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意见基本信息

中文名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意见 发布单位 贵州省
发布时间 2007年12月14日

【发布单位】贵州省

【发布文号】黔府发 〔2007〕 35号

【发布日期】2007-12-14

【生效日期】2007-12-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贵州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意见

(黔府发 〔2007〕 35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实施退耕还林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改善生态环境做出的重大决策,受到了广大农民的拥护和支持。我省自2000年开始试点,到2006年累计完成工程建设任务1669万亩,其中退耕地造林657万亩、荒山造林1012万亩,涉及全省205万农户。退耕还林工程实施以来,进展总体顺利,成效显著,增加了林草植被,减少了水土流失,加快了“两江”生态屏障建设;退耕还林对农户的直补政策深得人心,粮食和生活费补助已成为退耕农户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退耕农户生活得到改善。但是,由于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问题的长效机制尚未建立,随着退耕还林补助政策陆续到期,部分退耕农户生计将出现困难。为此,国务院决定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继续对退耕农户给予适当补助,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解决退耕农户生活困难和长远生计问题。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建设生态文明和实施“环境立省”战略,采取综合措施,加大扶持力度,进一步改善退耕农户生产生活条件,逐步建立起促进生态改善、农民增收和经济发展的长效机制,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促进退耕还林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一是确保退耕还林成果切实得到巩固。加强林木后期管护,搞好补植补造,提高造林成活率和保存率,杜绝砍树复耕现象发生。二是确保退耕农户长远生计得到有效解决。通过加大基本口粮田(土)建设力度、加强农村能源建设、继续推进生态移民等措施,从根本上解决退耕农户吃饭、烧柴、增收等当前生活和长远生计问题。

(三)基本原则。坚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与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相结合;坚持国家支持与退耕农户自力更生相结合;坚持省人民政府负总责与责任落实到市(州、地)、县(市、区)相结合。

二、政策内容

(四)继续对退耕农户直接补助。现行退耕还林政策补助期满后,由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继续对退耕农户给予适当的现金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105元,省和各市(州、地)、县(市、区)原承担的粮食调运费仍按原渠道和标准直补给退耕农户。中央财政原安排的每亩退耕地每年20元的生活补助费,继续直接补助给退耕农户,并与管护任务挂钩。补助期为: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草补助2年。根据检查验收结果兑现补助资金。凡2006年底前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政策已经期满的,从2007年起发放补助;2007年以后到期的,从次年起发放补助。

(五)建立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为集中力量解决影响退耕农户长远生计的突出问题,中央财政安排一定规模资金,作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专项资金。省根据中央下达的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总量,按照各县(市、区)退耕地还林面积核定下达到市(州、地)、县(市、区)。专项资金从2008年起按8年集中安排,逐年下达,包干到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退耕农户的基本口粮田(土)建设、农村能源建设、生态移民、接续产业以及补植补造。县(市、区)在安排专项资金时,要向特殊困难的乡(镇)、村倾斜,同时在年度安排上要优先安排原补助政策到期和临近到期的退耕农户。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并与原有中央和省各项扶持资金统筹使用,要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三、配套措施

(六)加大基本口粮田(土)建设力度。建设基本口粮田(土)是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关键。要加大力度,力争用5年时间,实现具备条件的退耕农户人均不低于0.5亩高产稳产基本口粮田(土)的目标。要逐户调查摸底,对人均基本口粮田(土)较少,但可建基本口粮田(土)空间较大的农户,优先安排建设任务;对已经达到人均0.5亩基本口粮田(土)和不具备基本口粮田(土)建设条件的农户,不再安排建设任务。对基本口粮田(土)建设,从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和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给予补助,每亩补助标准为600元。对在退耕还林区基本口粮田(土)建设中符合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达到项目立项标准的,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要通过专项资金予以支持。各级政府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投入力度,加强基本口粮田(土)建设。

(七)加强农村能源建设。要逐户了解退耕农户使用能源的现状及需求,在充分尊重退耕农户意愿的基础上,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建设农村能源。要以沼气、节柴灶等建设为重点、多能互补,同时大力发展薪炭林,适当发展小水电。农村能源建设采取中央补助、地方配套和退耕农户自筹相结合的方式解决。对农村能源问题突出、特别是以烧柴为主的退耕农户,要优先安排建设补助;对已经得到国家农村能源建设补助的,不再重复安排。

(八)继续推进生态移民。对居住地基本不具备生存条件并自愿移民的特困退耕农户,实行易地搬迁。生态移民要与推进城镇化建设和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结合。对一些经济发展明显落后、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生态位置重要的贫困山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要给予重点支持。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等农民技术培训项目,要把移民作为重点对象列入培训计划。

