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优良样板工程和“五羊杯”奖工程评选办法基本信息

中文名 广州市优良样板工程和“五羊杯”奖工程评选办法 发布文号 穗建筑[2001]29号
发布时间 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所属类型 地方法规
发文单位 广州市

穗建筑[2001]29号 二00一年一月二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鼓励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创优积极性,加强施工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树名牌,创精品,推动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的不断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州市优良样板工程是从广州地区已竣工验收,通过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中评选出来的质量优良、具有各类代表性和科技先进性的工程项目,代表广州地区建设工程质量先进水平。“五羊杯”奖工程是从广州市优良样板工程中,通过优中选优评出的精品,“五羊杯”奖工程是广州地区建设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五羊杯”奖工程数量视每年评定的广州市优良样板工程数量而定,一般为市优良样板工程项数20%.

第三条广州市优良样板工程和“五羊杯”奖工程的评定(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评优”)以国家、省、市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规定、规范、标准为依据,按照客观、择优、公平、公正的原则,主要通过工程技术资料审查和工程实物验评两方面的评审核查进行。

第四条工程质量评优工作由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委托广州市建筑业联合会具体组织。

第五条工程质量评优每年举办一次,评选结果经广州市建设委员会核准后公布。

第二章 评审机构

第六条广州市建设委员会每年成立广州市工程质量评优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广州市建设委员会领导担任,成员由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广州市建筑业联合会、广州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及各区、县级市建设局等单位、部门领导组成,并适当吸收一些外地建委驻穗机构领导参加。领导小组负责广州市优良样板工程和“五羊杯”奖工程的评选和审定工作的管理和领导。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广州市工程质量评优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评选工作,包括制定评审细则,确定工程资料审查和工程实物验评专家名单,组织安排评审,整理评选资料。办公室设在广州市建筑业联合会。

第八条办公室组织建立广州市优良样板工程评选专家库。专家库专家由广州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各区和县级市建设局、质量监督站及省、市属施工和监理企业等部门、单位推荐,也聘请一些外地专家参加。

第九条办公室下设工程资料审查组和工程实物验评组两个职能专家组,负责技术资料审查和工程实物验评工作。工程资料审查组及工程实物验评组人员每年视申报项目多少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出组成。

第十条工程资料审查组和工程实物验评组必须按照各自的职责,严格根据国家规范标准和各项验收规定进行资料审查和实物验评。评审人员应遵循回避原则,即不参与其本人所属区域或企业申报工程的评审。

第三章 评选范围

第十一条凡在广州地区内达到本办法规定的规模、条件,并已竣工验收,通过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项目,均可以申报参加工程质量评优。

第十二条参加工程质量评优的项目应达到以下规模:

一、公共建筑工程和工业建筑工程:

1.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楼、办公楼、图书馆等各种工程(“五羊杯”奖工程必须在8000平方米以上);

2.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厂房、车间、仓库等工程(“五羊级”奖工程在8000平方米以上);

3.已形成综合生产能力的工业项目;

4.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古建筑重建工程。

二、住宅和住宅小区工程:

1.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体住宅工程(“五羊杯”奖工程必须在8000平方米以上);

2.总建筑面积在30000平方米以上,配套设施齐全有效的住宅小区或群体工程。

3.通过综合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的别墅类工程,可按10栋以上的规模组团申报而不受面积限制。

三、二次装修工程工作量必须在3000万元以上(二次装修工程不评“五羊杯”奖)。

四、市政工程及园林工程:

1.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道路、桥梁、隧道、排水(包括泵站、管线)给水管线;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并形成综合生产能力的市政、环保、工业等项目(“五羊杯”奖项目在5000万元以上);

2.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园林绿化、环卫等工程;

3.投资规模小于以上要求,但具有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工程质量特别优良,或有具有代表性、标志性、特别纪念意义的工程,经领导小组批准,可以申报评选。

