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基本信息

中文名 广州市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类    型 规定
针    对 广州市水务局 发布时间 2009年

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穗文〔2009〕11号),设立广州市水务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调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排水设施的维护管理职责交给区、县级市政府;将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等基础设施的维护管理职责,以及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职责交给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三)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农村通水、改水管理的职责,以及原市建设委员会城市供水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制定、审核及资金管理等职责。

(四)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水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有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城区、农村水务建设和管理。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审核供水建设等水务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中有关水务的论证工作。

(三)统一管理本市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制定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调度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计划用水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保障城乡供水安全;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工作;发布水资源公报。

(四)负责本市供水行业管理。组织实施供水行业特许经营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监督全市供水行业的服务质量与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农村通水、改水管理;负责供水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五)负责本市排水、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的行业管理。组织实施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行业特许经营管理制度;负责排水许可管理;监督排水行业的服务质量与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雨污分流改造工作;指导农村污水处理工作;负责排水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六)主管本市河道、湖泊、水库、堤防(包括河涌、人工水道、人工湖),并组织指导整治;负责江河、湖泊、水库及排水(污)管网水量、水质的监测;审定水域的纳污能力,提出水功能区划分,监督本市水环境治理规划的实施。

(七)负责本市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及有关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工作,协调部门之间和区、县级市之间的水事纠纷。

(八)负责水务工程建设管理。组织实施国家、省水务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务工程的规程、规范,起草地方水务工程建设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水务工程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区、县级市的重要水务工程;负责组织和协调城市建设中涉及水务设施的配套工作;负责水务工程建设和运行的质量与安全监管工作。

(九)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管理;负责本市水土保持工作,防治水土流失。

(十)负责编制水务年度建设资金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市本级水务建设资金的使用;指导水务行业多种经营,研究提出水务行业的经济调节政策、措施;指导、监督水务投融资。

(十一)负责本市水务科技和水务信息化工作,开展水务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二)主管防汛防旱防风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防洪抢险和防低温冰冻工作。

(十三)负责本市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管理工作;协调本市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管理工作。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水务局设1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与党委办公室合署)。

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政务工作,综合协调局机关各处(室)的工作,拟订机关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文秘、会务、督办、政务公开、保密、机要、档案、信访、议案提案办理、修志、接待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组织起草(修订)本市水务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水务重大问题的调研工作;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组织执法考核和评议,指导局系统的普法工作;承办本机关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和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组织行政处罚听证工作;协调部门之间及区、县级市之间的水事纠纷;负责水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审核工作。

(三)水资源管理处(挂市节约用水办公室牌子)。

组织指导本市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区域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工作以及水资源调查、评价和核算工作;负责拟订用水年度计划和水量分配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节约用水工作,组织拟订行业用水定额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资源取水许可、有偿使用及非居民用水超计划加价制度,指导、监督水资源费、超计划加价水费的征收管理;负责本市水功能区的监督管理,指导、协调水功能区的水量、水质监测工作,监督供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组织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组织编制并发布本市水资源公报。

(四)农村水利处(与水土保持处合署)。

负责编制农田水利建设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水土保持规划实施,负责水土流失的监测,监督、协调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小水电行业管理;负责已建水利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监督水库安全监测和除险加固;指导农业节水工作;指导农村基层水务工作。

(五)河道堤防处。

负责本市河道、湖泊、滩涂和堤防的行政管理,负责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河道管理范围建设项目等行政许可制度,承担河道采砂的相关管理,组织征收河道占用费;审批湖库、河道排污口的设置、改建和扩建;指导、监督河道堤防及堤上建筑物的整治、开发,协助开展水系建设和水环境整治。

(六)供水管理处。

负责供水行业管理和供水行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工作;编制供水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制定供水行业的质量技术、运营服务等管理标准和规范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供水企业的供水水质;负责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农村通水和改水管理;协调城市建设中供水管网管线的改、扩建工作,负责供水企业计划停水审批;负责供水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指导供水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参与审核供水行业有关调价方案。

