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广州市市本级共有产权住房申请审查实施细则 | 文 号 | 穗建规字〔2020〕4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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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2020年12月24日 | 发布机关 |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一、制定背景
为缓解城市无房家庭的住房压力,吸引城市发展急需的紧缺人才,满足新市民住房的需求,2020年1月7日,我市印发了《广州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穗建规字〔2020〕8号,以下简称《办法》)。
为推动我市共有产权住房政策落地实施,根据《办法》第二十二条关于“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或各区政府应制定申购配售操作指引,配售过程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以及第三十七条关于“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及黄埔、花都、南沙、从化、增城区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共有产权住房相关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市住房保障工作实际,我局(市住房保障办)研究起草了《广州市市本级共有产权住房申请审查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规范我市市本级共有产权住房申请审查程序及操作流程。
二、制定依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试点城市发展共有产权性质政策性商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4〕174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支持北京市、上海市开展共有产权住房试点的意见》(建保〔2017〕210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共有产权住房政策探索试点的通知》(粤建保函〔2018〕993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六部门关于因地制宜发展共有产权住房的指导意见》(粤建保〔2020〕123号)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共有产权住房工作的通知》(穗建住保〔2019〕657号)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建规字〔2020〕8号)
三、主要内容
《细则》共4章17条,主要内容为共有产权住房申请审查实施细则的总则、申请审核程序、申购资格后续管理、附则等。
(一)总则。一是明确了制订细则的目的、依据和适用范围。二是明确了市、区有关部门对共有产权住房申请审查工作的职责分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监督市本级(越秀区、荔湾区、海珠区、天河区、白云区、番禺区)共有产权住房的申请受理和资格审核工作。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是市本级(越秀区、荔湾区、海珠区、天河区、白云区、番禺区)共有产权住房申请审查工作的组织实施部门,指导其他区资格审核相关工作;区住房保障部门是申购人资格审核的实施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的职责主要是指导和协助申请人完成网上申请;市、区各职能部门协助做好资格审核工作,并提供联网审核所需相关信息数据。三是明确了申购条件涉及对年龄、户籍、基本养老保险缴交、房产等时间的计算,以各批次销售公告发布之日的上月最后一日为截止计算时点。四是明确了共有产权住房申请及资格审核采取全网办理,申购人在申请、审核、公示和公告各环节的告知,均采用网页或移动端(短信、微信等)推送信息方式。
(二)申请审核程序。一是明确了共有产权住房申请、受理、审核和公示等具体的申请审核程序,根据新就业无房职工和来穗务工人员网上申请公租房的申请、审核经验,结合申购人的年龄和学历特点,共有产权住房的申请审核采取全网办理。二是明确了共有产权住房申请审核方式,在实际审核中:(1)广州市政府信息共享平台已有的数据,系统可自动判断的,由系统自动判断;需根据数据进一步核定的,由审核部门根据数据库信息进行审核;(2)申报信息与广州市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数据不一致的,申购人需按程序向相关信息提供部门申请核查更正后再提交申购申请;(3)广州市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无相关信息数据的,申购人需上传相关佐证材料;(4)对难以审查的内容,以申购人承诺为准。三是明确了共有产权住房异议复核由区住房保障部门牵头负责,区相关部门需对有关的异议申诉进行复核,并明确在公示期间设异议复核。申购人的异议在网上直接提交,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其他组织和个人需递交书面异议材料。四是明确了共有产权住房审核结果公告由市住房保障办公室负责,该结果为最终审核结果。
(三)申购资格后续管理。一是明确了自申购人提出申购申请至选房认购前,因个人或家庭情况发生变化导致不再符合申购条件的,应在指定网站主动办理终止申购手续。二是明确了对申购人申购资格的时效性,未能购买该批次共有产权住房的申购资格即时失效。主要考虑共有产权住房按批次推出供应,而非常态化申购。如保留资格有效,则至下一批次房源推出时,申购家庭资格情况可能发生变化,仍需重新审核。三是明确了夫妻双方共同申购的在选房认购后至签订《共有产权住房买卖合同》及《共有产权住房共有协议》前,发生死亡、离婚情形的处理。四是明确了受让人资格审核程序及共有产权住房转商品住房销售后申购对象的资格审核程序。五是明确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除在申购人资格审核结果公示期内可以提出异议外,还可通过举报、投诉等其他形式随时反映申购人购房资格问题。
(四)附则。一是《广州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穗建规字〔2020〕8号)第十八条、二十一条涉及的相关人员目录,根据我市现有的目录,结合实际情况,明确了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最新公布的《广州市引进技术技能人才职业目录》执行。二是明确了黄埔、花都、南沙、从化、增城五区细则的制定问题。三是明确了对特定产业园区、人才聚集区、人才安居区、特定安置区及其他国有土地建设的共有产权住房作出特定定向供应的审核程序。四是明确了《细则》的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四、答疑解惑
(一)什么是共有产权住房
共有产权住房是指纳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由政府投资或提供政策优惠,按照有关标准筹集建设,以部分产权设定销售价格,面向符合稳定就业等规定条件的本市城镇户籍无房家庭和非本市户籍无房家庭供应,实行政府与承购人按份共有,并通过约定限制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保障性住房。
市本级共有产权住房是由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及市属国有住房租赁公司筹集建设的共有产权住房。
(二)共有产权住房的申购条件是什么
1.普通配售条件:
申购共有产权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已婚人士申购的,不受年龄限制;未婚、离异、丧偶等单身人士申购的,应当年满30周岁。
二是本市户籍申购人应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满10年;具有国家承认的国内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取得国家承认的境外院校学士及以上学位、属于本市公布的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执业资格目录、属于高技能人才和紧缺工种(职业)目录、持有有效的广州市人才绿卡主卡人员的,可以不受户籍或户籍年限限制。
三是申购前在本市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满60个月,发生中断、补缴情况的累计不超过6个月且相应的月份不计在内。
四是申购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名下无本市的住宅、商铺、写字楼。
五是每批次房源公布时,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或各区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还需注意的是,除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申购家庭不应存在《广州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不得申购情况,即:
一是申购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已签订本市住房购买合同或产权调换形式的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持有宅基地,或持有未办理受赠、继承手续或其他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本市住房;