第十三条工程必须完成设计及合同要求,满足使用功能。初装修工程应符合广州市建筑业联合会与广州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根据建设部《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标准》(建监[1994]第392号)相应规定制定的要求。

第十四条下列工程不纳入评选范围:

一、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工程;

二、不在广州地区行政区域内竣工的工程;

三、竣工后难以检查的隐蔽工程;

四、保密工程。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十五条申报应当由施工总承包或主承建企业提出,申报单位应当已在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办理注册(含单项注册)。

第十六条工程必须已列入企业质量创优目标计划,并已按规定报送广州市建筑业联合会存档。

第十七条工程必须是上一年度内竣工验收,已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得到质量监督部门推荐的项目。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对列入创优目标计划的工程进行质量评价,从中推荐质量优良的工程参评。

第十八条工程必须先由各大建筑企业集团或各区、县级市建设局(协会),各地级市建委驻穗办组织评出的质量样板工程;不属上述范围,则应先参加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评选,并得到推荐方可申报。

第十九条工程必须是经安全监督部门进行安全评价为优良的工程;必须是属地区级以上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评为文明施工以上的工地。

第二十条工程必须体现科技进步,提高设计、施工科技含量,积极开展QC小组活动。在施工中按规定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新材料,并取得一定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促进了工程质量的提高,并经有关部门评价。

第二十一条工程必须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施工期间未发生过四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工程未受到各级有关政府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第五章 申报程序

第二十三条工程质量评优,每年3月前接受申报,3至4月份进行工程资料审查,4至5月份安排工程实物验评,7月公布评选结果,具体工作安排每年年初由广州市建筑业联合会发文明确。

第二十四条各企业应认真制定工程创优目标计划,列入计划中的工程应在开工前确定质量目标,计划每年可作滚动,优存劣汰。计划应在每年初报送至各建筑企业集团、大单位,各区、县级市建设局(协会),各地级市建委驻穗办。每年7月底前,上述各单位应汇总各企业工程质量创优目标计划,连同EXCEL软盘一起报送广州市建筑业联合会存档。

第二十五条企业须按规定日期到广州市建筑业联合会办理申报手续,并符合以下要求,资料必须整理齐全、装订成册,工程资料的种类和质量应符合广州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制定的资料目录要求:

一、必须认真填写好《广州市优良样板工程申报表》一式三份,(“五羊杯”奖工程从广州市优良样板工程中评出,不另行申报),提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以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各拼份。

二、必须送交下列工程资料核查:

1.有关基本建设程序的一系列报批报建文件;

2.工程质量保证资料;

3.工程管理资料;

4.竣工图纸;

5.对业主和用户的工程质量回访表、工程质量反馈表等;

6.推广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新材料情况小结。

第二十六条申报时必须同时提交企业在广州市建设委员会注册文件、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如有参建单位,需提交分包合同、分包单位的注册文件等。参建单位必须是所有分包单位中承担分包工作量前二位的企业,其承包的工程分部质量优良。参建单位一般不能超过两个。

第六章 评审程序

第二十七条办公室应当组织专家组,对列入创优目标计划的工程在地基与基础施工阶段和结构施工阶段的质量进行验评。验评发现工程施工违反国家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或综合评定未达到优良的,不再安排继续参加工程质量评优。

第二十八条工程质量评优实行一次通过制,即资料审查过程中不允许补充、补送资料;资料审查未通过的,不安排现场实物验评;工程实物验评未达标准的,不再安排复查重评。

第二十九条工程质量评优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单位填写申报表,办理申报手续。办公室进行资格初审,审查工程主体资格和是否符合基建程序;

二、办公室组织工程资料审查组进行工程资料审查。实测实量外观资料评分未达到85分的市政工程,资料评价未达到“基本齐全”的工程,经领导小组审定批准,不再安排工程实物验评。资料审查未通过的工程,由办公室归纳存在的主要问题,书面通知申报单位。