(七)排水管理处。

负责排水行业管理和排水许可具体实施工作,提出再生水利用的政策建议;编制排水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制定排水、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运行、管理的标准、规范和规程,并监督实施;负责排水许可审核和排水管网接驳、迁改、临时占用排水设施的管理工作;负责雨污分流改造工作;负责排水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已建排水设施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农村污水处理工作;参与污水处理费的调价工作。

(八)综合规划处。

组织编制水务发展总体规划及中长期规划;组织制定水务工作的综合规划,综合平衡水务各类专项规划;负责实施水务规划的行政许可制度,组织水务各类规划的审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规划管理办法并对各类水务规划的实施情况实施监督;负责与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协调,处理与水务规划有关的矛盾,指导区、县级市水务规划工作。

(九)科技信息处。

编制本市水务系统科技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水务科研工作和对外交流与合作,组织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推广应用;指导、监督水务行业的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市水务局门户网站及办公自动化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工作,负责水务科技信息和《广州水务》等期刊的编辑、出版、发行的管理工作;指导市水务行业学会、协会的工作。

(十)建设管理处。

负责水务建设市场管理、水务工程建设程序管理工作,拟订水务工程建设的技术质量标准和工程施工的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水务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工作,负责水务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协调相关部门落实水务工程规划、用地和环境评价等工作;负责重要水务工程建设项目的协调、督办,指导水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质量监督、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工作。

(十一)计划财务处。

负责水务项目的计划与资金管理,编制、执行水务年度部门预算,负责水务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负责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水务综合统计工作,配合做好政府采购工作;负责局系统国有资产的监管,指导和监督水务投融资,指导水务企业的发展、改革和经济合作工作;负责水务资金和项目的内部审计及局系统各单位领导干部的离任审计工作。

(十二)宣传与服务监督处。

负责水务宣传工作;负责建立和健全行业服务承诺机制,监督行业服务质量并组织考核、评估、评比工作;负责热线投诉受理、咨询及各单位热线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做好有关投诉的处理和反馈工作。牵头局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

(十三)组织人事处。

负责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的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计划生育、统战、侨务、公费医疗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职工理论学习、思想政治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人员录用、培训教育、考核奖惩、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工作,指导、监督职工劳动保障和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负责局系统人员因公出访、因私出国(境)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十四)离退休干部工作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水务局机关行政编制103名。其中:局长(党委书记)1名、副局长4名,党委副书记1名,纪委书记由市纪委派驻纪检组组长兼任,总工程师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4名。

单列行政编制2名。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数1名。

五、其他事项

(一)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的职责分工。市水务局负责水资源保护,市环保局负责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市环保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市水务局发布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市环保局协商一致。

(二)与交通部门的职责分工。发生在河道及其出海口门与航道重叠范围内的违反水法规行为,由市水务局依法处理;涉及主航道的违反水法规行为,由市水务局会同市交委或广州港务局处理。其他部门兴建交通设施涉及水务方面的事项,应事先征求市水务局的意见;市水务局兴建水务设施涉及港口、航道及水路运输方面的事项,应当事先征求市交委或广州港务局的意见。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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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上海市委、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市建设管理机构职能 的批复》(沪委〔 2015〕725号)和《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等有关事宜的批复》(沪委〔 2017〕364号)规定,设立上海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为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城市道路与地下管线各施工单位相互之间协议备案。 2.取消城市道路与地下管线施工工程质量分歧裁定。 3.取消优秀农民工评选。 4.取消混凝土搅拌站厂绿色环保达标考核评价。 5.取消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 6.取消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和其他专业勘察设计 工程师注册的初审。 7.取消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审批的初审。 8.取消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审批的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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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运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晋字[2009]23号),设立运城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市交通运输局),正处级建制,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甘政办发〔2010〕45号

关于印发《大连市甘井子区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事业单位:

《大连市甘井子区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业经区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五月六日

株洲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株发〔2015〕8号)和《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株洲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株发〔2015〕9号)精神,设立株洲市交通运输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行政审批事项

取消、下放、调整、增加由市人民政府公布予以变动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整合的职责

