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贵州省土木建筑工程学会 | 首次召开 | 195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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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贵州省 | 会员人数 | 2412人 |
学会在“文革”前,曾为贵州建筑事业的发展和科学进步发挥过积极的作用。“文革”10年动乱期间学会被迫停止活动长达13年。
1978年学会恢复活动后至1991年的13年间随着组织的逐步建全和活动空间的扩大,其重点活动为:
在建筑文化和建筑风格的探讨方面:回顾我省过去建筑设计所走过的曲折道路,总结了经验和教训,对建筑文化和建筑风格涉及到继承与创新、传统与现代,中国与世界等问题进行了学术交流,深入地展开了技术和艺术领域的探讨,为繁荣我省的建筑创作起到了促进作用。结合城市建设开展活动:城市规划与市政建设学术委员会开展了城镇规划评议活动,召开了以“建筑与环境”、“新型住宅开发”为中心议题的学术讨论会,对推动城镇建设的健康发展收到了良好效果。
在建筑结构方面:对空腹网架结构进行的设计与研究,对大跨度空间结构技术在80年代已为我省的一些工程所采用,结构学术委员会组织教学、设计人员研究了钢筋混凝土空腹网架与预应力混凝土空腹网架,已应用于建筑工程中。前者已建成使用并由国内空间结构专家组织的鉴定会鉴定指出:“钢筋混凝土空腹网球架居国内首创,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为我国空间网架结构开拓了一条新途径……。”并建议:“在大柱网中采用预应力”。后者是前者的改进和发展。对大跨度三角形立体桁架在贵州省体育馆工程应用中有所改进。
在地基基础方面:贵州山区地质复杂,对地基基础工程进行了研究,红粘土在我省分布较广,通过调查研究提出了“贵州地区红粘土地基膨胀性调查报告”,对红粘土膨胀特性及相关关系,内在因素,外部条件,建筑的开裂处理措施等提出了看法,并有两篇论文在国际学术交流会上交流。
在墙体改革方面: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由建筑、结构、施工、建材等学术委员会对装配式大板建筑,中小型混凝土砌块建筑,以及框架轻板建筑等开展了综合性学术研究,对我省几种建筑体系和墙体材料进行了优化,促进了墙体改革的发展。
对建筑物冷负荷计算方法进行研究。暖通空调及热能动力专业学术委员会与省建筑设计院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建筑物设计用冷负荷方法进行研究,提出“谐波反应法”。该研究成果被《建筑环境工程计算应用》第4次国际会议选为大会宣读的首篇论文,为我国冷负荷计算提供了新的方法。
在建筑与科普教育方面:编写建筑科普读物4种,发表建筑科普论文50余篇,举办培训班20余次,科普讲座10余次。开办了函授中专有90人学成毕业。
承接咨询任务10余项,其中重大项目3项,仅贵钢一项即节约投资300余万元。
1992年至2003年的重要活动为:
1992年以来,先后召开了5次综合性或专业性大型学术研讨会、学术交流会、高层结构培训班。研究交流的问题涉及到设计和施工各专业。经过一系列的学术交流活动,使我省高层建筑技术水平得以不断提高。
2001年5月,与花溪区政府联合举办了“花溪建筑与文化”学术研讨会。研讨的问题比较集中,观点明确,内容丰富。专家们的论文已由花溪区政府编成论文集,印数达千册,作为政府决策的参考依据。2002年10月与省建设厅、省科协、贵阳市建设局联合召开了“21世纪贵州城市建筑、环境与地域文化”学术研讨会,以会议代表名义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交了建议书,并出版发行了论文集1000余册。
针对城市建设的迅猛发展,开展关于建筑风格的学术研讨,提倡地域建筑理论研究,借鉴传统建筑文化精髓,为当今建设服务。10余年来,多次召开建筑学术研讨会和建筑创作交流会。先后举行了三次建筑画展。通过一系列的建筑创作学术交流活动,促进了我省建筑创作整体水平的提高。
抓住热点课题举办咨询与技术培训积极开展科普和技术推广工作。建筑经济学委会为适应建筑经济市场需要,开办“93定额培训班、高级建筑经济人员研讨班”等,培养了一批建筑经济骨干力量。先后编写了《“93定额”资料汇编》和《工程造价及预算资格培训教材》等书,供全省贯彻定额和培训概预算人员用。现正编制《工程清单计算规范》地方执行办法和编制土建、安装、装饰、装修、市政、园林绿化工程定额。工程管理分会,为贯彻《网络计划工程》和国家标准,举办了两期全省师资培训班,为大中型建筑企业培训了200多名技术骨干。先后召开了5次网络计划技术和软件应用学术交流会,重点抓了西电东送和公路建设设计及施工单位的项目管理,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给排水学委会对6个县(市)的自来水工程进行咨询服务,协助解决了一些疑难问题:2002年8月召开的城市供水与排水大型学术会议,对给排水学术问题进行了全面交流与研讨。还请加拿大、比利时、挪威、瑞士等专家进行学术交流,对提高我省给排水专业技术水平起到了一定作用。结构学委会在结构体系方面对轻钢结构及网架结构、大空间屋盖结构、现浇空心无梁楼盖,钢管混凝土柱进行交流推广,对“钢筋混凝土异型柱短肢剪力墙的应用,对研制山沙高强、高性能混凝土”及其外加剂的研究上取得了较好的成效。施工学委会采取召开学术交流会,组织参观考察和利用刊物交流相结合方式进行学术交流活动是提高建筑施工总体技术水平的较好方法。学术活动紧密联系实际,对高层、高耸建筑施工,对深基坑开挖、支护与降水技术,对大跨度、大空间建筑施工技术,对预应力混凝土施工的研究,对钢筋连接技术,对用山沙配制高强混凝土施工经验等问题的交流与总结等取得了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建材学委会,围绕新型墙体材料、合理利用建材资源,和新型防水材料的生产研制与应用等方面进行了富有成效的学术活动。粉煤灰烧结砖、硅酸岩砖已替代了粘土砖。暖通空调学委会,调动了以贵阳市为中心的全省暖通动力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对学习、研讨与应用新技术的积极性,注意对设计与施工实践的总结,加强与设备生产厂家的联系,为提高我省暖通空调热能动力专业技术水平起到了促进作用。建筑结构学术委员会利用贵州工大结构科研所的有利条件,在80年代对空间结构研究的基础上,对钢网格、大空间钢筋混凝土空腹夹层板柱结构、新型张弦梁等结构体系进行研究并应用到建筑工程中,不仅在本省应用,广西、安徽、吉林等省也采用这种结构的研究成果。
西南6省(区)7方学术年会1983年发起,加强学会之间的横向联合,相互学习,相互提供技术信息,跨省区横向联合办会的管理机制能较好地解决学术活动持久性的问题,且学术层次高、信息量大,具有吸引机制。西南地区学术年会已持续21年。
积极组织我省建筑师及建筑院系学生参加国际建协第20次世界建筑师大会。为了介绍和宣传大会盛况,我会召开了学术研讨会,会上介绍了大会盛况,并就题为“21世纪城乡建筑的发展趋势”问题作了学术报告和进行了讨论。
1998年8月15日至22日成功举办了第9届中国民居学术会议,增进了港、澳、台建筑师间的交流与合作。会议的中心议题是“传统民居与城市特色”,参加会议的代表来自17个省市区和港、台地区专家、学者104人,其中香港21人台湾22人,美国1人。这是香港回归后建筑界在贵州召开的一次规模较大,涉外人数较多的会议。会议开得非常成功,受到了多方面的关注和支持。
