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贵州省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管理办法 | 实施时间 | 2019年7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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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时间 | 2019年7月23日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9〕1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7月23日
2019年7月23日
全面推行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对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我省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李克强总理要求,要全面实行权责清单,清单之内政府部门必须履职尽责,清单之外禁止擅自设权扩权,以制度刚性约束权力任性。2015年以来,我省按照国家要求,组织公布了省、市、县、乡四级权责清单,并实现动态调整。但经过这几年的运行,也出现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缺乏“三个机制”:一是缺乏运行管理约束机制。表现各级政府不掌握本级政府工作部门行使权责清单的实际情况,权责清单公布后被束之高阁。二是缺乏动态管理机制。表现在国家法律法规已修订或国务院明确取消的事项,却仍然存在于公布的权责清单中。三是缺乏监督管理机制。表现在各地各部门权责清单公布后未严格按照清单行使权力,一些事项特别是行政许可事项脱离日常监管,游离于清单目录之外,给一些地区和部门违法实施或变相实施行政审批留下空间。
因此,有必要制定出台权责清单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权责清单管理机制,解决清单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充分发挥权责清单的制度效应,把“放管服”改革推向深入。
《办法》共有29条,分为六章:
第一章“总则”。主要是明确权责清单的编制、发布、调整以及审核的责任主体,规定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权责清单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行政权力实施单位有义务制定权责清单管理制度,有义务明确机构和专人负责权责清单日常管理,确保权责清单运行管理责任落实到位。
第二章“编制公布”。主要是规范权责清单应当包含的基本要素,明确权责清单的公布方式和渠道,确保清单的公开性。
第三章“动态调整”。主要是建立权责清单动态调整的工作机制,明确动态调整发起主体、审核主体等。对动态调整的情形作了规定,动态调整主要适用于国家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国务院和上级政府决定取消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这些权力事项的调整国家已作出决定,我省只需要及时调整即可,无需政府再审查决定。动态调整的工作机制建立后,对国家决定变更的事项,我省可在权责清单中及时变更,具有快速性、适时性。
第四章“集中调整”。主要是明确权责清单集中调整的适用情形。集中调整主要适用于对我省自行设定的行政权力事项,本级政府决定实施级别的权力事项,本级政府决定实施单位的事项作出变更的情形,由于其权力设定的主体为政府,或实施单位和级别由本级政府决定,在调整时需要由政府统一审定后变更原决定,因此,这类事项的变更统一由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决定。“集中调整”每年定期开展一次,调整前需经合法性审核。
第五章“监督”。主要是规定了行政权力行使报告机制,加强对各级各部门权责清单实际运行的监督管理。同时,针对权责清单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明确了具体惩戒措施,树立权责清单权威。
第六章“附则”。主要是明确本办法的解释主体和施行日期。
一是实现权责清单的统一有效管理。《办法》要求各行政权力实施单位要明确一个内设机构负责清单日常管理,统筹承办权责清单调整事宜; 明确权责事项变更后五日内行政权力实施单位必须进行调整这一时限要求,促进权责清单在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后及时、准确、完整调整到位。
二是调整程序更明确具体。对动态调整和集中调整的适用情形进行区分,使动态调整简便易行,集中调整则着重解决遗漏重叠和我省设定的权责事项,权责清单动态管理的可操作性大为增强。
三是加强对权力行使的监督,以有力的监督倒逼行政权力实施单位采取有效措施管好权力。通过建立行政权力行使报告机制和明确对权责清单管理中违规行为的惩戒措施,树立清单权威,倒逼行政权力实施单位加强权责清单运行的监督管理,督促各部门切实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 2100433B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统一、规范全省行政机关权力事项和责任事项(以下简称权责事项)管理,促进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以下简称权责清单)与行政权力及时、全面衔接,保障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行政权力实施单位)权责清单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纳入权责清单管理的其他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权责清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室)会同同级政府部门进行编制。
乡(镇)人民政府权责清单由县级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编制。
第四条 对编制公布后的权责清单,采取由行政权力实施单位主动发起动态调整和由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组织集中调整两种方式与行政权力进行对应衔接。
第五条 行政权力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权责清单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行政权力实施单位应当制定权责清单管理制度,明确一个具体的内设机构负责统筹、承办权责清单有关调整、管理事宜,明确权责清单管理岗位职责并指定专人承办相关事务。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负责对本级行政权力实施单位的权责清单动态调整申请进行审核,组织本级行政权力实施单位开展集中调整,对权责清单管理相关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县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对乡(镇)人民政府权责清单的动态调整申请进行审核,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对权责清单开展集中调整,对乡(镇)人民政府权责清单管理相关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章 编制、公布
