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发布单位 |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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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8年08月30日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文件全文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双公示”目录(2018年版)
序号 |
项目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 主体 |
承办机构(处室) |
设定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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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
1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行政许可 |
省环境保护厅 |
环境影响评价处 辐射安全管理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七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六号)第二十九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 |
60 |
30 |
不收费 |
|
2 |
排污许可 |
行政许可 |
省环境保护厅 |
环境影响评价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14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08年2月28日予以修改,2017年6月27日再次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20 |
20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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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省环境保护厅 |
土壤环境管理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8号,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第七条: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16日国务院令第380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 |
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 |
20 |
20 |
不收费 |
原环保部下放的年焚烧(含水泥窑协同处置)1万吨(含1万吨)以上危险废物、处置含多氯联苯与汞等危险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处置项目的经营许可事项。 |
4 |
危险废物转移跨省审批 |
行政许可 |
省环境保护厅 |
土壤环境管理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九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 |
企业、个人 |
30 |
30 |
不收费 |
|
5 |
固体废物跨省贮存、处置审批 |
行政许可 |
省环境保护厅 |
土壤环境管理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三条: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 |
企业、个人 |
30 |
30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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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 |
行政许可 |
省环境保护厅 |
辐射安全管理处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由转入单位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要求的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15 |
15 |
不收费 |
|
7 |
辐射监测机构资质认定 |
行政许可 |
省环境保护厅 |
辐射安全管理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六号)第十四条:国家对从事放射性污染防治的专业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对从事放射性污染监测工作的机构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2001年12月27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第十三条: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环境放射性监测站编制。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环境放射性监测站,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2011年4月18日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第九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环境监测规范,对相关场所进行辐射监测,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不具备自行监测能力的,可以委托经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第十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设计的辐射监测和退役核技术利用项目的终态辐射监测,由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委托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的有相应资质的辐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 |
辐射监测单位 |
30 |
30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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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辐射安全许可 |
行政许可 |
省环境保护厅 |
辐射安全管理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六号)第二十八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转让、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第六条:除医疗使用I类放射源、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用放射性药物自用的单位外,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I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I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除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的许可证外,其他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20 |
20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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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审批 |
行政许可 |
省环境保护厅 |
辐射安全管理处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六条: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应当按照国家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必要时设立专人警戒。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应当经省级以上政府环保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批准方可进行。 |
事业单位、企业 |
15 |
15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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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
行政许可 |
省环境保护厅 |
环境影响评价处 辐射安全管理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8月23日主席令第九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四条: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批准,建设项目不得试运行;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的验收应当与对主体工程的验收同时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主席令第七十七号)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990年6月2日国务院令第62号,2007年9月25日予以修改)第十二条: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二款:放射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验收合格的,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 |
30 |
20 |
不收费 |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和放射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 |
11 |
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设立、调整审核 |
行政许可 |
省环境保护厅 |
河北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厅,具体工作由自然生态保护处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167号,2017年10月7日予以修改)第十二条第二款: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自然保护区所在的县、自治县、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并提出审批建议,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五条:自然保护区的撤销及其性质、范围、界线的调整或者改变,应当经原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批准。 |
机关、事业单位 |
无 |
无 |
不收费 |
省林业厅、省国土厅(海洋)、省环保厅等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
12 |
省级自然保护区设立、调整和更改自然保护区性质、范围、界限审核 |
行政许可 |
省环境保护厅 |
河北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厅,具体工作由自然生态保护处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167号,2017年10月7日予以修改)第十条: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自然保护区:……(五)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其他自然区域。第十五条:自然保护区的撤销及其性质、范围、界线的调整或者改变,应当经原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批准。 |
机关、事业单位 |
无 |
7 |
不收费 |
省林业厅、省国土厅(海洋)、省环保厅等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
13 |
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环境保护厅 |
环境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14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七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六号)第五十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7月16日国务院令682号)第二十一条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11月11号国务院令643号)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3个月 |
3个月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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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环境保护厅 |
环境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六号)第五十一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7月16日国务院令682号)第二十二条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11月11号国务院令643号)第三十九条《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1994年11月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5年3月25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四十四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3个月 |
3个月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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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超标或超总量排污、违反限期治理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环境保护厅 |
环境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14年4月24日修订)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08年2月28日予以修改,2017年6月27日再次予以修改)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主席令第五十七号,2015年8月29日予以修订)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主席令第七十七号)第五十九条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11月11号国务院令643号)第四十一条 《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1994年11月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5年3月25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四十五条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1月13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七十八条第二项 《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1997年10月25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8年5月31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河北省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2008年2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二号)第二十三条第五项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3个月 |