二是申购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其控制的企业,在提交申购前5年内在本市有住宅、商铺、写字楼不动产转移记录;
三是有自有产权住房家庭夫妻离异后一方单独提出申购,申购时点距办理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生效的时点未满3年;
四是申购人或其配偶已享受过购买房改房、解困房、集资房、安居房、侨房政策专用房、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
五是申购人被列入失信惩戒名单。
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及市属国有住房租赁公司筹集建设的市本级共有产权住房房源定向配售给符合条件并且在越秀、荔湾、海珠、天河、白云、番禺六区及房源所在区稳定就业或长期落户的无房家庭。
举例:2023年10月20日,位于番禺区的共有产权住房项目公告开始接受申购,意向申购人情况如下:①荔湾区户籍市民A,单身人士,当前在黄埔区工作已有1年,在公告日的上月及之前已年满30周岁,在公告日的上月止荔湾区户籍已满10年,在2018年4月~2023年9月的66个月期间在本市正常交纳基本养老保险64个月(期间曾中断了1个月、补缴了1个月,即中断或补缴累计未超过6个月),则市民A符合基本申购条件;②非户籍市民B,已婚,当前在海珠区工作已有3年,属于我市公布的紧缺工种目录人员,在2018年4月~2023年9月的66个月期间在本市正常交纳基本养老保险62个月(期间曾中断了2个月、补缴了2个月,即中断或补缴累计未超过6个月),则市民B符合基本申购条件。是否符合其他条件需逐项核对。
2.优先配售条件:
申购人在符合普通配售条件的基础上,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优先配售共有产权住房:
(1)夫妻双方均符合共有产权住房申购条件且共同申购的;
(2)取得国家承认的国内或境外院校博士或硕士学位,或具有本市公布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
(三)转让共有产权住房后能否再次申购
通过正常转让产权份额方式退出共有产权住房后已满5年(即符合《广州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5年内无不动产转移记录条件),可以享有一次再次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机会,即再购仅限一次。发生违法、违规、违反共有约定或被司法拍卖等情况以非正常方式退出共有产权住房的,不可再次申购。再购申购是否给予配售,还要视每批次房源申购供需平衡情况,由住房保障部门届时确定。
举例 :2029年10月20日,位于番禺区的共有产权住房项目公告开始接受申购,并明确接受再次购买的申购。意向申购人情况如下:黄埔区户籍市民C,已婚,当前在海珠区工作已有5年,属于我市公布的高技能人才目录人员,在2024年4月~2029年9月的66个月期间在本市正常交纳基本养老保险61个月(期间曾中断了2个月、补缴了3个月,即中断或补缴累计未超过6个月),曾经在2020年9月购买了位于黄埔区共有产权住房且已于2024年10月前按规定正常转让产权份额退出,则市民C可以提出再次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申请。
(四)持有共有产权住房期间能否申请换购
承购人已经购买了共有产权住房,因家庭、工作、生活等原因可以享有一次申请转让现居共有产权住房产权份额、同时新购共有产权住房的机会,即换购仅限一次。发生违法、违规、违反共有约定或被司法查封等情况的,不接受换购申请。换购申购是否给予配售,还要视每批次房源申购供需平衡情况,由住房保障机构届时确定。
承购人在取得本市住房或换购的共有产权住房使用权之前,可以按上一年度房屋租金参考价向产权受让方租赁所出让的共有产权住房临时居住,但最长租期不得超过一年。
举例:2029年10月20日,位于番禺区的共有产权住房项目公告开始接受申购,并明确接受换购申请。意向申购人情况如下:白云区户籍市民D,已婚,当前在番禺区工作已有3年,在公告日止本市户籍2年,属于我市公布的中级专业技术目录人员,在2024年4月~2029年9月的66个月期间在本市正常交纳基本养老保险60个月(期间曾中断了3个月、补缴了3个月,即中断或补缴累计未超过6个月),曾经在2024年9月购买了位于白云区共有产权住房且已满限售期,则市民D可以提出退出白云区共有产权住房、换购番禺区共有产权住房的申请。
(五)市本级共有产权住房如何办理申购
市本级共有产权住房申请受理和资格审核采取全网办理,申购人应在规定时间登陆指定网站填写申请信息并提交相关材料,也可在规定时间内持有效身份证及申请材料前往户籍地、工作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工作人员现场指导、协助进行网上办理。申购人对申报的信息及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六)市本级共有产权住房申购资格审核程序
申购人网上提交申请信息后,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广州市政务信息共享平台的数据核查结果及申购人填写及提交的申请信息进行联网审核。
联网审核完成后,将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上对审核结果进行为期5日的公示。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申购人,可在公示期间登陆指定网站申请异议复核,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区公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出具异议复核意见。
经公示和异议复核后,将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上对审核结果进行公告。公告的资格审核结果为申购人申请该批次市本级共有产权住房的最终审核结果。符合条件的申购人自资格审核结果公告之日起获得该申请批次的共有产权住房申购资格,申购人未能购买该批次共有产权住房的,不再保留申购资格。在今后房源推出时,申购人应当按照规定重新提出申请。
资格审核期间,审核进度、审核结果等信息均通过网页或移动端(短信、微信等)推送信息告知申购人。
(七)使用虚假资料申购有什么后果
弄虚作假的申购无效,即使取得住房也要退还,申购人需承担10年内禁止申购共有产权住房,失信信息按照《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6号)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被依法惩戒、追究违约经济责任等不利后果。
(八)在申请过程中申购人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申购条件的需申报吗
答:在提出申购申请至选房认购前,申购人因个人或家庭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申购条件的,应在指定网站主动办理终止申购手续,未及时办理的,按照《广州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进行处理。
(九)共同申购人死亡、离婚的,其购房资格如何处理
夫妻双方共同申购的,在完成选房认购后至签订《共有产权住房买卖合同》及《共有产权住房共有协议》前发生死亡、离婚情形的,按如下处理:
1.一方死亡的,另一方可作为申购人,继续完成后续的购房手续;
2.已办理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生效的,在签订《共有产权住房买卖合同》及《共有产权住房共有协议》的规定时间内,由双方协商确定符合申购条件的一方作为申购人,继续完成后续的购房手续,视为双方均已享受购买共有产权住房;双方未能协商一致,或双方均不符合申购条件的,其本次购房资格丧失。 2100433B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市本级共有产权住房的申请受理和资格审核工作,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因地制宜发展共有产权住房的指导意见》(粤建保〔2020〕123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符合《广州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穗建规字〔2020〕8号)规定的申购人,申请购买市本级共有产权住房的申请受理和资格审核等相关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监督市本级共有产权住房的申请受理和资格审核工作。
市住房保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市本级共有产权住房申请受理和资格审核工作,包括市本级共有产权住房申请资格审核结果的公告,指导各区资格审核相关工作,建立、维护、管理市本级共有产权住房管理信息系统。
各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辖区内市本级共有产权住房申请的资格审核、公示、异议处理及相关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指导辖区内户籍居民或就业人员网上申请市本级共有产权住房相关工作,协助不便上网人员进行网上申请。
市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依职能提供联网审核所需相关信息数据,并负责指导、协调各区职能部门开展相关审核工作;各区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市本级共有产权住房申请资格审核相关工作。
第四条 申购条件涉及对年龄、户籍、基本养老保险缴交、房产等时间的计算,以各批次销售公告发布之日的上月最后一日为截止计算时点。
第五条 共有产权住房的申请受理及资格审核实行网上办理,申购人可在网上查询业务办理情况。本细则中所称对申购人的告知,是指通过网页或移动端(短信、微信等)推送信息告知申购人。
第二章 申请审核程序
第六条 市本级共有产权住房实行申购人网上申请,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联网审核,并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公示审核结果。具体申请受理、资格审核程序如下:
(一)提出申购
申购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登陆指定网站填写申请信息并提交相关材料,也可在规定时间内持有效身份证明及《共有产权住房申请材料清单》(附件)所列材料前往户籍地、工作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工作人员现场指导、协助申购人进行网上办理。申购人对申报的信息及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申购人的申报信息将对接广州市政务信息共享平台进行数据核查,其中:申报信息与广州市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数据不一致的,申购人需按程序向相关信息提供部门申请核查更正后再提交申购申请;广州市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无相关信息数据的,申购人需上传相关佐证材料。
(二)联网审核
申购人申请信息网上提交后,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参加资格审核的申购人申请信息进行审核。
审核部门根据相关数据库核实申购人申报的信息、提交的材料,通过现有数据库无法核实相关情况的,以申购人申报的信息和作出的承诺为准。申购人虚假申报、违背承诺的,将按照《广州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穗建规字〔2020〕8号)第三十三条规定处理。
1.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自收到需审核的申请信息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提交给区住房保障部门:
(1)申购人是否属于本市公布的目录中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执业资格、高技能人才和紧缺工种(职业)人员;
(2)申购人申购前在本市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是否满60个月。发生中断、补缴情况的,中断、补缴的时间累计不能超过6个月,且中断、补缴的相应月份不计算在60个月内。
2. 区住房保障部门应自收到需审核的申请信息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核:
(1)申购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名下有无本市的住宅、商铺、写字楼;
(2)申购人或其配偶是否已享受过购买房改房、解困房、集资房、安居房、侨房政策专用房、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
(3)申购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其控制的企业,是否在提交申购前5年内在本市有住宅、商铺、写字楼不动产转移记录;
(4)申购人是否在本市领取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人才公寓、直管公房,以及是否属于换购共有产权住房情况。
3.申购人及其配偶应当对不存在《广州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穗建规字〔2020〕8号)第十九条的情形作出承诺。
4.申购人婚姻状况、学历、学位等情况,通过广州市政务信息共享平台进行数据比对。
5.区住房保障部门在收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以下联网审核意见并告知申购人。
(1)符合申购条件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符合优先配售条件”或“符合普通配售条件”审核意见;
(2)不符合申购条件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出具“不符合申购条件”审核意见,并注明不符合申购条件的原因;
(3)经联网审核需补正材料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出具“需补正材料”意见,并注明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及时限。
申购人需在收到补正材料告知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网上补正材料。申购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补正材料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购。申购人按规定补正材料的,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自收到补正材料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三)审核结果公示
区住房保障部门完成全部审核后,应在销售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将申购人资格审核结果提交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网站公示,并告知申购人公示网站、查询方式等信息,公示时间为5日。
公示内容包括申购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户籍、婚姻情况、学历、学位、拥有房产情况、基本养老保险缴纳情况、专业技术职称、执业资格、属于高技能人才和紧缺工种(职业)情况、申购人承诺事项、资格审核结果等情况。
(四)异议处理
申购人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间在指定网站申请异议复核,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其他组织和个人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间内向区住房保障部门书面申请异议复核,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区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异议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会同区公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出具异议复核处理结果,并告知申购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区公安部门调查核实户籍情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调查核实申购人专业技术职称、执业资格、高技能人才、紧缺工种(职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等情况。
第七条 经公示及异议复核后,各区住房保障部门须在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申购人的最终资格审核结果提交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网站上进行公告,并告知申购人公告网站、查询方式等信息。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网站上公告的资格审核结果为申购人申请该批次市本级共有产权住房的最终审核结果。
第三章 申购资格后续管理
第八条 在提出申购申请至选房认购前,申购人因个人或家庭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申购条件的,应在指定网站主动办理终止申购手续,未及时办理的,按照《广州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穗建规字〔2020〕8号)第三十三条进行处理。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申购人自资格审核结果公告之日起获得该申请批次的共有产权住房申购资格,申购人未能购买该批次共有产权住房的,不再保留申购资格。在今后房源推出时,申购人应当按照规定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条 夫妻双方共同申购的,在完成选房认购后至签订《共有产权住房买卖合同》及《共有产权住房共有协议》前发生死亡、离婚情形的,按如下处理:
(一)一方死亡的,另一方可作为申购人,继续完成后续的购房手续;
(二)已办理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生效的,在签订《共有产权住房买卖合同》及《共有产权住房共有协议》的规定时间内,由双方协商确定符合申购条件的一方作为申购人,继续完成后续的购房手续,视为双方均已享受购买共有产权住房;双方未能协商一致,或双方均不符合申购条件的,其本次购房资格丧失。
第十一条 购买共有产权住房转让份额的,受让人参照本细则第六条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土地出让时“限房价、竞地价” 等方式集中新建的共有产权住房项目按规定转为商品住房,并优先面向共有产权住房供应对象出售的,优先供应对象按照本细则第六条规定进行办理。
第十三条 申购人审核结果公示结束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申购人取得购房资格有异议的,可向申购人所在区住房保障部门进行举报、投诉,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反馈给举报、投诉者。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广州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穗建规字〔2020〕8号)第十八条、二十一条所称本市公布的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执业资格目录、高技能人才和紧缺工种(职业)目录,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最新公布的《广州市引进技术技能人才职业目录》执行。