第七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权责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并编制权责清单,将权力名称、权力依据、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内设责任机构、追责对象范围等以清单方式进行列举。
第八条 权责清单编制或集中调整完成后,由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在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完成后,由行政权力实施单位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权责清单公布时应当同步在贵州政务服务网推送。
没有门户网站的,可在同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一级政府部门网站、贵州政务服务网公布,乡(镇)人民政府可在县级人民政府门户网、贵州政务服务网公布。
各级人民政府应依托贵州省电子政务网、全省统一的权责清单管理系统,实现权责清单调整即时申请、审核、公布。
第九条 权责清单采取通告形式进行公布。
第三章 动态调整
第十条 行政权力实施单位应当在法律、法规及规章立改废释决定,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取消、下放或调整行政权力决定,机构改革或职能调整决定发布,或其他涉及权责清单的重要事项变更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发起动态调整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的动态调整申请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发起。
第十一条 行政权力实施单位负责统筹、承办权责清单调整、管理工作的内设机构及工作人员应当密切关注法律、法规及规章立改废释决定及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取消、下放或调整行政权力决定、机构改革或职能调整决定或其他涉及权责清单重要事项变更的公告、通知等有关文件内容,及时报请对本单位的权责清单事项发起动态调整申请。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权力实施单位应当发起动态调整申请,增加权责事项:
(一)因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设定依据颁布、修订应增加行政权力及责任的;
(二)国务院、上级人民政府决定下放管理层级,按要求应承接的;
(三)因机构改革或职能调整,应增加行政权责事项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增加的情形。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权力实施单位应当发起动态调整申请,取消权责事项:
(一)因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设定依据颁布、修订、废止,导致权责事项设定依据失效的;
(二)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决定取消行政权力事项,应当对应取消权责事项的;
(三)因机构改革或职能调整,相关权责事项不再实施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取消的情形。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权力实施单位应当发起动态调整申请,变更权责事项:
(一)权责事项的承办机构等要素发生变化的;
(二)行政权力事项(含子项)合并及分设的;
(三)责任事项发生变更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变更的情形。
第十五条 行政权力实施单位发起动态调整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加盖行政权力实施单位公章的权责清单调整报告(附清单表格);
(二)调整依据;
(三)行政权力实施单位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核意见;
(四)其他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对行政权力实施单位发起的权责清单动态调整申请,有关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予以回复。
第四章 集中调整
第十七条 除对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所列情形进行动态调整外,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应当于每年1月定期对权责清单开展集中调整工作。
下列事项应当进行集中调整:
(一)动态调整中行政权力事项发生遗漏或重叠,需要进行统一清理规范的;
(二)同一行政权力归属发生争议的;
(三)对本级人民政府明确的行政权力事项的实施主体和实施层级进行调整的;
(四)因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需对我省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及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设定的其他行政权力事项进行调整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集中调整的。
第十八条 集中调整时,行政权力实施单位应当向有关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提交以下材料:
(一)加盖行政权力实施单位公章的权责清单调整或不予调整报告(附清单表格);
(二)调整依据或不调整理由;
(三)行政权力实施单位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核意见;
(四)其他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对同级政府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对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的集中调整意见,应在集中审核完毕交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后,报同级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五章 监督
第二十条 行政权力实施单位应当在每年12月20日前向同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报送本单位行政权力行使情况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及乡(镇)人民政府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报送本级行政权力运行情况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就权责清单的管理与实施提出建议,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向被投诉单位的同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进行投诉举报。