(九)加大对退耕农户接续产业的扶持。退耕农户接续产业是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和增加退耕农户收入的重要措施和途径。接续产业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大力发展畜牧业、茶、竹、经果林、短周期用材林、药材及其产品加工等特色农林产业。接续产业要重点安排绝对贫困和低收入退耕农户,对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占农民纯收入比重大的要给予重点倾斜。

(十)加强补植补造和抚育管护。加强林木后期管护,搞好补植补造和抚育,是提高造林成活率和保存率,确保退耕还林成果切实得到巩固的重要内容。在不破坏植被、造成新的水土流失的前提下,允许退耕农户间种豆类等矮秆农作物,以耕促抚、以耕促管。提倡林下种草、绿肥等,发展草地畜牧业,允许退耕农户进行林下养殖。补植补造要与林种、树种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相结合。林木管护要与退耕农户签订管护合同,经检查验收合格后兑现20元的生活补助费。在征得退耕农户同意后,可以采取集中管护的方式。要切实加强森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

(十一)继续对退耕还林工程区给予扶持。各级各部门有关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和支农惠农财政资金要继续按原计划安排,统筹协调,保证相关资金能够整合使用。鼓励退耕农户和社会力量投资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建设,投资投劳兴建直接受益的生产生活设施。

(十二)认真编制退耕还林规划。按照国务院暂不安排退耕地还林计划和调整退耕还林规划的精神,各地人民政府要统筹安排,相关部门要通过正在开展的第二次土地调查和年度土地变更调查,进一步摸清25度以上坡耕地的实际情况,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编制退耕还林工程建设规划,并按程序上报。

(十三)继续安排荒山造林计划。为加快国土绿化进程,推进生态建设,中央将继续安排荒山造林和封山育林,并适当提高种苗和造林补助标准。省级财政根据中央下达的荒山造林计划,按每亩荒山造林给予一次性20元补助,用于补植补造、抚育管理、病虫害防治和工程管理。各市(州、地)、县(市、区)也要安排相应经费用于荒山造林补助。

四、组织实施

(十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省人民政府对全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工作负总责。坚持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县”的原则,市(州、地)、县(市、区)、乡(镇)要层层落实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目标和责任,逐乡、逐村、逐户地狠抓落实。

(十五)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既是安排专项资金的前提和依据,同时也是规范专项资金管理,确保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的保障。各工程市(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定切实可行的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各地要高度重视专项规划编制工作,认真落实退耕还林工作经费,确保按要求及时上报。规划要在充分调查、掌握翔实的退耕农户基本情况的基础上编制。专项规划重点包括退耕还林地区基本口粮田(土)建设规划、农村能源建设规划、生态移民规划、农户接续产业发展规划、补植补造和抚育规划。规划要综合考虑退耕还林经营管理措施和退耕农户近期生计及长远发展配套项目,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远近结合,综合整治,并与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等各专项规划相衔接。县级专项规划经市(州、地)审查同意后,报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西部开发办、财政厅、林业厅、农业厅等有关部门审批。各地要将退耕还林工作经费安排方案随专项规划一并上报。

(十六)强化监督,严格检查。各地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政策,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核实退耕还林面积和质量,坚持张榜公布,严格资金支出管理,严禁弄虚作假、骗取和截留挪用对农户的补助资金和专项资金。对不认真执行中央政策的,根据问题性质和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特别是当地政府负责人的责任。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和退耕还林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省级年度检查工作方案,并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年度检查报告上报省人民政府。县级工作经费按政策补助期内退耕地造林面积每年每亩2元的标准安排,主要用于退耕还林补助兑现和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验收。县级工作经费按省、市(州、地)、县(市、区)4∶3∶3的比例安排。

(十七)健全机制,加强协调。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涉及面广、建设期长,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和退耕还林工程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加强指导,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及时沟通反馈情况。县级人民政府要在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中明确组织实施相关项目的部门和单位,并落实目标和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退耕还林成果切实得到巩固,退耕农户长远生计得到有效解决。

退耕还林是一项荫及子孙、惠及万民的宏大工程。建设好、巩固好、发展好这项工程,需要各级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各地人民政府要从事关我省环境立省、生态安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政策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贵州省人民政府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意见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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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意见常见问题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意见文献

