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29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公布,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等9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11月1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能耗,提高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推广绿色建筑、实施建筑节能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推广绿色建筑和实施建筑节能应当遵循节约资源、因地制宜、经济合理、安全可靠和绿色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推广绿色建筑和实施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积极培育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推动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做好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的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级的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管理机构。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房屋、市场监督管理、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六条 建筑行业组织应当发挥职能作用,开展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的宣传培训、信息交流、咨询服务等工作,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第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组织编制市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的要求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计划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对全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工作实施考核评价制度,制订工作目标和考核指标,定期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区人民政府的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工作开展考核评价。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九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城镇详细规划时,应当在总体布局、建筑朝向、绿地设置中充分考虑自然通风效果、绿化覆盖率、绿色建筑等级目标等因素。

第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气候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组织制定优于国家和省标准、适用于本地区的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规范。

第十一条 下列项目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立项、土地出让、规划、建设和管理:

(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主导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项目(含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

(二)旧城改造项目;

(三)海珠生态城、国际金融城、中新广州知识城、白云新城、天河中央商务区、天河智慧城、白鹅潭商务区、南站商务区、琶洲片区、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沙新区、空港经济区、广州国际生物岛、大学城南区等城市发展新区的新建房屋建筑项目;

(四)2014年起,本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单体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

鼓励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第十二条 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确定的城市发展新区应当由新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或者该新区的管理委员会根据区域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区域能源、市政、水资源综合利用等专项规划,并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实施。

第十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市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并结合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结果,根据建筑形式、规模以及使用功能制定不同类型公共建筑的能耗定额控制指标,作为建筑规划、设计、运行管理的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纳入建设系统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内容,并按照国家、省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推广目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推荐目录,鼓励建设单位优先选用推荐目录中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制定推荐目录的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管理机构承担。

第十五条 建立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引导机制,运用市场手段促进建筑节能。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市实际,依据国家和省相关政策制定本市建筑节能领域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鼓励在建筑中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太阳能光伏发电、自然采光照明、热泵热水、空调热回收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

新建12层以下(含12层)的居住建筑和实行集中供应热水的医院、宿舍、宾馆、游泳池等公共建筑,应当统一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不具备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条件的,可以采用其他可再生能源技术措施替代。确实无法应用可再生能源技术措施制备热水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说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并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评估结论并予以公示。专家评估结论认为应当采用可再生能源技术措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专家评估结论实施。

新建别墅、农村居民自建住房等独立住宅,应当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主导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项目,应当至少采用一种再生能源利用技术。

第十七条 对采用集中供冷的民用建筑逐步推行按照用冷量收费制度,末端独立用户应当安设分户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实现分户计费。设计单位应当选用具有温度设定以及调节功能的空调制冷设备。

新建以及实施节能改造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验收前应当安装与本市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联网的用能分项计量装置。

计量装置应当依法检定(或者校准)合格。

第十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绿色数据中心建设导则,指导数据中心的建设,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新建、改建、扩建数据中心应当按绿色数据中心建设导则设计、施工和验收,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当包含绿色节能专篇。

第十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筑工业化试点建设,完善建筑工业化的设计、施工、验收标准,并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激励政策,逐步推行建筑工业化,降低建筑建造能耗。

第三章 建设过程管理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和报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节能评估报告应当包括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相关章节,明确项目执行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的标准,确定绿色建筑等级目标,将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成本费用列入投资估算。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设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二十一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提供用地规划条件时,对大型公共建筑项目和建筑面积超过20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小区项目,应当明确必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标准规范规定的规划用电指标,并予以载明。

第二十二条 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土地划拨或者出让时应当将建设用地用电指标、建筑能耗指标、绿色建筑等级等指标载入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或者出让合同。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工程项目设计发包时,应当在委托合同中明确要达到的绿色建筑等级和建筑节能目标、公共建筑能耗定额控制指标和可再生能源利用要求。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还应当将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内容作为评标的重要依据。

设计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公共建筑能耗定额控制指标进行绿色建筑、建筑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的设计、审查。经审查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将绿色施工内容纳入文明施工管理范畴。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编制绿色施工方案。