1992年以来,先后组团或派代表赴国外、境外参加会议、访问、考察4次7人;接待国外来访、考察和研究课题的人员共5次,69人。
学会的出版刊物为《贵州建筑》。现有会员人数2520人。2100433B
现在的工程师需要懂施工。设计现在的需求不高。具体来说就是实际的项目经验,施工技术与组织的能力。看图视图的能力。还有就是要不怕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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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理工学院土木建筑工程学院创建于1983年,是湖北省建设教育协会、湖北省土木建筑学会建筑T程管理分会和湖北省力学学会理事单位。现有土木工程、工程管理2个本科专业和建筑工程技术、道路桥梁工程技术、工程监理3个专科专业。
实用型文档 我们提供最优质的文档 广西大学土木工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简介 广西大学土木建筑工程学院(原为广西大学土木系)始建于 1932年, 是我校创建最早的工科类院系。在 20世纪 50年代全国高校院系调整中, 土木系并入中南土木建筑学院(现湖南大学)等院校。 1958年 9月土木系 随同广西大学一道在南宁恢复重建,并从此走上稳定发展之路。学院现有 教职员工 128人,其中博士生导师 14 名,教授 30 名,副教授 36名。在 校本科生近 1500人,博士、硕士研究生近 350 人。设置有土木工程系、 建筑及规划系、水利工程系、基础教育部及实验中心。有计算力学与结构 仿真分析研究所、水利水电科学研究所、岩土研究所以及包括工程结构防 灾减灾与安全性研究、结构构件和材料破坏机理试验、岩土工程灾害与防 治研究、水利水电工程防灾减灾研究等研究分室的 “工程防灾与结构安全” 省部共建教育部重点实验
中国金属学会耐磨材料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了便于开展学会工作,促进耐磨材料领域的学术交流与信息传播,根据“中国金属学会章程”和“专业学会组织通则”、“特殊钢学会细则”,结合本会实际情况,制定本会工作细则。
第一条 耐磨材料学术委员会是中国金属学会所属的专业学术团体,其上级学会是中国金属学会直属的特殊钢学会。本会受中国金属学会特殊钢学会领导。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耐磨材料学术委员会由国内耐磨材料领域最优秀的专家、学者、企业家组成,具有一定的权威性,是本领域最高的学术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保持和发扬学会的优良传统,发扬团结、热心、进取的精神,为材料科学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任务及工作范围是:
(一) 组织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我国耐磨材料与防磨科技的发展,推动科技与经济的结合,为国家耐磨材料与抗磨技术研究、生产和应用提供政策性建议。密切结合耐磨材料科研生产技术的需要,促进耐磨材料学界的繁荣、发展、普及和推广。
(二) 组织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提出政策建议,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接受委托承担科技项目评估、成果推广与鉴定等任务。
(三) 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科技政策、法规的制定,参与科学决策、工程论证和产品检测工作。
(四) 开展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
(五) 组织编辑学术和科技书刊、论文集及信息资料。
(六) 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耐磨材料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科技工作者,以及在学会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学会工作人员。
(七) 举办为会员和科技工作者服务的事业及活动,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八) 发展会员,加强本会自身组织建设,完成上级学会及有关领导部门交办、委托的工作任务。
(九) 密切学会与企业的联系,提倡科学技术为生产服务,提倡把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提倡知识产权,保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学会自1979年成立以来,在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领导下,在中国制冷学会指导下,认真履行社团的桥梁纽带职责,积极开展各项学术活动,取得显著的成绩,促进了科学技术繁荣和人才成长,也凭藉学会的智力、技术优势,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为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优化升级服务,使学会有较强的凝聚力。我会连年被评为中国制冷学会及广东省科协系统的先进集体,先进学会。
广东省制冷学会设有学术、咨询、科普、编辑四个委员会,以及七个专业委员会,均由省内制冷界的资深学者、专家和专业人士担任主任委员、委员,组织开展各项相关活动。
浙江省照明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浙江省照明学会,英文名称为:Zhejiang Illuminating Engineering Society,缩写为ZIES。本团体以浙江省照明学会名义加入中国照明学会。
第二条 本学会是依法登记成立的由照明科技工作者及有关涉及照明领域的科研、教学、设计、生产开发和推广应用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省性、学术性、公益性、非盈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照明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浙江省照明科技事业和相关产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团结和动员广大照明科技工作者及会员,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面向经济建设,认真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探讨。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关心和维护照明科技工作者及会员的合法权益,为繁荣和发展我国照明事业,加速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学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团体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学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学会会址设在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学会的业务范围是在照明技术领域内(包括:视觉和颜色、光和辐射物理及测量、室内与室外照明、交通运输照明和光信号、光生物和光化学、电光源、灯具、舞台电影电视照明、图象技术以及相关的通讯技术、互联网技术、物联网技术、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照明设计与光环境技术等))开展如下业务活动:
(一) 开展省内、外学术交流,积极促进学科的不断发展;
(二) 普及科技知识,传播照明先进技术和经验;
(三) 选派优秀专家作为国际相关组织的成员,积极参与国际专业学术活动;
(四) 组织或推荐照明科技工作者积极参与浙江省和国家科技政策、科技发展战略、有关法律法规
的制定和相关事务的决策工作;
(五) 组织或推荐照明科技工作者参与浙江省和国家经济建设中重大项目的立项、实施的科学论证
和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六) 组织或推荐照明科技专家积极参与国家承接的国际多边或双边协作项目的论证和实施工作;
(七) 组织或推荐照明科技专家承担国家科技项目;
(八) 组织或推荐照明科技专家为政府职能机构或企业单位要求提供的所属专业范围的专项调查及论证报告;
(九)接受政府职能机构或企、事业单位的委托,承担科技项目评估、科技成果鉴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科技标准的编审工作;
(十)开展对会员和照明技术领域专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十一)举办照明技术领域的成果展览展示会,促进技术成果商品化、产业化,积极开拓市场;
(十二)编辑、出版、发行照明科技书刊及相关的音像制品;
(十三)建立浙江照明信息网,开展省内、外的专业信息交流及信息服务工作;
(十四)反映科技工作者和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技工作者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十五)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管理部门委托,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科技工作者;
(十六)举办为本会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学会实行多元制的会员结构,会员种类分为个人会员(包括高级会员、普通会员、学生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学会的章程、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在照明科技领域内工作的个人和团体,符合以下规定条件均可申请入会。
(一)普通会员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本团体普通会员(即:会员):
1.具有中级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从事照明事业的科技工作者;
2.凡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照明事业一年以上或大专毕业从事照明事业二年以上或中专毕业从事照明事业三年以上,具有一定水平的科技工作者;
3.从事照明技术工作多年,有丰富实践经验或较大贡献者;
4.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富有工作经验和成绩的领导干部或专职业务干部。
(二)高级会员
凡本学会普通会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本学会高级会员:
1.曾任或现任学会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2.具有高级及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从事照明工作的科技工作者;
3.对照明事业有较大贡献的专家、学者或企业家。
(三)学生会员
凡在普通高等学校就读,从事与照明领域有关专业学习的研究生,本、专科生均可申请为本学会学生会员。学生会员学业期满,在未成为本学会普通会员前,仍保持学生会员身份。
(四)团体会员
凡与本学会专业相关,具有一定科技力量的科研、生产、设计、教学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愿意与本学会建立联系并能积极支持本学会活动者,均可申请为本学会团体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 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 获得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参加学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学会章程;
(二) 执行学会的决议;
(三) 完成本学会所委托交办的工作;
(四) 维护学会的合法权益,弘扬科学精神,遵守科学道德,不断更新知识;
(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 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相关会员证自动作废。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经本学会提示或通知后一年内仍不交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并及时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及时予以公布。
第四章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浙江省照明学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浙江省照明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并在批准期限内完成换届。如遇特殊情况,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可以以通信方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 、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当本学会理事人数低于50人时不设立常务理事会,超过70人时须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其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3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良好的学风和道德品质;
