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 河北省 | 发布文号 | 办字[2001]3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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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类别 | 地方法规 | 发布日期 | 2001-04-03 |
生效日期 | 2001-04-03 |
【发布单位】河北省
【发布文号】办字[2001]34号
【发布日期】2001-04-03
【生效日期】2001-04-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河北省机关后勤管理人员岗位培训暂行办法
(办字[2001]34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河北省机关后勤管理人员岗位培训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执行。
二○○一年四月三日
河北省机关后勤管理人员岗位培训暂行办法
为提高机关后勤管理人员素质,更好地为机关工作服务,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培训的原则和目的
机关后勤管理人员岗位培训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时效。通过定向培训使不同层次的在职管理人员达到本岗位任职要求。
二、培训的对象和范围
机关后勤管理人员岗位培训的对象是: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后勤岗位处级以下(含处级)的管理人员(含省直各厅局机关服务中心的行政管理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等);各市、县机关后勤部门局、科级管理人员。凡在机关后勤管理岗位上工作的人员,都应接受培训。
三、培训分类
岗位培训基本分为规范化培训和非规范化培训两类。规范化培训包括初任培训(新录用人员培训)、任职培训、转岗培训的入门培训等;非规范化培训包括专门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
四、培训的内容、方式、时间
(一)为适应机关后勤管理和服务两种职能分离的需要,培训内容因岗位而不同。行政管理岗位的人员主要学习科学管理知识;后勤服务岗位的人员主要学习经营管理知识。
(二)岗位培训采取脱产、半脱产的方式进行,并与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和工资福利制度改革等相结合。
(三)规范化岗位培训(初任培训、转岗培训),其培训时间一般不得少于120小时;任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56小时;专门培训、更新知识培训可视培训内容多少确定培训时间。
五、培训的组织实施及要求
各地、各部门的领导要切实重视后勤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根据省的统一部署,制定计划,合理安排后勤管理人员参加培训。省直后勤主管部门要制定岗位培训的基本要求,提出岗位培训规划和目标。省直各部门主管后勤工作的处级管理人员或后勤服务中心的主任、副主任,每年参加培训一至两次,科级及科级以下管理人员每年参加培训一次;各市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处)的局(处)级管理人员每年参加培训一至两次,科级管理人员每年参加培训一次。参加后勤管理人员岗位培训人员的经费,由参加培训人员单位负责。
凡按规定参加省统一组织的后勤管理人员岗位培训,经考核合格者,发给由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印制的培训证书,其成绩单存入本人档案。
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一)未取得房地产中介资格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业务,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吊销资格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
《低碳产品认证管理暂行办法》共分六章,分别是:总则、机构与人员资质、认证的实施、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监督管理和附则,共40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建立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低碳...
1、执行公司的工作要求2、关注员工的工作动态3、培养训练新员工,督导提升老员工的工作技能4、贯彻上级领导的管理精神和传递基层员工的期望。
河北省省级预算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 强化工程质量主体的责任意识, 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筑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 50300-2001)等国家有关工程质量 验收规范,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 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 ,是指住 宅单位工程在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内容进行工程竣工验收时, 对每套住宅 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进行的专门验收。 第三条 分户验收应当依据国家和本省工程质量标准、规范以及经 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 第四条 分户验收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 师、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相关的质量、技术人员进行。 第五条 分户验收主要检查以下项目: (一)房屋室内空间尺寸; (二)地面、墙
重庆市规划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是重庆市规划局下属机构,为市规划局处级事业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负责局机关车辆、职工食堂、机关停车场、供水、供电设施管理;负责局办公室用房管理和安全保卫;负责局办公场地的卫生、绿化工作;为各种会议提供服务。
2016年,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机关后勤服务事项,均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进行
6月18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财政厅印发《四川省省本级政府购买机关后勤服务实施意见》,这是我省首次出台文件对省本级政府购买机关后勤服务进行规范,并提出推进路线图。到2016年,省直机关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机关后勤服务事项,均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进行。
政府购买机关后勤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把政府所需的机关后勤服务事项,通过招标等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服务费用的行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说,将机关后勤服务从政府“直接举办、直接提供”转为“购买服务、监督质量”,有利于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高保障政务水平和效率,对建设节约型政府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提出,购买主体包括省级党政群机关,省委各部门,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四川省委和省工商联,各人民团体,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购买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工程维保、保洁绿化、安保秩序、网络智能、会议接待和商务服务等保障机关正常运转的日常服务项目,对购买服务的数量、质量等级标准,参照《四川省省级机关后勤社会化服务管理标准》执行。
