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环境保护资金项目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基本信息

中文名 河北省环境保护资金项目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机构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环境保护资金项目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附件2

河北省环境保护资金项目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保护资金项目专家库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在技术咨询和决策分析中的作用,结合机关标准化建设和环保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库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设立和管理。

第三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作风正派、客观公正、严谨求实、廉洁履行职责;

(二)精通业务,在环境保护、财务管理或审计等专业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熟悉相关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了解环境保护资金项目管理的程序及重点;

(三)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5年以上;

(四)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健康状况良好;

(五)非行政机关人员。

第四条 专家入选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的方式向专家库设立部门提出申请。采取推荐方式的,单位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个人申请书和单位推荐书应当附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 专家库设立部门应当公布专家库入选需求信息与条件;由环境保护资金主管业务处室对申请人或被推荐人资格进行初审,并根据需要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或被推荐人予以集中公示。

对特殊需要的专家,经专家库设立部门认可,可直接入选专家库。

第六条 省级环境保护、财政部门各有关处室和单位在环境保护资金项目的技术论证、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中,可根据业务需要,从专家库内分类随机抽取专家,用以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

第七条 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的专家应当本着科学求实和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职责,在规定的期限内客观、公正地完成有关工作,并对所提出的结论负责。

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的专家与申请或使用环境保护资金项目的单位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结论公正性的情况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由项目管理部门重新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

第八条 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的专家有权根据分工和要求,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第九条 设立部门应对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进行调整,并公布调整结果。对于主动退库或不能履行专家义务以及违反有关规定的专家,将不再选用。

专家库专家推荐单位认为所推荐专家不能胜任技术咨询和服务工作,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专家库设立部门。

第十条 发现入选专家库的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专家库设立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入选专家库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不负责任,不客观、公正履行技术咨询和服务职责的;

(二)与申请或使用环境保护资金项目的单位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结论公正性的情况,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三)泄露在工作过程中知悉的技术、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况的;

(四)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接受他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私下接触当事人,影响和干预事件结果的;

(五)弄虚作假骗取专家库专家资格的;

(六)违反相关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由专家库专家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由专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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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环境保护资金项目专家申请推荐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

技术职称

从事专业

从事行业

工作单位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手机

固定电话

电子邮箱

传真

工作性质

□研究 □咨询 □设计 □制造 □管理 □工程造价 □财务或审计

□其他

专业领域

□饮用水 □地下水 □流域 □大气环境 □声环境 □固体废物

□生态建设 □农村环境 □区域开发与保护 □海洋环境 □环境监测

□核与放射性 □电磁辐射 □清洁生产 □环境监理 □环境经济

□环境规划 □环境管理 □环境评估 □概预算 □财务评价

□其他

行业领域

□煤炭开采业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非金属矿采选业 □食品加工、制造业

□饮料制造业 □烟草加工业 □皮革、皮毛、羽绒及制品业

□造纸及纸制品业 □石油加工及炼焦业 □塑料制品业 □纺织业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医药制造业 □化学纤维制造业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机械制造业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 □电器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火电业

□其他

个人简介(限200字以内)

推荐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推荐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注:以个人申请方式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财政厅提出申请的,无需填写推荐部门意见及部门盖章。

申请人(被推荐人)签字:

年 月 日

河北省环境保护资金项目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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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环规〔2016〕187号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资金项目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境保护局、财政局,厅有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企业:

为加强项目技术论证,提升中央和省级环境保护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进一步完善资金项目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在分析决策中的作用,按照机关标准化建设的有关要求,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制定了《河北省环境保护资金项目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

附件:1.河北省环境保护资金项目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2.河北省环境保护资金项目专家申请推荐表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河北省财政厅

2016年6月25日

河北省环境保护资金项目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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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环境保护资金项目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文献

河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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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tters and calls, a nd do pra ctical thi ngs for the ma sses combi ne good, effective thr oug h reaching people at the service of the "last mile". Third, foster t he devel opme nt of new e nergy, new General Se cretary XI Jinping stresse d devel opme nt of innovation forest restr uct uring, revitalizati on of the ol d industrial bases i n Northeast China is the State's major strategy, Ce ntral 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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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出台PPP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出台PPP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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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专家智力支持作用,保证PPP项目评审、课题研究、督导调研等活动公平、公正、科学地开展,近日,云南省财政厅印发了《云南省财政厅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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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运城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中不能准确核实到人的扶持资金管理,实施好项目扶持,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改善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依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8]37号)、《山西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晋财企[2009]8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是指按规定下拨应该兑付到人但由于无法准确核实到人而转入项目扶持的资金。

