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宏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湖北宏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02年02月05日成立。法定代表人金凯,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工程造价咨询;工程咨询;工程招标代理;政府采购代理;工程监理服务等。 

湖北宏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 湖北宏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02年02月05日
总部地点 洪山区野芷湖西路16号武汉创意天地(一期)9、10、11栋及商业中心栋9栋/单元7层2室

湖北宏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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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峰石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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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宏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常见问题

  • 湖北宏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怎么样?

    湖北宏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是2002-02-05在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地址位于洪山区野芷湖西路16号武汉创意天地(一期)9、10、11栋及商业中心栋9栋/单元7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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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众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湖北众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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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众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是一个充满生机、蓬勃发展的企业。目前。公司注册资本1200万元,已具有工程咨询甲级、工程造价咨询甲级、工程项目管理甲级、造价司法鉴定甲级许可、房地产投资咨询甲级、政府采购乙级、招标代理乙级等资质,并通过了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为湖北省知名工程咨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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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6人,具有高中级职称者12人。湖北正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湖北大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注册资金壹仟万元。公司成立以来,已在全国拥有20余家分公司,现有专职注册造价师、注册监理师、注册咨询师的各类工程技术人员200余人。

湖北大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主要从事于建筑工程的造价咨询,工程招投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前期咨询,政府采购,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等业务。

湖北大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是湖北省造价协会、招标代理协会、监理协会会员,湖北省建设厅建设信息网常务理事单位,湖北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网员,湖北省江苏商会理事会员。2100433B

(2007年3月14日湖北省工程咨询协会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湖北省工程咨询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Hubei Provincial Association of Engineering Consultants,缩写:HBAEC。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湖北省内从事工程咨询的企事业单位、注册咨询工程师及在工程技术经济领域富有咨询和管理经验的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行业组织,是经湖北省民政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社会团体,是对外代表湖北省工程咨询业的行业协会。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工程咨询活动中,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进行调解和仲裁,加强省内外工程咨询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为培育和发展工程咨询市场,推动工程咨询业的发展服务;为促进我省经济建设和工程项目决策与管理民主化、科学化和提高投资效益服务;为寻求发展、增强实力,提高我省工程咨询业在国际国内的竞争能力服务。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北省民政厅。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东一路17号,邮政编码:43007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和担任本行业的代表为基本职能,主要有以下工作任务:

(一)受省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负责全省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工作,在政府和会员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研究和检查工程咨询单位为政府决策部门和项目法人提供规划、专题研究、可行性研究、招投标咨询、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国有资产评估、投产后咨询等全过程咨询服务的执业情况,推动工程咨询业更好地为投资决策部门和项目法人服务;

(二)研究和探讨工程咨询业的发展方向、目标、管理等理论和实际问题,组织研究有关促进我省经济建设和工程项目的技术进步、现代科学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等方面的问题,向政府和有关方面提出建议;

(三)接受省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起草工程咨询法律、法规性文件,研究制定工程咨询质量标准、收费标准、合同范本及职业道德规范等行业规章,并督促会员在工程咨询中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可靠的原则,自觉贯彻国家有关政策,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努力提高工程咨询质量,维护行业工作水准和声誉;

(四)受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负责全省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的申报、资格审查、专家评审、执业检查及换证工作;负责全省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的资格审查、考前培训、注册前培训、继续教育及注册工作;

(五)受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负责省级政府投资项目、部分预算内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地方性、基础性投资项目的咨询、评估等前期有关辅助性组织工作,并参与部分项目建设方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等咨询评估和专家审查过程的组织协调工作;

(六)负责全省工程咨询优秀成果奖的评审;

(七)组织交流推广先进的工程咨询和管理经验;评选表彰在工程咨询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举办有关技术、经济和工程咨询业务专题讲座、培训班、研讨班等;

(八)加强工程咨询信息交流,编辑出版有关刊物和参考资料,传播国内外工程咨询、工程建设的信息和市场动态;

(九)受省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委托,代表我省工程咨询行业与有关国际组织及国内外同行业组织建立联系,签订有关协议,为会员开展对外业务和交流服务;

(十)在国内和国际工程咨询业务活动中,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增强经济活力,协调解决会员间的有关问题,向省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和工程咨询人员的建议和意见;

(十一)组织完成省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凡经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批准或注册并独立执业的工程咨询单位,自愿入会申请批准后,可成为协会单位会员。

(二)注册咨询工程师和从事工程咨询相关工作并符合条件的专家、学者,自愿申请批准后,可成为协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申请单位会员的应具有《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对未取得《工程咨询资格证书》的境外独资、合资、合作的工程咨询机构,经相关部门审核其为合法经营后,可作为申请个案酌情处理;

(四)非注册咨询工程师申请个人会员,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工程类执业资格的人员(含境外通过相应专业资格互认协议的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授权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力。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标准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二条 本会会费标准:

根据《湖北省工程咨询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第六章第十九条会费标准,按会员单位资质等级收取相应的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会员单位违反行规行约,损害消费者利益和行业形象,或者会员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常务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同业制裁、除名等惩戒。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会将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本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奖罚;

(五)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讨论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四、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三分之一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秘书长为专职人员。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经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二)熟悉行业情况,被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

(三)热爱协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上述负责人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通过;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单位监事组成,设主任一名。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人选从本会会员中推荐。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

(二)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监事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及常务理事,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第三十三条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三十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及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认为本会违法收费或违法开支的,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五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开展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方面跨组织、跨领域活动加强组织涉外研讨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举办展览会、展销会等,应在事前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开展评比、达标排序授牌、表彰、比赛活动,应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本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力义务。会员单位派驻协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并不得低于在原单位工作时的标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07年3月1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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