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称 | 湖北省理晟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成立时间 | 2019年07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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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部地点 | 当阳市玉阳办事处熊家山路8号(龙城帝景12栋1单元) |
简介:湖北中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是由国家建设部审定的具有甲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乙级工程造价咨询资质、乙级政府采购代理资格和丙级工程咨询资质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主要从事1、各类建设工程的建筑方案、勘察...
一家可以算的上中高端的建设装饰公司吧,有空可以去这家看看具体怎么样,他们也可以做整装和基装的,但是他们家的材料和设计确实都是有些贵的,个人建议,如果不是土豪级别,或者装修预算比较多的,还是建议看看别的...
湖北住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初创于八十年代初,二00二年六月经改制成为有限公司,具有国家商务部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是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会员单位,中国中日研修生协力机构成员。以质量求...
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集高速公路建设、施工、管理、投资于一体的大、中型企业集团,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和隧道、市政二级资质及各类公路养护资质的单位。公司主要承建各等级公路、大型桥梁及施工技术接近的大型土木工程建设和投资项目:现有职工1800人,其中,中高级职称人员396人:下辖12家控股子公司;拥有施工相匹配的国内外较先进的机械设备1200台,套;总资产9.7亿元。
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集高速公路建设、施工、管理、投资于一体的大、中型企业集团,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和隧道、市政二级资质及各类公路养护资质的单位。公司主要承建各等级公路、大型桥梁及施工技术接近的大型土木工程建设和投资项目:现有职工1800人,其中,中高级职称人员396人:下辖12家控股子公司:拥有施工相匹配的国内外较先进的机械设备1200台/套:总资产9.7亿元。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提高建设工程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工程监理企业(以下简称监理企业)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在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以下简称监理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标准和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对本专业建设工程的监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和本省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城市规划区内开发建设的住宅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在本省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应当依法取得资质等级证书,并建立企业信用档案。
省外监理企业进鄂承接建设工程监理业务,应当办理备tyle="TEXT-INDENT: 26.6pt; LINE-HEIGHT: 160%; mso-char-indent-count: 1.9">第八条 在本省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的人员,应当是注册监理工程师或专业工程监理人员。
注册监理工程师必须持有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专业工程监理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的资格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监理企业必须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建设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合同约定、存在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隐患的,有权要求承包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承包单位停止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承包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监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二)与建设单位串通投标或者与其他工程监理企业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
(三)与被监理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或其他有关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损害国家或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五)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六)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七)将承揽的监理业务转包;
(八)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市场正常秩序;
(九)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十)与建设工程的承包单位或者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经营性服务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和规范的行为。
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监理业务;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商业秘密;
(四)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
(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
(六)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企业进行建设工程监理。
建设单位与受委托的监理企业应当签订监理合同。监理合同参照国家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委托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将监理单位、监理内容、监理权限及项目监理机构组成人员名单,书面通知承包单位。
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理企业提供勘察、设计、施工、检测等必要的资料,为监理企业履行监理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
监理企业实施监理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组建项目监理机构,选派具有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
(二)编制监理规划并报送建设单位;按工程建设进度,分专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单位的开工报告,核查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等手续,审查承包单位及分包商资质、安全生产许可及其从业人员资格是否合法有效,签认承包单位选择的分包商;
(四)按照国家建设工程标准、监理规范,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报验审核、支付审批和指令文件等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
(五)组织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六)参与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监理意见;
(七)监理任务完成后,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建设监理档案资料;
(八)完成监理工作总结。
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在总监理工程师离开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指定一名现场代表代为行使总监理工程师的部分职权。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建设单位不得拨付工程款,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未经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承包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总监理工程师有权建议撤换不合格的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在监理合同范围内,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有关工程方面的指令,应当通过总监理工程师或者其指定的现场代表书面发布。承包单位对总监理工程师或者其指定的现场代表提出的有关工程问题,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给予答复。
建设单位发布的指令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委托合同的约定。
建设单位发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总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执行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对建设单位拒不改变其违法、违规指令的,总监理工程师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建设工程监理费计取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监理企业不得以降低监理服务收费为条件,采取恶意竞争的手段,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从事监理业务。
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本行政区域的工程监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将各责任主体的诚信行为进行记录存档并在公共媒体上予以公布。
县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本专业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已经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省外监理企业进鄂承接监理业务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监理企业有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一年内不得参与工程建设投标活动;情节严重的,两年内不得参与工程建设投标活动;已经中标的,中标无效。
监理企业有本办法第十条第(七)项行为的,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并要求执行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执行。
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或安全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行政监察部门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5%
据记者从湖北省住建厅获悉,该厅近日已正式下发通知要求各地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
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但在行业内,存在逾期不归还、拖延归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行为,造成建筑企业资金被占用,利润减少。
按2005年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其保证金比例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预留。新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统一规定了预留比例,并明确缺陷责任期限,从原来的指导期限6个月、12个月、24个月,调整为最长不超过2年。
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按照新规,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这些措施有利于帮助企业减少资金被占压的数量和时间。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试点市建委(建设局): 为适应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的需要,现将《湖北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省建设厅建筑管理处。 试行期间,各地要严格按照项目管理单位条件,作好初审上报工作,切实做到总量控制、择优推荐。
