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引进事前评估及责任追究办法基本信息

中文名 贵州省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引进事前评估及责任追究办法 发布机关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时间 2017年8月9日 实施时间 2017年8月9日

贵州省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引进事前评估及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招商引资项目质量和效益,规范项目事前评估评审,推动项目评估全覆盖,提高项目履约率、资金到位率、投产率和入园率,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是指为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引进省外(境外)投资人在我省投资并拟纳入省级重大招商引资活动签约的项目。引进事前评估是指在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签订合同(协议)之前,对项目实施论证评估的过程。

第三条 引进事前评估应坚守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坚持公平、公正、科学、节约、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责任追究应坚持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权责一致、惩教结合,分级负责、层层落实的原则。

第二章 评估组织

第四条 采取属地为主、分级组织的形式实施评估。市、县两级由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或专家成立招商引资项目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负责开展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引进事前评估工作。省级由省投资促进局牵头,负责组织、协调省直相关部门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进行筛选,确定纳入省级重大招商引资活动签订合同(协议)项目。

第五条 实行逐级评估制。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由县级评估委员会组织评估初审,市级评估委员会组织评估终审,报省投资促进局备选。同一市(州)跨县(市、区、特区)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由市(州)评估委员会组织评估,报省投资促进局备选。

第六条 市、县两级评估委员会应定期召开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引进事前评估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组织评估。原则上在项目签订合同(协议)两周前完成评估。对于需要实地考察论证的项目,由评估委员会统一组织相关部门或专家考察论证。

第七条 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引进事前评估会议,与评估项目有关的成员部门原则上都应参加。对个别与项目手续办理、落地建设有关的部门因故不能参加的,由评估委员会单独征求意见。

第八条 项目引进事前评估的申报单位应为项目投资企业、属地下级政府或同级有关部门。

第三章 评估内容

第九条 项目引进事前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

(二)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本地产业布局;

(三)是否符合本地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和园区发展规划;

(四)是否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资源,区域资源是否满足项目需求;

(五)是否符合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和生态建设要求。对可能存在高环境风险项目,应先行完成环评预评估;进驻园区的项目先行论证其与园区规划环评的符合性,确保区域环境质量总体稳定;

(六)是否危害经济、社会和国家安全,是否对重大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七)项目投资规模、投资强度、投资时限、投入产出强度,主导产品的技术领域、市场竞争力及发展潜力,项目的税收贡献、带动就业能力及人力资源储备等情况;

(八)投资主体的资金实力、信用信息、经营业绩和研发创新能力等情况;

(九)投资合同(协议)中签约双方权利义务、优惠政策、违约责任等是否明确、合理;

(十)项目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优先评估。

(一)投资方为无失信记录的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民营500强企业、行业优强企业项目;

(二)投资方拥有项目产品自主知识产权或国际国内领先水平的独特核心技术,其核心技术应用到投资项目的生产经营环节,并能使项目保持长期稳定的竞争优势;有科研机构或高端人才参与,在招才引智方面贡献突出,对推进地方政府与科研院所合作起到积极作用的项目;

(三)产业关联度强、附加值高、具有引领性的项目;

(四)经济效益好,对地方税收贡献大,带动就业能力强的项目;

(五)符合我省发展方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项目投资企业或投资者的履约情况纳入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对不履行投资合同、圈占资源、套取政府补贴、破坏生态环境等的项目投资者,实行失信黑名单管理。市、县两级评估委员会在项目评估过程中,对纳入失信黑名单的项目投资企业或投资者实施更加严格的审查。

第十二条 项目引进事前评估的申请单位对提交评估委员会评估的项目情况、投资方信息等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未经评估委员会评估或评估未通过的招商引资项目,不得上报省投资促进局作为省级重大招商引资活动签订投资合同(协议)备选项目。

第十四条 成功在省级重大招商引资活动上签订投资合同(协议)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相关部门应优先给予办理项目所需手续,为项目及投资者提供优质服务,确保项目顺利迅速落地建设。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促进部门应定期对已签订投资合同(协议)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引进事前评估执行情况和项目落地推进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督查情况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投资促进部门。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按照管理和职责权限,依法依规追究在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评估过程中失职失责的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评估委员会主任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加评估单位负责人承担相关领导责任,参加评估人员承担直接责任。

第十八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应追究责任:

(一)项目引进事前评估弄虚作假,影响项目正常落地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经济、资源、环保等方面重大损失的。

第十九条 具有第十八条所列情形,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采取通报、书面检查、约谈、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方式问责,涉嫌违纪、违规、违法的,移送监察部门依纪、依规、依法处理。