3个月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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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违反申报登记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环境保护厅 |
环境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6年11月7日第四次修订)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3个月 |
3个月 |
不收费 |
|
17 |
违反现场检查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环境保护厅 |
环境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08年2月28日予以修改,2017年6月27日再次予以修改)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主席令第五十七号,2015年8月29日予以修订)第九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六号)第四十九条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主席令第七十七号)第五十五条 《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1994年11月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5年3月25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四十三条第一项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2012年2月1日环境保护部令19号)第十八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3个月 |
3个月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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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违反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环境保护厅 |
环境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14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08年2月28日予以修改,2017年6月27日再次予以修改)第八十三条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主席令第五十七号,2015年8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九十九条第一项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1月13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七十八条第一项 《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1997年10月25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8年5月31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第七十条第二项 《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12月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2号)第二十一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3个月 |
3个月 |
不收费 |
|
19 |
违反污染事故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环境保护厅 |
环境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14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08年2月28日予以修改,2017年6月27日再次予以修改)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主席令第五十七号,2015年8月29日予以修订)第一百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六号)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16日国务院令第380号)第四十九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第六十一条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2015年4月16日环保部令第34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3月25日环保总局令第18号)第三十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3个月 |
3个月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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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违反其他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环境保护厅 |
环境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八十五条、第九十一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3个月 |
3个月 |
不收费 |
|
21 |
违反备案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环境保护厅 |
环境综合执法局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第五十六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3个月 |
3个月 |
不收费 |
|
22 |
违反报告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环境保护厅 |
环境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8月23日主席令第九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六号)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72号,2012年2月29日修改)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8号)第二十六条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612号)第四十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3个月 |
3个月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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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违反监测、自动监控设备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环境保护厅 |
环境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08年2月28日予以修改,2017年6月27日再次予以修改)第八十二条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主席令第五十七号,2015年8月29日予以修订)第一百条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16日国务院令第380号)第四十六条第四项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1月13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七十九条 《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1997年10月25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8年5月31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第七十二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2005年9月19日环保总局令第28号)第十六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3个月 |
3个月 |
不收费 |
|
24 |
违反环境服务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环境保护厅 |
环境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14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七号,2016年7月2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253号,2017年7月16日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
法人、其他组织 |
3个月 |
3个月 |
不收费 |
|
25 |
违反机动车生产、进口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环境保护厅 |
环境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主席令第五十七号,2015年8月29日予以修订)第一百零九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3个月 |
3个月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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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环境保护厅 |
环境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六号)第五十三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3个月 |
3个月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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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擅自改变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所批准的电磁辐射设备功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环境保护厅 |
环境综合执法局 |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3月25日环保总局令第18号)第二十七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3个月 |
3个月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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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无许可证生产或未按证生产或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环境保护厅 |
环境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第二款、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六号)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09年2月25日国务院令第551号)第二十八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8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2010年1月19日环保部令第7号)第四十五条第(二)、(四)、(五)项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3个月 |
3个月 |
不收费 |
|
29 |
违反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环境保护厅 |
环境综合执法局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10年4月8日国务院令第573号)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3个月 |
3个月 |
不收费 |
|
30 |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活动的;未按许可证或国家规定从事贮存、处置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环境保护厅 |
环境综合执法局 |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612号)第三十八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3个月 |
3个月 |
不收费 |
|
31 |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情况记录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环境保护厅 |
环境综合执法局 |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612号)第三十九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3个月 |
3个月 |
不收费 |
|
32 |
对违法托运放射性物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环境保护厅 |
环境综合执法局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562号)第六十三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3个月 |
3个月 |
不收费 |
|
33 |
对违反信息公开制度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环境保护厅 |
环境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14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72号,2012年2月29日修改)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主席令第五十七号,2015年8月29日予以修订)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河北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2014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四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2014年12月19日环保部令第31号)第十六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3个月 |
3个月 |
不收费 |
|
34 |
对违法排污受到罚款处理,被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的,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环境保护厅 |
环境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14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9、(1987年9月5日主席令第五十七号,2015年8月29日予以修订)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二)、(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08年2月28日予以修改,2017年6月27日再次予以修改)第九十五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3个月 |
3个月 |
不收费 |
2100433B
考核评语范本: 1、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知识,努力提高自己的业务工作能力,严格要求自己,勤于工作,团结,遵章守纪。 2、XXX注重学习,政治理论水平较高,能以大局为重,服从组织安...
