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办法》是为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而印发的一份文件。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等文件精神,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印发广东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7]5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对象是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每年根据省下达给我市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与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签订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责任书。

第五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内容包括:

(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执行情况。包括新增建设用地总量、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执行情况。其中,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包括城镇村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和独立选址项目占用耕地指标。

(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计划指标执行情况,包括土地整理(复垦)和土地开发补充耕地指标执行情况。

国家、省、市立项的重点项目用地指标执行情况不纳入各区(县级市)的考核内容。

第六条 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考核以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和监测数据, 即以上一年11月1日至当年10月31日实际耕地面积和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为主要依据。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包括往年批准当年使用和当年批准当年使用的新增建设用地。对在上述期间发生的违法用地,除应依法查处外,还应将违法用地的面积计入当年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进行考核。

第七条 凡发现上报数据、图斑与实地情况不一致的,将采用动态遥感监测数据进行确认,并作为考核依据。

第八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确定为考核不合格:

(一)没有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建设用地的;

(二)没有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的;

(三)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超过当年下达计划指标的;

(四)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城镇村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和独立选址项目占用耕地指标混合使用的;

(五)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的总量低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计划确定的指标的。

第九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由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发改委、规划局、农业局、监察局、统计局、林业局等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 考核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自查,每年12月10日前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各区(县级市)本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

(二)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发改委、规划局、农业局、监察局、统计局、林业局等部门,对各区(县级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每年对各区(县级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结果,列为考核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考核合格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参照省的奖励办法执行。对考核不合格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将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整改期间暂停受理该区(县级市)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的报批。

第十二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计划编制和管理的依据。对新增建设用地总量、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新增建设占用耕地突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的,扣减或者取消下一年度的土地利用计划指标。

第十三条 本考核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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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办法简介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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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办法简介文献

国土资源部印发《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办法》 国土资源部印发《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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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国土资源部日前印发《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办法》,为奖优罚劣,考核办法规定,对超计划批地的,按照\"超多少,扣多少\"的原则,扣减年度计划指标;对严重超计划用地、耕地减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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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印发《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办法》 国土资源部印发《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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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日前印发《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办法》,为奖优罚劣,考核办法规定,对超计划批地的,按照\"超多少,扣多少\"的原则,扣减年度计划指标;对严重超计划用地、耕地减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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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2号)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管理,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引导集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保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报批、执行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指国家对计划年度农用地(含耕地,下同)转用计划指标、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等的具体安排。

第四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保护耕地;

(二)以土地供应引导需求,合理、有效利用土地;

(三)优先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用地。

(四)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相平衡;

(五)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土资源部的统一部署和控制指标,根据本行政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土地利用的实际情况,提出本地下一年度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及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使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建设项目为单位,按照国土资源部管理和地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两类提出下一年度的土地利用年度的计划建议。计划建议在报国土资源部的同时,应当抄送项目拟使用土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下一年度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应当于每年11月20日前报国土资源部。

第六条 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实际情况,在各地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的基础上,综合平衡,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分别列出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由国务院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各项计划指标。

第八条 编制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于上一年度12月10日前报国务院,经批准后下达。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上级下达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逐级分解,拟订实施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

各地在拟订实施方案时,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增加若干控制指标。

各级人民政府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实际情况,按年度编制的计划书。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内容主要包括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等。

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行指令性管理,不得突破。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城镇村建设用地指标和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独立选址的重点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不得混用。没有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擅自批准用地的,或者没有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的,按非法批准用地追究。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的,按规定程序报国务院审定。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超过当年下达计划的,扣减下一年度相应的计划指标。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保护耕地;

(二)以土地供应引导需求,合理、有效利用土地;

(三)优先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用地;

(四)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相平衡;

(五)城镇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

(六)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管理,以土地供应引导需求,切实发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参与宏观调控的作用,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第37号令)和《广东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粤国土资规划电〔2011〕9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省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二)实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统筹制度,不分解到各镇街(园区),统筹规划和用地布局;

