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贵州省政府关于保障铁路电气化工程物资安全的通告 | 地 区 | 贵州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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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1987-01-19 | 生效日期 | 1987-01-19 |
【发布单位】82202
【发布文号】黔府[1987]6号
【发布日期】1987-01-19
【生效日期】1987-01-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铁路电气化工程物资安全的通告
(1987年1月19日黔府〔1987〕6号)
为保障我省境内铁路电气化工程建设材料、机械设备、输电线路和各种工程设施的安全,防止被盗和丢失,保证国家重点项目施工的正常进行,特通告如下:
一、铁路电气化工程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各站段和各施工单位,要结合贯彻《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对广大职工、人民群众和基层干部进行以保障铁路电气化工程物资安全为内容的纪律和法制教育,使其爱护国家财产,同盗窃、破坏国家财产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二、铁路电气化工程沿线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村民委员会,要以对国家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在乡规民约中具体规定爱路护路的内容,配合铁路电气化工程沿线各站段、各施工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止偷窃或破坏铁路电气化工程物资。
三、铁路电气化工程沿线各站段、各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特别是路材路料的存放保管、领料退料制度。凡因管理、防范措施不落实或玩忽职守,造成物资丢失、被盗、被破坏的,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视其情节轻重,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的经济、行政直至刑事责任。
四、铁路电气化工程沿线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对铁路电气化工程物资的安全情况经常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设在施工现场附近的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站、点,要坚决予以取缔,严禁个人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对违章收购铁路器材和铁路电气化工程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其他废旧金属收购站、点,也要加强管理,不准越收购范围乱收滥购。
五、对盗窃、破坏铁路电气化工程物资的犯罪分子,或窝赃、销赃和内外勾结包庇纵容犯罪分子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对模范执行本通告和检举揭发违反本通告行为的有功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表扬和奖励。
六、本通告自发之日起执行。
现在95以上线路都改建为电气化运行。例如沈阳到丹东的线路是老线路 现在都已经完成电气化改造。还有新建的沈丹客专铁路线起止为沈阳南——丹东,都是电气化运行的。
最新《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2014,第四章 铁路线路安全规定: 第二十七条 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含铁路、道路两...
中国铁路电气化工程公司,前身是铁道部电气化铁道工程局,原来是隶属于中国铁道部,2001年8月8日,成功实现公司制改革,中铁电气化局集团和中铁电气化集团有限公司正式成立,新公司集团不属于哪个部门,属于国...
10月10日,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所属中铁电气化局承建的包满铁路电气化工程施工全面展开。
京沪铁路是我国"八纵八横"铁路网的主骨架,是世界最繁忙的铁路运输干线之一。为实施国家能源战略,优化路网结构,提高运输质量,降低运营成本,推进东部地区铁路干线电气化成网,实施全国铁路第六次大提速,国家决定对京沪铁路进行电气化改造。根据京沪铁路的现状特点,结合铁路第六次大提速的总体部署,按照铁路《既有线提速200km/h技术条件》的要求,对京沪线电气化工程、200km/h提速改造工程、双层集装箱运输通道设计、信号配套改造工程的难点和重点以及设计的关键技术等方面大胆创新,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发布单位】804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2-12-01
【生效日期】1982-1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打深井的通告
(1982年12月1日晋政发〔1982〕150号)
我省地处黄土高原,水资源贫乏。近几年来,由于管理不统一,地下水开采无计划,乱打深井,致使局部地区地下水大幅度下降,甚至地面下沉,严重影响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用水。省人民政府曾三令五申要求严格控制打深井,但许多国营和集体单位,无视政纪,不经批准仍在任意乱打深井,加剧了地下水资源的破坏。为切实保护我省有限的地下水资源,保证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用水,特通告如下:
一、认真贯彻执行《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在地下水超采地区、重要泉域补给区,严禁打深井。
二、打深井必须经当地水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开采提取深层地下水,应一面立即停止施工,一面向水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补办手续后,方可继续动工。
三、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如仍擅自乱开、乱采深层地下水者,按情节轻重,给予单位领导及有关人员以行政处分、经济制裁,触犯法律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2-04-21
【生效日期】1982-04-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通告
(1982年4月21日)
电力是国民经济的主要动力。为了维护国家电力设施的安全,保证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严防反革命分子和各种违法犯罪分子的破坏,避免其它人为事故的发生,特通告如下:
一、保护国家电力设施,人人有责。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水利电力部颁发的《电力线路防护规程》和其它保护电力设施的规章制度。
二、严禁在电力线路、变电所安全防护区和通道内搭设工棚,垒积土堆,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在电力线路防护区内栽植树木和竹林。城镇电力线路下面的原有树木,有关单位要及时修剪。当树木与导线的距离小于规定、危及安全时,供电部门有权修剪。
三、严禁在电力线路安全防护区内挖土石方、修渠筑路、开挖河道。如进行上述工作必须穿越安全防护区时,应事先征得电力部门同意。
四、严禁在电力线路杆塔和拉线基础旁挖坑取土。严禁在离电力线路一百米距离内放炮采石。不准私自攀登杆塔。不准私用杆塔及拉线栓系牲口或晒衣服。不准在有电力线路的地方放风筝。严禁向导线或绝缘子抛掷物体、射击、打鸟。
五、凡未经电力部门同意,不准擅自利用高压电杆架设低压线、广播线、通讯线。凡架设上述线路与电力线交叉时,应事先与电力部门联系,采取安全措施。
六、船只通过跨越电力线的航道,凡遇有拦河线时,应及早放下桅杆,以免碰上导线触电,造成事故。
七、坚决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分子。对违反本通告有关规定、造成电力事故或严重危害电力设施安全者,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分别给予训诫、责令赔偿经济损失,或者给以治安处罚,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护线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和奖励。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100433B
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沿途存放的沙、石、水泥、杆塔材料、导线、地线、金具、瓷瓶、电缆、电气设备等器具材料,均为国家资产,应严加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和破坏。
输变电工程施工,所经社队要积极提供运输道路,保障畅通无阻。
对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高压线路走廊内的树木、青苗、坟墓等障碍物需要清除时,当地人民政府和社队应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积极协助施工单位妥善处理。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社队及单位,要教育广大干部、职工和社员,爱护和保卫国家财产,积极支援电力建设。
各级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国家重点输变电建设工程的保卫工作。对保护输变电建设工程有功的集体和个人,应予表扬奖励;对毁坏、盗窃、哄抢建设器材者,应给予经济制裁,情节严重者,依法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