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邮编:110002 单位地址:沈阳市和平区绥化东街4-1号
应该没有计入
1 / 2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预 拌混凝土企业绿色生产实施意见 (细则 )》的通知 【法规类别】 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 冀建材 [2013]7 号 【发布部门】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 2013.06.24 【实施日期】 2013.06.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预拌混凝土企业绿色生产实施 意见(细则)》的通知 (冀建材〔 2013〕7号)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环境保护局: 现将《预拌混凝土企业绿色生产实施意见(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抓好 落实,确保预拌混凝土企业绿色生产工作全面推进。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3年 6月 24 日 2 / 2 预拌混凝土企业绿色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非行政许可事项 清单及责任 清单 序 号 行政权力事 项编号 行政权力事项 权力事项 类型 设定依据 行政权利 实施机关 行政审批 对象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收 费 情 况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备注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序 号 行政权力事 项编号 行政权力事项 权力事项 类型 设定依据 行政权利 实施机关 行政审批 对象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收 费 情 况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备注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1 124012000-5 00000000000 00927668700 1 环境监测人 员持证上岗 证考核合格 证核发 — 非行政许可 1.《全国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国 家环保总局令第 39号)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部门所属 环境监测机构从事环境监测的专 业技术人员,应当进行专业技术 培训,并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统 一组织的环境监测岗位考试考核 合格,方可上岗
内容解读
《指导清单》按照完整、清晰、准确的原则,将涉及生态环境领域的违法行为按照类别的不同,列出设定该事项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具体条款内容,明确此类行为处罚的责任主体。
《指导清单》根据水利部、国家林草局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关于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衔接的通知规定,结合本市机构改革方案和有关部门“三定”规定,进一步厘清了行政执法事项中有关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范围和执法边界。
《指导清单》公布以来,该局执法人员严格依照清单执法,在日常的执法和检查中,力争做到不遗漏不越权,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需要部门配合及时沟通。
文件全文
各有关处室、单位:
经报省编委办、省法制办审定,现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权力清单(2015)》,并就做好贯彻落实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认真落实。凡是《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权力清单(2015)》里没有的权力事项,自该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并不得再变相行使。
二、规范流程。按照精简、高效、便民的原则,进一步优化办理流程,简化办事环节,一权一图,逐项绘制或完善行政权力流程图。2015年3月底前完成,并在厅官网公布。
三、依法行政。既要严格执行行政权力事项清单,又要严格遵守行政权力运行程序,不允许行政权力体外循环。
四、廉洁执法。遵守各项廉洁从政规定,依法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不得做出违纪违法和其他损害行政执法形象的行为。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5年2月15日
2100433B
文件全文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权力清单
(共89项)
行政权力类别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实施 主体 |
承办 机构 |
实施依据 |
实施 对象 |
办理 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行政许可 |
12001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含辐射类)的审批;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审批(含评价文件经审批后超过五年的重新审核) |
省环保厅 |
环评处辐射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
项目建设单位 |
60日 |
不收费 |
分级审批 |
行政许可 |
12002 |
建设项目(含辐射类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
省环保厅 |
环评处辐射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二款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
项目建设单位 |
30日 |
不收费 |
|
行政许可 |
12003 |
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审批 |
省环保厅 |
污防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 |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 |
20日 |
不收费 |
|
行政许可 |
12004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
省环保厅 |
污防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申请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 |
20日 |
不收费 |
|
行政许可 |
12005 |
排污许可证(大气、水)核发 |
省环保厅 |
总量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 4.《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 |
排污单位 |
20日 |
不收费 |
|
行政许可 |
12006 |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批准及跨省转移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备案 |
省环保厅 |
辐射处 |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二十条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 |
转出、转入及跨省转移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 |
15日 |
不收费 |
|
行政许可 |
12007 |
限制进口列入规定目录的固体废物进口审核 |
省环保厅 |
污防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五条 |
申报限制进口列入规定目录的固体废物企业 |
20日 |
不收费 |
|
行政许可 |
12009 |
辐射安全许可证发放、变更审批 |
省环保厅 |
辐射处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六条 |
核技术利用单位 |
20日 |
不收费 |
|
行政许可 |
12010 |