贵州省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效益监测与评价初探 贵州省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效益监测与评价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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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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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贵州省退耕还林10个生态效益监测网络县设置的100个坡面固定样地,以及5个典型县16个坡面径流场各生态指标2年观测数据的分析,得出退耕还林后监测区各生态指标的改善情况如下:退耕还林后2年内土壤侵蚀模数和流失量减少78%,监测区植被覆盖率由12.4%增加到38.7%,平均综合生态效益指数已由0.18上升到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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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退耕还林工程阶段性评价研究 贵州省退耕还林工程阶段性评价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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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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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全省 86个退耕还林工程县退耕前后社会经济情况的统计调查、对工程区 11个退耕还林重点县的 2 0个乡 6 88户退耕户的入户调查以及对典型案例的追踪调查结果 ,结合退耕还林固定样地和径流场观测结果 ,分析研究了退耕还林工程对贵州生态环境的改善 ,对农村社会经济的影响 ,初步评价了贵州省 2 0 0 0~ 2 0 0 2年退耕还林工程的生态效益 ,重点评价了经济和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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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内容

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意见

陕政发〔2008〕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推进退耕还林(含草,下同)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认真做好学习宣传工作

(一)我省从1999年实施退耕还林以来,生态环境明显改善,退耕区的农业结构得到进一步调整,农民收入显著增加,退耕还林已成为实施西部大开发的“亮点”工程。截至2006年全省共退耕还林3209.5万亩,其中退耕地还林1528.8万亩,荒山荒地造林1590.7万亩,封山育林90万亩。随着退耕还林政策补助陆续到期,部分退耕农户生计将出现困难。为此,国务院决定完善退耕还林政策,对退耕农户继续给予适当补助,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解决退耕农户生活困难和长远生计问题。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退耕还林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对广大退耕农户的关心,对进一步推进退耕还林工作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全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把学习宣传《通知》作为当前工作的一件大事切实抓好,采取多种形式,把《通知》精神宣传到广大干部群众,做到家喻户晓,人人明白。

二、完善退耕还林工作必须遵循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二)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采取综合措施,加大扶持力度,进一步改善退耕农户生产生活条件,逐步建立起促进生态改善、农民增收和经济发展的长效机制,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促进退耕还林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三)目标任务。一是确保退耕还林成果切实得到巩固。加强林木后期管护,搞好补植补造,提高造林成活率和保存率,杜绝砍树复耕现象。二是确保退耕农户长远生计得到有效解决。通过加大基本口粮田建设力度、加强农村能源建设、继续推进生态移民等措施,从根本上解决退耕农户吃饭、烧柴、增收等当前和长远生活问题。

(四)基本原则。坚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与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相结合;坚持国家支持与退耕农户自力更生相结合;坚持中央制定统一的基本政策与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相结合。

三、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政策,巩固退耕还林成果

(五)继续对退耕农户直接补助。现行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期满后,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继续对退耕农户给予适当的现金补助,解决退耕农户当前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我省长江流域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105元;黄河流域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70元。原每亩退耕地每年20元生活补助费,继续直接补助给退耕农户,并与管护任务挂钩。补助期为: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草补助2年。根据验收结果,兑现补助资金。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在国家规定的补助标准基础上,再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凡2006年底前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政策已经期满的,从2007年起发放补助;2007年以后到期的,从次年起发放补助。

(六)建立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集中力量解决影响我省退耕农户长远生计的突出问题,设立省级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退耕农户的基本口粮田建设、农村能源建设、生态移民以及补植补造,同时还要向特殊困难地区倾斜。根据各县退耕还林实施情况和经济发展状况,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分年度安排资金。项目资金从2008年起按8年集中安排,逐年下达。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并与原有中央、省、市、县各项扶持资金统筹使用。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管理办法制定,报省政府批准。

四、强化配套措施,扎实推进退耕还林工作

(七)加大基本口粮田建设力度。建设基本口粮田是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关键。各地要加大力度,力争用5年时间,达到陕南人均1亩、关中人均1.5亩、陕北人均2亩—3亩基本口粮田的目标。对基本口粮田建设,每亩补助400元,补助资金由中央安排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和我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解决。

(八)加强农村能源建设。采取中央补助、地方配套和农民自筹相结合的方式,搞好退耕还林地区的农村能源建设。全省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以农村沼气、薪炭林建设为重点,多能互补,加强节柴灶、太阳灶建设,陕南地区要适当发展小水电。

(九)继续推进生态移民。对居住地基本不具备生存条件的特困人口,实行异地搬迁。重点在秦巴中高山区、白于山区和黄河土石山区等生态区开展生态移民,基本解决退耕地区农民生计和生态保护问题。对经济发展明显落后,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生态位置重要的贫困地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要给予重点支持。