第三条 扶持方向

(一)解决移民村基础设施薄弱问题

(二)解决移民村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用于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示范带动性项目的建设,带动周边移民群众共同致富

(四)用于库区和移民安置区临时性、突发性等事件的应急处置

(五)用于移民工作的其他支出

第四条 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由市人民政府移民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整合资金、统筹兼顾,集中财力办实事,突出民生优先、公益优先,切实提高移民群众生产生活水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五条 后期扶持项目计划由市移民办牵头,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有关县(市、区)无法准确核实到人的移民人数和实际情况进行统筹安排,重点优先解决移民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生产发展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实现移民资金效益最大化。

第六条 无法核实到人的扶持资金预留8%作为全市统筹资金,重点用于全市临时性、突发性等事件的应急处置。

第七条 无法核实到人的扶持资金按当年资金额度的5%列入支出预算,用于规划编制、干部培训、移民工作检查、宣传等费用。

第八条 后期扶持项目实施年度计划管理。由有关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会同财政部门编制年度项目计划,上报市移民办、市财政局审核,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九条 有关县(市、区)要按批复的项目计划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或调整的,应按原程序报批。

第三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条 项目资金实行预决算管理,由市移民办编制全市下一年度项目扶持计划,每年3月份编制上年度项目使用决算,报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于4月底将上年度结余资金决算,根据资金状况和项目计划安排当年扶持项目预算。

第十一条 项目扶持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不得与地方配套资金、单位工作经费及其他资金混淆。

第十二条 移民项目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管理,项目实施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资金的管理使用要做到公开透明,要完善和规范工作机制,不得滞留、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市移民办负责全市无法核实到人扶持资金项目工程质量、进度、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稽查和指导;财政部门根据项目计划安排资金,监督检查资金使用及报帐制执行工作;县级移民管理部门是项目管理的责任部门,具体组织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项目实行责任主体制、招投标制和监理制。项目责任主体负责项目的筹划、申报、实施和管护工作;原则上单个项目使用国家补助资金在15万元(含15万元)以上且同类项目投资超过50万元,以县为单位进行捆绑招标,招标由县移民管理机构牵头,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市移民办参与并监督;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应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规定按同类项目进行统一监理。

第五章 项目验收与成果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实行分级责任制,由移民管理部门牵头负责组织相关部门的专家参加进行验收。各业主单位在项目竣工后要及时做好自验工作,收集好项目实施的各种文件资料,并向市移民办申请验收,由市移民办组织有关单位参加。

第十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市移民办公室将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项目实施情况、效果进行监测评估。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移民管理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管理、项目计划实施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管理单位要积极接受和配合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主动接受移民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第二十条 对项目实施管理中滥用职权、违规操作、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山西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给予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30日后实施。 2100433B

辰溪县涉农整合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县涉农整合资金项目管理,确保全县的涉农整合资金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建设项目,是指各乡镇申报、涉农主管部门、县扶贫办审核筛选,经县统筹整合涉农资金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县联席会议”)审定通过的主要用于“两不愁、三保障”的产业扶贫项目、贫困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其他用于贫困地区或贫困人口的建设项目。

第二章项目管理与部门职责

第三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该辖区范围内的涉农整合资金项目的申报、200万元以下项目的实施、项目资料的整理及项目情况的报送、项目实施中的问题协调及处理;负责200万元以下项目的工程质量;负责辖区内所有项目200万元以下的请款申请;负责辖区内50万元以下项目的资金管理与拨付;配合项目的检查、验收。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全县涉农整合资金业务范围内的项目规划、设计、审核、汇总排序;负责组织对涉农整合资金200万元以上项目的实施;审查各乡镇提出的涉农整合资金建设项目;负责对项目的行业技术指导以及质量、工程量的核定;参与县整合办统一组织的检查督导和项目验收。

县扶贫办负责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审核、筛选、汇总全县的涉农整合资金建设项目;参与全县涉农整合资金建设项目检查督导和项目验收。

县财政局负责配合各主管部门对涉农整合资金建设项目进行审查;负责根据县联席会议审定意见下达资金计划;严格执行国家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保证资金安全运行;参与全县涉农整合资金建设项目的检查和验收。

县发改局负责全县所有涉农整合资金项目的立项、申报、批复。

县监察局、县审计局负责项目的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县审计局负责涉农整合资金项目的跟踪审计和决算审计。

县联席会议负责审定并批复全县涉农整合资金项目的实施计划和资金分配方案。

第四条涉农整合资金建设项目中产业扶贫项目的实施主体的资格认定由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县扶贫办联合审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施主体的资格认定由业务主管部门审定;200万元以下项目中涉及公共安全或者技术性比较强的,经县联席会议批复后,可以由业务主管部门实施。