第十五条 黄埔、花都、南沙、从化、增城五区可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符合本区实际的共有产权住房申请审查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符合条件的产业园区、人才聚集区、人才安居区、特定安置区内及利用其他国有土地建设的共有产权住房,经批准面向园区从业高技能人才和紧缺工种、管理和技术人才、安置对象等特定对象定向供应的,审核程序由项目所在区住房保障部门参照本细则第二章执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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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和售后管理实施细则》的 通知 沪房管规范保 [2012]7号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各区县民政局、 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 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 心: 根据《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 (沪府发 [2009]29 号)的规定,结合共有产 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工作情况,修订了《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 住房)申请、供应和售后管理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民政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和售后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共有产权保障房(即经济适用住房,下同)的申请审核、轮候供应与售后管理, 根据《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 (沪府发 [2009]29 号),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市本级共有产权住房供应配售管理工作,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因地制宜发展共有产权住房的指导意见》(粤建保〔2020〕123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市本级筹集建设的共有产权住房供应配售相关工作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供应配售,是指开发建设单位按程序推出供应由政府定价、实行政府与承购人按份共有的共有产权住房,并在住房保障部门的指导监督和代持管理机构的协助下,面向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购人配售共有产权住房。本细则所称开发建设单位,是指与申购人、代持管理机构签订《共有产权住房买卖合同》的房屋出卖人。
第三条 市住房保障办公室负责提出共有产权住房销售均价及产权份额划分比例建议,并审核开发建设单位报送的销售申请和销售方案,建立全市统一的共有产权住房管理信息系统(下称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系统),指导、监督开发建设单位会同代持管理机构组织市本级各批次共有产权住房的供应配售等工作。
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按本细则相关规定申报定价方案、提交销售申请和销售方案,负责会同代持管理机构进行摇号确定选房顺序、组织有效中签申购人现场选房和签订《共有产权住房买卖合同》、办理产权登记等相关工作。
代持管理机构负责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房屋的市场价格,协助开发建设单位组织销售,与申购人签订《共有产权住房共有协议》,建立市本级共有产权住房销售管理、摇号确定选房顺序系统并与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系统对接,负责具体实施共有产权住房的违约处理等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各自按照《广州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穗建规字〔2020〕8号)第三条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审计、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税务、住房公积金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委托广州城投住房租赁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城投住房租赁公司)、广州珠江住房租赁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下称珠江住房租赁公司)作为代持管理机构,代表市政府持有和管理市本级共有产权住房的政府份额。其中:城投住房租赁公司为位于天河区、黄埔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区的市本级共有产权住房的代持管理机构,珠江住房租赁公司为位于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白云区、花都区、从化区的市本级共有产权住房的代持管理机构。城投住房租赁公司、珠江住房租赁公司作为其跨区筹建的共有产权住房的代持管理机构。
第二章 供应
第五条 开发建设单位同为代持管理机构的,其向市住房保障办公室申报定价方案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对评估时点前6个月共有产权住房项目同地段、同类型商品住宅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由受委托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市场评估价并附市场价格咨询报告。
其他开发建设单位在向市住房保障办公室申报定价方案前,应当向共有产权住房所在区的代持管理机构申请确定市场评估价,代持管理机构在受理申请后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并承担评估费用。受委托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对代持管理机构受理评估申请的时点前6个月共有产权住房项目同地段、同类型商品住宅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并出具市场评估价(附市场价格咨询报告)。代持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评估申请60日内将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的市场评估价(附市场价格咨询报告)书面函告开发建设单位。
第六条 共有产权住房项目预售,应当符合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条件并取得预售许可证。
共有产权住房项目现售,应当取得不动产首次登记证明文件。
第七条 市本级共有产权住房项目达到预售条件的,开发建设单位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上申办预售许可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照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市区审批分工原则以及预售许可和住房保障相关政策规定,对符合预售条件的市本级共有产权住房项目,核发预售许可证,并对预售款实施监控。
第八条 现售房屋确定市场评估价或者预售房屋取得预售许可证30日内,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市住房保障办公室申报定价方案,定价方案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定价依据:土地出让时限定的最高销售单价(附土地出让合同)、代持管理机构委托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的市场评估价(附市场价格咨询报告)、保障对象支付能力分析和其他综合考虑因素等;
(二)价格方案:包括销售均价、产权份额比例划分、上下浮动比例等;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 除土地出让时“限房价、竞地价”方式新建的共有产权住房项目外,其他共有产权住房项目的销售均价及产权份额比例划分,由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参考开发建设单位申报的定价方案,综合考虑市场评估价和保障对象支付能力后,提出相关建议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商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后报市政府审批。
土地出让时“限房价、竞地价”方式集中新建的共有产权住房项目,由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参考开发建设单位申报的定价方案,根据市场评估价和土地出让时确定的最高销售单价,提出产权份额比例划分建议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批。