三、办公室组织工程实物验评组进行工程实物验评,至少提前两天将验评安排通知申报单位。验评结束后,办公室以实物验评得分为主,结合工程类型、工程规模、施工工艺、科技含量和工程资料质量,排列参评工程名次,并分别归纳各工程的主要优缺点,作出评审报告报领导小组。

四、领导小组组长召集并主持领导小组成员会议,根据评审报告,决定市优良样板获奖工程,再结合工程规模和质量代表性,决定“五羊杯”奖获奖工程,从市优良样板获奖工程中决定参评省级以上优良工程奖项的工程名单。各工程类别的获奖数量应根据申报情况保持一定比例。决定获奖工程应当采取表决方式,获领导小组参加表决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工程获奖。

五、通过资料审查但未获奖的工程,不再单独通知申报单位,由办公室组织专家归纳总结普遍存在和比较突出的问题,向申报企业和其他施工、监理企业讲评。

第三十条获奖的广州市优良样板工程、“五羊杯”奖工程和推荐参评更高奖项的工程,经广州市建设委员会批准后公布。

第七章 表彰奖励

第三十一条获得广州市优良样板工程的,授予申报企业奖牌和获奖证书,授予参建单位、监理单位和项目经理获奖证书。

第三十二条获得“五羊杯”奖工程的,授予申报企业奖杯和获奖证书,授予参建单位奖状和获奖证书。

第三十三条获奖工程的申报单位,由广州市建设委员会按规定在招标投标和资质动态管理方面给予适当优惠奖励。

第三十四条为鼓励企业坚定不移地走质量兴业的道路,多创优质工程,多创精品工程,对获奖工程承建、参建、监理企业以及项目经理,其上级领导部门应当给予奖励并宣传表彰。

第三十五条评审结果公布后发现获奖工程存在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问题,由领导小组组织复查确定,经广州市建设委员会批准,撤消其获奖工程称号,收回奖牌,奖杯及证书。

第八章 评审纪律

第三十六条申报单位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请客送礼。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该项目直至企业的申报和获奖资格。

第三十七条参与广州市工程质量评优工作的一切工作人员都必须严肃认真、行为规范、保守秘密、廉洁自律。对违反纪律者,视情况予以严肃处理,并取消参加参与广州市工程质量评优工作的资格。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广州市优良样板工程评选办法和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五羊杯”奖评审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委托广州市建筑业联合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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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优良样板工程和“五羊杯”奖工程评选办法文献

广州市市政优良样板工程评选办法 广州市市政优良样板工程评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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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市政优良样板工程评选办法 (二 OO 九年六月修订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水平,促进市政 工程施工工艺的创新发展, 鼓励和规范我市市政施工企业评优创优活 动,依据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市政优良样板工程是与国家金杯示范工程和广东 省市政基础设施优良样板工程衔接的广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年度 创优活动,是广州市市政工程施工质量优良评价的最高奖项。 第三条 受广州市市政园林局委托,广州市市政工程协会(以下 简称协会)负责开展一年一度的广州市市政优良样板工程评选工作, 评选结果经上报广州市市政园林局审核备案后向社会公示。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四条 广州市行政区内,单位工程投资额在 1000万元以上、包 含多个子单位工程投资额在 2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 市道路、桥梁、车行隧道、人行天桥及隧道、堤岸、给水(含净、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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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优良样板工程评选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落实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立建设工程质量创优激励机制,鼓励建筑施工企业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加强项目管理,进一步提高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优良样板工程(以下简称省优良样板工程)称号,是我省建筑行业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奖,每年评选一次。省优良样板工程的评选工作由广东省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评选活动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评选结果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公布。

第三条 省优良样板工程的评选对象为我国建筑施工企业在广东省境内承包施工的,并已经建成投入使用一年,其质量达到省内一流水平的各类工程,主要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业设备安装工程及铁路、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工程。