绿色施工方案应当包括建筑节能各分项工程施工工法和技术措施、质量控制与验收方案、建筑节能材料检测方案以及降低施工能耗、水耗,减少废弃物排放、减少噪音污染的措施等内容,报监理单位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建筑节能工程进行材料和设备的见证取样检测和工程现场实体检测。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不得出具虚假的检测报告。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对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进行日常监督。

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应当对建筑节能工程全过程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并对抽查情况进行通报。

第二十七条 以下类型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能效测评机构进行建筑能效测评:

(一)列入国家、省、市级节能示范工程的建筑;

(二)需按绿色建筑标准建设的建筑;

(三)新建、改建、扩建或者实施节能改造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

建筑能效测评分为理论值测评和实测值测评,理论值测评应当在竣工验收前完成,实测值测评应当在建筑物投入使用后2年内完成。经测评达到建筑节能强制标准要求的,由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管理机构根据测评结果核发相应的建筑能效标识证书,作为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依据。

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公告建筑能效标识信息,并对建筑能效标识的真实性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对是否符合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标准进行查验,验收报告中应当包含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专项内容。以下情况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一)未按已经审查通过的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施工的;

(二)不符合建筑节能验收标准强制性规定的;

(三)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需按绿色建筑标准建设的项目未按绿色建筑相应等级设计标识施工的;

(四)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七条应当进行能效测评的项目未提交理论值能效测评标识的;

(五)其他违反建筑工程验收相关规定的。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竣工验收资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项目,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本市推行绿色建筑竣工标识制度。在施工过程中全部按照绿色建筑设计标识规定的技术措施实施并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相应等级绿色建筑竣工标识。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建设项目采用的节能措施、节能材料和设备、节能设计指标等信息。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现场公示所销售房屋的能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在住宅使用说明书、质量保证书上载明公示的内容,并在房屋销售合同中约定。

第四章 使用过程管理

第三十一条 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建筑围护结构保温隔热系统、建筑用能系统、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等节能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对建筑能耗进行监测控制。

对共用建筑节能设施,凡是纳入物业服务管理和维护范围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本市建筑能耗统计工作制度,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开展能耗调查、统计和分析,建立建筑基本信息和能耗信息数据库。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产权人或者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能源消耗总量以及分类明细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供电、供气、供水等企业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民用建筑用电、用气、用水分类统计数据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 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确保建筑用能分项计量装置正常运行,并按要求向市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传送相关能耗数据。

第三十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耗统计情况制定年度能源审计计划并予以实施。以下建筑应当进行能源审计:

(一)被列为省、市重点用能对象的;

(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未达到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需要进行节能改造的;

(三)单位能耗超过同类型建筑单位能耗限额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能源审计的。

第三十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能源利用效率低的建筑,应当督促其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限期整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以下既有建筑应当进行节能改造:

(一)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未达到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

(二)单位能耗超过同类型建筑单位能耗限额,经过能源审计具有节能潜力的公共建筑;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节能改造的。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实施节能改造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其他能源服务单位制定节能改造方案。鼓励国家机关办公建筑节能改造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第三十六条 除历史文化保护建筑外,纳入施工许可报建范围的装修装饰工程,应当同步实施节能改造。涉及外墙、外窗、屋面、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与建筑能效相关的部位整体改动的,改造后建筑的整体性能或者所涉及部位的热工性能和能效指标应当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三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用于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相关工作。

第三十八条 达到二星以上(含二星)等级的绿色建筑,按照新的办法核定计算容积率。具体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九条 获得国家和省财政资金补贴的建筑节能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节能专项资金或者其他专项资金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四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示范工程推广制度。优于国家地方标准规定的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项目可以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市级示范。经评定为示范工程的,授予广州市绿色建筑或者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称号。

第四十一条 对为本市建筑节能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纳入市节能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由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在委托合同中明确要达到的绿色建筑等级和建筑节能目标、公共建筑能耗定额控制指标和可再生能源利用要求的,或者未将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内容作为评标重要依据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公示建设项目采用的节能措施、节能材料和设备、节能设计指标等信息的。

第四十三条 设计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四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在工程开工前编制绿色施工方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纳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进行考核。

