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文名 | 广州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用管理办法 | 文 号 | 穗气规字〔2019〕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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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2019年11月01日 | 发布机关 | 广州市气象局 |
为建立健全本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用体系,促进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诚信自律,广州市气象局在深入调研、总结各地实践经验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充分研究论证,制定了《广州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用管理办法》(穗气规字〔2019〕2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建立健全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用体系,是落实“放管服”改革,实现政府职能转变的现实需要。当前我国正在大力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进行“放管服”改革,信用监管已经成为各部门实施监管的重要手段之一,这对于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具有重要意义。2016年6月24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提出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协同推进的改革要求,全面开放防雷装置检测市场,允许企事业单位申请防雷检测资质,鼓励符合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防雷技术服务,同时要求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防雷安全监管。建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用体系,是对国务院“放管服”的积极响应,有利引导和促进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依法自律、诚信执业、规范服务,推动事中事后监管责任的落实,实现政府职能从重资质管理到重市场信用管理的转变,从重事前审批到重事中事后监管的转变。
(二)建立健全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用体系,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组成部分和创建“信用广州”公共信用体系的内在要求。2019年5月23日,广州市政府公布了《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广州市政府令第166号)。明确了公共信用归集、披露、查询、使用、修复等相关规则,要求政府部门建立监管领域信用体系,加强信息共享,消除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用体系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和“信用广州”公共信用体系的基础组成部分,其建立有利于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拓展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和共享覆盖面,发挥激励惩戒的社会联动效应。
《办法》制定主要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等法规规定。
《办法》共二十一条,主要内容包括:设立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信息类别及各类信息内容和情形,信息申报、信息公示及期限、信息管理及使用、信息异议处理及修复,管理工作的分工、监督及责任追究等。具体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了适用范围(第二条)。是指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单位的信用管理。
二是明确了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用管理的定义(第三条)。是指气象主管机构对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在防雷装置检测活动中所产生的信用信息的采集、公示、使用及监督管理。
三是明确了信息类别及各类信息的内容,并对失信信息和提示信息情形进行规范。参照《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规定,《办法》将防雷装置检测单位的信用信息分为基础信息、守信信息、失信信息和提示信息四类(第六条),并分别列明这四类信息包括的内容(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依照《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等规定,将违规行为情形进行梳理界定,依违规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分类纳入失信信息和提示信息情形,共梳理失信信息情形十种(第十条)、提示信息情形十三种(第十二条),对这二类信息情形的规定,严格遵循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原则。
四是明确了信用处理措施。包括对信用信息来源采集、方式的规定(第十三条);对信息公示途径、公示期限的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对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的规定(第十六条);对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及信用修复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五是明确了社会监督和责任追究。明确了主管部门及相关责任人在使用和管理信用信息的过程中应当依法履职、接受社会监督,发生违法行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2100433B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本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用体系,促进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诚信自律,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单位的信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用管理是指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在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中所产生的信用信息的采集、公示、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四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用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五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制定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用管理规章制度。
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的信用管理工作,并将产生的信用信息在1个工作日内报送市气象主管机构。
第六条 防雷装置检测单位信用信息的类别分为基础信息、守信信息、失信信息和提示信息。
第七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的基础信息包括单位信息、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信息,主要包括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姓名。
第八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的守信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授予的表彰、奖励等信息;
(二)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评定的信用优秀等级的信息;
(三)遵守向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作出的信用承诺的信息;
(四)慈善捐赠活动等信息;
(五)参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等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守信信息。
第九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的失信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
(二)被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法强制执行的信息;
(三)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判决有罪的信息;
(四)拒不执行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依法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信息;
(五)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评定的不良信用信息;
(六)向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提供虚假材料的信息;
(七)违反向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作出的信用承诺的信息;
(八)被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法处以行业禁入的信息;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失信信息。
第十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市、区气象主管机构依法处理,并且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应纳入失信信息:
(一)无资质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
(二)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的;
(三)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的;
(四)以行贿、串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骗取中标的;
(五)伪造检测数据、提供虚假检测报告的;
(六)与检测项目的设计、施工单位以及所使用的防雷产品生产、销售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
(七)未按照有关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开展检测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八)对安全生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九)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未按要求整改或拒不整改的;
(十)采用虚假材料进行信用登记或者向气象主管机构报送虚假材料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失信行为。
第十一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的提示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气象行政许可信息;