第四条 省优良样板工程荣誉称号由建筑施工企业自愿申报,经工程所在地的地级市建筑业协会或省直施工企业主管部门或省铁路、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部门推荐,由省建筑业协会组成专家评委会进行评审,择优审定。评审工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技术标准、行业技术标准为评选依据,以“公平、公正、客观”为原则,对工程竣工资料和实体工程质量进行综合评审。

第二章 申报评选工程规模

第五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符合下列规定范围要求的工程,均可参与申报评选。

(一)民用建筑工程

1. 有150间以上的客房的旅业工程,3000座位以上的体育馆,20000座位以上的体育场、1000座位以上的影剧院或礼堂,建筑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的商住工程,以及5000平方米以上其它用途的民用建筑。

2. 总建筑面积在40000平方米以上(含40000平方米),配套设施齐全并能投入正常使用的整体民用建筑群。

3. 建筑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的古建筑重建或修建工程。

4. 别墅类工程,可按20栋以上(含20栋),累计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的规模组团申报。

5. 以上工程初装修面积不得超过25%,初装修部分必须满足使用功能。

(二)工业建筑及设备安装工程

1. 辅助配套功能齐全单体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生产厂房、仓库。

2. 辅助配套功能齐全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整体工业建筑群。

3. 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相对独立的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或一条完整生产线。

(三)市政工程

省内城市规划区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地铁、污水处理厂、水厂、给水系统、排水系统,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防洪、垃圾处理厂(场)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四)交通工程

1. 新建、改建的标准达到二级以上,全长在20公里以上的公路工程。

2. 新建、改建的全长400米或单跨90米以上的独立大桥。

3. 长60米、500吨级以上内河港口码头工程;长80米、1000吨级以上的沿海码头工程。

4. 通航能力在100吨以上的船闸。

(五)电力工程

1. 发电厂(站),单机容量135MW以上。

2. 水电站,总装机容量25MW以上。

3. 变电站,电压等级220KV以上。

4. 输电线路,电压等级500KV以上,线路长15KM以上,造价1亿元以上。

(六)铁路工程

1. 编组站、投资2500万元及以上的车站或25公里及以上的线路综合工程。

2. 长度在1公里及以上的双线隧道或长度在2公里及以上的单线隧道。

3. 全桥长在800米及以上或投资在2500万元及以上的桥梁工程。

(七)水利工程

工程规模为总库容量在2500万立方米及以上水库的主体工程或造价在3000万以上的水利工程。

(八)其他工程

1. 采用新结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对发展国民经济有重大意义的工程。

2. 具有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工程质量优良,具有代表性、标志性、特别纪念意义的工程。

第三章 申 报 条 件

第六条 申报省优良样板工程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节能、环境保护的规定。

(二)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合法,已通过竣工验收备案,并经过一个春冬的使用。

(三)工程技术资料真实完整,符合《广东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要求和城建档案要求,能反映工程施工质量控制过程。

(四)每个单位工程符合国家验收标准,主体结构无裂、漏、渗等质量通病,设备体系完善,符合环保和建筑节能要求。

(五)工程已获得地级以上市或省直施工企业主管部门优良工程,省铁路、交通、水利、电力等工程必须要获得专业部门优良工程奖(以下简称市或省行业部门优良工程奖)。

(六)工程满足使用功能要求,并有设计、监理、建设、使用单位,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和工程所在地市建筑业协会或省直施工企业主管部门、省专业部门对该工程的质量鉴定意见。

(七)工程在施工技术上应用了建设部推广的建筑业十项新技术(2005)五项以上。

第七条 申报省优良样板工程的承建、参建、监理单位及项目经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承建、参建、监理单位分别为独立法人,项目经理和监理工程师分别为相应单位的注册建造师和注册监理工程师。

(二)承建单位是申报工程的总承包施工单位,或工程中标通知书列明的施工单位联合体;对于大型建设项目,两家以上(含两家)企业分别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并分别完成了20%以上的建筑安装工作量的,可由相关企业共同申报。