第四十五条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或者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纳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进行考核,5年内禁止其在本市从事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第四十六条 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四条规定,拒绝配合开展建筑能耗统计、能耗监测、能源审计工作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中部分术语解释如下:

(一)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二)建筑节能,是指在民用建筑和需要采暖或空调的工业建筑的规划、设计、建设、改造、使用过程中,在保证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活动;

(三)民用建筑,是指非生产性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包括住宅、办公楼、学校、商店、旅馆、医院等;

(四)工业建筑,是指生产用的各种建筑物,包括车间、生活间、库房等;

(五)需采暖或空调的工业建筑,指因生产工艺需要,如制药、制烟、电子设备生产等,或为保证工人工作环境热舒适性需要而安装采暖或空调设施的工业建筑;

(六)大型公共建筑,是指单体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七)绿色数据中心,是指机房、IT系统、机电设备、数据应用管理等的设计取得能源效率最大化和环境影响最小化的数据中心;

(八)建筑工业化,是指通过现代化的制造、运输、安装和科学管理的大工业的生产方式,来代替传统建筑业中分散的、低水平的、低效率的手工业生产方式;

(九)能效测评,是指对反映建筑能源消耗量及其用能系统效率等性能指标进行检测、计算,并给出其所处的水平;

(十)合同能源管理,是一种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投资方式,其允许用户使用未来的节能收益为工厂和设备升级,降低目前的运行成本,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五十条 有关部门应当在本规定公布施行之日起1年内制定相关配套实施文件。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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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1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3月29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公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二十八、将《广州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五条中的“国土房管”修改为“国土、房屋”,“工商、质监”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

将第十条中的“质监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将第十四条中的“质监、工商”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

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和报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节能评估报告应当包括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相关章节,明确项目执行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的标准,确定绿色建筑等级目标,将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成本费用列入投资估算。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设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将第二十二条中的“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

删去第二十四条,原有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删去第二十九条中的“通知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到场进行技术指导,”,将第一款第四项中的“第二十八条”修改为“第二十七条”。

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将第四十三条第二项中的“第三十一条”修改为“第三十条”。

将第四十五条中的“第二十五条”修改为“第二十四条”。

将第四十六条中的“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第二十五条”。

将第四十七条中的“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五条”修改为“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四条”。

将第四十八条修改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州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修订的规定常见问题

《广州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广州市2012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正式项目,由广州市建委负责起草,广州市法制办负责审核。《规定》草案已于3月1日经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近期内将正式公布施行。《规定》分为七章五十二条,主要包括一般规定、建设过程管理、使用过程管理、激励措施等内容。其主要制度及创新之处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率先将绿色建筑建设管理要求纳入立法

《规定》首先在第十一条明确了四大类建筑必须强制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其次将绿色建筑相关指标和要求融入建设项目全过程,建立了绿色建筑建设管理制度。此外,还结合未来发展趋势,在促进规模化发展绿色建筑方面提出了一系列创新举措,如:要求城市新区编制区域能源利用及水资源利用专项规划,并在控规中予以实施;为引导绿色建筑的有效实施,设立绿色建筑竣工标识制度;引入国际先进理念,倡导绿色数据中心建设;对于达到二星以上(含二星)等级的绿色建筑,按照新的办法核定计算容积率,以激励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绿色建筑等等。

二、创新和完善建筑节能全过程管理制度

《规定》将建筑节能管理工作贯穿到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分别在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用地批准、节能设计、施工管理、过程监督、竣工验收、运行管理等八大环节强化管理,将建筑节能管理向立项、规划等前期阶段延伸,建立发改、规划等多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动管理机制。

三、将建筑节能工作向工业建筑拓展

随着产业转型升级,高新技术产业、轻工业产业的比重不断增大,而这类工业企业的建筑使用能耗随之增加,因此,将建筑节能工作拓展到工业建筑势在必行,我市率先通过立法要求部分工业建筑执行绿色节能标准。

四、将公共建筑能耗控制指标全过程管理纳入立法

《规定》明确了高能耗的公共建筑除必须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之外,同时通过能耗限额指标来控制工程的设计、验收和运行,以量化节能实际效果。

