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河北省2011年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巡查指导意见 | 发文字号 | 冀建质〔2011〕144号 |
---|---|---|---|
发布单位 |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发布日期 | 2011年03月24日 |
文件全文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认真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0部令第5号),规范和完善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促进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的不断提高。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巡查办法》等,提出我省2011年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巡查工作指导意见,具体如下:
一、指导思想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构建监管工作长效机制,逐步推行以质量巡查、抽查、抽测和差异化管理为主要监督方式,以监督执法为主要手段的工程质量监管模式,加强对质量管理较薄弱项目的监督,突出对三年上水平重点工程和保障性住房工程的监管,加大对质量行为不规范和社会信用较差的责任主体的处罚力度,提高监管工作的有效性,不断深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的改革。
二、建立省、市、县(市)三级巡查体系,实施层级管理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质量巡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巡查工作机制和组织机构,强化层级监管,加强上级对下级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监管责任落实,逐步使巡查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各市、县(市)开展质量监督执法巡查工作情况将被列入监督机构考核的重要内容。
各市建设主管部门可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地区监督执法巡查工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全省监督执法巡查工作进行管理,具体工作委托省质监总站负责督导和检查。
三、坚持依法行政,加大执法力度
对在监督执法巡查中发现的责任主体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执法力度,坚决打击,及时进行通报、记录和处罚,震慑违法违规行为,增强巡查工作的有效性和权威性,逐步实施监督检查向监督执法的转变,进一步提升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执法地位。
四、巡查范围、频次和重点
(一)县(市)级质量巡查应对辖区内所有在建工程每季度巡查一次,检查重点为新民居建设工程、管理混乱的工程项目和管理松懈施工企业。
(二)市级质量巡查应对辖区内所有在建工程每年巡查不少于两次,并对所辖县(市)每年组织一次监督执法巡查,巡查重点为保障性住房工程、市重点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三)省级监督执法巡查本年度开展两次,上半年检查北片:唐山、秦皇岛、承德、张家口、廊坊、保定。下半年检查南片:沧州、衡水、石家庄、邢台、邯郸、华北油田。巡查重点为保障性住房工程、大型公建工程、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施工质量管理薄弱县区的在建工程。
五、巡查方式
(一)监督执法巡查可采取定期巡查,也可采取事先不告知的随机抽查形式。巡查工作必须保证检查结果充分反映受查单位和工程项目日常质量管理的真实状况。
(二)监督执法巡查工作可按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及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
(三)监督执法巡查工作必须辅以必要的检测仪器进行监督抽测,提高巡查工作的科技含量,保证巡查工作准确性,增强巡查工作的威慑力。
六、巡查内容
(一)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质量方面政策法规的情况,开展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巡查工作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等。
(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和商品混凝土生产厂商履行质量责任的情况,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及有效运转情况,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情况。
(三)工程实体质量,重点抽查涉及主体结构安全、建筑节能、使用功能的关键部位及施工作业面质量。重点抽测混凝土强度、现浇混凝土板厚度、重要构件几何尺寸、轴线、标高位置及钢结构重要连接部位焊缝、螺栓等,重点抽测钢筋、水泥、混凝土试块、墙体保温材料等重要建筑材料。
(四)工程技术档案
(五)工程观感质量
七、工作要求
(一)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巡查具体实施方案,确保目标明确,责任落实,工作到位。要通过巡查工作了解和掌握本地工程质量真实情况,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解决措施。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及时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务求取得成效。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尽快制定2011年《监督执法巡查计划》,并逐级上报,设区市《监督执法巡查计划》于3月31日前报省质监总站。
(二)县(市)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自身现有条件适时开展监督执法巡查工作,市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有分管领导牵头,明确人员,专业分工,积极开展本辖区和县(市)的监督执法巡查,巡查工作结束后,发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巡查通报》,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上报巡查情况。
巡查中发现的重要问题要记入《监督记录》,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的重要内容和工程能否备案的重要依据。质量问题整改后,责任主体应将整改结果反馈给责任监督员。
(三)省级监督执法巡查工作要突出行政执法,严肃查处一批违法违规项目,发挥综合管理合力,实行市场和现场两场联动,对发生质量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曝光、经济处罚、降低级别、吊销资质、清出市场的处理,保持对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和威慑力。巡查工作完成后,向全省发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巡查通报》。对于长期处于质量违规零处罚地市,省厅将予以高度关注。
省级巡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联系人:齐永波
附件:1、市(县)第( )次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巡查情况汇总表(河北建设网)
2、市(县)第( )次建设工程监督执法巡查质量问题及责任单位汇总表(河北建设网)
3、市第( )次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巡查情况统计表(河北建设网)
二○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2100433B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员年工作总结书写建议:1、全区范围内所有监管工程施工人员因工死亡率控制在市、区目标范围以内。2、全区范围内所有监管工程未发生较大及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未发生重大火灾事故。3、认真贯彻...
