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贷款申请。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持上述相关贷款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
(二)贷款审批。公积金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对借款人的贷款证明材料、个人信用报告、贷款担保方式等进行审查、评估,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借款人。
(三)签订合同。准予贷款的,委托受托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款借据,并办理贷款担保手续。
(四)抵押登记。借款人持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未婚或单身证明)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
(五)贷款发放。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生效后,受托银行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方式划转借款人的借款款项。
(一)商品房贷款
1、借款人及其配偶的居民身份证;
2、借款人及其配偶的户口簿、结婚证;
3、商品房买卖合同;
4、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
5、契税完税凭证。
(二)保障性住房贷款
1、借款人及其配偶的居民身份证;
2、借款人及其配偶的户口簿、结婚证;
3、保障性住房申购核准文件;
4、保障性住房购房合同;
5、首付款凭证或购房发票。
(三)二手房贷款
1、借款人及其配偶的居民身份证;
2、借款人及其配偶的户口簿、结婚证;
3、房屋买卖合同;
4、契税完税凭证;
5、房屋所有权证。
(四)建修住房贷款
1、借款人及其配偶的居民身份证;
2、借款人及其配偶的户口簿、结婚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房屋所有权证;
5、国有土地使用证。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住建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标准执行,分为5年(含5年)以内、5年以上,具体利率标准由公积金中心实时公布。
(二)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实行合同利率,如遇贷款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三)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如遇贷款利率调整,于下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期限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一、贷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到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1)申请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2)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明(指居民身份证、常住户口簿...
一、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担保的条件 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商品住房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担保。 1、具有市城区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2、本人及所在单位建立住房公积...
1、借款人提交申请贷款材料,填写《义乌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书》; 2、中心根据资料审定贷款申请,对符合贷款规定的,与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五个工作日后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房产抵押合...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具体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借款人在法定退休年龄前剩余的工作年限。
(二)建修自住住房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5年。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按照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应付房价款和实际偿还贷款能力计算确定:
(一)贷款额度不得超过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15倍;
(二)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应付房价款的70%;
(三)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最高额度。借款人及其配偶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借款人及其配偶仅有一方(含单身或未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额度为30万元。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在下列时限内提出申请,超过时限的贷款申请不予受理。
(一)购买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的,应在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之内提出申请。
(二)购买二手房的,应在契税完税凭证确认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之日起3个月之内提出申请。
(三)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应在批准文件签发之日起3个月之内提出申请。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证明材料;
(三)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个人信用良好;
(四)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应付房价款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
(五)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缴存职工(以下简称借款人),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以房产抵押为主。
借款人应依据贷款期限、还款能力选择以下一种还款方法偿还贷款本息,还款方法一经确定,不得更改。
(一)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法。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借款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二)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借款人每月以相等的金额平均偿还贷款本息。
(三)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借款人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
借款人应在还款期间采取下列还款方式按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一)委托银行扣款。借款人在受托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作为还款账户,并授权受托银行于每月还款日从还款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
(二)银行柜面还款。借款人于每月还款日前的任何一个工作日到受托银行指定的经办网点偿还贷款本息。
(三)委托中心还贷。借款人委托公积金中心定期直接从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划转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或在每月还款日前到公积金中心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直接偿还贷款本息。
(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款借据时,夫妻双方及房屋共有权人应同时到场签字。
(二)借款人现为未婚或单身的,应提供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或单身证明。
(三)借款人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于每月20日前到受托银行办理提前还款手续。
(四)借款人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房屋权属登记系统载明有二套住房的,贷款额度、贷款利率按差别化信贷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2100433B
住房公积金贷款难的成因界定及建议——最近,住房公积金贷款难的问题成为各媒体和网络关注的焦点。的确,一方面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不高(截至2005 年6 月底,个贷率为45.16%),困扰着公积金的决策者;另一方面,广大公积金缴存人又渴望得到廉价的公积金...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支持城镇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根据国 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已正常缴存住房 公积金的职工、 个体工商户、 自由职业者发放的, 定向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 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政策性住房贷款。 职工购买的自住住房包括普通商品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造住房(房改房、 二手房等。 第三条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是本市行政区域内住 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由公积金中心委托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 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1
百色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40万元,期限最长为30年。2100433B
(一)个人申请。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核实后出具《淮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二)中心审批。职工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提取证明材料原件和单位出具的《淮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以及建设银行或工商银行的银行卡到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银行支付。公积金中心准予提取的,委托受托银行转入职工提供的银行卡账户或由职工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淮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到受托银行柜面办理提取支付手续。
(一)委托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出具上述有关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本人及其配偶居民身份证、婚姻关系证明(户口簿或结婚证)原件。
(二)委托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委托人签署的并经委托人所在单位证明的《淮安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授权书》原件或公证部门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