五、大型公共建筑投入使用后实施用能情况监测

《规定》第十七条明确“新建以及实施节能改造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验收前应当安装与本市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联网的用能分项计量装置。”据测算,通过加强建筑运行节能管理,可节约建筑能耗10-20%,因此广州市抓住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相对较高、易于实现统一管理的特点,通过对其空调、动力、照明等不同功能系统的用电进行分项计量,建立能耗监测平台,起到三方面作用:(一)对于业主来讲,可随时掌握建筑用能系统运行情况,对不合理用能现象及时更正;(二)对于节能监督部门,可以随时掌握监管对象的用能情况,针对性地实施建筑能源审计、强制节能改造和能耗超定额加价等管理措施;(三)对于节能服务企业,可根据监测数据针对性地制定节能改造措施,合理分析评价节能改造效果。

六、新建12层以下居住建筑和实行集中供应热水的公共建筑应安装太阳能热水

《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新建12层以下(含12层)的居住建筑和实行集中供应热水的医院、宿舍、宾馆、游泳池等公共建筑,应当统一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不具备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条件的,可以采用其他可再生能源技术措施替代”。 从地理位置和气候上看,广州地处北纬23°,地表接受太阳辐射量较多,日照时间较长,太阳能资源较丰富,属于太阳能资源三类地区,适合推广太阳能热水利用。另外,太阳能热水利用系统具有技术成熟、性价比高等优点,已具备了规模化推广的条件。因此,我市借鉴国内许多城市(南京市、深圳市等)的成功经验,限定新建12层以下的居住建筑(考虑到基本具备太阳能集热器安装条件)和实行集中供应热水的医院、宿舍、宾馆、游泳池等热水需求量稳定的公共建筑应统一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七、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管理将纳入建设系统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

《规定》第十四条明确“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纳入建设系统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内容,并按照国家、省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推广目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推荐目录,鼓励建设单位优先选用推荐目录中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质量管理,是建筑节能落到实处的重要保障,为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8年出台《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明确提出各地要建筑节能材料、产品的备案制度,通过备案可有效把握使用环节的材料信息,管理部门根据备案信息进行随机抽查,根据抽查结果建立诚信评价机制,对抽查不合格的产品进行公开公示,可以减少甚至杜绝不合格产品的使用。广州市在国家和省建筑节能推广目录基础上,结合诚信评价体系,制订推荐目录并定期更新,可有效引导建筑市场选用质优产品。

八、绿色建筑项目可申报竣工标识

《规定》第三十条明确了“对施工过程中全部按照绿色建筑设计标识规定的技术措施实施并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相应等级绿色建筑竣工标识”。目前,国家及省对绿色建筑的评价分为绿色建筑设计标识和绿色建筑运行标识,规定了“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应在项目施工图设计完成并通过施工图审查、备案后进行;而“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后进行。从目前国家及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实际开展情况来看,存在两个问题:一是设计标识只是图纸表现,而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往往由于发生工程变更,不能确保绿色建筑设计技术措施的落实;二是由于运行标识在投入使用后一年才申请,业主的变动、过程资料保存不完整以及缺乏相应激励机制,申请运行标识的积极性不高。实际上,目前的标识制度缺乏了一个中间环节而且是关键环节--竣工环节。广州市创造性地设立了绿色建筑竣工标识制度,今后我市绿色建筑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可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绿色建筑竣工标识。此举将有利于提高社会公众对绿色建筑的认知度,并将促进绿色建筑有效体现“四节约一环保”的实际内涵。