(三)参建单位是工程合法分包的单位,每个参建单位所完成施工部分的工作量必须达到申报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量10%以上。

第八条 群体工程申报省优良样板工程的,由完成工程量最多的施工企业作为承建单位进行申报;若群体工程由多家施工企业分别承建工程量相同,则由建设单位进行申报,并可由建设单位从承建单位中选定不超过3家施工企业作为参建单位进行申报。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违反法定建设程序的工程。

(二)将工程整体违法转包、分包,或将主体工程转包的。

(三)违反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的工程。

(四)建筑节能验收不达标及不符合国家验收标准的工程。

(五)施工期间发生过较大质量责任事故,或主体结构有质量隐患,或质量事故造成永久性质量缺陷的工程。

(六)未按设计要求及施工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程,且初装修的面积占总面积25%以上(按建筑面积计算)即投入使用的工程。

(七)未按我国技术标准在广东省境内承建的工程。

(八)竣工后被隐蔽难以检查的工程。

(九)保密工程。

(十)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程。

(十一)未获得地级市或省直企业主管部门和专业部门优良工程奖的工程。

(十二)未执行《广东省建筑工程质量通病治理措施二十条》,质量通病投诉多的工程。

(十三)工程技术资料未采用现行的《广东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难以核查工程质量管理过程的工程。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条 省优良样板工程的申报程序:

(一)各地区申报的工程,由工程所在地区市建筑业协会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资料的初审和工程实体质量检查,择优统一向省建筑业协会推荐申报。

(二)省直施工企业主管部门及省铁路、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部门申报的工程,由上述部门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资料的初审和工程实体质量检查,择优统一向省建筑业协会推荐申报。

(三)受理申报的时间,由广东省建筑业协会另通知。

第十一条 申报省优良样板工程资料的内容:

(一)《广东省优良样板工程申报表》。

(二)《立项申请报告及批复》的复印件。

(三)《中标通知书》的复印件。

(四)《施工合同》(含参建单位的分包合同)、《监理合同》、《注册建造师证书》、《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的复印件。

(五)《施工许可证》的复印件。

(六)《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复印件。

(七)《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复印件。

(八)《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的复印件。

(九)《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节能专项验收报告的复印件。

(十)《消防验收报告》的复印件。

(十一)《规划验收报告》的复印件。

(十二)地级以上市或省直施工企业主管部门及省铁路、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部门优良工程奖证书或其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十三)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出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分包单位工程款的证明资料。

(十四)反映工程概况和质量状况的照片八张。

(十五)住宅工程提交不少于总户数80%以上的有效质量回访调查表。

第十二条 申报省优良样板工程资料的要求:

(一)《广东省优良样板工程申报表》一式两份,独立装订。

(二)其他资料一式一份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

(三)各地区申报的工程,由各市建筑业协会核对资料原件,核对后在复印件上盖印章及签名确认与原件相符。

(四)省直施工企业主管部门及省铁路、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部门申报的工程,由省建筑业协会核对资料原件。

(五)申报资料必须准确、真实;提供的文件、证明和印章等必须清晰,容易辨认。

第五章 评 审

第十三条 广东省建筑业协会依据本办法对被推荐工程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没有通过初审的工程告知推荐单位及退回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被推荐工程经初审合格后进行现场复查。根据工程的数量组织若干专家组,对申报工程进行综合技术资料和工程实体质量检查,并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五条 实体工程检查方式和内容:

(一) 听取承建单位工程施工和质量情况介绍。

(二) 听取使用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

(三)查阅工程全部管理资料。

(四) 实地查验质量水平。

(五)专家组在每地区(部门)进行资料和工程实物质量的检查结束后,对申报工程的质量情况进行讲评,但不公布评审结果。

第十六条 专家组根据检查的情况提交书面评审报告,省建筑业协会组成评委会,对申报工程的评审进行综合评选择优确定获奖工程,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 表 彰