对乡(镇)人民政府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投诉举报向县级人民政府办公室提出。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在监管检查中发现行政权力实施单位在编制调整权责清单中遗漏权力事项或将没有权力依据的事项纳入权责清单的,应当责成权力实施单位在指定时限内进行调整、取消。
第二十三条 出现本办法规定应当调整权责清单情形而行政权力实施单位未及时主动发起调整的,有关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应当责成行政权力实施单位在指定时限内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 行政权力实施单位行使权责清单以外的行政权力,经有关人民政府办公厅(室)监督审核后,对有法定依据的权力事项,应当按程序对权责清单进行调整,纳入清单管理;无法定依据的,有关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应当督促行政权力实施单位立即停止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行政权力实施单位在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所列情况出现后,五个工作日内不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报请调整,年内达两次以上的,由同级或上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视情况予以通报并将情况抄送绩效考核部门。
第二十六条 行政权力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由同级或上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一)编制权责清单存在隐瞒或遗漏权责事项,经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纳入清单管理的合理意见后仍不纳入的;
(二)出现本办法规定应当调整行政权责清单情形而未及时进行调整,经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责成行政权力实施单位在指定时限内提出调整申请但仍不提出调整的;
(三)出现本办法规定的应当进行动态调整情形,但未及时对权责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公布,经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后仍怠于调整、公布的;
(四)未将实际行使的权力事项纳入权责清单管理的;
(五)在权责清单之外存在变相审批或其他无权责清单依据的权力的;
(六)在权责清单之外违法设定、擅自增加行政权力事项前置条件的;
(七)变相实施已取消下放或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权力事项的;
(八)对没有纳入权责清单的行政权力进行委托、授权、下放的。
乡(镇)人民政府有以上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由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行政权力实施单位贯彻权力清单制度和本办法的情况纳入有关目标考核的内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正>台政办发[2016]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台州市政府部门权力清单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16年4月6日台州市政府部门权力清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权力清单管理,加强对市、县(市、区)政府部门行政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
权力清单制度是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规范权力运行,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重要举措。深入推进权力清单制度,必须高度重视其在制度构建及运行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制度体系建设,从制度机制上约束和规范权力的行使,确保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规范运行。
《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全文如下。
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举措,对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一些地方在推行权力清单和相应责任清单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取得了积极成效。为全面推进这项工作,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要求
(一)工作目标。将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行使的各项行政职权及其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程、对应的责任等,以清单形式明确列示出来,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通过建立权力清单和相应责任清单制度,进一步明确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职责权限,大力推动简政放权,加快形成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依法保障的政府职能体系和科学有效的权力监督、制约、协调机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二)实施范围。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作为地方行政职权的主要实施机关,是这次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的重点。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地方的具有行政职权的机构等,也应推行权力清单制度。
二、主要任务