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审批 |
省环保厅 |
辐射处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十六条 |
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单位 |
20日 |
不收费 |
|
行政许可 |
12011 |
加工利用国家限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废电机等企业认定 |
省环保厅 |
污防处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253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附件1-90 |
原加工利用国家限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废电机等企业,园区内企业 |
20日 |
不收费 |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12014 |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 |
省环保厅 |
总量处 |
1.《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一(二) 2.《关于印发主要水污染物总量分配指导意见的通知》(环发〔2006〕189号)一(三) 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冀政〔2012〕24号)三(一) |
项目建设单位 |
20日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121001 |
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处罚 |
省环保厅 |
政法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建设单位 |
3个月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121002 |
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处罚 |
省环保厅 |
政法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建设单位 |
3个月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121003 |
违反建设项目“试生产”规定的处罚 |
省环保厅 |
政法处 |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2.《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
建设单位 |
3个月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121004 |
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处罚 |
省环保厅 |
政法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
排污单位 |
3个月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121005 |
违反排污申报登记及其他登记制度的处罚 |
省环保厅 |
政法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4.《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七条 5.《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 |
重点污染源及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单位 |
3个月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121006 |
违反现场检查制度的处罚 |
省环保厅 |
政法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 3.《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 |
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3个月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121007 |
违反排污费征收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省环保厅 |
政法处 |
1.《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2.《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3个月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121008 |
违反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处罚 |
省环保厅 |
政法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 3.《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第三十条 4.《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 |
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3个月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121009 |
违反污染事故管理规定的处罚 |
省环保厅 |
政法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二条 |
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3个月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121010 |
在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从事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
省环保厅 |
政法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
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3个月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121011 |
违反备案制度的处罚 |
省环保厅 |
政法处 |
1.《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六条 2.《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3个月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121012 |
违反报告制度的处罚 |
省环保厅 |
政法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 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四十条 5.《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3个月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121013 |
违反规定安装监测、自动监控设备的处罚 |
省环保厅 |
政法处 |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2.《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3个月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121014 |
报告编制机构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致使报告失实的处罚 |
省环保厅 |
政法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五条 2.《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第三十五条 |
环境评价、监测等有关环境服务机构 |
3个月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121015 |
未取得委托进行机动车船排气污染检测或在检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省环保厅 |
政法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
承担机动车船年检的机构 |
