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81906
【发布日期】2001-03-01
【生效日期】2001-03-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州市建筑业管理有关审批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穗建筑〔2001〕39号2001年3月1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广州市政府各部门和单位现有审批事项清理及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穗府〔2000〕50号)的有关精神,现将建筑业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构)筑物拆卸施工许可证”的发放依据《广州市建筑条例》,“建(构)筑物拆卸施工许可证”由我委统一印制,由工程所在区、县级市建设局核发。
二、延长施工作业时间的审批依据《广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由工程所在区、县级市建设局审批。延长施工作业时间批准书由我委统一印制。除抢险工程外,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取得施工许可证或临时施工批准书后,方可申请延长施工作业时间。在市区行政街和城镇范围内,除抢险工程外,其作业时间限制在7时至12时、14时至22时。因混凝土浇灌不宜留施工缝的作业和为保证工程质量技术需要的冲孔、钻孔桩机成型等作业或者市政公用工程、国家或省市重点工程,需要延长作业时间的,必须报经工程所在区、县级市建设局批准。除建设规模未达到办理施工许可证范围的工程外,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取得施工许可证或临时施工批准书后,方可申请延长作业时间,各区、县级市建设局在审批延长作业时间申请时,对位于居民密集地区的工地应从严控制。
三、使用锤击桩的审批依据《广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和我委《关于进一步限制使用锤击桩的通知》(穗建筑〔1998〕280号),由工程所在区、县级市建设局负责审批使用锤击桩的申请。番禺区、花都区和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核定相应行政区域内禁止使用锤击桩的范围。使用锤击桩批准书由我委统一印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取得施工许可证或临时施工批准书后,方可申请使用锤击桩。在东山区、越秀区、荔湾区、海珠区、芳村区、天河区、白云区(新广从公路黄石路以南)、黄埔区(石化路以西)范围内,禁止使用锤击桩。确因地质、地形等条件影响必须使用锤击桩机的,必须报经工程所在区、县级市建设局批准,其作业时间限制在7时至12时、14时至22时。
四、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证书的核发下放到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核发,具体由区、县级市建设局负责审批,审批依据为《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54号)。
五、建设工程监理许可证取消“建设工程监理许可证”,由建设单位与符合资质的监理企业签订监理合同。凡是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工程监理业务,建设单位应当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招标选择监理单位。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同时审查监理企业资质、监理企业注册证书、监理合同,监理中标通知书、总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资格。
六、电梯安装、维修企业资质暂不受理电梯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申请,待建设部公布新资质标准后,按新标准办理。
七、建筑施工企业试验室资质(三级)取消建筑施工企业试验室资质的审批,由企业自主设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时,把试验室设置情况作为审查内容的组成部分。
八、人工挖孔桩专业施工队伍许可证合并到建筑业企业资质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单位在建筑业企业注册证书上核准人工挖孔桩,不再单独颁发人工挖孔桩专业施工队伍许可证。
九、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改为备案。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申报监督,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仍要履行监督职责。
以上事项从2001年3月1日起实施,各区、县级市建设局在审批核准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事,并公布相应的办事程序、条件、时限,不得擅自设立新的审批事项和标准,我委将依法对上述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100433B
建筑业管理局简称建管局,主要是负责研究和制定该地区建筑业发展战略、产业政策、中长期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推广行业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的应用;负责该地区建筑行规法规的起草、审查和报批;负...
设施农用地的含义: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从种类上分,主要包括设施园艺和设施养殖两...
一、推动不动产统一登记体制建立  ...