(三)全面梳理现有行政职权。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要对行使的直接面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职权,分门别类进行全面彻底梳理,逐项列明设定依据,汇总形成部门行政职权目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参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和其他类别的分类方式,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统一规范的分类标准,明确梳理的政策要求;其他类别的确定,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四)大力清理调整行政职权。在全面梳理基础上,要按照职权法定原则,对现有行政职权进行清理、调整。对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职权,应及时取消,确有必要保留的,按程序办理;可下放给下级政府和部门的职权事项,应及时下放并做好承接工作;对虽有法定依据但不符合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法定依据相互冲突矛盾的,调整对象消失、多年不发生管理行为的行政职权,应及时提出取消或调整的建议。行政职权取消下放后,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五)依法律法规审核确认。地方各级政府要对其工作部门清理后拟保留的行政职权目录,按照严密的工作程序和统一的审核标准,依法逐条逐项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审查。需修改法律法规的,要先修法再调整行政职权,先立后破,有序推进。在审查过程中,要广泛听取基层、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审查结果按规定程序由同级党委和政府确认。
(六)优化权力运行流程。对确认保留的行政职权,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要按照透明、高效、便民原则,制定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切实减少工作环节,规范行政裁量权,明确每个环节的承办机构、办理要求、办理时限等,提高行政职权运行的规范化水平。
(七)公布权力清单。地方各级政府对其工作部门经过确认保留的行政职权,除保密事项外,要以清单形式将每项职权的名称、编码、类型、依据、行使主体、流程图和监督方式等,及时在政府网站等载体公布。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地方的具有行政职权的机构,其权力清单由其上级部门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审核确认,并在本机构业务办理窗口、上级部门网站等载体公布。
(八)建立健全权力清单动态管理机制。权力清单公布后,要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情况、机构和职能调整情况等,及时调整权力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对权力清单未明确但应由政府管理的事项,政府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需列入权力清单的,按程序办理。建立权力清单的动态调整和长效管理机制。
(九)积极推进责任清单工作。在建立权力清单的同时,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逐一厘清与行政职权相对应的责任事项,建立责任清单,明确责任主体,健全问责机制。已经建立权力清单的,要加快建立责任清单;尚未建立权力清单的,要把建立责任清单作为一项重要改革内容,与权力清单一并推进。
(十)强化权力监督和问责。权力清单公布后,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地方的具有行政职权的机构等,都要严格按照权力清单行使职权,切实维护权力清单的严肃性、规范性和权威性。要大力推进行政职权网上运行,加大公开透明力度,建立有效的权力运行监督机制。对不按权力清单履行职权的单位和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三、组织实施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要高度重视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工作,切实履行对改革的领导责任,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研究重大问题,把握改革方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要制定本地区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工作方案,明确工作步骤,细化政策措施,认真研究部署。上级政府要加强对下级政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重要事项及时向党委报告。国务院各部门要支持地方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工作,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要指导督促本系统设在地方的具有行政职权的机构落实权力清单制度。
(十二)坚持问题导向。要把有利于服务人民、有利于群众办事作为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基本出发点,抓好清权、减权、制权、晒权等主要环节,把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关系紧密、审批权力集中的部门作为重点,把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职权事项放在优先位置,着力解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领域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让公众切身感受到改革带来的变化。
(十三)坚持实事求是。推行权力清单制度是一项艰巨复杂的工作,要立足于我国法治建设实际,渐进有序、积极稳慎推行。政府工作部门要按照权力清单行使职权,防止乱作为;也要积极主动履行职责,避免不作为。对关系人民生产生活、社会发展稳定的事务,要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切实履行职责。
(十四)坚持因地制宜。各地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部署,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扎实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勇于探索、勇于实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把推行权力清单制度与简政放权、政府职能转变等结合起来,形成改革合力。已经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的地方,要不断深化和完善;尚未推行的地方,要学习借鉴其他地方经验,抓紧做好相关工作。
(十五)统筹协调推进。省级政府2015年年底前、市县两级政府2016年年底前要基本完成政府工作部门、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权力清单的公布工作。乡镇政府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实际研究确定。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地方的具有行政职权的机构的权力清单公布,要与当地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公布相衔接。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要加强对地方的指导,地方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和政府法制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在同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做好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工作。对推行权力清单制度情况,相关部门要适时组织督查。