3个月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121016 |
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处罚 |
省环保厅 |
政法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
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进口贮存、转让单位 |
3个月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121017 |
擅自改变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所批准的电磁辐射设备功率的处罚 |
省环保厅 |
政法处 |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环境违法单位 |
3个月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121018 |
无许可证生产或未按证生产或使用的处罚 |
省环保厅 |
政法处 |
1.《消耗自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2.《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3.《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3个月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121019 |
违反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规定的处罚 |
省环保厅 |
政法处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环境违法单位 |
3个月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121020 |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活动的;未按许可证或国家规定从事贮存、处置活动的处罚 |
省环保厅 |
政法处 |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环境违法单位 |
3个月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121021 |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情况记录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的处罚 |
省环保厅 |
政法处 |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 |
3个月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121022 |
对违法托运放射性物品的处罚 |
省环保厅 |
政法处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环境违法单位 |
3个月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121023 |
对违反信息公开制度行为的处罚 |
省环保厅 |
政法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二条 |
重点排污单位 |
3个月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121024 |
对违法排污受到罚款处理,被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的,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
省环保厅 |
政法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 |
受到处罚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3个月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121025 |
对超标、超总量排污的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 |
省环保厅 |
政法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 |
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3个月 |
不收费 |
|
行政强制 |
122001 |
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
省环保厅 |
有关处、环境监察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
排污单位和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 |
一般30日,最长60日 |
不收费 |
|
行政强制 |
122002 |
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
省环保厅 |
有关处、环境监察局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项 |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 |
一般30日,最长60日 |
不收费 |
|
行政强制 |
122003 |
扣押、查封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及其生产设备、设施、原料及产品 |
省环保厅 |
有关处、环境监察局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五项 |
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及其生产设备、设施、原料及产品的单位 |
依照法律规定 |
不收费 |
|
行政强制 |
122004 |
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
省环保厅 |
有关处、环境监察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四项 |
危险化学品生产和经营单位 |
依照法律规定 |
不收费 |
|
行政强制 |
122005 |
责令污染单位排除妨碍、恢复环境原状(责令限期拆除、排除危害) |
省环保厅 |
有关处、环境监察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 |
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单位,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核设施建造、运行、生产、使用单位 |
依照法律规定 |
不收费 |
|
行政强制 |
122006 |
发生辐射事故或有证据证明辐射事故可能发生时采取控制措施 |
省环保厅 |
辐射处 环境监察局 |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四十三条 |
核技术利用单位 |
依照法律规定 |
不收费 |
|
行政征收 |
123001 |
排污费征收 |
省环保厅 |
环境监察局 |
1.《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2.《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按月或按季征收 |
执行《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等 |
|
行政征收 |
123002 |
征收生态环境补偿费 |
省环保厅 |
生态处 |
《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 |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单位 |
未开征 |
||
行政裁决 |
125001 |
监测数据发生争议的技术认定 |
省环保厅 |
省环境监测站 |
《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 |
排污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排污单位 |
视情况而定 |
不收费 |
|
行政确认 |
126001 |
涉嫌环境刑事犯罪监测数据认可 |
省环保厅 |
监测处 |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 |
案件行为人 |
5日 |
不收费 |
|
行政奖励 |
127001 |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省政府 |
政法处大气处水处 总量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一条 |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