第一条 为深化我省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改革,加快与国际工程管理方式接轨,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按照建设部建市[2003]30号文《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指经省建设厅核准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企业)(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受建设工程项目法人(以下简称委托方)委托,依据国家和地方政府批准的项目文件,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按照合同约定,代表委托方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管理、服务。 第三条 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统一管理。 第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从业准则。
第五条 开展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业务的单位实行准入制度。 第六条 申请开展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业务的单位,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由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省建设厅核准备案领取《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核准证书》后,方可开展工作。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独立法人营业执照。 (二)单位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甲级建设工程监理资质; 2、一级以上(含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 3、甲级设计资质; 4、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管理制度。本办法试行前两年内已承担并完成3项项目管理合同价在4000万元以上的工程业务,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的单位(试行期间)。 (三)法人代表或者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单位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技术专业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会计职称,主要人员应具有执业资格证书。 (四)单位应具有项目管理的综合实力。建设工程管理、经济、技术人员不得少于40人,具有国家注册资格和高级技术专业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注册建造工程师(一级项目经理)、注册监理工程师各不少于3人,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2人,注册一级建筑师、注册一级结构工程师各不少于1人。 (五)具备广泛汇集技术专家资源的能力和社会信誉,有相关专业专家的支持。 第七条 申请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申请报告; (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申请表; (三)单位营业执照; (四)单位章程; (五)现有相关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六)单位法人代表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工作简历、任职文件、职称证书、注册证书、身份证等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七)长期合作的相关专业专家名单(有本人签字认可); (八)单位员工名册及其注册、职称证书、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九)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业绩证明(已开展过的相应业绩资料); (十)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的工作范围主要包括: (一)建设工程前期的咨询,组织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的编制或组织评估等。 (二)建设工程准备和设计阶段的管理,包括: 1、建设工程用地的征选和报批、动拆迁和工程项目外部配套工程的咨询和管理; 2、组织编制设计任务书; 3、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的招标; 4、组织工程方案、初步设计报审; 5、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优化; 6、组织工程施工图报审。 (三)工程建设实施、竣工和质量保证期阶段的管理,包括: 1、组织监理、施工、设备制造、材料供应等单位的招标、采购; 2、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制造、材料供应等相关单位的管理和协调; 3、受委托方的委托,对工程投资、质量、进度和安全生产进行控制,以及合同和文明施工管理; 4、组织工程联动试车; 5、按国家竣工验收备案制要求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和移交生产使用; 6、组织工程竣工结算和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7、项目生产试运行管理及评估; 8、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竣工档案资料移交; 9、工程质量保证期的管理; 10、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按委托方的授权和委托合同的约定,可承担第八条中全部或部分工作。
第十条 委托方可根据已领取《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核准证书》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信誉、业绩、工程技术、经济和管理人员的资历,以及工程项目管理大纲作为主要评定条件,择优选定建设项目管理单位,也可以采取招标的方式确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 第十一条 在同一建设工程项目上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不得与承担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施工承包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十二条 对于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具有相应监理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受委托方委托进行项目管理,委托方可不在另行委托工程监理,该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企业)依法行使监理权利,承担监理责任;没有相应监理资质的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企业)受委托方委托进行项目管理,委托方应当委托监理。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承担建设项目管理业务,应当与委托方签订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范围、内容、管理费计取、支付、违约责任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接受委托方的委托后,应根据合同约定及工程项目的特点,由本单位人员组成该项目管理机构,并书面告知委托方。在任命项目管理经理和有关工程管理人员组成工程项目管理机构时,应充分考虑工程管理、经济和工程技术人员数量及专业配套,并确保主要岗位人员专业技术职称和执业资格。 第十五条 项目管理经理应是具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经历的注册建造工程师(一级项目经理)、注册监理工程师、承担过投资总额3000万元以上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负责人。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实行项目管理经理负责制。项目管理经理在单位法人代表的授权内履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的合同义务,全面负责受委托的项目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应在委托方的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向委托方报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划,完成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并定期向委托方报告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情况。项目竣工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有关规定向委托方移交完整的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档案资料。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应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正确执行国家建设法规、规章和有关建设工程规范标准,公正维护委托方、参建各方的利益和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根据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承担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因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人员自身过失而造成委托方的经济损失,应向委托方赔偿,赔偿方法在委托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一条 如委托方要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对责任的赔偿超过该公司注册资金时,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应实施专业责任保险措施予以解决。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不承担以下责任: (一)委托方的项目决策责任。 (二)委托方的投资决策责任。 (三)不可抗力的风险责任。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不得在管理的建设工程项目上与设备制造和材料供应单位发生经营性隶属关系,也不得是这些单位的合伙经营者。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有偿的专业化管理活动,其酬金应根据受委托的工程项目规模、委托的范围、工程技术复杂程度和管理工作的深度等,由委托方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费应在建设工程管理费中单独列出。 全过程委托的项目,以工程总投资为基数按比例计取。试行期间的取值按照财政部财建[2002]394号文或建设部建标[1996]628号文中相应的管理费取费标准执行。 部分委托的,如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或组织招标、施工、监理、造价咨询等,由委托方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参照有关标准协商收取。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在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发挥其技术、经济和管理优势,优化设计,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加强投资控制管理,在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节省工程投资,或是委托方产生了效益,可从经委托方和法定的价格审定机构确认的工程节省投资额或效益总额中分成。具体分成方法和比例可由委托方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委托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七条 省建设厅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建立信誉档案,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对社会信誉差,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取消其管理资格。 第二十八条 委托方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如有争议,可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经协调仍有不同意见,可通过经济仲裁机构仲裁。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在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改革试点市试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4年 1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