1.将市公路管理局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入市交通运输局。

2.将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市城市客运管理处承担的行政职能整合划入市交通运输局。

3.将湖南省株洲市地方海事局(市航务管理局、湖南省株洲市船舶检验局)承担的行政职责划入市交通运输局。

4.将市农村公路管理处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入市交通运输局。

(三)增加的职责

1.承担全市公路、水路交通建设项目绩效监督和管理职责。

2.牵头组织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环境整治工作。

(四)加强的职责

1.推进全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统筹规划公路、水路、民航、地方铁路及邮政行业发展,建立与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相适应的制度体制机制,优化交通运输资源配置,促进交通运输方式融合。

2.组织拟订全市综合交通运输发展战略和政策,组织编制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拟订全市公路、水路、民航机场发展战略、政策和规划。负责综合交通运输枢纽规划编制和管理。

3.全市重要国、省、县道(不含高速公路)路网运行监测和应急处置协调工作,承担综合交通运输统计工作,监测分析交通运输运行情况,发布有关信息;指导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管理。

4.监督管理公路、水路有关规费政策的实施,负责交通运输预算资金的申请、拨付和监管。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交通运输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拟订全市综合交通运输发展战略、政策和规范性文件,统筹公路、水路、铁路、民航、邮政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负责全市交通运输执法检查和监督;指导全市公路、水路行业有关体制改革工作。

(二)组织编制全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承担相关协调工作;组织拟定全市交通运输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标准、规范并监督实施;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

(三)承担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指导全市城乡客运及有关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统一开发、利用和管理城区公共客运资源;负责全市道路、水路运输、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汽车租赁等行业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全市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指导轨道交通的运营。

(四)承担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负责水上交通管制、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登记和防止污染、水上消防、救助打捞、通信导航、船舶与港口设施保安及危险品运输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船员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市级管理水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五)负责提出全市公路、水路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资金安排建议,提出市级财政用于交通运输的专项资金安排方案;提出涉及交通运输的财政、土地、价格等政策建议;监督管理公路、水路有关规费政策的实施,负责交通运输预算资金的申请、拨付和监管。

(六)负责全市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监督实施公路、水路工程建设相关政策、制度及技术标准;组织实施国家、省重点和大中型公路、水路交通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公路、水路交通建设工程质量、造价和安全生产;监督指导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负责公路、水路重点基本建设项目的绩效监督和管理工作。

(七)负责公路路政、港政、航政管理。负责规划、审批公路两侧规定范围内各种构造物和广告宣传等设施;参与对公路两侧新建村镇、开发区等规划管理;负责港口及港航设施、岸线使用和通航水域内各种建筑设施建设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归口管理公路、水路收费站、检查站(卡)设置。

(八)指导全市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全市重点公路路网运行监测和协调;承担综合交通运输统计工作,监测分析交通运输运行情况,发布有关信息;承担市国防动员交通战备的有关工作;负责高速公路、铁路、民航、邮政等单位涉及地方的相关协调工作。

(九)拟订全市交通运输行业科技政策、规划和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推进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指导全市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十)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一)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交通运输局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承担局机关文字综合工作;承担文电、会务、机要、宣传、保密、档案、接待和后勤服务工作;牵头组织建议提案办理、政务公开、信息化管理等工作。

(二)人事教育科

承担机构编制、干部人事、教育培训、劳动工资、考核奖惩等工作;组织、指导交通运输专业技术管理、职称评定、技工职业技能鉴定、等级考核和人才交流、智力引进工作;指导交通运输系统职业技术教育、继续教育工作;承担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三)财务审计科

承担财务会计、内部审计、交通运输国有资产管理、交通运输投资融资管理等工作;监督全市公路、水路有关规费政策的实施;承担交通运输预算资金的申请、拨付和监管;承担全市交通运输事业发展资金的绩效监督和管理;对全市交通征费管理和交通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或审计调查。