视情况而定 |
不收费 |
|
行政奖励 |
127002 |
环境污染举报奖励 |
省环保厅 |
环境监察局 |
《河北省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办法》(冀环办【2014】69号) |
环境污染举报人 |
视情况而定 |
不收费 |
|
行政监督 |
128001 |
现场检查 |
省环保厅 |
环境监察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2.《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七条 3.《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五条 5.《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6.《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 |
排污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随时 |
不收费 |
|
行政监督 |
128002 |
建设项目“三同时”现场监督检查 |
省环保厅 |
督查中心 |
1.《河北省编办关于设立河北省子牙河白洋淀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的批复》(冀机编办〔2007〕172号) 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9〕30号) |
项目建设单位 |
视情况而定 |
不收费 |
|
行政监督 |
128003 |
省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现场检查 |
省环保厅 |
督查中心 |
1.《河北省编办关于设立河北省子牙河白洋淀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的批复》(冀机编办〔2007〕172号) 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9〕30号) |
省核发排污许可证单位 |
视情况而定 |
不收费 |
|
行政监督 |
128004 |
重点区域环境督查 |
省环保厅 |
督查中心 |
1.《河北省编办关于设立河北省子牙河白洋淀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的批复》(冀机编办〔2007〕172号) 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9〕30号) |
重点区域的重点企业 |
视情况而定 |
不收费 |
|
行政监督 |
128005 |
污染减排工程运行情况的现场监督检查 |
省环保厅 |
督查中心 |
1.《河北省编办关于设立河北省子牙河白洋淀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的批复》(冀机编办〔2007〕172号) 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9〕30号) |
主要污染物减排企业 |
视情况而定 |
不收费 |
|
行政监督 |
128006 |
总量减排核查 |
省环保厅 |
督查中心 |
1.《河北省编办关于设立河北省子牙河白洋淀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的批复》(冀机编办〔2007〕172号) 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9〕30号) |
主要污染物减排企业 |
视情况而定 |
不收费 |
|
行政监督 |
128007 |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 |
省环保厅 |
污防处 |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四条 |
危险废物转移单位 |
20日 |
不收费 |
|
行政监督 |
128008 |
辐射污染防治 |
省环保厅 |
辐射处 |
《河北省放射性污染防治条例》第六条 |
产生电离电磁辐射的单位 |
随时 |
不收费 |
|
行政监督 |
128009 |
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监督管理 |
省环保厅 |
辐射处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条 |
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和转移单位 |
视情况而定 |
不收费 |
|
行政监督 |
128010 |
核技术利用及伴生放射性矿监督管理 |
省环保厅 |
辐射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 |
核技术利用及伴生放射性矿 |
视情况而定 |
不收费 |
|
行政监督 |
128011 |
对企业刷卡(IC卡)排污总量控制系统进行检查 |
省环保厅 |
排污权交易中心 |
1.《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重点行业大气污染限期治理方案》(环发〔2014〕112号)二(五) 2.《河北省钢铁水泥电力玻璃行业大气污染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冀政函〔2013〕154号)三(二) |
主要污染物减排企业 |
随时 |
不收费 |
|
行政监督 |
128012 |
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
省环保厅 |
机动车处、 省环境监测站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 2.《河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第二十二条 |
在用机动车 |
视情况而定 |
不收费 |
|
行政监督 |
128013 |
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监督检查 |
省环保厅 |
机动车处 |
《河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第二十四条 |
机动车 |
视情况而定 |
不收费 |
|
行政监督 |
128014 |
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监督管理 |
省财政厅、省环保厅 |
规财处 |
1.《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2.《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3.《河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冀财建〔2003〕71号)第十七条第六项 |
环保专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 |
视情况而定 |
不收费 |
|
行政监督 |
128015 |
危险废物规范化日常管理 |
省环保厅 |
固管中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条、第十五条 2.《关于印发<“十二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的通知》(环办〔2011〕48号) |
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 |
随时 |
不收费 |
|
行政监督 |
128016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监管审核 |
省环保厅 |
固管中心 |
1.《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 2.《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3.《关于组织开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12〕110号) |
废弃电子产品拆解处理企业 |
每季度一次 |
不收费 |
|
行政监督 |
128017 |
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
省环保厅 |
省环境监测站 |
1.《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2013〕81号)第一章、第二章 2.《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2013〕81号)第一章、第二章 |
国控重点污染源 |
视情况而定 |
不收费 |
|
其他类 |
129001 |
监督管理清洁生产审核 |
省环保厅 |
污防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十八条 2.《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五款 |
双超双有和一高企业 |
不定时 |
不收费 |
|
其他类 |
129002 |
环保科研项目的立项审批 |
省环保厅 |
科技处 |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9〕30号) |