(十)继续扶持退耕还林地区。省级有关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和支农惠农财政资金要继续按原计划安排,统筹协调,确保相关资金能够整合使用。鼓励退耕农户和社会力量投资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建设,允许退耕农户投资投劳兴建直接受益的生产生活设施。

(十一)调整退耕还林规划。为确保我省“十一五”期间耕地不少于5800万亩,按照《通知》要求,从今年起,暂不安排新的退耕还林面积。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摸清25度以上坡耕地的实际情况,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制订退耕还林工程建设规划。

(十二)继续安排荒山造林计划。为加快我省绿化进程,推进生态建设,今后省上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继续安排荒山造林、封山育林。继续按原渠道安排种苗造林补助资金,并视情况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在安排荒山造林任务的同时,全省各级政府要负责安排好补植补造、抚育管理、病虫害防治和工程管理等工作,并安排相应经费。在不破坏植被、不造成新的水土流失的前提下,允许农民间种豆类等矮秆农作物,以耕促抚、以耕促管。

五、加强组织实施,确保惠农政策贯彻落实

(十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全省各级政府要把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坚持一把手负总责,坚持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县”原则。县、乡要层层落实巩固成果的目标和责任,逐乡、逐村、逐户狠抓落实。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及时研究解决退耕还林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十四)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由综合规划和退耕地区基本口粮田建设规划、农村能源建设规划、生态移民规划、农户接续产业发展规划等分项规划组成,同时编制必要的退耕还林工作经费方案。规划要综合考虑退耕还林的经营管理措施和退耕农户近期生计及长远发展配套项目,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综合整治,重点建设基本口粮田和农村能源项目。要与新农村建设规划、小型水利建设规划、农村沼气建设规划、异地扶贫搬迁规划等相衔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由省、县两级编制。省级规划编制到县,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西部开发办、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共同编制;县级规划编制到村、到户,由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农业、林业等部门共同编制。省级规划经省政府审定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审批;县级规划经设区市政府审定后,报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西部开发办、省财政、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审批。

(十五)强化监督,严格检查。全省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政策,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核实退耕还林面积,严格资金支出管理,严禁弄虚作假骗取和截留挪用农户补助资金及专项资金。对不认真执行中央政策的,根据问题性质和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特别是政府负责人的责任。各级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十六)健全机制,加强协调。建立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联席会议制度,由省政府主管领导牵头,省发展改革、财政、林业、农业、水利、扶贫、监察、审计、统计等部门分管领导参加,负责协调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有关工作。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划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同配合,形成合力,确保退耕还林成果切实得到巩固,退耕农户长远生计得到有效解决。财政、林业、信用社等相关部门要协调行动,及时足额向农民兑付退耕还林补助资金。

退耕还林工作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把这一项荫及子孙、惠及万民的工程建设好、巩固好、发展好,需要全省各级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全省各级政府要从事关国家生态安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政策落到实处,推动这项工作取得新的成效。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一月二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抓好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的通知概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抓好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的通知

(黔府发[2001] 046号)

发文日期:2001-12-27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00年开展退耕还林(草)试点工作以来,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各有关部门通力配合,广大农民群众对这项惠及子孙后代的德政工程衷心拥护,积极参与,试点工作取得初步成效。为切实抓好退耕还林(草)工程,改善生态环境,发展经济,现作如下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抓好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的通知一、深化认识,抢抓机遇

我省地处长江、珠江上游,全省25度以上坡耕地面积1462万亩,占耕地总面积的20%。由于陡坡开垦问题突出,导致水土流失严重,生态环境恶化,自然灾害频繁,严重制约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并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是改善生态环境的必由之路,退耕还林还草是治理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的关键措施。进一步加快我省退耕还林还草步伐,不仅对改善生态环境,建设“两江”生态屏障具有重要作用,而且对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贫困地区脱贫致富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进一步深化认识,抢抓机遇,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战略决策,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0〕24号),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全面加快我省退耕还林还草步伐。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抓好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的通知二、合理布局,突出重点

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突出重点、稳步推进的原则,组织、实施好全省退耕还林还草工作。我省到2010年规划退耕还林还草1297万亩(25度以上旱坡耕地面积)、宜林荒山造林1300万亩。“十五”期间退耕地造林种草和宜林荒山造林各650万亩,2002年至2005年每年各实施160万亩。按照“退耕还林(草)、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总体要求,在坚持生态优先的前提下,与扶贫开发、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紧密结合。在工程布局上,要与旅游开发、扶贫开发和建设“畜牧大省”相结合,“点、线、面”总体推进。做到“四个优先”,即25度以上坡耕地和相对集中的宜林荒山与水土流失严重、生态环境脆弱、扶贫开发任务艰巨的地区优先;地处重点城镇、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库区周围、江河源头的优先;地处主要江河沿岸,国道、省道沿线的优先;能满足退一还二要求,群众积极性高,技术力量强,种苗准备充分和地方前期工作经费落实的优先。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抓好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的通知三、稳定政策,完善措施