(四)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

承担全市交通运输行业的政策研究;指导全市公路、水路行业有关体制改革工作;拟订地方交通运输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承担法律法规宣传、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工作;承担局重大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组织、协调交通运输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服务、政务公开的有关工作;承担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办行政复议、听证、行政应诉、国家赔偿等工作;承担公路、水路“三乱”(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治理工作。

(五)综合规划科

组织拟订全市综合交通运输发展战略和政策,协调和组织编制综合运输体系规划;牵头组织编制道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和各类交通运输、交通科技发展、节能减排、信息化发展等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拟订全市物流业发展规划,提出有关政策;承担全市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预可、工可等前期工作及后期评估工作。

(六)计划统计基建科

参与拟订全市公路、水路发展战略、政策;参与编制交通运输规划;组织拟订全市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行业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公路、水路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政策和技术标准;承担全市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审批、审核工作;监督管理全市交通建设市场,审核交通建设、养护企业资质;监督管理全市公路、水路交通建设项目招投标、施工许可、技术改造、工程质量、安全和定额、造价控制、工程监理、竣工验收等工作;承担全市公路、水路交通建设项目的绩效监督和管理工作;研究提出全市公路、水路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资金筹措方案、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并监督实施;承担交通建设项目资金拨付的审查、公路灾毁补助经费的核定工作;牵头承担招商引资项目管理;监督管理公路与桥梁养护、港口与航道维护工作;承担综合交通运输统计工作,监测分析交通运输运行情况,发布有关信息。

(七)农村公路建设科

承担全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相关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拟定并监督实施;牵头组织制定全市农村公路中长期发展规划;组织、指导全市农村公路的数据调查、审核;指导农村公路行业管理;承担全市农村公路信息综合,组织开展相关宣传、经验交流和技术培训。

(八)运输管理科

参与编制交通运输规划;承担综合交通运输基本服务标准的实施;承担各种运输方式的协调与衔接工作,与有关部门建立综合运输体系协调配合机制;牵头组织、指导交通运输行业科技、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工作;指导城乡客运及有关设施的规划、运营管理;指导道路运输、公共汽车、轨道交通运营、地方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出租汽车、汽车租赁等工作;指导车辆维修、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和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指导全市道路客货运输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承担全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人员从业资格的考试、发证工作;协调重点物资运输和春运、军运、抢险救灾及突发紧急客货运输;指导和监督管理所属道路运输企业,协调相关业务价格和收费标准的制定;承担物流市场有关管理工作;承担铁路、民航、邮政等单位涉及地方相关协调工作。

(九)港航管理科

承担全市港口、岸线、水上交通运输设施、船舶修造与检验、水路运输市场监督工作,监督实施水路运政、航政、港政相关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参与编制并指导实施水运发展规划;参与拟定全市航道、港口、码头等运输设施建设维护管理规定并监督实施;参与水路重点建设项目设计审批、施工许可、实施监督、竣工验收、绩效监督和管理等工作;承担水运服务价格的有关工作;协调重点物资运输和紧急水路客货运输工作;指导水上运输行业科技、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十)安全监督科

承担局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组织拟订全市道路、水路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指导交通运输有关安全生产体系建设;监督管理公路水路运输、公路水路工程建设和已运营交通基础设施安全生产政策的贯彻实施;监督管理有关交通运输单位、企业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参与交通运输建设项目重点环节的安全审查;组织、协调道路和水路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组织或参与有关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承担局安全信息统计、分析等工作。

(十一)维稳应急科(信访科)

牵头承担交通运输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维稳和应急处置工作,统筹拟定公路、水路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指导有关应急处置体系建设;承担局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协调全市公路、水路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承担全市交通运输抢险救灾和应急物资运输调度的协调工作;承担信访接待、受理、交办、协调、督促检查工作;指导全市交通运输行业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维稳、应急、信访工作。

(十二)高速公路协调科

参与拟订全市高速公路发展规划、计划;承担在建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工程建设及施工环境的优化工作;组织拟定高速公路经营环境及建设环境考核目标并指导、监督执行;承担境内高速公路护路护线联防协调相关工作;牵头协调境内高速公路营运环境和收费环境的治理优化工作;协调处置高速公路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四、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职能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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