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贵州省物价局 | 地 区 | 贵州省物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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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件 | 中委【2000】59号 | 类 别 | 物价局 |
根据上述职责,省物价局设7个职能处(室):
办公室
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会务、文秘、档案、保密、离退休干部服务、财务和资产管理、计划生育、对外联络及接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事务;办理省人大代表意见、建议和省政协委员的有关提案。
综合法规处
负责全省价格对策研究和价格水平的衔接,提出运用价格等经济手段的政策建议;监测、反馈市场价格总水平和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动态,发布市场价格信息;草拟全省价格法规、规章和政策,参与审议涉及价格、收费事项的法规、规章;草拟价格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综合性价格文件、工作总结;组织价格政策的宣传报导,印发《物价公报》;负责价格信息、信访工作;指导贵州价格学会的工作。
价格管理处
组织实施重要商品价格改革方案,拟定价格管理办法;制订和审批列名管理的商品价格;负责监测重要商品和市场情况;组织全省农副产品成本调查,审核汇总农副产品成本、收益和供求趋势并提出建议。
收费管理处
组织实施收费改革方案,贯彻执行《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和管理办法;审核收费项目,制订、调整和审批收费标准和有关收费的管理办法;核发《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和《贵州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开展年检年审工作;协调、处理有关收费争议。
房地产及市场价格调控处
组织实施房地产价格改革方案;拟定土地基准地价、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和房地产价格管理的政策、法规;监督、指导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价格和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指导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出让、转让的价格管理;管理房地产买卖、租赁、抵押、典当和其他有偿转让房屋所有权、使用权等经营活动中的中介服务收费;监测、协调已放开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统筹协调重要商品储备制度和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参与市场流通体制改革和重要生产资料市场、要素市场、农贸市场的协调工作。
价格监督检查处(贵州省物价检查所)
监督检查价格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监督价格分工管理权限、商品和服务价格、国家机关收费、事业性收费标准的执行情况,依法查处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指导全省开展反价格欺诈、反垄断、反暴利等工作;负责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指导基层物价检查机构及业务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群众性的义务价格监督工作;监督检查明码标价执行情况,开展物价计量信得过活动。
内设:综合科、检查一科、检查二科、基层科、复议科。
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干部培训、目标管理等工作;承办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办事机构设在人事处。
省物价局机关行政编制为65名(含专项行政编制4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经济师1名,巡视员或助理巡视员2名;正副处长(主任)2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调研员或助理调研员10名。
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单列编制1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9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将价格信息、价格事务、价格鉴证和干部培训等服务性职能交由下属事业单位或中介机构承担。
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价格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草拟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和价格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编制我省价格改革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负责全省价格总水平的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
湖南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273号省物价综合大楼。物价局,政府负责物价工作的行政机构。一、贯彻执行国家价格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二、负责全省价格总水平的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三、负责全省价格监测体系和价格...
