项目的管理主体是施工单位。
(一)项目的确定。项目采取逐级申报的方式上报省总站。申报材料包括申报表、林业技术推广机构建设基本情况、目前林业技术推广等职能作用发挥情况。省总站将对各地上报材料进行严格的筛选和评审,经审核被确定为项目承建单位的,由所在市组织制定项目实施方案。
(二)项目验收。省总站将于项目建设完成后组织对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市、县级林业技术推广机构建设项目检查验收内容包括办公场所、人员编制和素质要求、职能作用、内部管理、办公自动化等5个方面;基层林业工作站建设项目检查验收内容包括建设资金、办公场所、人员编制和素质要求、职能作用、内部管理、办公自动化、交通工具、工作器械、试验示范基地、“双文明”建设等10个方面。
(一)加强领导。承担项目建设任务的单位,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要明确专门的机构或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以使建设工作落到实处。
(二)政策扶持。在项目建设用地和基地的划拨、人员的编制和待遇等方面,各级主管部门应给予必要的优惠政策。
(三)加强管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定期进行检查、指导和督促,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同时,对照《实施方案》进行实施成效评价,并将结果上报省总站。
省总站将对项目的建设实施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对项目建设达不到《实施方案》要求的限期进行整改;对挤占、截留、挪用项目建设投资的,将取消其项目建设资格。
(四)总结推广经验。承担项目建设任务的单位要及时总结经验,供各地借鉴。省总站将总结各区域不同类型的成功经验,在全省进行推广,以促进全省林业技术推广工作快速健康发展。 2100433B
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提高 建设项目质量和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 全资及控股公司所有新建、 改扩建、技改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 建设项目按投资金额分类: 投资额< 300 万元为小型项目; 300≤投资额<3000 万元为中型项目; 投资额≥3000 万元为大型项目。 第四条 项目管理实行总部、 建设工程项目部 (项目法人或项 目指挥部,以下简称项目部)二级管理。 (一)公司发展投资部是大中型项目管理的责任部门。 主要 负责: 1.大中型项目的可研评审、初步设计评审、概算审查、实 施过程监督和检查、工程结算审核、竣工验收和项目后评价。 2.大中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主机设备(单台设备 金额超 50 万元)、土建及设备安装施工(金额超 100 万元)及 —2— 项目总承包招标的组织或委托工
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1) 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暂行 ) (冀法审[ 2007]8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管理程序和建 设行为,确保河道防洪安全, 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水利部和国家计 划委员会《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利部《关于海 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道(包括滩地、淀泊、水库、人工水道、行 洪区、蓄滞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非防洪 水利工程建设及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管道、缆 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
林业生态体系建设、林业产业体系建设、林业文化体系建设的总称。
节约型校园节能监管体系建设示范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确保节约型校园节能监管体系建设示范项目的建设效果,规范指导验收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到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教育部组织的节约型校园节能监管体系建设示范项目的验收。
第三条 验收依据:
(一)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科〔2007〕245号)
(二)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7〕558号)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 教育部《关于推进高等学校节约型校园建设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节能节水工作的意见》(建科〔2008〕90号)
(四)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财建〔2011〕207号)
(五)住房城乡建设部 教育部《高等学校节约型校园建设管理与技术导则》(试行)(建科〔2008〕89号)
(六)住房城乡建设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校园建筑节能监管系统建设技术导则》及有关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科〔2009〕163号)
第四条 验收条件:
(一)完成示范项目批复文件中规定的建设内容,并由建设单位完成自查自验;
(二)对按监测50栋建筑核定补助资金的高校,能耗及水耗监测计量点数总和不得低于1000个(不包括学生宿舍和家属区),对按监测50栋以下建筑核定补助资金的高校,平均每栋建筑能耗水耗监测计量点数不得低于20个;
(三)完成数据中心机房建设、服务器和存储设备安装,能够正常接收建筑能耗水耗计量数据和进行统计分析并上传数据;
(四)符合《高等学校校园建筑节能监管系统建设技术导则》(建科〔2009〕163号)要求;
(五)能耗水耗监测设备连续运行2个月以上,数据采集传输真实、可靠、稳定;
(六)中央财政资金的使用及管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七)节约型校园建设相关资料齐全。
第五条 验收内容:
(一)校园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情况;
(二)数据中心建设情况;
(三)平台软件功能情况;
(四)能耗水耗监测情况;
(五)配套制度建设情况;
(六)节能节水效果。
第六条 中央部委直属高校节能监管体系示范项目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会同教育部发展规划司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地方高校节能监管体系示范项目由当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第七条 高校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后应组织自检,确定达到验收条件后,中央部委直属高校直接向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教育部发展规划司提交验收申请和验收报告,地方高校向学校所在地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和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施方案及技术要点;
(二)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包括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以及各级计量监测的建筑栋数、建筑面积和监测点数等;
(三)节约型校园相关制度建设情况;
(四)能耗水耗监测平台运行维护情况;
(五)建设过程相关文件及资金使用情况;
(六)效果自评估情况。
第八条 验收主管部门收到验收申请后,对提供的资料进行核查,确认具备验收条件后,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第九条 验收专家组成应包含:不少于2名信息专业的专家,不少于3名从事建筑节能或高校后勤管理相关工作的专家。
第十条 验收程序:
(一)测试监测平台软件功能,形成系统测试报告;
(二)听取建设、运行情况及节能节水效果汇报;
(三)查阅制度建设、工程建设相关文件及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四)检查数据中心和节能节水监测设备安装现场情况;
(五)专家组形成验收结论。
第十一条 对验收合格的地方高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应填写《节约型校园节能监管体系建设示范项目验收备案表》,连同验收意见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备案。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会同教育部发展规划司组织专家对已验收通过的地方节约型校园监管体系示范项目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检,对全部节约型校园监管体系示范项目运行维护情况进行定期抽查。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教育部发展规划司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节约型校园节能监管平台功能测试报告(略)
2.节约型校园节能监管体系建设示范项目验收备案表(略) 2100433B
河北省林业工程项目管理中心(省林业厅“三北”防护林建设办公室、省首都周围绿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处级,编制30名,位于石家庄市城角街,主要职责是:负责全省防沙治沙、退耕还林、“三北”防护林工程的组织实施和管理,指导地方工程规划、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负责县级实施方案的审批,并组织对工程的检查验收。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