广州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修订的规定文献

       据相关人士介绍,在今年三月份召开的14届57次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上成功通过了《广州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目前已经率先将绿色建筑建设管理要求纳入立法。    《规定》首先明确四大类建筑必须强制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其次将绿色建筑相关指标和要求融入建设项目全过程,建立了绿色建筑建设管理制度。此外,还结合未来发展趋势,在促进规模化发展绿色建筑方面提出了一系列创新举措。    随着产业转型升级,高新技术产业、轻工业产业的比重不断增大,而这类工业企业的建筑使用能耗随之增加,因此,将建筑节能工作拓展到工业建筑势在必行,广州市率先通过立法要求部分工业建筑执行绿色节能标准。将公共建筑能耗控制指标全过程管理纳入立法。    《规定》明确了高能耗的公共建筑除必须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之外,同时通过能耗限额指标来控制工程的设计、验收和运行,以量化节能实际效果。   《规定》第十七条明确“新建以及实施节能改造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验收前应当安装与本市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联网的用能分项计量装置。”   据测算,通过加强建筑运行节能管理,可节约建筑能耗10-20%,因此建立能耗监测平台,既可以让业主随时掌握建筑用能系统运行情况,对不合理用能现象及时更正,也可以让节能监督部门随时掌握监管对象的用能情况,针对性地实施建筑能源审计、强制节能改造和能耗超定额加价等管理措施,还能让节能服务企业根据监测数据针对性地制定节能改造措施,合理分析评价节能改造效果。 绿色建筑项目可申报竣工标识  《规定》第三十条明确了“对施工过程中全部按照绿色建筑设计标识规定的技术措施实施并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相应等级绿色建筑竣工标识”。    从目前国家及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实际开展情况来看,标识制度缺乏了一个中间环节而且是关键环节--竣工环节。广州市创造性地设立了绿色建筑竣工标识制度,此举将有利于提高社会公众对绿色建筑的认知度,并将促进绿色建筑有效体现“四节约一环保”的实际内涵。  
       据了解,《广州市绿色建筑设计指南》(下面简称《指南》)在近期已经成功通过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召开的科技成果鉴定,总体水平达到了国内先进,特别是遮阳、通风、雨水收集与排放等研究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为广州本地绿色建筑推广起到技术支撑作用。        《指南》作为贯彻广州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绿色建筑的通告》的技术配套,是在广州市大力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背景下推出的绿色建筑设计技术指引。自2012年3月印发以来,《指南》为广州地区建设、设计单位推动绿色建筑的建设起到非常好的技术指导,特别是结合了岭南地区的建筑特色,并从设计方的角度出发,按照规划、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空调、电气和景观7大专业提炼设计阶段对应的控制指标,提供合理的取值建议、构造做法和系统流程配置及关键参数取值,极大方便了设计工作。        据悉,广州市在下一步组织《指南》申报科技奖项的同时将继续跟踪用户使用意见,并结合国家对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修订,及时对《指南》进行改编,为设计人员提供更方便、优质的技术服务。  

【学员问题】我国绿色建筑现状和设计的对策分析?

【解答】“绿色建筑”,是将可持续发展理念引入建筑领域,在建筑的运行过程中,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为人们提供健康、高效的使用空间。

绿色建筑并不是一定要采用高新技术,它可以利用常见的健康材料向人们提供一个清洁而舒适的室内环境,达到居住环境和自然环境的协调统一。

发展绿色建筑刻不容缓

我国每年城乡新建房屋面积近20亿平方米,其中80%以上为高耗能建筑。既有建筑近400亿平方米,95%以上都属于高能耗建筑,能源利用率仅为33%,落后发达国家20年。在我国,建筑总能耗(包括建材生产和建筑能耗)约为全国能耗总量的30%,其中用于建材生产的能耗占到全国总能耗的12.48%.在建筑能耗中,围护结构材料保温性能差、保温技术落后,传热耗能高达73%~77%.

上世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材工业发展十分迅速,环境破坏极其严重,每年都丧失大量的耕地面积,人均耕地面积不及世界人均水平的1/4,土地形势十分严峻。

目前,我国政府从保护环境的角度出发,提出“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的发展理念,注重以人为本,强调可持续发展,这一举措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我国绿色建筑存在的问题

绿色建筑在我国发展得比较缓慢,笔者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很多人士没有弄清楚绿色建筑的本质含义,根据字面意思,认为绿色建筑只是将建筑物周围和内部进行绿化。

