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社区管理和服务用房交付管理暂行办法

《赣州市社区管理和服务用房交付管理暂行办法》是一则地方办法,为进一步规范社区服务设施的建设、使用和管理,促进社区建设的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章江新区繁荣发展的若干意见》(赣市发[2008]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赣州市社区管理和服务用房交付管理暂行办法》是一则地方办法,为进一步规范社区服务设施的建设、使用和管理,促进社区建设的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章江新区繁荣发展的若干意见》(赣市发[2008]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社区服务设施的建设、使用和管理,促进社区建设的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章江新区繁荣发展的若干意见》(赣市发[2008]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区管理和服务用房包含社区党支部和居委会的办公用房,以及社区警务室、阅览室、娱乐室、健身房、卫生服务机构等场所。

第三条 社区管理和服务用房的兴建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由市、县两级规划建设部门牵头,国土、房产、民政部门及街道办事处(镇)共同配合,根据居住人口、地域面积等合理兴建社区管理和服务用房,并对社区管理和服务用房选址、建设过程全程把关,确保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四条 新建住宅小区必须配备社区管理和服务用房,并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大小相应配套。

项目建设规模达到2万至3万平方米的,开发建设单位按住宅建设总面积2.5‰的比例预留;项目建设规模达到3.1万至5万平方米的,开发建设单位按住宅建设总面积2‰的比例预留;项目建设规模达到5.1至10万平方米的,开发建设单位按住宅建设总面积1.8‰的比例预留;项目建设规模达到10万平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单位按住宅建设总面积1.5‰的比例预留。上述前置条件应由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在规划条件和规划审批中予以设定;国土部门在出让土地时,也必须作为一个专项条件予以设定。

第五条 规划建设和国土部门对不按规定配备社区管理和服务用房的项目,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

第六条 规划建设部门在进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应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施工图)中明确社区管理和服务用房的具体类别、建筑规模、设置位置。

第七条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向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规划验收。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在进行规划验收时,必须严格核实社区管理和服务用房具体类别、建筑规模、设置位置,不合格的不予核发规划验收合格证。

第八条 在项目取得规划验收合格证后,建设单位凭与县(市、区)民政部门签订的社区管理和服务用房移交协议书到房产部门办理产权证,房产部门按本办法规定办理项目房屋产权证。

第九条 社区管理和服务用房经验收合格,由房产部门和规划建设部门监督,开发建设单位将社区管理和服务用房无偿移交给县(市、区)民政部门。移交的具体程序为:

1、由建设单位出具验收合格证明;

2、由建设单位将社区管理和服务用房相关资料移交给县(市、区)区民政部门,并签订移交书;

3、由县(市、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镇)共同向国土和房产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国土和房产部门应予免费办理。国土部门根据小区总建筑面积及用地情况,在受理开发建设单位申办土地分户时,凭房产证等有关证件、材料办理分摊土地的土地使用证。县(市、区)民政部门与街道办事处(镇)签订社区服务用房移交书;

4、街道办事处(镇)将社区服务用房的相关资料交所在社区居委会,并由街道办事处(镇)出具社区服务用房交付使用通知书;

第十条 社区办公用房和服务用房列入国有资产,产权归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使用权归社区居委会。

第十一条 社区服务设施不得用于商业用途,不得出租、转让、置换。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不得转让出售规划用途为社区办公和服务用房的房屋。建设单位不能将社区服务用房列入房屋的公摊面积,房产部门应负责把关。

第十三条 社区居委会要加强对社区管理和服务用房的日常维护和管理,所需经费从各级财政预算增拨的社区管理经费中列支,保障社区管理和服务用房的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 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镇)要加强社区管理和服务用房使用情况的监督,定期排查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掌握设施的使用情况。对违规使用社区管理和服务用房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赣州市社区管理和服务用房交付管理暂行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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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本市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的管理,加快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 设,促进公共文化事业的繁荣和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需求,依据《公 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 《中共中 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 和《上海 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社区服务促进社区建设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社区文化活动中心是指由政府主办,以满足社区群众基本文化需求为目标, 设置在街道、镇(乡)的多功能、综合性的公益性文化机构。它是基层群众文化 工作的基础平台,也是社区宣传教育的重要阵地。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社区文化活动中心 (以下简称社区文化中心) 的建设、使 用、运行和管理。 第四条(运行管理原则) 社区文化中心的运行和管理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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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区景观照明管理暂行办法 -苏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处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景观照明管理,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结合本 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景观照明,是指在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建(构)筑物等处设置的美化城市夜间景观 的装饰性照明。 第三条 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的建设、管理部门和建(构)筑物产权人(以下统称业主)都有按本办法设 置和维护景观照明设施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景观照明设置和管理实行政府和社会相结合的办法,政府统一规划、业主负责设置、集中控制运 行、规范维护管理。 第五条 市市政公用局主管市区景观照明管理工作。市规划、建设、财政、公安、城管、园林绿化、商贸、 供电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景观照明管理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和协调辖区内业主设置和 维护景观照明设施。市城市照明管理处负责具体业务工作。 第六条 景观照明设施的设置应当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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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城市社区用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省政府《关于加强社区服务促进和谐社区建设的意见》(苏政发〔2007〕8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区用房是指社区管理服务用房和社区活动用房。社区管理服务用房主要用于社区党组织、居委会办公、社区事务受理、社区居民议事、劳动就业服务、民政救助、社区警务、人口计生、卫生健康、社区党员和离退休职工管理等;社区活动用房主要用于社区公益活动和社区居民的文化、教育、科普、体育、娱乐活动等。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三条社区用房规划由市和各市(县)规划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根据各社区的实际情况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实施。