第十七条 由省建筑业协会向获得省优良样板工程的承建、参建、监理等单位及承建单位的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授予获奖证书和个人荣誉证书。

第十八条 对获奖的单位、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予以公布并通报表彰。

第十九条 获奖的执业建造师和直接作出贡献的人员,可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给予一次性奖励,并将获奖业绩记入档案,作为考核、晋升的参考。

第二十条 在获得省优良样板工程的项目中,择优推荐为鲁班奖候选工程项目。

第七章 评 审 纪 律

第二十一条 申报单位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向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馈送贵重物品和货币。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申报、取消获奖资格的处罚。

第二十二条 各市建筑业协会、省直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把好初审关,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严肃认真,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借评审工作便利收受申报单位馈送的贵重物品和货币。违者,将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取消该市(部门)全部或部分工程项目的申报资格的处罚。

第二十三条 参与省优良样板工程评审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必须秉公办事、行为规范、保守秘密、廉洁自律。违者,将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取消参与评审的资格,并将违纪行为通知其单位。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省优良样板工程获奖证书、个人荣誉证书,奖杯。违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省建筑业协会负责设立省优良样板工程评选专家库,挑选在工程质量管理方面具有丰富经验,且原则上具有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人员为专家库专家。由专家库选派专家参加每年组织开展的评审工作。专家库每三年更新一次。

第二十六条 获省优良样板工程奖的项目,可在建筑物适当部位按规格要求镶嵌、镌刻永久性的标志。

第二十九条 评审结果公布后,发现获奖工程与获奖条件不相符,省建筑业协会要组织专家对工程进行鉴定,并有权作出取消该工程获得的称号,收回获奖证书、奖杯,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二OO八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 “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落实国家《质量振兴纲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鼓励建筑业企业加强科学管理,严格过程控制,推动科技进步,争创质量高、成本低、经济效益好的精品工程,规范安徽省建设工程“黄山杯”奖(省优质工程)评选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徽省建设工程“黄山杯”奖(以下简称“黄山杯”奖)是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奖。“黄山杯”奖的评选对象是在我省境内已经投入使用的各类建设工程。“黄山杯”奖的评选工作在省建设厅的指导下由安徽省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评选结果报安徽省建设厅审定发布。

“黄山杯”奖获奖单位分为承建单位、主要参建单位和监理单位。“黄山杯”奖工程由建筑业企业自愿申报,特定条件下也可以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建筑业企业共同申报。

第三条 “黄山杯”奖每年评选一次,具体获奖数额根据当年申报数确定,评选原则是好中选优、优中选精,质量应达到省内领先水平。

申报参评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的项目由安徽省建筑业协会从获“黄山杯”奖的工程中择优推荐。

第四条 “黄山杯”奖工程评审的质量标准执行国家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现行规范、标准及设计要求,并结合安徽省工程质量标准和实际质量水平的发展,体现技术及工艺水平的先进性和可行性。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五条 申报评选“黄山杯”奖 的工程,应是已经实现设计功能并投入使用的新建工程。主要包括:

一、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交通、邮电、水利、电力建设项目。其中,主承建单位合同承包额不少于2000万元。

参加建筑工程评选的项目必须含有相应的设备安装工程;参加工业设备安装工程评选的项目必须含相应的建筑工程。

二、公共建筑、园林古建筑工程。工程规模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1万座以上的体育场;

(二)3000座以上的体育馆;

(三)1000座以上的游泳馆;

(四)1000座以上(或多功能)的影剧院;

(五)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的办公楼、综合楼等公共建筑;

(六)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园林古建筑工程;

三、市政公用工程

(一)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广场、停车场、公交保养场、桥梁、排水(含泵站)、防洪工程;

(二)投资3000万元以上或3万立方米/日以上供水厂、2万立万米/日以上污水处理厂;