一、物价局价格鉴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委托价格鉴定;(二)受理价格鉴定;(三)现场勘估;(四)鉴定、估算;(五)出具鉴定报告书。二、鉴定当事人委托价格鉴定,应当向鉴定机构递交鉴定委托书。鉴定委...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物价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价格法规;拟定地方性价格、收费管理法规、政策及改革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有关地方性法规的起草和协调实施。
(二)研究拟定价格总水平控制目标、价格体制改革方案及价格宏观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入世”前后价格法规、对策的研究和价格水平的衔接工作;研究提出运用价格等经济手段的政策建议。贵州省物价局
(三)研究制定全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管理目录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管理国家、省列名管理的商品、服务价格和国家机关收费、事业性收费;建立并组织实施收费许可证制度和年检年审制度;统筹协调重要商品储备制度;指导和监督全省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
(四)负责价格预测、监测和监审;调查分析省内外和国际市场价格变动情况,提出相应对策和建议,发布价格公告;指导协调行业价格,开展价格信息、成本调查服务。
(五)组织开展商品和服务价格及国家机关收费和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行为;负责价格案件的复议和应诉工作;组织、指导职工物价监督检查等群众性监督活动。
(六)负责省际、地区、部门、行业间的价格衔接,指导、监督省直业务主管部门和地、州、市、县)市、区)及企业的价格管理工作,协调商品和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收费和事业性收费争议。
(七)监督管理全省价格鉴证、价格评估机构,负责价格鉴证、价格评估机构和执业人员的资格确认工作。
(八)负责物价系统干部和企事业单位物价业务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导贵州价格学会的工作。
(九)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及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省物价局与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的关系,仍按照《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部委办厅管理机构与部委办厅关系的通知》(省办发【1995】19号)执行。
(二)省农产品成本调查队承担国家下达的成本调查工作任务,由国家下达专项编制及专项经费。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建设厅关于转发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黔价房( 2007)84 号 各市(州、地)县物价局、建设局: 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建设部关于印发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的通知》(发 改价格 [2007]670 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见附件一)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 施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贵州省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价格行为必须遵守《管理规定》。 二、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性质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 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其基准价应根据 2007 年版《建设工程监理与 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广珠 城际铁路运价有关问题的批复 二茵一一年一月四日 粤价 也2 0 1 1 页 1 号 广东广珠城际轨道交通有限责任公司 院 叶关 于 请 求 明 确 广 珠 城 际 铁 路 动 车 组 票 价 政 策 的 函 曳 渊粤 城 铁 建 函 也2 0 1 1 页 1 号冤悉遥经研究 袁现就广珠城际铁路运价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院 一尧广珠城际铁路客运专线新开行的设计运行时速 2 0 0 公里高速动车组属 铁路客运新产品 遥为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袁促进我省城际轨道交通运输事业健康发 展和各种运输方式的 合理分工 尧公 平竞争 袁 形成合理 票价 水平 袁更好地满足 广大 旅客的 出行需求 袁根据 叶价格法 曳 第十 一条第三 项的 规定 袁广珠城际铁路运价 暂 实行试行运价 袁 由你 公司 依法自主 制定遥试 行满一年 后三个 月内袁请按法定程序 向我局 申请核定正 式运价 遥 二尧
贵州省物价局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价房〔2011〕69号
各市(州、地)、县物价局(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清理整顿收费秩序,优化发展环境和改善投资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精神,结合贵州实际,按照《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作风建设年、环境建设年、项目建设年的决定》(黔党<2010>14号)中关于环境建设年的要求,经商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厅,决定适当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住房抵押不得收取抵押手续费。在新建商品房交易过程中,由于各地房地产交易中心均未按规定完整的提供交易服务,决定在我省降低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新建商品住房转让手续费由3元/平方米降为2元/平方米,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按降低后收费标准的50%执行;新建非住宅类房屋转让手续费,商业用房的由24元/平方米降为16元/平方米,办公用房的由16元/平方米降为12元/平方米,其他用房的由12元/平方米降为8元/平方米,降低后新建非住宅类房屋转让手续费由交易双方各承担50%。各地收取的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应确保用于商品房交易有形市场的建设和运营。严禁挪作他用。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的年度审验工作,对不按用途使用的,停止核发《收费许可证》、停止收费。
二、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0>25号)的精神,为积极承接产业转移,强化政策支持和引导,对投 资建设工业标准厂房的,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和工业厂房人防费。列入相关科技计划、重点技术创新计划、高技术产业化计划的项目,自立项之日起3 年内政府免征购置新建生产科研办公用房的交易手续费,减半征收购置存量生产科研办公用房的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企业整体收购我省国有企业和兼并、重组 过程中涉及存量土地、房产转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免费变更权属。
三、降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按差额分档定率累进计收,其费率调整:施工图设计文件合同价款小于或等于20万元,计费率由现行7-7.5%降为6-6.5%;施工图设计文件合同价款大于20万元小于或等于40万元,计费率由现行5-5.5%降为4-4.5%;施工图设计文件合同价款大于40万元,计费率由现行3-3.5%降为2-2.5%。各地应加强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管理。
