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淮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指南 | 受理单位 | 淮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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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托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出具上述有关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本人及其配偶居民身份证、婚姻关系证明(户口簿或结婚证)原件。
(二)委托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委托人签署的并经委托人所在单位证明的《淮安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授权书》原件或公证部门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
(一)住房消费提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无自住住房,租赁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20%的。
(二)账户销户提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离休、退休的;
2、出境定居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连续两年以上未重新就业,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的;
5、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
6、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三)特殊情形提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城市特困职工以及因患九种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住房。购买住房是指买下拥有所购房屋所有权的住房。按照购房类型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购买商品房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2、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屋买卖合同、契税完税凭证和交易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3、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提供保障性住房申购批准文件、保障性住房购房合同和首付款有效凭证或购房发票原件。
4、拆迁安置住房的,提供拆迁安置部门签章的拆迁安置协议、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补交差价款凭证原件。
(二)建修住房。建修住房是指经有权部门批准,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房屋所有权的住房。
1、建造住房是指经住建、规划等部门批准建造的住房。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宅基地使用许可证和购买建筑材料付款凭证原件。
2、翻建住房是指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的住房。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和翻建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购买建筑材料付款凭证原件。
3、大修住房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的住房。
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和大修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购买建筑材料付款凭证原件。
(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是指偿还拥有房屋所有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或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
1、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2、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借款合同、个人信用报告和贷款银行签章的当月已还住房贷款明细情况证明原件。
(四)租赁住房支付房租。租赁住房支付房租是指在本市范围无自住房,租赁住房用于居住,房租支付超出家庭年工资收入20%。提供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当年支付房租发票、单位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原件。
(五)离休退休。离休退休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符合离休、退休制度而退出工作岗位休息的人员。提供离休证、退休证原件;未取得离休证、退休证的,提供人社部门批准的离休、退休证明原件。
(六)出境定居。出境定居是指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注销户籍,获准到境外定居的人员。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或定居地出具的定居证明原件。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伤残等级为一至四级),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和县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结论原件。
2、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连续两年以上未重新就业,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和就业登记证原件。
3、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转移证明和外市户口簿或户口移出证明原件。
(八)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或城市特困职工,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特困职工证原件。因患九种重大疾病之一,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住院医疗费用凭据、申请人与患者之间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原件。
(九)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职工死亡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与死亡职工关系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的公证书原件。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有争议的,提供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原件。
淮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无自住住房,租赁...
指南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租房自住的; ...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1、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可提取额:其房产共有人提取总金额不得超过购建修住房总价款(费用),一般以百元为单位。 证明资料和时效: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凭证,...
(一)违反提取管理规定,以欺骗手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提住房公积金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退回违规所提款额;限期内未退回违规所提款额的,公积金中心可以停止其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资格,直至退回违规所提款额止。
(二)违反提取管理规定,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他人住房公积金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2100433B
(一)住房消费、特殊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时,住房公积金账户应保留10元以上余额。
(二)拟将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住房公积金账户应留存一定余额,避免影响贷款额度计算。
(三)尚未偿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一)个人申请。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核实后出具《淮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二)中心审批。职工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提取证明材料原件和单位出具的《淮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以及建设银行或工商银行的银行卡到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银行支付。公积金中心准予提取的,委托受托银行转入职工提供的银行卡账户或由职工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淮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到受托银行柜面办理提取支付手续。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提取至购房合同签订或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被批准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且提取总额合计不得超过应付房价款。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当期已还贷款本息,且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房贷款本息。
(三)无自住住房,租赁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年工资收入20%的,每年提取一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年房租总额中超出家庭年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部分。
(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城市特困职工,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住房公积金提取指南 一、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提供的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贵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或住房公积金专用章) 3、单位同时办理两人以上(含两人)且收款单位开户行相同的还需提供《贵阳市住 房公积金提取清册》(一式三份) 4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余额的,须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委托他人(或单位经办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须提供单位出具的委托 函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根据具体情况,还应提供相关资料,具体分类如下: 职工购买商品房须提供的资料 (一)购预售房; (二)购现房; 1 、购房合同原件 1 、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 、《贵阳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表》原件及复印件 2、《商品房现房销售证明书》复印件并加盖售房位公章 3 、购房收据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 http://nanjing.soufun.com/house 房地产门户 -搜房网 2009-05-04 14:52:00 搜房 搜房 南京市 政府办公 厅关于 转发南 京住房 公积金管 理中心《 南京 市住房公 积金缴 存 细则》 等 4个文件的 通知 各区县 人民政府 ,市府 各委办 局,市 各直属单 位: 为更好 地贯彻 执行《 南京市住 房公积 金管理 条例》,南 京住房 公积 金 管理中 心 拟定的《 南京市 住房公 积金缴存 细则》、《南京市 住房公 积金提 取细则 》、《南京 市 进城务 工人员 、城 镇个 体工商户 、自 由 职业者缴 存、提 取和使 用住房公 积金管 理 办法》、《南京 市住房公 积金贷 款管理 办法》 等 4个配套 文件已经 市政府 同意, 现 转发给 你们, 请认真遵 照执行 。 二○○ 六年十二 月二十 七日 南京市 住房
1.《张掖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住房公积金支取凭证》;
3.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由代办人办理的,还须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
4.根据职工提取情形不同,还须同时提供以下相应证明材料:
(1)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五年以上,且未享受房改政策购房及未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在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一年内购房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和契税完税凭证等有效证明材料;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城市建设用地许可证》、《城市建设规划许可证》和选址意见书。
(2)离、退休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组织、人事或劳动部门的离退休批文复印件;工作调出本市行政区域的,须提供组织、人事部门调动手续。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解除劳动关系的有效文书、证明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材料。
(4)出境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凭公安机关出具的出境登记卡。
(5)职工办理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后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性偿还贷款本息的,须提供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和契税完税凭证以及首套房证明材料。
(6)合法租住公有住房且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的,须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缴租发票及工资收入证明。
(7)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须提供死亡证明。
(8)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且未再就业的,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和未再就业证明。
(9)被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无力支付房租、本人及家庭成员住院治疗费或子女上大学学费的,须提供本人书面申请、民政部门发放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和缴纳房租、住房治疗费或子女上大学学费的相关证明资料。
三、办理流程
职工提供要件材料→所属辖区管理部审核后出具付款票据→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需要核查的,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提取申请人对管理中心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及《邯郸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制定提取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