其次,绿色建筑城乡差别大,各学科研究的重点多是发达城市,缺乏对农村居住环境的系统研究。大部分学者在研究时都从本专业出发,缺乏对绿色建筑的系统研究。

我国建筑界发表了许多关于绿色建筑的论文,但论文大多都停留在绿色建筑设计的理论框架、设计原则、国外工程介绍,理论知识丰富,但是缺乏国内绿色建筑的实例,设计师在实践时,没有可供参考的例子。

设计师在工作中缺少通盘考虑,很多项目是在建筑完成后才考虑绿化、围护结构节能和新材料的应用。如果仅考虑围护结构节能、提高建筑周围的绿化率,并不能提升建筑的整体性能。

节约能源保护环境

绿色建筑应当在有效使用能源和资源条件下,充分利用现有的市政基础设施,多采用有益于环境的材料,为用户提供舒适的室内环境,最大限度地减少建筑废料和家庭废料。

尽可能少用能源、土地、水、生物资源,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科学地利用废弃的土地、原料、植被、土壤、砖石等材料,变废为宝,产生循环经济效益。

绿色建筑还应注重生态环保。生态环保是指建筑本身,都要适应地域的气候特征,充分利用基地周边的自然条件,从建造、运行到拆除再利用,各个环节都对环境不构成威胁,在建筑中力争做到“取于自然,回归自然”。

绿色建筑强调建筑运营和使用全过程的少废、少污,要求建筑系统尽可能减少对自然环境的负面影响,如空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垃圾等污染物的排放,减少对生物圈的破坏,最终达到维系一个人类与自然生物和谐共存的生态环境。绿色建筑要对物理环境加以控制,通过各种绿色技术手段合理地提高建筑室内的舒适性,同时保障人的健康生活,给居民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质量。

绿色建筑的设计对策

绿色建筑是一个宏观的概念,材料的循环再利用,新能源开发等很多问题都不应停留在个体建筑上,建筑师应该着眼大局,将其放在城市整体规划中进行思考;绿色建筑中出现的许多技术问题,比如污水处理、太阳能的采集和利用,不仅仅是建筑专业范围内的问题,还需要建筑师和其他专业的工程师相互配合,共同解决。

从设计目标上看,绿色建筑在满足功能和空间需求的前提下,还应该强调集约资源、减少污染。设计师在工作中应该遵循绿色建筑的基本原则:尊重自然,强调建筑与自然的协调统一。应该尊重当地的生态环境,增加对自然环境的理解,使人们的行为与自然环境的发展协调统一起来。

因地制宜地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因素和高效地利用自然资源,正确处理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保及满足建筑功能之间的辩证关系。建筑师在建筑过程中,应当注意结合公众需要,按照当地的气候采取相应的设计策略、利用简单的实用技术、使用节能的建筑材料。

加强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减轻环境负荷,营造舒适与健康的环境。避免使用易破坏环境、产生废物的建筑材料;完善建筑空间的灵活性,坚持越小越好,将建设运行的资源和不利因素降到最少;减少建筑过程中对环境的损害,为所有人提供舒适的空间环境。

发展绿色建筑,应注重地域性,尊重民族习俗,依据当地自然资源条件、经济状况、气候特点等因素,因地制宜地创造出具有时代特点和地域特征的绿色建筑。尊重当地的历史,加强对已建成环境和历史文脉的保护和再利用,尽量在建筑中融入当地独特的人文风情。

技术的选择决定绿色建筑的设计水平,一般绿色技术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在传统的技术基础上,按照资源和环境的要求,共同改造重组所做成的新技术,第二种是把其他领域的新技术,包括信息技术、电子技术等,按照要求移植过来。一般来讲,简单技术和常规技术属于普及推广型,高新技术属于研究开发型,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来看,经济发展总体水平不高,技术和材料不太完善,还不能把整个生态技术发展建立在高新技术的基础上,在建设中还应该以常规技术为主体。

由于绿色建筑不同于一般建筑的绿色特性,它的目标是使建筑得到充分利用和适应气候条件。因此,建设者在工作中应当因地制宜,合理利用环境资源,以规划、设计、环境配置的建筑手法来改善和创造舒适的居住环境,使建筑有效地成为环境的过滤器和调节器,创造出健康舒适的室内外环境。

以上内容均根据学员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整理而成,供参考,如有问题请及时沟通、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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