(一)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责令书面检查,限期整改。

(三)约谈。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组织进行谈话。

(四)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五)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纪依规追究纪律责任。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视情况合并使用。

第二十条 对具有第十八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干扰、阻碍调查核实工作,或者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二)推卸、转嫁责任,对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企业有打击、报复、陷害等行为的;

(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形。

第二十一条 对具有第十八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追究责任:

(一)主动采取措施、及时整改,有效解决问题、避免损失或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责任追究调查,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其他应当从轻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促进部门应对督查发现的,以及投资企业、投资者或其他人员反映的涉及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引进事前评估应当追究责任的线索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报告及责任追究建议送同级监察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责任追究情况报上级人民政府投资促进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干部被追究责任情况,应当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招商引资项目的引进事前评估,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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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引进事前评估及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7〕30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引进事前评估及责任追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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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引进事前评估及责任追究办法文献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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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防范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严肃追究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 保障人员 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生产安全事故管 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生产安全事故 (以下简称事故 )主要包括工业生产安全事故、 交通事故、 火灾事故、质量事故、职业危害事故。 各类事故的分类和分级参见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 第三条 各级领导干部、 管理人员和岗位操作人员,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 必须认真履行安 全生产职责,对因安全职责履行不到位、工作过失或不作为,以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业 规章制度等所造成事故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部门各、单位。 第二章 事故责任划分 第五条 根据事故性质,事故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 (一)责任事故是指由于有关人员的过失所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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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 浙江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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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浙大发设〔 2010〕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 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 有效预防和减少 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 学校事业健康、稳定、快速地发展,依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 《浙江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浙大发设〔 2010〕5号)、 《浙江大学教职工行政处分规定》(浙大发人〔 2008〕33号)、 《浙江大学学 生违纪处分规定》(浙大发本〔 2009〕113号) 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全校性的实 验室安全与环保建设工作方针和规划, 确定相关的管理工作原则 和政策,督促和协调解决实验室安全与环保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负责学校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 经济损失数额和赔偿比例 的认定工作。 第三条 学 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 防为主、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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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重大建设项目推进工作行政过错责任追究

暂 行 办 法

第一条 为确保全市重大建设项目顺利推进,提高行政效能,营造更加优良的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推进全市重大建设项目有关的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市政府年度重大项目,政府和国有资金占主导地位投资所实施的企业新建和技术改造、房屋建筑、城乡道路、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等规模以上建设项目以及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的招商引资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推进工作行政过错,是指与实施重大建设项目有关的行政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职责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不及时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建设项目进展缓慢、人为停工、工程质量不合格等不良后果的行为。

第五条 重大建设项目推进工作行政过错实施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追究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有关行政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建设项目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事项办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履行首问负责制,对项目业主咨询问题不按要求登记、不解答、不给予具体指导说明的;

(二)首问责任人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向项目业主说明理由、不告知该事项的具体负责部门和联系方式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项目申请应予受理、许可而不予受理、许可的;

(四)不一次性告知项目业主所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造成业主多次往返送件、建设项目报批延时或开工进度滞后的;

(五)超过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办结相关项目申报事项的;

(六)对涉及多个部门许可的建设项目,本部门不及时主动协调,推诿扯皮或拖延不办,或者本部门许可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的;

(七)应参与项目联合审批而借故不参与或对决定的联合审批意见顶着不办的;

(八)人为设置障碍,故意刁难项目申请人,吃、拿、卡、要及要求项目申请人报销费用的;

(九)强行或变相指定中介技术机构开展项目涉及的中介技术服务的;

(十)不及时将有关事项办理情况、办理结果回复申请人,给项目推进造成延误或损失的;

(十一)其他违反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制度规定的情形。

第七条 有关行政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作为政府投资项目业主或承担项目主体责任、主管责任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对国家关于项目建设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党委、政府关于项目建设的决定、命令拒不执行或执行不力的;

(二)违反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规定,拒不办理建设工程法定手续的;

(三)在政府投资项目前期的拆迁、评估等工作中纵容、包庇、放任中介机构弄虚作假出具报告,造成建设项目投资费用增加的;

(四)强行指定某中介机构开展服务的;

(五)对按规定应实行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不实行公开招标的,或对按规定应实行比选的建设项目不实行比选的;

(六)对依法应当实行工程总发包的项目故意肢解发包的;

(七)对应当进入市工程交易中心交易的规模以上建设项目,擅自在场外组织交易的;

(八)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

(九)设计、施工变更不按规定程序报批的;