销售均价、产权份额比例自核准之日起超一年,开发建设单位需销售同一项目剩余房源时,可以申请按照本细则第五、八条以及本条规定重新进行定价核准。
第十条 除土地出让时“限房价、竞地价”方式集中新建的共有产权住房项目外,按同批次销售的整个项目销售均价占市场评估价的比例确定承购人持有的产权份额比例(保留到个位数且向上取整,并以每5%为一档),其余部分为市政府产权份额。
采用土地出让时“限房价、竞地价”方式集中新建的共有产权住房项目,按土地出让时确定的最高销售单价占市场评估价的比例确定承购人持有的产权份额比例(保留到个位数且向上取整,并以每5%为一档),其余部分为市政府产权份额;若按《广州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穗建规字〔2020〕8号)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转为商品住宅出售的,承购人获得房屋完全产权。
第十一条 共有产权住房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在取得经核准的销售均价或产权份额比例后,应当以销售均价为基础,结合房屋楼层、朝向等因素确定单套销售价格,上下浮动比例不超过10%。以单套销售价格计算的项目住房销售总额,应当与以销售均价计算的项目住房销售总额相等。经重新定价核准的剩余房源,以单套销售价格计算的剩余房源销售总额,应当与以最新批复的销售均价计算的剩余房源销售总额相等。
土地出让时“限房价、竞地价”集中新建的共有产权住房项目,按上述规则确定后的所有单套销售价格均不得超过土地出让时确定的最高销售单价。
第十二条 已在广东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完成注册认证的开发建设单位在确定单套销售价格后,应当于发布销售公告2个月前登录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系统网上提出销售申请,同时将销售方案书面报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审核。销售方案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拟出售的共有产权住房房源的基本信息,包括项目位置、房源供应量、户型面积、销售均价(或土地出让时确定的最高销售单价)、产权份额比例、单套销售价格、交付时间、预售许可证号等;
(二)配售范围及具体申购条件;
(三)申购起止时间(不少于10日)、申请和受理方式、地点、咨询电话;
(四)确定选房名单及顺序的方式;
(五)组织选房安排;
(六)组织签订合同安排;
(七)销售宣传方案(含共有产权住房项目预售或现售广告);
(八)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开发建设单位发布的共有产权住房项目销售广告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0号)、《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 共有产权住房项目筹建方式为《广州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穗建规字〔2020〕8号)第七条第(一)、(五)、(六)的,其定价和供应程序如下:
(一)委托评估。由代持管理机构按照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对同地段、同类型商品住宅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二)申办预售许可证。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共有产权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办理并取得项目预售许可证。(采取现售方式销售的不适用)
(三)申报定价方案。开发建设单位按本细则第八条规定制定项目定价方案报市住房保障办公室。
(四)定价核准。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等按本细则第九条第一、三款规定,将共有产权住房销售均价及产权份额比例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
(五)补缴土地出让金。利用划拨用地投资建设的共有产权住房项目预售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市政府批准产权份额比例后且在提出销售申请前,按照《广州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穗建规字〔2020〕8号)第十二条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项目配售后剩余房源再次销售时,承购人的产权份额比例高于原补缴土地出让金时产权份额比例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提出销售申请前就产权份额比例差按上述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承购人的产权份额比例低于原补缴土地出让金时产权份额比例的,开发建设单位可以申请退回土地出让金差额。
(六)确定单套销售价格。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确定共有产权住房的单套销售价格。
(七)提出销售申请。开发建设单位在确定单套销售价格后,按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向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提出销售申请。
第十四条土地出让时“限房价、竞地价”等方式集中新建的共有产权住房项目,其定价和供应程序如下:
(一)限定的最高销售单价不超过销售时同地段、同类型商品住宅市场评估价85%的(含本数):
1.委托评估。代持管理机构按照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对同地段、同类型商品住宅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2.申办预售许可证、申报定价方案。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本细则第七、八条规定申办预售许可证、申报定价方案。
3.定价核准。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按本细则第九条第二、三款规定,将共有产权住房产权份额比例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批准。
4.确定单套销售价格。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确定共有产权住房的单套销售价格。
5.提出销售申请。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提出销售申请。
(二)限定的最高销售单价超过销售时同地段、同类型商品住宅市场评估价85%的:
1.委托评估。代持管理机构按照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对同地段、同类型商品住宅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2.申请转商品住宅销售。开发建设单位向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提交将项目转为商品住宅销售的申请,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受理申请后提出项目转为商品住宅销售的相关建议,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商市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批,市政府同意后转为商品住宅,优先面向共有产权住房供应对象出售。
3.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我市商品房预售条件和程序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4.确定单套销售价格、提出销售申请。开发建设单位根据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确定单套销售价格,制定优先面向共有产权住房保障对象出售的销售方案后,参照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网上提出销售申请。
优先面向共有产权住房保障对象供应销售后剩余的商品住宅由开发建设单位自行处置。
第十五条 商品住房项目的土地出让合同和城市更新改造项目方案应当明确,配建的市本级共有产权住房须无偿移交给市住房保障办公室。配建共有产权住房的开发企业须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向市住房保障办公室移交房屋,并在办理项目不动产首次登记后6个月内将配建的共有产权住房转移登记至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委托第三方进行销售,项目资金按照《广州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穗建规字〔2020〕8号)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商品住房项目、城市更新改造项目配建的共有产权住房,由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参照本细则第十三条(一)、(三)、(四)、(六)、(七)项规定确定销售价格和供应程序。
第三章 配售
第十六条 共有产权住房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申购配售:
(一)发布公告。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审核同意开发建设单位提交的销售申请和销售方案后,于网上申购开始7日前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网站上发布销售公告,并会同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开通网上申购。
(二)提出申购。申购人按照销售公告及相关规定网上提出申购。
(三)联网审核。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根据销售公告明确的资格审核数量和方式确定参加资格审核的申购人名单并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网站上公布。相关部门按照《广州市市本级共有产权住房申请审查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进行联网审核和异议处理,并公告审核结果。
(四)确定选房顺序。开发建设单位会同代持管理机构在市住房保障办公室的指导监督下,根据参加摇号的申购人名单,依次对符合条件的优先申购人和普通申购人进行公开摇号,确定选房顺序号。开发建设单位应当请公证机构对摇号过程依法公证,并将公证书报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存查。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会同代持管理机构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网站公布摇号结果。
(五)选房认购。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本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组织有效中签申购人按次序选定所购住房。
(六)签订合同。申购人选定房屋后,按照本细则第十八条规定与开发建设单位、代持管理机构签订《共有产权住房买卖合同》及《共有产权住房共有协议》。
第十七条 选房认购开始5个工作日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现场以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网站发布选房公告,明确选房时间、地点、批次安排等,并通过发放通知书等方式将相关信息告知有效中签申购人;申购人可登陆网上申购页面自行查阅。
选房期间,开发建设单位会同代持管理机构组织有效中签申购人按照公布的选房顺序号现场选房,并通过代持管理机构的销售管理系统进行选房确认。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对选房过程进行全程录像,保存影像资料备查;在选房认购当天将选房信息数据传送至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系统。申购人未按时到场或未按规定选房的,由后续申购人依次递补;该申购人购房资格即时丧失,申购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购共有产权住房。
选房认购后20个工作日内,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会同代持管理机构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网站公开选房认购结果信息。
第十八条 申购人选定房屋后与开发建设单位、代持管理机构签订《共有产权住房买卖合同》及《共有产权住房共有协议》。预售的共有产权住房按照商品房预售款监控程序办理交易网签。代持管理机构应当将签约信息传送至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系统。
申购人选定房屋后未按选房公告相关规定签订《共有产权住房买卖合同》及《共有产权住房共有协议》的,其购房资格即时丧失,申购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购共有产权住房。
第十九条 已办理不动产权证(转移登记)的共有产权住房承购人贷款违约的,贷款机构就承购人所持共有产权住房份额申请司法处置,并可将申请司法处置情况及时书面通知代持管理机构,代持管理机构应当转发司法拍卖公告信息,竞买人应当符合购买共有产权住房条件。进入变卖程序仍无人竞买的,由代持管理机构按照变卖价格予以回购。
第二十条 利用划拨用地投资建设的共有产权住房项目现售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不动产权证(转移登记)之前,就已销售签约的房屋申办补缴土地出让金(承购人的产权份额部分),补缴金额按照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受理补缴地价申请时点的土地评估价格扣除原划拨土地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按照前述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的项目包括:
(一)利用划拨用地投资集中新建的共有产权住房;
(二)利用划拨用地投资建设的既有政府房源转用的共有产权住房;
(三)其他划拨用地筹建的共有产权住房。
第二十一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共有产权住房项目预售网签后90日内按规定申报不动产预告登记,在完成规划条件核实、土地核验和房产测绘后申办不动产首次登记。
开发建设单位、承购人和代持管理机构应当在共有产权住房交付使用之日起180日内,共同申办转移登记,房屋产权性质为“共有产权住房”。
第二十二条 开发建设单位向承购人发出共有产权住房交付通知时,应当同时书面告知代持管理机构。代持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共有产权住房交付书面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将共有产权住房交付信息传送至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系统,并在收到交付书面告知后20个工作日内将交付信息书面通知承购人原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人才公寓、直管公房、单位公房等政策性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单位。
承购人应当在共有产权住房交付通知送达后的90日内主动腾退所占用、使用的前述政策性租赁住房和因换购而临时租住的共有产权住房,未按时腾退的,按《广州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穗建规字〔2020〕8号)第三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经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批准面向园区从业高技能人才和紧缺工种、管理和技术人才、安置对象等特定对象定向供应的共有产权住房,由开发建设单位根据经批准的销售方案确定参加资格审核的人员名单和选房顺序号等。
第二十四条 通过土地出让时“限房价、竞地价”等方式集中新建的共有产权住房配售后剩余房源闲置超过9个月以上的,开发建设单位可以向市住房保障办公室申请跨区调配销售,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根据全市共有产权住房房源情况和需求情况批复,调配销售经批准后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供应配售程序组织。
经跨区调配销售后仍有剩余的,开发建设单位可以向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提交将剩余房屋转为商品住宅的申请,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受理申请后提出剩余房屋转为商品住宅的相关建议,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商市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批,市政府同意后转为商品住宅由开发建设单位自行处置。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市住房保障办公室的监督下按规定将承购人的选房认购、《共有产权住房买卖合同》及《共有产权住房共有协议》等材料,按“一户一档”的原则制作配售档案,并向市房地产档案馆移交配售档案。
以上配售档案应当同步建立电子档案,由开发建设单位通过代持管理机构的销售管理系统向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系统传送。
第二十六条 黄埔、花都、南沙、从化、增城等五区可以参照本实施细则,制订符合本区实际的共有产权住房供应配售实施细则,报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存查。上述五区如在《广州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穗建规字〔2020〕8号)及本实施细则出台前已印发实施本区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可以继续按原实施细则执行。
上述五区组织销售本区筹集建设的共有产权住房,应当将配售项目销售方案、房源、申购人申请、配售签约、骗购、弃购等相关信息按规定上传至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系统。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月6日。
一、制定背景
2020年1月7日,为缓解我市无房家庭的购房压力,吸引城市发展急需的紧缺人才,满足“新市民”住房需求,我局印发实施了《广州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穗建规字〔2020〕8号,以下简称“《办法》”)。
