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81802
【发布文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6号
【生效日期】1990-12-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湖北省节能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1990年12月16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节能监测,推动节能降耗工作,根据国务院《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境内所有使用煤炭、电力、燃油等能源的企、事业单位及机关、团体和个人,均应服从节能监测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能监测,是指按规定程序经批准的节能监测机构和省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委)委托的检验机构,依据国家及省有关节约能源的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测,对浪费能源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等活动的总称。
第二章 监测机构
第四条省经委负责全省节能监测的组织管理工作。节能监测的具体工作,由按规定的程序批准并取得节能监测资格的监测机构负责。
第五条省、地、市州现有的节能监测中心(站),经省经委会同省技术监督部门进行资格认证合格,发给节能监测资格证书后,方可开展节能监测工作。上述节能监测中心(站)为事业单位。
没有设置节能监测站的地、市及主要耗能行业的节能监测工作,由省经委委托有关检验机构负责。
第六条节能监测中心(站)的主要职责是: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实施监测,对能源利用不合理或浪费能源的单位提出改进意见;接受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委托,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合理用能的评价;开展节能监测技术咨询、研究和人员培训;参与本地区节能监测计划(规划)及节能监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制定等。
地、市、州现有节能监测站接受地区行署和市、州人民政府节能管理部门领导,业务上接受省节能监测中心指导。
第七条节能监测站的具体业务范围,由省经委根据国务院《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合理使用力量、发挥技术优势的原则确定。
第八条节能监测机构,应逐步配备与节能监测工作相适应的基本测试仪器设备。监测用车是节能监测专用设备,不得调作他用。
第三章 节能监测的实施
第九条节能监测的主要内容包括:检测、评价合理用热、合理用电、合理用油状况;协助技术监督部门对供能质量进行监督、检测;对节能产品的耗能指标进行抽查、验证;对用能产品的耗能及与产品耗能有关的工艺、设备、网络等技术性能进行检测、评价;对国家已公布淘汰的机电产品,监督其更新改造。
第十条节能监测机构实施节能监测,应提前向被监测单位发出《监测通知书》,通告具体时间、内容和要求。
被监测单位接到《监测通知书》后,应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在监测机构实施节能监测时,应提供与监测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一条节能监测结束后,监测机构应从监测结束后的一个月之内,向被监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和节能管理部门提交监测报告。
第十二条对监测结果达不到技术考核指标的被监测单位,由节能管理部门向被监测单位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并规定复测或复查时期。《限期整改通知书》抄送被监测单位的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限期整改的单位经复测或复查仍不合格的,由当地节能管理部门根据监测机构提供的复测或复查报告,向被监测单位征收节能基金。节能基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办法,按省经委、财政厅、劳动人事厅、工商银行联合下发的《湖北省工业、交通企业实行能源、原材料消耗奖惩试行办法》(鄂经字〔1987〕79号)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技术改造项目),在立项、报批时,应有该项目能源利用的论证报告。
第十五条节能监测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奉公守法,依法办事,严格按照监测技术标准和规范实施监测,并做好各项监测数据的原始记录。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应用中的有关问题,由湖北省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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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重点耗能单位应定期进行综合节能监测;
2、对一般企业、事业和其他用能单位,可进行单项节能监测。
综合节能监测是指对用能单位整体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的节能监测。
单项节能监测是指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中的部分项目进行的监测,如对工业锅炉、热力输送系统、企业供配电系统、三相异步电动机等单项监测。
节能监测机构的 职责之一是定期向节能主管部门和上级节能监测机构报告监测情况,提出有关建议,为节能主管部门提供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的科学分析。大量的数据更科学地反映主要用能设备的装备水平和用能水 平,大量的科学数据能够使节能主管部门更深层次地部署、 协调、服务、监督节能工作,以达到逐步缩小我国能 源利用率与国际先进水平的差距,降低能耗, 保护环境,保证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节能监测 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贯彻政府法令,加强节能监测,能够使落后生产能 力、落后工艺装备、落后产品的淘汰工作落到实处。《节能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新建技术落后、耗能过高、严重浪费能源的工业项目”,第二十五条规定,“生产、销售用能产品和使用用能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政府相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停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并不得将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
还体现政府的服务,这种服务通过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的定量分析, 能为用能单位提出节能潜力和措 施,为用能单位改进能源管理和开展节能技术改造提供科学依据。 节能监测中,节能监测机构对监测结果的评价 结论中,不仅仅是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 还必须对浪费能源的原因和技改提出分析意见。节能监测促进了企业自 身的节能自觉性的提高, 促进了企业节能技术改造,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
1、节能监测是一种技术监督手段,节能监测机构的职责之一是定期向节能主管部门和上级节能监测机构报告监测情况,提出有关建议,为节能主管部门提 供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的科学分析。大量的数据更科学地反映主要用能设备的装备水平和用能水平,大量的科学数据能够使节能主管部门更深层次地部署、协调、服务、监督节能工作,以达到逐步缩小我国能源利用率与国际先进水平的差距,降低能耗,保护环境,保证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节能监测是一项执法活动,国家为了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促进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的升级换代,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已公布了多批淘汰产品目录。节能监测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贯彻政府法令,加强节能监测,能够使落后生产能力、落后工艺装备、落后产品的淘汰工作落到实处。《节能法》第十五条规定,“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第十七条规定,“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
3、节能监测在节能技术监督中还体现政府的服务,这种服务通过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的定量分析,能为用能单位提出节能潜力和措施,为用能单位改进能源管理和开展节能技术改造提供科学依据。节能监测中,节能监测机构对监测结果的评价结论中,不仅仅是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还必须对浪费能源的原因和技改提出分析意见。节能监测促进了企业自身的节能自觉性的提高,促进了企业节能技术改造,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