按照部署,2015年,省直机关制定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管理标准,拟订引进服务管理办法,推进购买服务试点。2016年,省直机关全面实施政府购买机关后勤服务,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机关后勤服务事项,均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进行。到2017年,法规制度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初步建成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到2020年,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和运行机制,形成服务效率高、运行成本低的新型机关后勤服务供给体系。
延伸阅读
绩效评价不合格的要解除购买关系
机关后勤工作实行购买社会服务,是转变政府职能,创新后勤服务供给模式的发展方向。根据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调查,我省71.3%的省级部门已探索向社会购买后勤服务,但存在各自实践、缺乏统一规划、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四川省省本级政府购买机关后勤服务实施意见》围绕推进机制、内容程序、监督评估等方面首次进行了规范。
购买内容:7大领域,涉密类除外
《意见》明确了适合以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日常后勤服务工作,主要包括7大领域。
工程维保类:办公用房的日常养护维修以及给排水、供电、电梯、空调、消防等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管理;保洁绿化类:办公区公共区域和指定区域保洁,外墙清洗等项目;安保秩序类:安全保卫、门卫收发、环境秩序等项目;网络智能类:机关通信系统、智能化办公系统、安防系统和信息网络系统等的建设、管理和维护;会议接待,会议服务和接待服务类:包括与会议、接待相关的住宿、餐饮、交通等服务项目;商务服务类:机关文印服务、公共机构节能评估,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招标代理服务等;此外还包括食堂餐饮类等。“购买后勤服务的范围、内容和目录,会根据政府职能转变、经济社会发展进行动态调整。”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说,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的,按相关保密规定执行。
如何购买:按政府采购方式实施
按照《意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机关后勤服务,原则上按照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的程序、方式组织实施。购买主体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年度购买计划,纳入当年部门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不得随意调整和超预算执行。同时,通过省政府门户网、四川政府采购网等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信息。购买服务的标准,参照《四川省省级机关后勤社会化服务管理标准》执行。
签订购买服务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对采购需求相对固定、延续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可签订不超过3年期限的购买服务合同。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需为依法登记设立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购买主体应当对所购买服务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今后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依据。”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说,《意见》提出建立退出机制,对履约行为不端、未按时保质完成服务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不合格的,应及时解除购买关系,重新组织购买。
第二十七条本暂行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解释。
本暂行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试运行,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暂行办法实施以前有关事项的办理流程和时限标准不符合本暂行办法规定的,依照本暂行办法予以调整。
附件:1.株洲市市级行政许可项目联合办理办法
2.株洲市市级行政许可项目联合办理一览表
3.株洲市建设工程项目行政许可联合办理实施程序
4.建设项目联合审批流程图
5.株洲市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流程明细(市政府备案)
附件1:
株洲市市级行政许可项目联合办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株洲市行政机关限时办结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程序,简化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制订本办法。
一、“联合办理”的含义
“联合办理”指对依法需由两个以上行政许可机关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主办单位负责,联办单位参加,实施同步许可办理的方式。
二、“联合办理”的范围
按照《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保留的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以及部分涉密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决定》<株政发[2005]12号>、《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新增和调整部分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株政发[2005]12号>)规定的范围,市本级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部门的行政许可项目适用本办法。
三、“联合办理”的形式
“联合办理”工作由市政府授权市政务服务中心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主办单位负责,联办单位参加,根据许可项目的实际情况及其需要,采取组织各参审单位会议审查、现场踏勘、社会听证、批件会签等形式进行。
四、“联合办理”的原则
“联合办理”工作的原则是:一家受理、抄告相关、联合审批、集中反馈、限时办结、并联出件。
五、“联合办理”的要求和程序
(一)一家受理。行政许可项目申请人直接向该项目主办单位设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的窗口申报。由主办单位按程序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二)抄告相关。主办单位受理后,利用办公网络及时将申报事项的相关信息抄送市政务服务中心和联办单位,同时市政务服务中心通过网站和电子显示屏予以公示。
除了办法明确规定的联办单位外,其他需要参加项目审查的单位,根据该项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商主办单位确定。
(三)联合审批。主办单位根据“联合办理”工作的具体安排和许可项目的实际情况,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职责,通过办公网络或书面通知联办单位,采用会议审查、现场踏勘、社会听证、批件会签等形式进行审批。联办单位未按要求参加审批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反馈审查意见的,视为该单位默认许可。此项目在该单位业务范围内出现问题,依法追究该单位主要领导、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集中反馈。主办单位主持、联办单位参加,市政务服务中心协调监督,采取集中会议、批件会签等形式,各职能单位提出书面审批意见。
(五)限时办结。主办单位和联办单位进行项目审批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完成。
(六)并联出件。主办单位负责综合联办单位意见,及时下达批复。各联办单位的《许可决定》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作为批复附件送达许可相对人。
六、“联合办理”参与单位职责