为推动我市共有产权住房政策落地实施,规范市本级共有产权住房项目的定价、供应、配售程序,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因地制宜发展共有产权住房的指导意见》(粤建保〔2020〕12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六(二十二)点关于“发展共有产权住房的地级以上市要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统筹协调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组织制订实施细则和供应计划,有序推进共有产权住房相关工作”的规定,结合《办法》第二十二条关于“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或各区政府应制定申购配售操作指引,配售过程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以及第三条关于“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及黄埔、花都、南沙、从化、增城区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共有产权住房相关实施细则”的规定,我局制定了《广州市市本级共有产权住房供应配售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二、制定依据
本《细则》制定的主要政策依据为《指导意见》和《办法》,其他政策依据包括:《合同法》、《广告法》、《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0号)、《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6号)等。
三、主要内容
本《细则》共四章27条,主要内容为市本级共有产权住房的定价、供应和配售程序,各章节如下:
(一)总则
一是明确了本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为市本级筹集建设的共有产权住房供应配售相关工作。二是主要明确了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开发建设单位、代持管理机构等单位在供应配售工作环节中的具体职责。三是明确了按照行政区划原则和参照“谁建设谁拥有”原则相应委托城投住房租赁公司、珠江住房租赁公司为市本级共有产权住房政府份额的代持管理机构。
(二)供应
一是细化明确了单独选址集中新建,既有房源转用,以及利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的其他国有土地建设等3种方式筹建的共有产权住房定价和供应程序,依次为委托评估、申办预售许可证(如预售)、申报定价方案、定价核准、补缴土地出让金(划拨用地投资建设)、确定单套销售价格、提出销售申请。二是按限定的最高销售单价是否超过销售时同地段、同类型商品住宅市场评估价85%,相应明确了土地出让时“限房价、竞地价”等方式集中新建的共有产权住房项目两种不同情形的定价和供应程序。三是明确了商品住房项目配建、城市更新改造项目配建的共有产权住房无偿移交给市住房保障办公室,由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委托第三方销售,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以及相应的定价和供应程序。
(三)配售
一是明确了申购配售程序,即发布公告、提出申购、联网审核、确定选房顺序、选房认购、签订合同等。二是明确了已办理不动产权证(转移登记)的共有产权住房购房贷款违约后的处置。三是明确了以现房销售的利用划拨用地投资建设的共有产权住房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时限为办理不动产权证(转移登记)之前。四是明确了共有产权住房产权登记流程。五是明确了入住通知及政策衔接流程。六是明确了面向园区从业高技能人才等特定对象定向供应的共有产权住房,根据经批准的销售方案确定申购配售程序。七是明确了剩余房源跨区调配销售和转为商品住宅的流程。
(四)附则
一是明确了配售档案管理要求和流程。二是明确了黄埔、花都、南沙、从化、增城等五区细则制定方式和房屋管理信息存查方式。三是明确了实施细则施行有效期。
四、答疑解惑
(一)《广州市市本级共有产权住房供应配售实施细则》适用范围为什么只是市本级共有产权住房项目
根据《广州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第三条、二十二条及三十七条规定,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会同市属国有住房租赁公司做好市本级共有产权住房的筹集建设、申购配售、转让退出、使用监管、违约处理等工作,黄埔、花都、南沙、从化、增城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共有产权住房工作,所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制定的《广州市市本级共有产权住房供应配售实施细则》适用范围为市本级共有产权住房项目。黄埔、花都、南沙、从化、增城等五区政府可以参照《广州市市本级共有产权住房供应配售实施细则》,制订符合本区实际的共有产权住房供应配售实施细则,报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存查。
(二)共有产权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是指什么
本细则所称共有产权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是指与申购人、代持管理机构签订《共有产权住房买卖合同》的房屋出卖人。一般情况下,单独选址集中新建、土地出让时“限房价、竞地价”等方式集中新建、既有房源转用以及利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的其他国有土地建设的共有产权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即为房屋出卖人;商品住房项目配建和城市更新改造项目配建的共有产权住房由原商品住房项目和城市更新改造项目的开发企业移交给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后,再由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作为配建共有产权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房屋出卖人)。
(三)市本级共有产权住房项目的代持管理机构是哪家单位
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委托广州城投住房租赁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为位于天河区、黄埔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区的市本级共有产权住房项目的代持管理机构,广州珠江住房租赁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为位于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白云区、花都区、从化区的市本级共有产权住房项目的代持管理机构;广州城投住房租赁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广州珠江住房租赁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其跨区筹建的共有产权住房的代持管理机构。
(四)市本级共有产权住房的售价如何确定
1.单独选址集中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配建,城市更新改造项目配建,既有房源转用以及利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等5种方式筹建的市本级共有产权住房项目,按以下步骤确定售价:首先,由代持管理机构办理评估,取得市场评估价作为参考。其次,综合考虑市场评估价和保障对象支付能力按程序报批后确定销售均价。最后,以销售均价为基础,结合房屋楼层、朝向等因素确定单套销售价格,上下浮动比例不超过10%。
2.土地出让时“限房价、竞地价”等方式集中新建的共有产权住房项目,按以下步骤确定售价:由开发建设单位在不超过土地出让时确定的最高销售单价的原则下,结合房屋楼层、朝向等因素确定单套销售价格,单套销售价格在销售均价基础上下浮动比例不超过10%。
(五)市本级共有产权住房项目的产权份额比例如何确定
1.单独选址集中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配建,城市更新改造项目配建,既有房源转用以及利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等5种方式筹建的市本级共有产权住房项目,承购人产权份额比例等于销售均价除以市场评估价(保留到个位数且向上取整,并以每5%为一档),其余为政府产权份额。
2.土地出让时“限房价、竞地价”方式集中新建的项目,按共有产权住房配售时,承购人产权份额比例等于土地出让时确定的最高销售单价除以市场评估价,一般在50%至85%之间(保留到个位数且向上取整,并以每5%为一档);若按程序转为商品住宅面向共有产权住房保障对象配售时,承购人产权份额比例为100%。
举例(1):2022年X月市X住房租赁公司的A地块共有产权住房项目建设进度达到商品房预售条件并申领了预售许可证,假设届时B地块所在区域前6个月商品住宅成交均价(市场评估价格)为3万元/平方米,考虑到供应对象支付能力(比如首付三成的能力不超过60万元,月供能力大致在5000元左右),则按定价核准程序确定其销售均价为1.6万元/平方米,该批次该项目房屋的承购人产权份额比例为55%(1.6万元/3万元=53.3%,向上取整为55%),政府份额比例为45%。
举例(2):2022年X月B居住用地以“限房价、竞地价”方式公开挂牌出让建设共有产权住房、且设定其最高销售单价为2.1万元/平方米(地块所在区域近6个月新建住宅成交均价3万元的70%)。B居住用地成交后于2023年X月进行销售,假设届时B地块所在区域前6个月商品住宅成交均价已变化为3.3万元/平方米,则2.1÷3.3×100%=63.64%(近似取整值为65%),可设定B项目该批次共有产权住房按不超过2.1万元/平方米限价销售后承购人所取得的产权比例为65%,其余35%的产权归政府所有。
