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九瑞土地开发整理有限公司

河北九瑞土地开发整理有限公司于2007年11月12日成立。法定代表人杜卫东,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土地整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土木工程施工,水利、道路、桥梁、隧道建筑工程施工等。 

河北九瑞土地开发整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 河北九瑞土地开发整理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07年11月12日
总部地点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维明南大街与南二环交叉口东北角盛世大厦附楼402室

河北九瑞土地开发整理有限公司造价信息

市场价 信息价 询价
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市场价
(除税)
工程建议价
(除税)
行情 品牌 单位 税率 供应商 报价日期
河北 品种:河北杨;胸径/米径Ф(cm):8;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云杭

13% 河北云杭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 品种:河北杨;地径d(cm):3-20;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安建平

13% 宁夏安建平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
河北 品种:河北杨;胸径/米径Ф(cm):8;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永民农业

13% 曲阳永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河北 品种:河北杨;胸径/米径Ф(cm):8-10;高度H(m):3;产品说明:裸根,打泥浆,不带冠;系列:落叶乔木;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正伦

13% 甘肃正伦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河北 品种:河北杨;胸径/米径Ф(cm):6-8;高度H(m):2.8;产品说明:裸根,打泥浆,不带冠;系列:落叶乔木;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正伦

13% 甘肃正伦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河北 品种:河北杨;胸径/米径Ф(cm):8;系列:落叶乔木;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绿森

13% 博野县绿森苗圃场
河北 品种:河北杨;胸径/米径Ф(cm):10-11;高度H(m):4.5-5;冠幅W/P(cm):300-350;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瑶闻

13% 西安瑶闻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 品种:河北杨;胸径/米径Ф(cm):6;高度H(m):3-4;材料属性:落叶乔木;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格林语林

13% 西宁格林语林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除税
信息价
含税
信息价
行情 品牌 单位 税率 地区/时间
门窗成品均为中山市启泰门窗业有限公司产品;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中山市2009年1月信息价
开发系统 MDS-55H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台班 韶关市2010年7月信息价
素色混凝土地 250×250×50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中山市2003年3季度信息价
素色混凝土地 250×250×50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中山市2003年2季度信息价
素色混凝土地 250×250×50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中山市2003年4季度信息价
素色混凝土地 250×250×50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中山市2003年1季度信息价
漏电保护开发 16A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茂名市2006年10月信息价
漏电保护开发 16A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茂名市2006年9月信息价
材料名称 规格/需求量 报价数 最新报价
(元)
供应商 报价地区 最新报价时间
河北泰钢钢铁轧制有限公司 HRB400 / 8mm|500t河北泰钢钢铁轧制有限公司 1 查看价格 广州铧晟贸易有限公司 广东  清远市 2012-03-01
海虹老人牌涂料有限公司 硅丙抗碱底漆E1090、外墙滚花中间漆E921、三加一压光乳胶漆E8930|20t 1 查看价格 赫普(广州)涂料有限公司 四川  成都市 2012-08-22
布艺窗帘(品牌:飞鸿国际有限公司) 4m高|200m² 1 查看价格 广州莱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广东  深圳市 2015-09-21
广东华昌铝厂有限公司 门窗铝材|100t 1 查看价格 广东华昌铝厂有限公司 广东  清远市 2012-09-03
秦皇岛安丰钢铁有限公司 一级钢筋 8mm|1000t 1 查看价格 秦皇岛安丰钢铁有限公司 广东  清远市 2012-03-02
湘潭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HRB400 22mm|500t 1 查看价格 广州铧晟贸易有限公司 广东  清远市 2011-12-05
湘潭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HRB335 14mm|500t 1 查看价格 广州铧晟贸易有限公司 广东  清远市 2011-12-05
深圳典效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 HL-SPP-ZX复合阻锈剂,掺量为2.01|400t 1 查看价格 深圳市典效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  深圳市 2010-01-06

河北九瑞土地开发整理有限公司常见问题

河北九瑞土地开发整理有限公司文献

土地开发整理计价程序 土地开发整理计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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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 3.9

土地开发整理计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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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开发整理标准(全) 土地开发整理标准(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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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65页

评分: 4.3

前 言 为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以下简称“规划设计”)工作 、提高规划设计的科学性以及更好地实施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制定本标准的补充规定,报国土资源部备案。补充规定不得与本标准相抵触。 本标准从2000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B、附录C、附录 D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 本标准协作单位:浙江省国土管理局、浙江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高向军、范树印、吴次芳、叶艳妹、叶剑平、胡江、吴昌洋、童菊儿、梁进社、张占录、彭群、王爱民。 本标准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部标准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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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介绍

