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特种设备监察处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
索引号 |
GZZJ-B0300-2007-010 |
生成日期 |
2007-10-12 00:13:22 |
发布日期 |
2007-10-12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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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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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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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 |
永久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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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
内设机构 |
内容概要:特种设备监察处机构职能
对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及其检验、检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许可,建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对特种设备事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2100433B
您好,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国家质检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关于公路工程用的塔吊,要看是否属于市政工程。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明确规定:“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其中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为承压类特种设备;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
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与监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 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 造、维修、气瓶充装,下同) 、销售、使用、检验检测(以下简称特种设备活 动)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规定。 特种设备具体范围依照国务院批准公布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第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县以上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 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特种设备的安全管 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安全责任 第五条 国家对从事特种设备活动实行许可、核准、登记制度的,任何单 位和个人未依法取得相应许可、核准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008 年 5 月 29 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8年 5 月 29 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9 号公布 自 2008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 发展,根据国务院《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 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特种设备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公布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监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销售、 使用、检验检测以及安全监察活动的单位和个
贵州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是2011年10月13日成立的机构,发布机构是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组织和承担特种设备质量的鉴定和仲裁检验工作;承担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和能效测试;承担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定期调试及效验;承担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工作;承担锅炉水质检验;开展特种设备检验测试技术研究,参与相关技术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开展特种设备安全评价和技术鉴定、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培训工作;对全省特种设备检验业务工作进行指导。承办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授权、委托、交办的其他工作。 2100433B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2.几种特种设备的专门规定
申报的内容有:压力容器名称、数量、制造单位、使用单位、安装单位及安装地点。
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在安装、大修、改造前,使用单位必须持施工方案等相关资料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3.告知(报装)的目的
便于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安全监察机构)掌握情况并及时进行安全监督。
4.施工单位在施工前违反“书面告知”规定的行政处罚
违反上述规定,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即进行施工的,处罚如下:
(1)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未改正的,处以罚款。
(2003年9月28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04年5月28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部分地方性法规条款修改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