(二)被气象主管机构或其他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约谈的记录;
(三)市场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以及信息主体向信息提供单位申报的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反映信息主体履约能力的信息。
第十二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应纳入提示信息:
(一)使用不符合条件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人员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
(二)使用不符合相应技术标准的专业设备进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
(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标准和依据适用错误或检测方法不正确的;
(四)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内容和结论不全面、不明确或错误的;
(五)已出具检测报告的检测项目经气象主管机构组织的检测质量考核严重不合格的;
(六)检测原始记录信息和数据不全、造成检测报告无法追溯的;
(七)在检测活动中未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八)安全防护用品不合格或过期继续使用记录2次以上的;
(九)未履行合同约定引起纠纷,负有主要责任的;
(十)遭到社会投诉且查证事实清楚客观存在的;
(十一)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气象主管机构监管的;
(十二)经气象主管机构行政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提示信息行为。
第十三条 鼓励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以声明、自主申报、信用承诺、签订共享协议等形式,向市气象主管机构提供自身信用信息,并对其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四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通过门户网站、信用广州网和相关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用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的信用信息公示期限为:
(一)基础信息、守信信息有有效期的,公示期限与有效期一致;无有效期的,公示期限至信息被取消之日止。
(二)失信信息、提示信息的公示期限自信息产生之日起3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守信信息公示期限内,产生失信信息的,公示期限按失信信息规定执行。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用信息公示期限届满的,转为档案保存,但可以查询。
第十六条 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法管理和使用信用信息,建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领域守信激励主体名单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领域严重失信认定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气象主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守信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在气象行政许可、行政监管等方面实行简化程序、优先办理、优化检查方式,以及进行宣传推介等激励措施。
对严重失信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市、区气象主管机构根据部门职责在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等方面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对尚未达到严重失信认定标准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应当将其作为诚信状况重点关注对象,加强监管。
第十七条 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信用信息异议申诉与复核制度。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对由气象主管机构通过门户网站公示的信用信息存在异议,可以向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受理异议申请时,对信息予以异议标注,并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作出异议处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情况复杂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处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延长核查期限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法律、法规、规章对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能够主动配合相关部门调查、通过主动履行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纠正其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在失信信息公示3个月后,公开做出信用修复承诺,并向气象主管机构提交信用修复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处理;情况复杂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处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信用修复符合有关规定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作出信用修复书面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信用修复后,将按修复结果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用重新进行管理。
法律、法规、规章对信用信息修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用管理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气象主管机构举报信用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条 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工作人员在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信用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职,对于报送虚假信用信息,故意瞒报信用信息,篡改信用信息的,依法追究主管部门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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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规范雷电 防护装置检测行为,促进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市场发展,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雷电防护装置检 测资质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是指对接闪器、引下 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连接导体等构成的,用以防御雷 电灾害的设施或者系统进行检验检测的活动。 第三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 正和便民、高效、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 上海市气象局(以下简称“市气象局”)负责本市除 电力、通信之外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认定及对取得雷电防 护检测资质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申请通过中国气象局统 一设立的雷电防护装置认定系统进行办理。 申请单位通过网上受理后,应及时向市气象局线下提交书面 申
雷电防护装置是一种用于防雷的装置,能起到保护作用。
介绍
雷电防护装置是指雷电防护系统的防直击雷装置、防雷电感应装置、防雷电波侵入装置和防雷击电磁脉冲装置中的一种,是为防御地球上的一切生命、物体、设备等遭受雷击而设置的防雷设施。
雷电防护装置又叫防雷装置(LPS,Lightning protection system),是中国人的习惯用法。
LPS简称lightning protection system,用于减少闪击击于建(构)筑物上或建(构)筑物附近造成的物质性损害和人身伤亡,由外部防雷装置和内部防雷装置组成。
正对建筑物的物理损,最主要及最有效的防护措施为雷电防护装置(LPS)。LPS通常由外部LPS和内部LPS构成。
外部LPS的作用:
1)截收对建筑物的直击雷闪(使用接闪器);
2)引导雷电流安全入地(使用引下线);
3)分散雷电流入地(使用接地极);
内部LPS通过进行等电位连接,或使外部LPS部件和建筑物内其他导电部件保持一定间隔距离(达到电气绝缘)来防止建筑物内部出线危险火花。
防止接触和跨步电压导致的人身伤害采取的主要措施:
1)通过外露导体绝缘或增加土壤表面电阻率,来减小通过人体的电流;
2)通过物理限制或警告表示,来减少出现危险的接触和跨步电压。
在新建筑物的初始设计阶段,就应考虑LPS的分类及安装位置,因而充分利用建筑物的电气导电部件。专业可使一体化装置的设计和施工变得简单,也能改善建筑物的几何外观,同时,能以最少的投资提高LPS的效能。
土壤电阻率对接地网设计是关键性的,且影响建筑物的地基设计。为形成有效的接地网,LPS需与大地连接及适当利用地基的钢结构,一旦开始施工,以上措施实施难度较大。因此,在工程的最早期,应考虑土壤电阻率和土壤特性。
为了以最少投资获得最大效益,LPS的设计人员、安装人员、建筑设计人员、施工人员有必要进行定期协商。
如果需要在现有建筑物内加装新的LPS,应保证LPS符合相关准则。另外,LPS的分类和安装位置因考虑现有建筑的特点。2100433B
办法全文
征求意见通知
中国气象局关于《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16年6月24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提出了规范防雷检测行为,降低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准入门槛,全面开放防雷装置检测市场的改革要求。2016年12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68号),取消了我局设置的“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改由省级以上气象学会实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改革要求,同时解决《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工作实际,中国气象局及时对《办法》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起草了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略),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电子邮箱:略。
3.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46号中国气象局政策法规司(略)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7年10月23日。
中国气象局
2017年9月21日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