第五条涉农整合资金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

(一)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行公开招投标,由招标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发出招标公告;

(二)2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集体研究,可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项目建设单位,县扶贫办、县财政局、业务主管单位参与监督。

第六条涉农整合资金建设项目预算评审、决算审计:

(一)50万元以上的新建项目、20万元以上的维修项目应当进行预算评审、决算审计。

(二)50万元以下的新建项目、20万元以下的维修项目由乡镇财政所、扶贫工作站会同相关乡镇主管部门进行审查、核实,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三)所有的产业扶贫项目经县联席会议审批后,按审批的实施方案执行,实行县级报账制。

第七条涉农整合资金项目中产业扶贫项目,县按照项目的实施方案对项目实施的其中符合涉农资金支持的某一环节进行补贴扶助或者对项目建设单位的用于项目实施的贷款贴息,贴息额度不超过“扶贫财银保”。

第八条涉农整合资金建设项目符合政府集中采购条件的,必须履行政府集中采购程序。

第九条涉农整合资金项目实行项目公示制。项目实施前,项目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要把项目名称、目标、任务、资金来源、建设内容和规模等以村为单元在项目区进行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涉农整合资金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组织施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完工,不得降低建设标准和工程质量。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后,要及时通知县扶贫办、县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到现场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重大问题及时向县领导报告。有关项目申报及建设的相关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招标投标资料、阶段性项目建设总结、检查验收资料、资金审批和审计报告、工程监理报告、技术资料、文字材料、图片照片、统计数据和录像声像资料等,项目主管单位要按年度整理装订成册,分类归档保存,专人负责管理。

第三章资金管理与结算

第十条涉农整合项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和报账制管理。

(一)所有实施项目的资金拨付由具体项目实施单位向县整合办提出申请,县扶贫办和业务主管部门审核,由县整合办汇总,报请县联席会议通过。

(二)项目资金实行分级结算。50万元以下项目的资金、20万元以下的维修项目,项目经验收合格后资金拨付到乡镇,项目建设单位提交合法的支出凭证(请款申请、验收报告、施工协议、发票),由乡镇办理结算,项目实施不得超过预算,否则由实施单位自行负责。

50万元以上工程建设项目、20万元以上的维修项目,实行县级报账制,项目建设单位提交合法的支出凭证(请款申请、验收报告、施工协议、发票),经县扶贫办和主管部门审核,县财政局按照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给予直接拨付。

第十一条涉农整合资金项目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七)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企业担保金;

(十)其他与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八条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四章项目检查与验收

第十二条检查验收的依据为经县联席会议批准的项目实施计划。

第十三条实施单位自查。工程完成后,各乡镇、项目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人员对实施的工程项目进行全面的自查工作,重点是依据实施方案,检查是否按设计要求完成了工程建设任务,项目质量是否达到设计标准和要求。自查完成后,写出自查报告,连同验收申请,报县整合办申请项目验收。

第十四条项目验收需提供的资料:验收申请,自查报告,单位自查表,工程实施情况专题报告,工作总结、汇报,工程完成情况统计表,施工合同书,承包合同书,采购合同书,主要材料、苗木、籽种、化肥、设备等合格证书,招标投标资料、监理报告、竣工图以及图片照片等。

第十五条检查验收主要内容:

(一)项目任务和投资是否按计划完成;

(二)建设项目是否按规定组织实施;

(三)项目质量是否达到设计标准和要求;

(四)资金拨付、管理与使用是否符合财务制度;

(五)项目管护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六)各项效益指标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七)项目档案、信息报送等管理措施是否落实。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涉农整合资金项目责任追究机制,项目实施单位是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项目实施单位的主要领导对项目管理负主要责任。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暂缓拨款、收回项目资金,并予以通报批评,同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当事人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项目实施单位和主管部门虚报项目、虚报投资总额,套取、骗取项目资金的;截留、挪用、挤占项目资金的。

(二)擅自变更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预算,改变建设内容,降低建设标准的。

(三)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单位对项目申请文件和资料把关不严,造成不良后果的;因管理不当或工程质量原因造成重大损失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中所指“以下”不含本数,“以上”含本数。

第十九条本办法出台之前有关制度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县联席会议是指:由县政府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和分管扶贫、分管农业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办、财政、发改、监察、审计、农业、水利、交通、扶贫、国土、林业、环保、住建等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辰溪县统筹整合涉农资金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项目资金是指在投资项目总资本中,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

投资者可按其出资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也可转让其出资,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对投资项目来说是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不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利息和债务。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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