象填写施工日志一样填写。日期,工作内容,施工进度,质量问题,如何解决的。会议记录,领导的指示,向上汇报或反映的问题等等。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工作岗位比较好,相对来说工资比较高。通常来说质监站是个好地方,原因如下:1,事业单位。2,在现在各个地方工程多的年代各种机会多得多。3,有机会升迁。4,横向和其他社会部门单位有联系,...
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1 总 则 1.1 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工作,根据《建设 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工程质量监督导则》等制定本细则。 1.2 本细则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对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 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质量监督工作。 1.3 工程质量监督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统称 监督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责任 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以维 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 1.4 工程质量监督除执行本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 设强制性标准等规定。 2 工程质量监督注册 2.1 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是指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向监督机 构申请工程质量监督,监督机构对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签发《建设工程 质量监督书》,并建立工程
1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巡查表 1 检查内容:质量行为 工程名称: 责 任 主 体 序 号 检查项目 检查方法及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情况及违规事实 建 设 单 位 1 房地产开发 企业资质 查验房地产开发 企业的有效资质 证书和营业执照 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管理规定( 77 号部令) 第十八条;②房地产开 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 院第 148号令)第九条 2 是否依法对 建设项目的 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进 行招标 查验勘察单位中 标通知书及合同 备案表 ① 建设部令 89 号第三 条; ② 招标法第三条; ③ 质量条例第八条 查验设计单位中 标通知书及合同 备案表 查验施工单位中 标通知书及合同 备案表 查验监理单位中 标通知书及合同 备案表 3 是否有迫使 承包方以低 于成本价竞 标行为 查验施工合同及 向施工单位了解 情况 质量条例第十条 4 是否有任意 压缩合理工 期行为
执法巡查。 2100433B
文件原文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进一步落实质量责任,强化施工现场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建办质函〔2011〕222号)和《河北省2011年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巡查指导意见》(冀建质〔2011〕144号)的要求,决定于近期开始在全省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高度重视,迅速做好排查工作
(一)各市、县建设主管部门要立即展开自查,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要进行全部排查,对其他工程要进行重点抽查,确保辖区内在建工程无质量隐患。
(二)要对辖区内所有在建保障性安居工程逐一摸底,摸清本地区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基本情况。于7月29日前将本市及所辖县(市)摸底情况汇总后,填写《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基本情况统计表》(见附件),统一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三)要突出对参建各方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工程实体和钢筋、水泥等重要建筑材料以及混凝土实体质量的检查,对每个工程的质量状况,要做到心中有底,对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质量监督部门要跟踪检查,确保整改落实到位。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质量隐患,应责令停工整改,对严重违法违规的企业和责任人应按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实施行政处罚。
二、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工作部署
(一)检查时间
2011年8月2日至8月12日。原则上每半天检查1个工程项目。
(二)检查范围和数量
在建住宅工程和公共建筑工程,其中住宅工程主要检查保障性安居工程,公建工程为三年上水平重点工程。
每个设区市检查6项工程(4项主体在建工程,2项装饰装修工程),其中:市区2项,县区4项(检查2个县)。
(三)检查内容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检测机构的注册执业人员履职情况;
2、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装饰装修等工程作业面施工质量;
3、钢筋、钢筋连接接头、水泥、外墙保温材料等重要建筑材料质量及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
4、工程技术资料。
(四)检查措施
1、对检查发现的严重质量问题发出《建设工程质量问题整改通知单》,责令整改;
2、对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建设工程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行政处罚;
3、对质量监管不重视,辖区内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混乱,施工质量粗糙,工程结构实体或使用功能存在明显质量缺陷和隐患的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全省通报批评。
(五)组织安排
本次检查分4个检查组,每组6人。其中,组长1人,联络员1人,监察执法1人,质量专家2人,工程检测专家1人。具体分组如下:
第一组:衡水、沧州、华油
组 长:徐菊
第二组:保定、张家口、廊坊
组 长:周伟
第三组:唐山、秦皇岛、承德
组 长:李智
第四组:石家庄、邯郸、邢台
组 长:孟志军
检查组抵达各市时间和日程安排由各组组长另行通知。
联系人 :齐永波
附件: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基本情况统计表(详见河北建设网)