(一)认真落实国家无偿向退耕户提供粮食、现金、种苗的补助政策。补助标准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原粮300斤、现金20元;补助年限先按经济林补助5年,生态林补助8年计算,到期后可根据农民实际收入情况,需要补助多少年再继续补助多少年;国家给退耕户退耕还林(草)和宜林荒山造林每亩补助种苗费50元。严禁以任何形式将补助的粮食折算成现金发放给个人,严禁将补助的粮食和现金抵扣农户应交的各种税费。

(二)按照生态优先的原则,退耕还林还草生态林应占80%以上,经济林不得超过20%。对超过规定比例多种的经济林,国家只补助种苗费,不补助粮食。要加大针阔混交林的比例,鼓励林、草结合。林间种草的按生态林补助年限补助。

(三)粮食供应的品种为玉米或稻谷,供应比例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当地主要收购品种,本着就地就近供应、保证质量的原则确定。按照顺价销售的原则,在省人民政府核定价格的基础上发生的差价,由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给予补助。粮食运费按省、地、县4∶3∶3的比例从本级财政资金或粮食风险基金中解决,不得转嫁给农民。

(四)为鼓励农民退耕还林还草,对应税的退耕地,自退耕之年起,对补助粮达到原收益水平的,国家扣除农业税部分后再将补助粮发放给农民;停止粮食补助时,不再对退耕地征收农业税。进行生态林草建设的,按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具体操作办法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地区农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03号)执行。各县(市、区)要认真搞好调查研究,提前做好有关测算工作,把工作做细、做实。

(五)退耕还林还草科技支撑经费按宜林荒山造林基本建设投资的3%安排。省、地、县三级财政各按退耕地每亩不低于3元、2元、2元的标准安排退耕还林(草)前期工作经费。

(六)认真落实“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的政策,实行责权利挂钩。农民承包的耕地和宜林荒山荒地,在退耕还林(草)任务完成后,承包期一律延长到60年,并由当地县(市、区)级人民政府逐户登记造册,发放林草权属证书。退耕还林还草后一律不准林粮间作。

(七)扶贫开发、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沼气建设等不同渠道的资金,要结合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区实际情况,统筹安排使用,提高退耕还林还草的综合效益。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抓好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的通知四、加强领导,周密部署

退耕还林还草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系统工程。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退耕还林还草工程顺利实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级政府要把退耕还林还草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坚持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层层签订责任状,实行目标、任务、资金、粮食、责任五到县。要深入调查研究,加强检查指导,及时解决问题。要抽调精干力量,建立健全退耕还林还草工作机构。要稳定乡(镇)林业工作站机构,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充分发挥乡(镇)林业工作站在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二)广泛宣传,深入发动。

要采取各种形式大力宣传退耕还林还草的重要意义、政策措施,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农民群众对退耕还林还草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充分了解退耕还林还草的建设内容、操作办法和政策规定,扎扎实实地完成任务。"para" label-module="para">

(三)落实政策,取信于民。

要认真落实好国家对退耕农户的各项扶持政策,确保在县级自查和省地复查结束后一个月内,按退耕地造林种草合格面积和补助标准将粮食和现金及时兑现到农户手中,取信于民。对农户的退耕还林还草面积、检查验收结果、钱粮补助等必须张榜公布。要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决不允许任何坑农害农的问题发生。对虚报冒领、贪污克扣等违法违纪行为,一经查实,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四)加强种苗基础建设和供应工作。

要立足现有国有苗圃和林场,加快种苗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种苗生产能力和技术水平,加大营养袋育苗的力度,提高种苗质量。凡是不具备“一签两证”(即林业或农业部门出具的标签、质量检验证和检疫证)的种子、苗木,不准进入市场。林业主管部门要把好质量关和价格关,严禁倒卖种苗。同时,要超前做好种苗供应等工作,确保种苗及时供应。

(五)加大科技支撑力度。

要把科技支撑贯穿于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的全过程,鼓励科研、教学、推广单位和科技人员深入退耕还林还草第一线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技术培训、技术承包等服务工作。要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提高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管理信息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六)强化工程质量和资金管理。

要实行工程质量责任制,把质量责任层层分解到人。有条件的要实行专业队伍。

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农[2007]

农业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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