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赣州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指南 | 办理单位 | 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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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受理之日起一周之内办理
不收费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余额,同时应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一)离休、退休的;
(二)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三)出境定居的;
(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五)工作调离本市行政区域的;
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部分余额(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至少保留100元):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职工丧失劳动能力或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夫妻双方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国家有关规定比例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住房的费用。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夫妻双方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规定额度及住房贷款余额(已全部还清贷款的, 不得超过最后一次还款额)。
第十七条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1、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可提取额:其房产共有人提取总金额不得超过购建修住房总价款(费用),一般以百元为单位。 证明资料和时效: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凭证,...
第四章住房公积金的使用 第十四条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和顺序: (一)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抵押贷款; (二)职工自住住房大修理贷...
赣州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具备如下条件: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 4、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领取《失业证》的。 5、...
(一)基本资料: 1.缴存人身份证; 2.缴存人缴存证(卡); 3.缴存人在办事处委托银行的存折(卡)。 (二)专项资料: 1.离、退休的,提供离、退休正式批文或证书; 2.出境定居的,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3.工作调离本市行政区域的,提供工作调动通知书; 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5.职工死亡的,提供火化证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通知书、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身份关系证明; 6.被宣告死亡的,提供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身份关系证明; 7.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1)购买商品房的,提供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比例的首付款的税务票据、契税完税票证,以购房合同备案时间为准,1年以内有效; (2)拆迁户购买拆迁安置房的,提供提取人与合法的拆迁单位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合同)、补交款票据,以补交差额款时间为准,2年以内有效; (3)购买二手房的,提供已过户的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票证,以缴纳契税时间为准,1年以内有效; (4)建造住房的,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签发时间为准,2年以内有效; (5)翻建、大修住房的,提供翻建、大修的房屋产权所有证、建设规划部门的翻建批文或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书,以建设规划部门批准翻建的时间或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的时间为准,1年以内有效。 8.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1)提前一次性还清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书、所购住房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票证)、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书、银行出具的同意提前还款的证明及贷款余额凭证(或提前还清贷款的银行凭证)、还贷扣款账号,已还清住房贷款本息的,以结清的时间为准,3个月以内有效。 (2)一年一次提取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仅限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第一年提取须提供所购住房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票证)、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书、银行出具的上一还款年度(12个月)的每期已还款明细单、还贷扣款账号;第二年以后提取须提供银行出具的上一还款年度(12个月)的每期已还款明细单。 职工一年仅可提取一次,且还款满一年以上,无拖欠记录的,每年在签订的住房借款合同对应月份的次月申请办理,3个月以内有效。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得累计提取。 9.丧失劳动能力,或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属于自然灾害的,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受灾情况证明; (2)属于重大疾病的,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证明; (3)属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 10.他人代理提取的: (1)由配偶代理提取的,提供双方身份证、结婚证; (2)由其他人代理提取的,提供双方身份证、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代理书或经单位认证的委托代理书; (3)职工死亡,由继承人提取的,提供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提取人与该职工的关系证明或法院相关的裁决书及继承人在办事处委托银行的存折(卡)。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7、8种情形之规定,配偶需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另需提供结婚证、户口簿和身份证。
办理流程 (一)职工申请工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资料。(二)单位审核单位须对申请人提供的支取资料进行初审,确认无误后,出具《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并加盖单位印章。属全额支取的,所在单位经办人员必须先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办事处)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减少)手续后,才能办理支取;若单位未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减少)手续的,中心(或办事处)不予办理支取手续。(三)中心审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办事处)根据职工报送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批。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与不准支取的决定,同意支取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中必须由三人签字,即:经办人员、审核人员、审批人员。不同意支取的,必须对职工进行解释。(四)经审查准予支取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办事处)负责办理支付手续,并在规定的工作日内给予办理。
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办事处
住房公积金提取指南 一、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提供的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贵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或住房公积金专用章) 3、单位同时办理两人以上(含两人)且收款单位开户行相同的还需提供《贵阳市住 房公积金提取清册》(一式三份) 4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余额的,须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委托他人(或单位经办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须提供单位出具的委托 函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根据具体情况,还应提供相关资料,具体分类如下: 职工购买商品房须提供的资料 (一)购预售房; (二)购现房; 1 、购房合同原件 1 、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 、《贵阳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表》原件及复印件 2、《商品房现房销售证明书》复印件并加盖售房位公章 3 、购房收据
1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二、设定依据:《石家庄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石公管委【 2014】3 号)、《石家庄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补充规定》 (石公管委【 2015】10号) 三、申请条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租住住房(含本市公共保障房)用于自住; (四)离休、退休的; (五)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户口迁出本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及非本市户口职工与、 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九)因参军、上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一)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账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的; (十二)被纳入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莱芜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并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出具《商品房销售合同》、购房发票或预交款收据,也可出具已办妥的房屋产权证;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屋买卖契约》及契税完税凭证;也可出具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