举例(3):2022年X月C居住用地以“限房价、竞地价”方式公开挂牌出让建设共有产权住房、且设定其最高销售单价为3.5万元/平方米(C地块所在区域前6个月商品住宅成交均价5万元的70%)。C居住用地成交后于2024年X月进行销售,假设届时C地块所在区域前6个月商品住宅成交均价(市场评估价)已由两年前的5万元/平方米变化为4万元/平方米,则3.5÷4×100%=87.5%,经批准C项目该批次共有产权住房转变为商品住宅,按不超过3.5万元/平方米限价销售后承购人所取得完全产权,但承购人不能再次申购共有产权住房。
(六)如何办理共有产权住房申购手续
申购配售的步骤详见《供应配售细则》第十六条,依次是发布公告—提出申购—联网审核—摇号确定选房顺序—选房认购—签订合同等。
(七)申购人在选房签约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一是摇号确定选房顺序号后、选房认购前,申购人可以主动留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上发布的选房公告,应保持通讯畅通以便开发建设单位可以及时告知选房认购相关信息。二是申购人应按时到场并且按规定选房;若未按时到场或未按规定选房的,购房资格即时丧失,申购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购共有产权住房。三是申购人应在选定房屋后按选房公告相关规定签订《共有产权住房买卖合同》及《共有产权住房共有协议》;未按规定签约的,购房资格即时丧失,申购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购共有产权住房。
(八)申购人在腾退政策性住房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如有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人才公寓、直管公房、单位公房等政策性租赁住房或者因换购而临时租住共有产权住房的,申购人应当在共有产权住房交付通知送达后的90日内主动腾退所占用、使用的前述政策性租赁住房和因换购而临时租住的共有产权住房,未按时腾退的,按《广州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处理。
(九)办理共有产权住房不动产权证书(转移登记)有哪些时限要求
开发建设单位、承购人和代持管理机构应当在共有产权住房交付使用之日起180日内,按规定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办转移登记。
(十)什么情况下开发建设单位可以申请将共有产权住房转为商品住宅
出现以下情形的,开发建设单位可以申请将共有产权住房转为商品住宅:
一是土地出让时“限房价、竞地价”等方式集中新建的共有产权住房项目,其宗地出让方案中限定的最高销售单价超过销售时同地段、同类型商品住宅市场评估价85%的,开发建设单位可以按本《细则》第十四条第二项第2小点程序申请将整个项目转为商品住宅。经市政府批准同意转为商品住宅后,优先面向共有产权住房供应对象出售;供应销售后剩余的商品住宅由开发建设单位自行处置。
二是土地出让时“限房价、竞地价”等方式集中新建的共有产权住房剩余房源,开发建设单位按本《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跨区调配销售后仍有剩余的,可提交将剩余房源转为商品住宅的申请,经市政府同意转为商品住宅后由开发建设单位自行处置。 2100433B
“共有产权住房”的建设,各地都在探索当中,每个地方又都呈现出不同的特点。
北京 自住型商品房为“共有产权”性质
在今年北京市“两会”期间,北京市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了“共有产权”这一概念,即目前正在接受申请的自住型商品房。
北京市副市长陈刚在会议期间提出,自住型商品房为“共有产权”性质,购房人没有经济能力购房,可以由政府给予支持,再上市交易时根据产权比例,政府把自己那部分收益拿走,还可以支持房地产市场中端群体的需求,解决住房难题。
在自住型商品房的价格方面,陈刚表示,自住房的价格会比市场低30%甚至是50%。记者了解到,去年北京已经推出了2万套自住型商品房,而今年全市还要进一步加大自住型商品房的供应量,再供应5万套,这一数字相当于北京每年新建商品房的近一半。
四川 5个城市试点共有产权住房
今年7月,四川省出台《健全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专项改革方案》。方案中提出,针对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存在的不公平性和存在寻租空间等弊端,全省将建立共有产权住房制度,逐步取消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与此同时,四川省政府批复成都市、德阳市、宜宾市、乐山市、遂宁市5个城市开展共有产权制度试点工作方案。“共有产权住房由政府开发建设,向中低收入居民出售部分产权。”根据改革安排,共有产权住房的全产权价格综合考虑房屋建造成本、土地出让价格、税费等因素确定。
保障对象的产权份额,根据其出资占共有产权住房全产权价格的比例对应确定,原则上占50% 70%,其余产权份额归政府所有。此外,严格控制共有产权住房建设标准,需90平方米以内,上市交易则需满足自住满5年的条件。
方案中明确提出,共有产权住房上市交易产生的增值收益,由保障对象和政府按产权比例分配,同等条件下政府可以优先回购,再将部分产权出售给其他保障对象,杜绝寻租和变相福利分房行为。
按照改革方案要求,2015年6月总结评估试点效果,2015年底前根据试点情况研究制定《全省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指导各地从2016年起着手建立共有产权住房制度。
江苏 推进共有产权住房建设
今年6月,江苏省住建厅、民政厅、财政厅和国土资源厅联合拟定的《关于加快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重点任务落实的通知》(下称《通知》)下发,《通知》要求将公租房与廉租房并轨运行,推进共有产权住房。首次提出政府可发放补贴支持保障对象购房,与保障对象出资形成共有产权。
《通知》要求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制度,从今年起将公租房与廉租房并轨运行,住房保障、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应共同出台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营具体办法;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和低收入无房家庭申请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应保尽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租赁补贴实现应保尽保;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计划有序推进,明年实现应保尽保;符合条件的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公租房保障范畴。
《通知》还要求完善经适房共有产权制度,将政府让渡的土地收益、税费减免等支持政策量化为政府持有的产权,与保障对象出资金额按比例形成共有产权。各地可发放购房补贴,支持符合准入条件的保障家庭通过市场解决其住房困难,将政府发放的补贴与保障对象出资形成共有产权;将危旧房片区住房困难群体纳入共有产权制度实施范围。
为确保保障房资源公平善用,《通知》要求建立申请对象收入资产认定机制,建立覆盖民政、住房保障等部门和单位,对保障对象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部门联审、信息共享的联审平台,并加快建立与银行、证券、保障等机构信息共享机制。同时,通过对保障对象的动态监督、年度审核和家访等制度,及时发现和清退不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开辟举报、投诉、查处渠道,依法依规查处保障对象弄虚作假等行为。
广西 试点出售廉租房公租房部分产权
今年,广西有序展开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制度探索工作,推进出售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部分产权试点。在今年2月的全区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上,与会人员明确了进城农民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住房保障的条件,探讨如何创新住房供应模式,研究共有产权住房开发建设、供应方式、产权划分等政策。
会上,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严世明提出了2014年广西保障房建设的新目标:城镇保障性住房新开工12万套,基本建成10万套,分配入住10万户,力争完成15万户农村危房改造。
本次会议提出,广西将采取“租补分离、差别补贴”的住房保障模式,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定价机制和分配管理制度,稳步推进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
针对为何实施“并轨”,业内人士表示,公租房的扩围,是向更多低收入者敞开,而廉租房居住者收入的提升,够上了公租房的覆盖面,这成为保障房演进中的一个新生现象。按以往的做法,廉租房和。租房有各自的小区,廉租房租户收入提升,按照规定要搬出,但现实中执行起来并不简单。要解决这一问题,公租、廉租“并轨”是很好的方式。公租廉租都住在一个保障房小区中,廉租房租户生活条件变好后,就可以转为公租房租户,不用搬家,租金多交一点。原来的管理是两个系统,现在合并成一个系统,在管理上是更理智和更科学的做法,也更易于操作。
值得关注的是,“共有产权住房”这一新概念也提上了探讨议程。据悉,广西将推进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建设,创新住房供应模式,研究共有产权住房开发建设、供应方式、产权划分、运行管理、上市受益分配等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