“联合办理”是政府的服务平台。主办单位代表政府行使相关职能,要树立全局观念,充分发挥政府平台作用,主动把关,做好行政许可联合办理的日常管理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许可职能和各个审查阶段需要达到的要求,召集联办单位按照部门职能职责的划分,对相关专业内容进行审查。主办单位要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市政务中心和抄告联办单位,认真综合各联办单位意见,并及时向行政许可相对人反馈,确保各联办单位的审批职能落实到位。联办单位的主要职责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职责,严格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查并及时向主办单位反馈审批意见。
七、“联合办理”的组织协调与监督
市政务服务中心受市政府委托,负责对市级行政许可联合办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市政务服务中心和市行政效能监察部门要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督促有关部门制定相关实施细则,确保工作落实。对主办单位不按规定告知联办单位参加联合审批,或联办单位不按规定审查、反馈意见,主、联办单位不按时办结出件告知等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严格按照行政问责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3:
株洲市建设工程项目行政许可联合办理实施程序
建设项目行政许可联合办理具体流程分为由主办单位市发改委牵头的核准审批阶段,市规划局牵头的规划许可审批阶段,市国土资源局牵头的供地许可审批阶段,市建设局牵头的设计审批及施工许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等五个阶段。具体实施程序如下:
一、核准审批阶段
(一)重大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政府投资项目)。主办单位市发改委。审批时限为15个工作日。联合以下联办单位,审查事项有:
1.市环保局出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2.市规划局出具城市规划审查意见。
3.市国土资源局出具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4.其他单位需要对其相关内容进行审查的,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商主办单位确定。
5.市发改委根据联办单位提出的意见,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二)经济适用房建设投资计划核准。主办单位市发改委。审批时限为15个工作日。联合以下联办单位,审查事项有:
1.市国土资源局出具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2.市房产局出具经济适用房指标意见。
3.市规划局城市规划审查意见。
4.市环保局出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
5.其他单位需要对其相关内容进行审查的,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商主办单位确定。
6.市发改委综合各联办单位意见,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二、规划许可审批阶段
(一)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选址审批。主办单位市规划局。审批时限为12个工作日。联合以下联办单位,审查事项有:
1.市发改委出具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或大、中型项目的项目核准批复。
2.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有关初步审查意见。
3.市环保局审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4.市公安消防支队提出消防安全初步意见。
5.市水利局提出水土保持和防洪影响评价意见。
6.市文化局、市国安局、市地震局、市园林局、市人防办、市气象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等联办单位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对建设项目相关内容审查。
7.其他单位需要对其相关内容进行审查的,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商主办单位确定。
8.市规划局综合联办单位意见,办理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主办单位市规划局。审批时限为12个工作日。联合以下联办单位,审查的事项有:
1.市发改委出具项目核准批复(限政府投资项目和经济适用房项目)。
2.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意见。
3.市水利局提出水土保持和防洪影响评价意见。
4.其他单位需要对其相关内容进行审查的,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商主办单位确定。
5.市规划局综合联办单位意见,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审批时限为7-20个工作日,由市规划局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实施条件,召集有关联办单位审批。
申请人在取得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审批手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手续、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手续后,方可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三、供地许可审批阶段
供地许可。由市国土资源局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实施条件,综合有关单位意见后,报市政府作出是否准予的许可决定。
四、设计审批及施工许可阶段
(一)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主办单位市建设局。审批时限为18个工作日,联合以下联办单位,审查事项有:
1.市发改委出具项目核准批复。
2.市规划局审查建筑工程规划设计要点。
3.市环保局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4.市水利局审查水土保持方案和防洪影响评价意见。
5.市气象局审核防雷装置设计。
6.市公安消防支队审查消防设计。
7.市人防办审查人防工程设计。
8.市园林局审查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
9.市地震局审查抗震设防设计。
10.市国安局审查涉及国家安全的弱电项目设计。
11.市卫生局提出公共卫生要求的意见。
12.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可能影响交通安全的签署意见。
13.市房产局审查经济适用房相关内容。
14.其他单位需要对其相关内容进行审查的,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商主办单位确定。
15.市建设局综合各联办单位意见,下达初步设计批复意见书。各联办单位的审查意见作为批复附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主办单位为市建设局,审批时限为8个工作日。严格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审查相关职能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批复意见的落实情况,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五、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阶段
主办单位市建设局,工作时限为20个工作日,采取同步进入、整体评价、分类完成的方法进行,联办单位有:市规划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地震局、市人防办、市卫生局、市气象局、市国安局、市房产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园林局、市国土资源局以及其他具有工程验收职能的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工程报建审批批复的相关内容和要求进行验收。
市建设局负责综合各参加单位验收意见,对符合标准和要求的,出具株洲市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各联办单位的验收意见作为附件一并备案,提交市城建档案馆存档。不符合标准和要求的,作退件处理并出具整改意见书。
附件2:市级行政许可项目联合办理一览表.doc
附件4:建设项目联合审批流程图.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