(十)不认真加强工程监管,致使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出现较大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的;

(十一)由于主观原因导致工程建设工期拖延,不能完成预期任务要求的;

(十二)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过错行为。

第八条 有关行政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支持、配合和协作项目推进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建设项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党委、政府的决定、命令,影响工程建设顺利推进的;

(二)不顾全大局,只顾本单位或小团体利益,对应支持、配合的建设项目不给予支持、配合的;

(三)对政府决策的项目工程计划安排,不认真履行协作、协办职责,行动迟缓,影响工程进展的;

(四)在项目实施推进过程中,不予配合,推诿扯皮,相互掣肘,导致工程建设中的问题得不到解决的;

(五)服务质量差,效率低下,致使分项工作任务达不到项目整体要求的;

(六)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过错行为。

第九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处理方式: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五)扣发当年目标管理奖金;

(六)限期调离工作岗位;

(七)告诫、诫勉;

(八)责令辞职;

(九)辞退、解聘。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行政过错行为构成违纪的,依法依纪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 行政过错责任人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可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实施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提起、调查、责任认定、处理、权利救济等工作程序,由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和《四川省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贡市监察局、自贡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100433B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招商引资工作效能,调动各单位招商工作积极性,突出先进制造业和高成长服务业招商,提升项目建设的质量和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市、区)、平原示范区、高新区、经开区招商引资工作的绩效评估。

第三条绩效评估坚持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每半年初评一次,每年全面评估一次,由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

第四条坚持科学合理确定评估指标,把工作成效量化评估与工作开展情况定性评估相结合,既重视评估招商引资项目的总量、规模,更重视评估合同履约率、项目开工率和资金到位率,全面系统评估招商引资工作绩效。

第五条招商引资绩效评估总分值100分,各项采取加权平均法计算分值,分项权重如下:

(一)实际利用内资、外资目标及增幅、增量完成情况,占总分值的30%。(二)引进先进制造业、高成长服务业及其重大项目、产业集群招商完成情况,占总分值的30%。

(三)招商引资项目合同履约率、项目开工率、资金到位率完成情况,占总分值40%。

第六条评估程序。

(一)每季度对各单位招商引资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对连续两季度进度落后的单位通报批评,主管领导在全市对外开放工作例会上进行表态发言。

(二)年终绩效评估,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若干考核组,采取听取汇报、查验台账、实地观摩等办法,分别对各责任单位全年招商引资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三)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相关数据资料进行审核、汇总,计算分值。绩效评估结果由市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委、市政府认定。

第七条本评估结果作为年度招商引资工作综合考核奖惩的基本依据,由市政府在全市公布,对先进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对落后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一)考核工作分7个县(市)、4个城区和平原示范区、高新区、经开区等3个园区共三组计奖,县(市)取前两名、城区和园区各取第一名表彰奖励。第一名各奖励25万元,第二名奖励15万元。

(二)当年被评定为先进单位的县(市)区党政正职、主管副职、招商局长,由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向市委建议在年度考核中确定为优秀等次。

(三)连续3年被评定为先进县(市)区的党政正职、主管副职、招商局长,由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向市委建议作为提拔重用的重要依据。

(四)对当年没有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的县(市)区党政正职、主管副职、招商局长给予通报批评,由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向市委建议对其党政主要领导予以约谈。

第八条各县(市、区)、平原示范区、高新区、经开区应加强招商引资绩效评估工作的组织和领导,严明工作纪律,提高绩效评估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对于虚报瞒报、弄虚作假、骗取政绩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评比资格,并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九条各县(市、区)、平原示范区、高新区、经开区应参照本办法,完善本区域的招商引资绩效评估制度。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省政府近日公布《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办法》明确,今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如果没有按照法定权限、程序、时限决策,或者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将按规定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该《办法》自11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如果重大决策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检举、控告重大行政决策存在违法事实的,或者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追究责任的情形,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启动调查程序,并将调查结论提交责任追究机关依法处理。   哪些是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办法》列举了包括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环节在内的19种情况。此外,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方案起草、决策等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的,也应当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如果参与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的中介组织、专家在参与重大行政决策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职业规范造成决策失误,责任追究机关将把调查情况通报相关主管部门,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责任追究方式包括:批评教育、责令公开道歉、诫勉谈话、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构成违纪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2015年出台的《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重大行政决策指县级以上政府在法定权限内对关系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及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事项作出的决定。具体包括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和修改总体规划、重要区域规划和重大专项规划,制定资源开发利用、城市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等9方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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