边坡支护方案或幕墙装饰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由按边坡支护部分费用或幕墙装饰部分费用总额的1—2‰降为0.8-1.8‰计收。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按上述降低后的差额分档定率累进计收。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最低不少于1000元。
四、降低部分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估算投资额100亿 元以下的农业、林业、渔业、水利、交通、建材、市政(不含垃圾及危险废物集中处置)、房地产、仓储(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除外)、烟草、邮电、广播电 视、电子配件组装、社会事业与服务等其它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收费标准,应在原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 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 <2002)125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20%;化工、煤炭、冶金、有色行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收费标准应在计价格 [2002)125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10%。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中不包括获取相关经济、社会、水文、气象、环境现状等基础数据的费用。
五、降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基价采用下表规定差额定率累进方式计算,具体收费标准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0%。
项目 |
货物招标 |
服务招标 |
工程招标 |
100万元及以下 |
1.48% |
1.48% |
0.98% |
100-500万元 |
1.08% |
0.78% |
0.68% |
500-1000万元 |
0.78% |
0.43% |
0.53% |
1000-5000万元 |
0.48% |
0.23% |
0.33% |
5000万元-1亿元 |
0.23% |
0.08% |
0.18% |
1-5亿元 |
0.045% |
0.045% |
0.045% |
5-10亿元 |
0.035% |
0.035% |
0.035% |
10-50亿元 |
0.008% |
0.008% |
0.008% |
50-100亿元 |
0.006% |
0.006% |
0.006% |
100亿元以上 |
0.004% |
0.004% |
0.004% |
按规定计算的收费额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但不含工程量清单、工程标底或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费用。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
出售招标文件只能收取编制成本费,暂为备案管理,由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公平、合理,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制定,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收。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设置收费上限。服务、货物、工程一次招标(完成一次招标投标全流程)代理服务费最高限额分别为25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并按各标段中标金额比例计算各标段招标代理服务费。禁止收取任何形式的报名费。
六、适当扩大工程勘察设计和工程监理收费的市场调节价范围。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总投资估算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1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仍按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规定下降20%执行。
工程监理收费,对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计费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规定执行;其他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他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七、 各地应进一步加大对建设项目及各类涉房收费项目的清理规范力度。要严禁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擅自或变相收取相关审查费、服务费,对自愿或依法必 须进行的技术服务,应由项目开发经营单位自主选择服务机构,相关机构不得利用行政权力强制或变相强制项目开发经营单位接受指定服务并强制收取费用。
八、各执收单位应及时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本通知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现行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邵阳市物价局 成立于1984年,1986年与原邵阳地区物价局合并,物价局现有工作人员110人,设置办公室、综合法规科(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公室)、商品价格管理科、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科、服务价格管理科;下辖价格监督检查局、价格成本调查队、价格认证中心(价格信息中心)、价格监测中心四个单位。
一、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我局在2009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2010年度,我局已经申请注册电子政务中文域名现已可以正常使用。通过贵州省物价局网站新增栏目“推进‘三个建设年’活动”,将我局关于“三个建设年”活动所做的工作公告于众。2010年初,我局参加省直部门门户网站评估活动,在评估过程中寻找并弥补自身的不足,不断改进网站建设,以更好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目前网站升级建设已经初步验收,预计在2011年初将正式发布。
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我局通过各种渠道主动公开发布政府信息474条,其中,通过《物价公报》发布信息251条,通过省物价局网站发布信息219条,通过我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发布信息3条,通过其他途径发布信息1条,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查阅人数为0人,省物价局网站信息公开栏页面访问次数累计为2265548次。
二、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情况
我局严格按照《贵州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规定,并结合物价工作实际对依法公开的信息和依法不宜公开的信息做了明确区分,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我局受理政府信息公开书面申请数量为0件,年度内不予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为0件,年度内已答复的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数量为0件。
2010年度内,我局没有产生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收取的各类费用。
在2010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我局没有发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情况。
三、我局的业务信息、新闻发布、机关活动、机关建设等信息为同意公开信息,常规保密信息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与改进措施
我局网站版面较旧,不能满足扩大信息更新的需求,导致一些新增栏目不醒目,信息更新不被及时发现等问题。我局已经升级改版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