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组织 |
依情况而定 |
不收费 |
|
其他类 |
129003 |
环保科技鉴定 |
省环保厅 |
科技处 |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9〕30号) |
事业单位 、企业和社会组织 |
依情况而定 |
不收费 |
|
其他类 |
129004 |
组织评选环境保护最佳实用技术 |
省环保厅 |
科技处 |
《河北省环境保护产业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四项 |
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组织 |
依情况而定 |
不收费 |
|
其他类 |
129005 |
推广能够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先进生产工艺和设备 |
省环保厅 |
科技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
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组织 |
依情况而定 |
不收费 |
|
其他类 |
129006 |
组织实施环境保护产业示范工程和技术工程示范 |
省环保厅 |
科技处 |
《河北省环境保护产业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 |
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组织 |
依情况而定 |
不收费 |
|
其他类 |
129007 |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规范的制定 |
省环保厅 |
科技处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第五条 |
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组织 |
依情况而定 |
不收费 |
|
其他类 |
129008 |
行政复议 |
省环保厅 |
政法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
下级环保部门 |
2个月 |
不收费 |
|
其他类 |
129009 |
指定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治污代履行(代治理、代为处置) |
省环保厅 |
污防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
产生污染又不治理或不处置的单位 |
视情况而定 |
不收费 |
|
其他类 |
129010 |
挂牌督办和区域限批 |
省环保厅 |
政法处环评处 |
《河北省环保局环境保护挂牌督办和区域限批试行办法》(冀环〔2007〕8号) |
环境问题突出的企业或区域、流域 |
视情况而定 |
不收费 |
|
其他类 |
129011 |
公布本省优先发展和限期淘汰的环境保护产品与技术名录 |
省环保厅 |
科技处 |
1.《河北省环境保护产业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五项 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9〕30号) |
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
视具体工作而定 |
不收费 |
|
其他类 |
129012 |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评审 |
省财政厅、省环保厅 |
规财处 |
1.《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2.《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3.《河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冀财建〔2003〕71号)第十七条第二项 |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单位 |
按通知要求 |
不收费 |
|
其他类 |
129013 |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技术审核 |
省环保厅 |
总量处、评估中心 |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4〕197号)二 |
排污企业 |
5天 |
不收费 |
|
其他类 |
129014 |
出具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手续 |
省环保厅 |
排污权交易中心 |
1.《河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冀政〔2010〕158号)第二十三条 2.《河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权出让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冀财建〔2011〕202号)第五条 |
排污企业 |
无 |
不收费 |
|
其他类 |
129015 |
出具排污权抵押贷款登记手续 |
省环保厅 |
排污权交易中心 |
《河北省排污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银石发〔2014〕133号)第二十条 |
排污企业 |
无 |
不收费 |
|
其他类 |
129016 |
环境保护技术职称评审 |
省环保厅 |
人事处 |
《关于印发<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收费标准的批复>的通知》(冀职改办字〔2000〕120号) |
环保技术人员 |
视情况而定 |
高级360元,中级160元,初级100元 |
|
其他类 |
129017 |
委托机动车年检单位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年度检测 |
省环保厅 |
机动车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 |
机动车年检单位 |
20日 |
不收费 |
|
其他类 |
129018 |
自动监控设施有效性审核 |
省环保厅 |
监测处 |
《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环发〔2009〕88号) |
国控重点污染源 |
视情况而定 |
不收费 |
|
其他类 |
129019 |
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登记 |
省环保厅 |
污防处 |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
重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 |
20日 |
不收费 |
新化学物质 登记在环保 部;非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在设区市、省直管县 |
其他类 |
129020 |
流域生态补偿监测 |
省环保厅 |
监测处、省环境监测站 |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跨界断面水质目标责任考核的通知》(办字〔2012〕62号)二 |
全省七大水系跨设区市界断面 |
视情况而定 |
不收费 |
|
其他类 |
129021 |
Ⅰ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备案 |
省环保厅 |
辐射处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Ⅰ类放射性物品托运人 |
及时 |
不收费 |
增加项 |
其他类 |
129022 |
关闭尾矿设施验收 |
省环保厅 |
环境监察局 |
《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
选矿企业 |
30日 |
不收费 |
|
其他类 |
129023 |
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审核备案 |
省环保厅 |
监测处 |
1.《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第五款 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9〕30号) |
企业、社会组织 |
视情况而定 |
不收费 |
|
其他类 |
129024 |
各类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定 |
省政府 |
污防处 |
1.《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第二款 2.《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六条 |
设区市市、县(市)人民政府 |
20日 |
不收费 |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