第四条社区用房按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且面积不低于400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规划,并注重功能配置。

第五条规划部门应指导开发建设单位选择位置适中、便于居民办事和开展活动的地方,按规定的面积标准进行规划并在建设过程中严格把关;分期建设的小区社区用房建设应优先实施,按规划一步到位,集中设置;已交付使用的社区用房不得变更用途,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同级民政部门和属地街道(乡镇)同意。

第六条住房建设部门监督建设单位按规划组织社区用房施工,确保质量,并会同同级民政部门和属地街道(镇)对社区用房的建设进行验收;社区用房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办理规划条件核实;社区用房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必须根据规定,将社区用房无偿移交所在街道办事处管理、社区居委会使用。

第七条老城区社区用房可采用新建、购买、置换、改造、租赁等方式,在三年内达到规定标准。新建(扩建)社区用房,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帮助落实建设用地,按照公益设施收取行政规费。

第八条社区用房管理工作,由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住建、城管、规划、国土、民政等部门会同辖区街道抓好落实。对社区用房挪作他用的应组织集中清理,限期整改。

第九条市(县)、区财政每年安排社区专项经费,用于社区用房建设;市财政安排专项经费,就市区所辖社区建设实行以奖代补政策。

第三章 功能设置

第十条社区用房应具备办理公共事务、开展社区服务、组织居民活动的条件,功能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1.功能互补的原则。重点要避免上下重叠。

2.服务优先的原则。社区用房优先满足社区服务和社区管理需要,提倡大开间集中办公。

3.资源共享的原则。社区用房内的会议室、教室等设施要面向社会开放,提高资源利用率。

第十一条社区用房主要包括以下功能:

1.教室类:统一命名为“市民学校”,含社区党政校、人口学校、社区教育学习点等功能。

2.事务类:统一命名为“办公室”。

3.会议类:统一命名为“会议室”,含居民议事、党员服务中心、职工之家等功能。

4.治安类:统一命名为“警务室”,含禁毒办、社区矫正、调解室、消防办、流动人口管理等功能。

5.活动类:统一命名为“活动室”,含排练室、阅览室、健身康复室等各类文体功能。

第十二条社区管理服务站采用“一站式”的功能设计方案,分隔为前台接待与后台办公两个区域;工作人员实行集中办公,有条件的可单独设立咨询台。

第十三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等各类社会福利服务中心的功能设置方案依据其服务项目和服务对象的特点与需求单独设计。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各市(县)、区民政局建立社区用房档案,加强管理。

第十五条列入《社区用房档案》的房产,只能用于社区管理与服务,不得挪作他用。为整合社区资源而进行的置换等行为,需经市(县)、区社区工作办公室批准,并报市(县)、区民政局备案。

第十六条进入社区办理的部门事务,所需办公用房由社区按功能需求统一配置。

第十七条推行社区用房资源的社会共享,各类社区用房,应向社会开放;鼓励社区和驻社区组织之间共享资源,引导居民作为社会组织成员参与社区活动、共享社区资源。

第十八条市(县)、区民政局每年对各共享设施的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对使用效率进行评估,结合居民需求与资源分布情况进行调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关于印发泰州市城市社区用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城市社区用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

租房居住的消费模式在西方国家早司空见惯,但受住房制度改革起步较晚和人们传统“买房”观念的影响,经济租用房的探索与推行面临政府财力不足、城市配套政策滞后和运营监管困难的诸多不适。

即使在最先试水的福建省,由于投资收益期长,利润低,大面积推行经济租用房将面临巨大的困难。福建省建设厅相关人士透露,由于中等收入人群数量庞大,当前对经济租用房不排除设置一些限制条件,例如限制首次置业才可申请等等。而对另外一些城市,在廉租房的建设上就已是捉襟见肘,更无力顾及其他了。沈阳市房屋租赁管理中心副主任秦家石介绍,沈阳今明两年将投入36亿元,解决全市12.8万户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沈阳去年的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230亿元,一年拿18亿元解决廉租房问题已不易,哪有钱再想别的?”

将经济适用房改为经济租用房似乎是顺理成章的解决之道,国家相关部门不久前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中也明确提出,“经济适用房”走租售并举的道路,具体形式由地方政府决定。但时至今日,各地“经济适用房”分配形式仍是售的多,租的少。原因是地方政府和企业需要靠出售经济适用房来实现资金回流,出租需要地方政府或企业投入大量资金,在没有相应的税收和金融优惠支撑的前提下,地方政府和企业不想也没能力大量持有并出租经济适用房。

如果说财力是制约政府层面的因素,那配套政策滞后更为百姓所感知。在沈阳一家事业单位工作的李先生对记者说,他不会考虑租房居住。“租房后户口怎么落,小孩上学也不知该去哪个学区。”在沈阳,过去想落户口必须得拥有价值20万元以上的自有住房,后来这个标准虽有降低,但租房者仍难以落户。长期以来,许多城市在政策层面鼓励人们购房多,货币化分房、银行按揭贷款、购房退税、契税优惠等等,可谓一应俱全,但在租房方面,却鲜有政策关注和扶持。

问题还不止这些。中国社科院财贸经济所城市与房地产经济研究室副主任倪鹏飞指出,建设政策性租赁房还涉及到后续运营管理的问题,如果由政府来做管理,不仅需要投入大量的监管成本,同时也容易给滋生腐败制造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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