河北瑞奥机件制造有限公司致力于工业自动化产品的开发设计、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有工程塑料拖链、钢铝拖链、软管、软管接头、电缆防水接头、冷却管、防护罩等。

公司的产品品种齐全、价格全国最低、交货及时。

公司将以一流的质量,良好的信誉,为用户提供满意的服务。‘

定义

专业的舞蹈地胶是同质透心的PVC地板,但与商用同质透心(一般用在人流量大的地方)的PVC地板不一样——商用同透的比较硬。

舞蹈同质透心PVC地板的要求光而不滑,润而不涩、软硬适中,有助于专业的舞者展现不同的舞蹈动作、技巧,同时还要能保护舞者!

优点

——九瑞舞蹈地板 两大领先科技——

无缝焊接问题

专业的舞蹈地胶是同质透心的PVC地板,但传统工艺和配方生产的舞蹈地板一直无法实现无缝焊接技术,这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既不美观,也不便于打理。

JR·九瑞PVC地板公司的科技人员经过不懈的努力,终于在2012年仲夏解决了这个技术难题。

缓解划痕问题

专业的舞蹈地胶是同质透心的PVC地板,上面没有耐磨层,比较容易产生划痕,这是困扰业界的另一个难题。经过不懈的努力,九瑞专用舞蹈地板中的九五系列,因采用了独特的配方、及生产工艺,终于缓解了划痕问题。

缺陷

专业的PVC舞蹈地板光而不滑、润而不涩、软硬适度;独特的配方、精湛的制造工艺使舞蹈地胶的安全性、耐磨性、环保性等都有质的保证;完整的产品系列能满足不同舞蹈场所和演出的个性化需求!

但,专业的舞蹈地胶有四个缺陷:

1.一般的舞蹈地胶较容易刮花,特别是低端的舞蹈地胶很容易刮花——九瑞专业PVC舞蹈地板中的九舞系列,是目前唯一缓解划痕问题的舞蹈地板!

2.施工基础要求高——要求基础地面平整(可以做自流平解决)、光滑、洁净、干燥等。

3.怕烟头烧伤——PVC舞蹈地板防火、阻燃、不自燃,但还是怕烟头烫伤。

4.怕利器划伤——PVC舞蹈地板属于弹性地材,没有像大理石、瓷砖、木地板的硬度。

幼儿园地板

——九瑞儿童地板星雅系列 三大改进——

九瑞星雅系列针对一般的卡通图案的儿童专用PVC地板做了三大改进:

第一大改进:特制羽绒底纹

一般的卡通图案的幼儿园专用PVC地板是纯色的底。地板在使用过程中都会刮伤表面,纯色底的PVC地板刮伤后很明显,很不好看——特制的羽绒底纹可以改善这一问题。

第二大改进:经典的星月图案

一般的卡通图案的幼儿园专用PVC地板是设计的较大的卡通图案,比如卡通的动物、人物等。由于PVC地板生产工艺的限制,这些图案是一米一米重复的——单个看还不错,但大面积看,会产生视觉疲劳。

——九瑞星雅系列经过改进,特别设计的小星月图案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幼儿园地板的卡通韵味,同时又克服了以上问题,其使用空间更广阔了!

第三大改进:总厚度2.2mm以下生产为密实底

一般的幼儿园地板,厚度在2.2mm以下生产为发泡底,由于厚度偏薄,脚感难以体现,但发泡底的缺陷(不耐压,长时间挤压会形成难以恢复的压痕)还是较容易体现。

——九瑞品牌特别建议:总厚度2.2mm以下生产为密实底(比发泡底耐压),2.2mm以上生产为发泡底(适当增加耐磨层)。

【发布单位】河北省

【发布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3号

【发布日期】2002-09-10

【生效日期】2002-10-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3号)

省 长:季允石

二○○二年九月十日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工作,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土地开发,是指通过一定的工程或者生物措施,将未利用地变为耕地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土地整理,是指通过对农村的田、水、路、林、村等进行综合整治,增加耕地面积,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活动。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开发整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进行土地开发整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二)增加耕地面积,促进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三)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四)适度进行土地开发,鼓励开展土地整理;

(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实现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省、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开发整理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全面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

第二章项目立项

第七条本省实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制度。

省、设区市和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情况和当地土地后备资源状况,建立本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