(三)2万立方米以上的燃气储备站、500立方米以上的液化气储灌站;

(四)日处理垃圾100吨以上的垃圾处理场;

(五)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工程或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城市园林工程。

四、住宅工程。规模为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小区或组团(按规划要求完成绿化及道路、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及综合验收)。建筑面积为6000平方米以上(含)的单体住宅工程。

五、其它社会影响较大的纪念性工程。未具体列出规模标准的工程,其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

第六条 工程所在地位于县(市)的,工程质量符合黄山杯奖要求,社会反映好,规模达到所列标准80%的,也可推荐申报,但数量须严格控制。

第七条 以下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不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政策的工程;

二、保密工程或竣工后被隐蔽、工程质量不能进行复查的工程;

三、已经参加过“黄山杯”奖评选未被评选上的工程。

四、虽已通过竣工验收,但还有甩项未完(包括初装修建筑)的工程。

五、使用国家或本省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产品、卫生洁具和对环境有毒害污染的工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黄山杯”奖的工程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省地、节能、环保的规定。

二、工程设计合理、先进,符合城市规划、专项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附属设施配套齐全;

三、申报“黄山杯”奖的工程应是纳入本市或本行业(部门)争创“黄山杯”奖计划的工程。对纳入创“黄山杯”奖创优计划的工程应按厅建管〔2004〕41号文件《关于对创“黄山杯”等省级创建工程加强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加强过程控制,并将“黄山杯”奖创建工程的质量监督检查情况汇总报省建筑业协会。

各推荐单位应将本市或本行业(部门)“黄山杯”奖创优计划登记表(附件2)报送安徽省建筑业协会备案,安徽省建筑业协会根据各市上年建筑业总产值完成情况、各市或各行业(部门)创优计划及实施情况并参考上两年获奖工程数,提出各市、各行业(部门)申报“黄山杯”奖的建议推荐数量。

申报工程的施工现场应积极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

创建“黄山杯”奖的工程项目,应是按现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评价为优良的工程。

四、工程已按国家、本省有关规定进行了质量竣工验收并按规定办理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五、获得市级或省级(含)以上专业部门优质工程证书,工程质量达到省内同类工程先进水平;

六、申报工程应为上一年底前竣工的工程,经过冬、夏季的使用检验未发生质量缺陷和质量隐患且未擅自改变原设计用途,各项技术指标和经济效益指标达到本专业省内先进水平;

七、该工程质量监督单位和省辖市质量监督机构(专业工程经专业厅局质量监督机构)同意推荐。

第九条 申报“黄山杯”奖的主要承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承建单位是指与申报工程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在工业建设项目中,应是承建主要生产设备和管线、仪器、仪表的安装单位或是承建主厂房和与生产相关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单位;

(三)在交通、水利、市政、园林等工程中,承担了主体工程和工程主要部位的施工单位;

(四)在房屋建筑工程中,应是承担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施工单位。

第十条 工业、交通、水利、市政等专业工程由两家以上施工企业共同承包且分别与建设单位签订不同标段承包合同的,各家参建施工企业完成工作量均在20%以上的,可由建设单位牵头申报或由各参建施工企业共同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黄山杯”奖工程的主要参建单位不得超过三家且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对房屋建筑工程,主要参建单位是指承担了设备、电气安装或主要装修工程的单位,对其他工程是指承担了主要配套工程的单位。

(二)由建设单位组织申报或由各参建施工企业共同申报的项目,各参建施工企业完成的建安工作量应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建筑业企业自行申报的项目,参建单位完成的建安工作量应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10%。

(三)完成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的质量全部达到优良等级。

第十二条 申报“黄山杯”奖工程的监理单位应是按照《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选择的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第三方监理单位。

第十三条 申报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发生过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质量事故或较大级及其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不得申报“黄山杯”奖;

受到资质降级处罚的建筑业企业二年内不得申报(或参与申报)“黄山杯”奖。

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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