(二)自建、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出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管部门批准的规划、施工文件,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预算或决算及原房屋产权证;房屋所在地在农村的,应提供村级以上批准建房证明、宅基地证明和工程预(决)算报告;
(三)离退休的职工,应出具劳动、人事部门审批的离退休手续或者离退休证;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出具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证明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同时出具单位终止其劳动关系的证明;
(五)调离本市职工,出具调令、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新单位用工合同等有效证明文件;户口迁出莱芜或出境定居的职工,出具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证明;
(六)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应出具当地公安部门、司法部门提供的死亡证明,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继承证明;对继承或遗赠有争议的还应提供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法律文件;
(七)偿还住房贷款的职工,应出具《莱芜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或商业性住房借款合同及截止提取日前的贷款余额证明;
(八)用于支付房租的,需提供《公有住房租赁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房屋租赁协议、单位出具的家庭工资收入证明;
(九)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应提供劳动、民政部门的有关证明材料;失业人员提供失业证;重大疾病或遇到其它突发事件应提供医疗部门或其他部门的有效证明。
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邵武管理部营业大厅申请,审批后到承办银行办理。2100433B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1、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可提取额:其房产共有人提取总金额不得超过购建修住房总价款(费用),一般以百元为单位。
证明资料和时效: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凭证,自房屋所有权证办理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2、暂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1)购买商品房的
证明资料和时效:经房管局备案的购房合同、首付款凭证。自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2)建造自住住房的
证明资料和时效:县级以上规划部门出具的建房批准文件、支付费用凭证。自付款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3)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证明资料和时效:县级以上规划部门出具的翻建批准文件、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工程预决算及支付费用凭证。自付款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4)所在企业集资建房的
证明资料和时效:有关部门对集资建房的批文和集资人员名单、单位购房协议、集资首付款凭证。自首次集资付款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5)购买拆迁安置房的
证明资料和时效:拆迁安置协议、补缴差价付款凭证。自补缴差价付款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6)购买二手房的
证明资料和时效:房屋买卖契约、房产过户时买方的契税完税证明。自购房协议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购买自住住房的,除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本人或配偶的实际工作地或户籍在该房屋坐落地的证明(所在单位出具的实际工作地证明或户口簿)。
(二)职工离休、退休的
可提取额:本息总额,销户提取。
证明资料和时效:离、退休证明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情形发生后一直有效。
(三)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可提取额:本息总额,销户提取。
证明资料和时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情形发生后一直有效。
(四)出境定居的
可提取额:本息总额,销户提取。
证明资料和时效:移民批准文件或定居国(地区)长期居住证明。无法提供上述证明的,提供护照和国内户籍部门出具的出境定居注销户籍的证明。情形发生后一直有效。
(五)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1、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1)按月正常还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可提取额:夫妻双方提取总额不超过提取期间的还款额,提取后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应不低于贷款余额的10%,一般以百元为单位。
证明资料和时效:管理部直接通过系统查询职工还款明细,不需职工提供还款明细等证明材料,在没有逾期应还款额的情况下,每12个月以上可提取一次。
(2)申请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可提取额:夫妻双方提取总额不超过申请提前还款加提取期间职工已还款额,可提取额=公积金账户余额-(贷款余额-申请提前还款额)×10%。申请部分还贷的,提取后借款人账户内余额应不低于贷款余额(指扣除申请提前还贷额后的余额)的10%。
证明资料和时效:经贷款所在管理部批准的提前还贷申请。提取后未实际还款的,按照骗提住房公积金处理。
2、偿还本市区域内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的,
可提取额:夫妻双方提取总额不超过提取期间的还款额(包括期间内提前部分或全部已还款额),一般以百元为单位。
证明资料和时效:申请商业性贷款时的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借款合同、贷款银行出具并盖章确认的本次可提取期间的还款记录。公积金贷款本息余额全部结清后(或没有公积金贷款),每12个月以上可提取一次。
(六)租赁自住住房
1、租赁他人房屋或所在单位(含配偶所在单位)房屋的
提取额:房租及物业费超出共同居住家庭收入12%以上的部分,每年提取额=(月房租租金 月物业费-月家庭工资收入×12%)×12。月房租租金和月物业费合计数超过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一般以百元为单位。
证明资料和时效:户口簿或结婚证(已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单身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单身证明)、租房所在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承租人和家庭成员无自有产权住房证明、房管部门鉴定的房屋租赁合同或与所在单位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和物业费付款凭证、未缴存住房公积金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家庭成员无单位的,提供所在街道办事处或社区的相关证明)。每年可提取一次。
2、租赁公租房的
可提取额:不超过当年房租付款票据额,一般以百元为单位。
证明资料和时效:公租房租赁合同、房租发票和物业费付款凭证。每年可提取一次。
(七)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可提取额:公积金缴存余额,一般以百元为单位。
证明资料和时效: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证明有效期内,每年可提取一次。
(八)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本市户口的,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以上未就业的
可提取额:本息总额,销户提取。
证明资料和时效:发放时间满两年的失业证明或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失业证明。
2、户口不在本市或户口迁出本市,与本市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且要求销户的
可提取额:本息总额,销户提取。
证明资料和时效: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或户籍证明、失业证明或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情形发生后一直有效。
(九)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由其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办理提取手续
可提取额:本息总额,销户提取。
证明资料和时效: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居民身份证、医院或当地公安机关或法院出具的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或殡仪馆火化证明、有效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或调解书等)。共同提取证明资料中的提取人银行储蓄卡(折)无法提供或已经失效的,提供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银行储蓄卡(折)。情形发生后一直有效。
(十)遇到重大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职工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造成生活困难的
可提取额:家庭成员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总支付额中个人负担部分,一般以百元为单位。
证明资料和时效:二级及以上医院出具并加盖印章的病历证明或医疗诊断证明、医疗费用凭证(报销后无原件的提供报销凭证和费用单复印件,住院期间的提供预交费凭证);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申请提取的,同时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等直系亲属关系证明。自住院起12个月内有效。
2、因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可提取额:可衡量费用额度的家庭成员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总费用额中个人负担部分,不可衡量费用额度的为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一般以百元为单位。
证明资料和时效:县(区)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突发事件证明、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支付凭证;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申请提取的,同时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等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突发事件发生后12个月内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