(三)优先保障全市“三重”建设项目、重点项目、园区建设和民生工程。坚持节约集约用地,控制一般产业项目用地规模,禁止“两高一资”(高耗能、高污染和消耗资源性项目)、产能过剩、低水平重复建设和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四)用地指标按控制比例依序使用,用完即止,项目跟指标走。

第三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包括土地利用计划分配管理和土地利用计划实施管理。

第四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分两类项目指标管理和三项指标总量控制:一是两类项目指标管理,将项目分为配置指标项目和机动指标项目。配置指标项目为市重点工程、园区建设和民生工程项目;机动指标项目为新增“三重”项目。二是三项指标总量控制:按新增建设用地、农地转用和未利用地三项指标总量控制,单项指标均不能突破省年度下达的指标数。

第五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配实行集中预报、统筹使用、年末调整、单独项目申报制度。

(一)集中预报。每年11月至12月,各镇街(园区)以及市发展和改革局(重点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外经贸局、市府金融工作局、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将下一年度需要解决用地计划的建设项目按轻重缓急排序建立台帐,报市国土资源局。有关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初步分解方案,具体负责审核拟用地项目的土地规划情况及用地控制指标情况(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密度、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

市发展和改革局(重点办)负责审核重点项目基本情况、立项级别,按轻重缓急原则提出项目用地安排次序。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审核新引进内资项目、技改项目和增资扩产项目的基本情况。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审核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基本情况。

市外经贸局负责审核外资招商引资重大项目、外资企业技改项目和增资扩产项目的基本情况。

市府金融工作局负责审核上市后备企业的基本情况。

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核市“三旧”改造项目的基本情况。

各镇街(园区)负责审核本镇街(园区)下年度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二)统筹安排。每年1月至2月,在省预下达年度计划后,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市重点办汇总并经市重点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同意的年度重点项目和相关镇街、部门上报的保障性住房和农村建设等用地情况,以上一年省下达用地计划为预估值,按配置计划指标比例,制定当年度计划指标配置方案报市政府(其中预下达指标部分优先保障市重点项目)。

(三)年末调整。每年10月,结合省下达指标数、计划指标使用效率、重点项目需求等因素,制定指标调整方案,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重点办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制定指标调整方案报市政府。

(四)单独项目申报。单独项目申报用于解决市统筹安排计划外的项目,项目原则上使用未利用地,不涉及占用农用地。单独项目必须同时符合以下要求:一是市政府批复确定的项目,为市属优质项目、市重大项目或基础设施项目;二是项目选址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区和符合城市规划;三是项目选址所属镇街的历年存量建设用地总量少于500亩。单独项目申请由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市政府。不符合条件的项目原则上不受理申请。

第六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审批程序:

(一)统筹安排指标审批程序。市国土资源局根据镇街和相关部门上报的市重点项目、经营性用地、上市后备企业、增资扩产、民心工程、“三旧”改造、园区返还地、保障性住房等分类,会同有关部门按比例初步编制当年年度计划指标分配方案,报市政府(或土地审批委员会)审定,作为当年市统筹安排计划指标的依据。

(二)年末调整指标审批程序。每年10月,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指标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或土地审批委员会)审定。全市当年年度计划指标只能结转到次年1月31日前,若次年1月31日前未使用完毕的,则由省国土资源厅收回。

(三)单独项目指标审批程序。确认为单独项目的,由项目所属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审定。

第七条 土地利用计划实施管理包括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评估和考核、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台帐管理等内容。

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评估和考核,指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年度评估和考核。各镇街(园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切实维护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严肃性。

市国土资源局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台账管理,及时指导、督促各部门、各镇街、各项目用地合理有效使用年度计划指标,切实提高计划指标使用效率。

第八条 属于由国家发改委、省政府和省发改委等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交通运输、能源、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五类建设项目,向省申请解决用地指标,不纳入市年度计划指标范围。

第九条 市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审批项目时,要与国土资源部门加强沟通衔接,落实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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