第八条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土地后备资源状况等情况,拟定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并在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逐级向有立项批准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有立项批准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立项申请报告和有关材料后,应当在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材料审查和现场勘察,做出综合评价,并决定批准或者不予批准。批准立项的,应当向申请立项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立项批复;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申请国家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经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申请使用省级耕地开垦专项资金和列入省、设区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的项目,报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立项。

申请使用设区市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项目和列入县(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的项目,由设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并自批准立项之日起10日内报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申请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

(二)项目相对集中连片;

(三)达到国家和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规模;

(四)土地权属清楚,界址明确,地类准确;

(五)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六)开垦坡度小于二十五度。

第十一条申请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资金来源;

(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图、项目规划图和土地利用现状图;

(五)土地权属证明。

第三章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经批准立项后,由主管该项目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土地开发整理任务由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农民集体,对本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优先开发整理的权利。

第十四条除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农民集体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开发整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开

发整理合同,取得3年以内的土地开发整理权或者50年以内的土地使用权。

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前,主管该项目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从事集体土地开发整理的单位和个人,签订土地开发整理合同,约定开发整理期限、质量标准、资金来源和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五条从事国有土地开发整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开发整理合同,约定开发整理期限、质量标准、资金来源和其他有关内容,取得3年以内的土地开发整理权或者50年以内的土地使用权。

第十六条对国有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推行项目法人制、工程招标制、质量监理制。

第十七条从事土地开发整理的单位和个人在实施土地开发整理过程中,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施工。不得造成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和盐渍化,不得破坏生态环境。

第十八条主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章项目验收

第十九条通过开发整理形成的耕地,应当达到下列标准:(一)耕地的平整度能够保证田块均匀接受水分,喷灌或者滴灌的地面坡度不大于二十五度,其他的地面坡度不大于五度;(二)耕地的覆土厚度折算为自然沉实土壤,山区不小于四十厘米,平原区不小于六十厘米;(三)耕地的耕作层厚度不小于二十厘米,土壤质地、土壤养分和土壤结构应当满足农作物正常生长需要;(四)耕地的排灌设施符合排灌技术要求。

第二十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后,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验收。

经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使用省级耕地开垦专项资金的项目和列入省、设区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的项目,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列入县(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的项目,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设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二十一条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项目验收结束之日起10日内,出具验收报告。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验收报告,变更土地利用现状图。

设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委托并验收合格的,应当自项目验收结束之日起10日内,将验收报告报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验收不合格的,组织验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项目验收结束之日起10日内,提出整改意见,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整改意见进行整改。

第二十二条取得土地开发整理权的单位和个人完成土地开发整理任务并经验收合格后,应当根据土地所有权性质,将土地移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并依照合同约定取得报酬。

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完成土地开发整理任务并经验收合格后,应当依照合同约定使用土地并取得报酬,并有权在合同约定的用地期限内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三条省、设区市、县(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的项目完成后,经验收合格的,应当将新增加的耕地分别纳入同级补充耕地储备库。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纳入补充耕地储备库。

第二十四条纳入补充耕地储备库的耕地,用于抵顶建设占用耕地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的耕地减少。

使用设区市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新增的耕地可以用于补充因为灾害损毁、农业结构调整等原因所造成的耕地减少,不得用于抵顶因为建设占用耕地所造成的耕地减少。

第五章项目资金

第二十五条本省鼓励社会各界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二十六条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可以依照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所签订的合同的约定,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有关项目资金。

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项目的,凭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验收报告,在同一设区市范围内的县(市)之间,可以有偿转让补充耕地指标。

实施国家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其项目资金由国家有关部门拨付,本省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予以资金配套。

第二十七条设区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供应建设用地时,应当把土地开发整理费用计入供地成本。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耕地开垦专项资金。

耕地开垦专项资金由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闲置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新型墙体材料开发费分成、土地使用税以及人民政府拨付的其他资金组成。

第二十九条耕地开垦专项资金,由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计划,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本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的项目资金、上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配套资金、当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补助资金,以及土地后备资源的调查、评价、规划、验收、信息发布等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土地开发整理年度项目预算,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联合下达年度项目计划和预算。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对耕地开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防止截留和挪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开垦活动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水土流失、盐渍化和荒漠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对擅自截留、挪用耕地开垦专项资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 则

第三十三条在开发整理的土地上可以建设直接服务于生产的临时性房屋,但不得擅自建设永久性建筑物。确需建设永久性建筑物的,应当按照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报经批准。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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