二○一一年七月十五日2100433B
文件全文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扎实推进建设工程质量层级巡查制度,规范巡查工作程序,提升巡查工作效能,促进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水平持续提升,特制订2013年全省工程质量巡查工作指导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落实十八大精神和中央八项规定,紧紧围绕厅中心工作,通过统一标准、规范程序,促进全省工程质量巡查和保障性住房暗访机制长足有效发展。加强层级指导,强化监督执法,在全省范围内形成工程质量监管高压态势,有效促进工程质量水平整体提升、防范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二、质量巡查目标
(一)掌握全省工程质量形势,治理工程质量突出问题。以保障性住房、大型公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重点,省质量巡查(包括暗访)工程数量不少于100个,设区市质量巡查不少于2次,设区市质量巡查全年须覆盖所辖全部县(市、区)。
(二)对保障性住房,设区市、县(市、区)要对直接监管的工程每月组织巡查1次,抽查比例不得低于当地保障性住房工程单位工程总数的1/3,或每季度普遍检查1次,涵盖监管的所有保障性住房;各设区市每季度至少组织1次暗访检查,要求涵盖所辖县、市区。
(三)全省统一制订巡查标准程序和统一检查用表,开发完成质量巡查信息系统,逐步将各级质量巡查纳入信息化管理。
三、质量巡查程序
(一)巡查工作计划。结合全年工作重点及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制订本年度巡查工作计划或巡查方案,明确巡查组织形式、巡查重点、巡查频次、巡查内容及相关要求。
(二)巡查工作实施。在辖区内印发巡查活动通知;采取定向或随机方式确定受检工程,向受检单位下发《建设工程质量巡查通知书》;巡查组进入工程现场出示执法证件并表明身份后,按照工作方案确定的检查重点实施监督检查,并记录相关检查用表;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记录,并由巡查人员和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巡查人员应注明情况,并由当地建设主管部门陪检人员签字确认。
(三)巡查结果处理。对巡查发现的质量问题,需整改的,应当场向有关当事人下达书面整改通知书,由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整改;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建议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立案查处,情节严重的,可建议巡查组派出单位立案查处;巡查组将巡查情况及处理意见或建议书面通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应将整改落实情况与立案查处结果按规定要求上报巡查组派出单位。
巡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录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系统。
(四)巡查报告及通报。巡查结束后15日内,巡查组应将巡查情况、查处情况及发现的主要问题形成质量巡查报告,提交巡查组派出单位。巡查组派出单位应定期将工程质量巡查情况向受检工程所在地主管部门进行通报,并可以向社会公布。
(五)建立巡查档案。巡查组派出单位应当通过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系统建立质量巡查档案,并将年度巡查工作计划或方案、巡查活动通知、行政执法记录、整改或建议处罚落实情况记录等资料归档留存。
(六)年度质量分析报告。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年终应根据全年质量巡查及质量监督情况,总结分析工程质量管理突出问题,确定工程质量专项治理重点,提出有效改进措施和工作建议,形成本地区年度质量分析报告,报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及本级政府主管领导。
四、质量巡查重点
(一)主管部门履职情况。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贯彻落实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上级工作要求情况,检查内容包括:保障房十项管理制度落实、施工现场质量保证体系量化考核执行、日常监管、质量巡查、检测行业管理及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相关情况。
(二)责任单位质量行为。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及检测单位、商品混凝土生产厂家质量责任落实情况。着重抽查建设单位开工手续、委托图审和检测、工程质量措施保障、组织验收等行为;抽查施工监理单位执证人员上岗情况和执业责任、标准规范执行、见证取样送检、不合格检测报告处理、隐蔽工程验收等行为;抽查检测单位资质许可、检测报告质量、不合格报告处理等行为。着重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建筑节能、装饰装修和主要使用功能质量的各方责任行为。
(三)工程实体质量。重点抽查抽测主要受力钢筋安装、混凝土和砂浆强度、钢结构重要连接部位焊缝和螺栓连接质量、主要承重构件结构尺寸等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建筑节能、装饰装修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关键工序、重点部位质量状况。
(四)主要建筑材料和构配件质量。重点抽查抽测钢筋、水泥、商品混凝土原材及试块、节能保温材料、防水材料及电线电缆等建筑材料质量。
五、相关工作要求
(一)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认真正确履行工程质量监管职责,将工程质量巡查和保障性住房暗访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落实各方质量责任,维护法律法规尊严。
(二)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理清并落实部门职责,强化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工作有效开展,确保市场行业监管与工程质量监管形成对接。
(三)质量巡查活动要突出监督执法特性,对严重违法违规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坚决依法查处。同时要重视质量巡查报告和巡查通报的管理作用,正确发挥好质量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
(四)工程质量巡查人员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和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八项规定”和“十个严禁”,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奢侈浪费。要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对巡查结果承担工作质量责任。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4月23日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