(二)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三)在照明技术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五)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工作作风民主。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一届期满后,可连选连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本学会秘书长候选人、本学会各机构(包括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副理事长分工,决定对外代表学会人选。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为开展各项活动,在理事会下设立若干非法人组织的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
(一) 本学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学会日常事务性工作;
(二) 本会根据学会工作需要和学科特色设立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在本学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 各专业委员会委员人数由各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人数不宜过多。理事长提名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专业委员会委员选举确认后报请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聘任,其任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70周岁,主任委员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理事会任期。无特殊情况,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一般不兼任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专业委员会是本团体的学术分支机构,其成员应是专家、学者、科技工作者及相关人员。
专业委员会应在学会制定的工作条例原则下制定各专业委员会的工作细则, 报常务理事会审批后施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或者政府购买服务;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一) 团体会员:会费的收取标准由理事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收费文件下发到每一个会员单位。
(二) 个人会员:采取自愿交纳方式,数额不限。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浙江省照明学会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拔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投入人对投入本学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也可以与专职人员协商通过订立劳动合同确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如需要核准,则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千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 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如需要审查核准,则按照要求履行审查核准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终止前, 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 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 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 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七条 本学会按照党章规定, 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 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 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 在本学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八条 本学会党组织负责人, 一般由本学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 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四十九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 对党员有3名以上, 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 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条 本学会换届选举时, 应先征求本学会党组织意见;本学会变更、撤并或注销, 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一条 本学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 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二条 本学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 “双向进入` 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学会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三条 本学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 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0年9月21日浙江省照明学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