必须与问责制紧密联系
推行权力清单制度与实行问责制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权力与责任是对等的,权力意味着责任,权力越大责任越重。授之有据、行之有规、错之有责是法治政府的应有之义。对于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来说,明晰权力的过程也是明确责任的过程,公布了政府的权力也就公布了政府的责任,这样人们就可以通过权力清单了解政府的权力范围和责任界限,促使政府更加审慎地对待和行使权力。因此,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可以强化行使权力的责任意识,加大违规和违法用权的成本,从而降低和减少权力滥用的几率。
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政府自身成了改革对象,如果没有壮士断腕的勇气,改革就难以拓展和深化,权力就难以约束和规范,简政放权就会形成放内不放外、放虚不放实、放明不放暗、放责任不放权力的局面。因此,各级政府部门要胸怀大局、把握大势、担当大任,勇于自我净化、自我革新、自我完善。当权力清单制度逐步建立,当权力运行的程序、环节、过程、责任逐步规范,就要把执行提到重要议事日程。执行不到位,权力清单就成了中看不中用的花瓶。只有通过监督和问责,避免出现边减边增、明减暗增,或有利不放、无利推让等现象,确保权力清单不折不扣地严格执行,才能使推行权力清单制度达到预期目的。因此,要把监督检查纳入权力运行的全过程,对权力运行进行实时跟踪、全程监督,及时发现、纠正和查处权力滥用行为,确保各项权力科学高效运行。
权力清单制度的内涵
权力清单包括政府权力清单和部门权力清单。所谓权力清单制度,就是政府及其部门在对其所行使的公共权力进行全面梳理的基础上,依法界定每个部门、每个岗位的职责与权限,然后将职权目录、实施主体、相关法律依据、具体办理流程等以清单方式进行列举和图解,并公之于众。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的基本程序,一是全面厘清政府权力的底数;二是明确权力清单,即在权力入单的基础上,编制权力目录和优化权力流程,确保权力只能在依法赋予的职责和权限之内运行,最大限度地压缩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行使权力的自由裁量空间,做到清单之外无职权;三是根据权力清单推进政府机构内部优化整合,加快政府职能转变。
从实际情况看,权力运行暗箱操作,就容易导致权力滥用,进而产生各种腐败。要公开权力,就要厘清一个部门、一个岗位到底有多少权力,每项权力的运作程序是什么。这就要求我们从清理权力入手,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权力进行仔细审核确认,对超越法律法规范围的权力坚决依法予以取消,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权力坚决予以调整,在此基础上把经过清理的各项权力列出权力清单,编成权力目录。
在制定权力清单的过程中,应遵循减少层次、优化流程、提高效能、方便办事的原则,分析每项权力的运行过程,找准权力运行的关键节点,厘清各个节点的内在联系,优化权力运行流程,固化业务操作程序,科学绘制权力运行流程图,明确权力运行的方法步骤、时限要求与具体边界,使权力运行明晰化、规范化、便捷化。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权力运行流程,要按照法定程序编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权力运行流程,要按照便捷原则编制,能并联办的要并联办、能集中办的要集中办、能简化办的要简化办。对于不合法、不合理的权力运行流程,要进行流程再造,减少内部流转环节,规范限制自由裁量,实行权力运行流程法定;对于部门职权交叉的事项,原则上由一个部门牵头办理,力求避免多头管理、多层执法或监管空白。
按照公开是常规、保密是例外的准则,除涉及国家机密和法律规定必须保密的事项之外,依法公开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决策权、执法权、审批权等职责权限、法律依据、法定程序、工作时限、服务承诺和责任追究,将权力目录与权力流程公之于众,把权力运行的每一个环节都置于阳光下,使隐性权力公开化、显性权力规范化,接受社会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从而杜绝对责任"踢皮球"、对好处"抢蛋糕"等不作为或乱作为现象,确保各项权力规范有序运行。
法无授权不可为
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必须遵循职权法定、边界清晰、主体明确、运行公开原则,使政府机关职权的设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进行,严格实行法无授权不可为。各级政府和部门实施行政管理、开展行政执法、提供行政服务,都要在法定范围内进行,体现法治政府对行政主体行使权力的要求。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体制改革的深化,行政权力的确定还要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要求。
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可以充分释放社会的创造活力,有效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使政府从微观事务的干预中解脱出来,从要素资源的配置中解脱出来,把生产经营权交给企业,把资源配置权交给市场,把专业性服务交给社会;凡是企业能够自主解决的,市场能够自行调节的,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我管理的问题,政府就不应通过行政手段加以干预;严格按照市场规律办事,严格约束职权行使界限,切实把政府的职能转到规划制定、制度设计、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环境保护、社会治理上来;不该政府机关管的事情不能越位,该政府机关管的事情不能缺位,在把该管的事情管好的前提下,办事手续越简单越好。
作为一项政府职能转变和运行流程再造的系统工程,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需要完善配套的法律制度和机制平台来支撑,使政府权力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具有统一的规范、清晰的界限、既定的程序和明确的责任,切实把政府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用法治思维来管理政府事务,以制度的公信力来保障政府的公信力,以制度的执行力来提升政府的执行力。因此,要通过建立健全法律制度,规范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使政府对外的职责边界清晰化;规范政府层级之间的关系、部门之间的关系,使政府对内的职责边界清晰化;规范权力运行步骤、方式、次序、时限以及权力运行效果评价办法和衡量标准,使政府运行的职责边界清晰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