日前,住建部印发《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要求:取消《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中关于国家级工法、专利、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工程建设国家或行业标准等考核指标要求,对于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不再考核上述指标;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关于2013年第2季度广州市建设工程结算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严格治理违法违规建设煤矿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能源[2015]2002号
近年来,煤炭市场由供应宽松演变为供过于求,煤炭经济运行困难加剧。在此背景下,部分地区和煤炭企业违法违规煤矿建设问题仍然十分突出。为进一步控制煤炭总量,规范煤炭企业建设行为,促进煤炭行业脱困,按照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对违法违规建设生产煤矿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发改运行〔2015〕1631号)精神,现对违法违规建设煤矿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治理违法违规建设煤矿的重要性、紧迫性
煤矿违法违规建设问题,不仅影响正常建设生产秩序,也加剧了市场供需失衡矛盾。加强煤炭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治理,依法依规处理违规建设煤矿,是坚持依法行政、维护政府公信力的内在要求,是营造公平竞争发展环境的必要举措,是促进煤炭供需平衡的迫切需要。各产煤地区、煤炭企业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脱困工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法治意识、规则意识、大局意识,坚决避免和纠正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共同营造行业发展良好氛围。
二、严格落实违法违规建设煤矿停产停建要求
各产煤地区和煤炭企业要认真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全面清查和坚决制止煤矿违法违规建设生产的紧急通知》(发改运行〔2014〕2546号)要求,在前一阶段治理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违法违规建设煤矿停产停建措施。对拒不执行停产停建要求的煤矿,各地相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关于对违法违规建设生产煤矿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发改运行〔2015〕1631号)要求,对项目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惩处。
三、对违法违规建设煤矿从严补办核准手续
按照疏堵结合、分类施策的原则,对停产停建的违法违规建设煤矿,采取以下分类处理措施:
(一)列入国家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已同意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煤矿,在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并承担淘汰落后产能等产能压减责任的前提下,允许补办项目核准手续。产能压减形式包括关闭淘汰落后煤矿、关停亏损严重煤矿(或核减产能)、关闭资源枯竭煤矿(或核减产能)等。产能压减规模原则上不低于违法违规煤矿新增年生产能力的30%。对跨省(区、市)淘汰落后产能的项目,产能压减规模可视情况降低5~10个百分点。
对西部地区煤电、煤化工一体化项目予以适当支持。配套建设的电力、煤化工项目已经核准或纳入规划的,允许补办煤矿项目核准手续,电力、煤化工项目用煤量原则上不低于违法违规煤矿新增年生产能力的60%。
(二)未列入国家煤炭工业发展规划的煤矿,由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煤矿项目核准机关按照国家煤炭发展战略规划、煤炭产业政策和煤炭行业脱困政策对项目建设必要性开展论证。经论证符合条件的,报国家能源局结合煤炭工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统筹考虑。列入规划后,方可补办核准手续。经论证不符合条件的,由省级项目核准机关建议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对煤矿实施关闭。
(三)补办项目核准手续严格执行政府核准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核准申报要件不具备的项目,煤矿项目核准机关不得予以核准。省级人民政府煤矿项目核准机关根据权限作出的核准(批复)文件同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四)已经依法取得项目核准文件,但未取得用地审批文件和采矿许可、未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煤矿项目,在纠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恢复建设。
四、进一步规范煤矿建设秩序
各产煤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协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煤炭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等,明确政策导向,引导煤炭企业合理规划发展目标、安排项目及投资规模。健全部门信息沟通机制,实现煤矿项目核准、用地审批文件、采矿许可、环境影响文件批复、水土保持方案批复、取水许可、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生产许可等行政审批信息在同级相关部门间共享。按照“谁审批、谁监管”原则,对未依法取得审批手续开工建设的煤矿及时发现、及时查处。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5年9月6日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网上申报和审批系统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15〕1184号),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已纳入住建部网上审批试点省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申请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二、实施时间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办市函〔2015〕1184号”通知要求,2016年04月20日起,建筑业企业申请上述资质,由申请人在网上提出资质申请并上传电子材料,不再提供纸质附件材料。
三、申报程序
(一)申请人登陆“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www.scjst.gov.cn),进入“电子政务大厅”,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系统”中填报相应“资质申报申请表”并打印(一式两份)。同时按照“办事指南”要求和系统提示,上传相关材料电子文档。
(二)申请人可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直接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申报;中央、省级管理的企业直接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申报。申请人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系统”中成功上传申请材料后,持资质申报申请表和相关附件材料原件,到系统提交对应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验原件。
(三)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精神,企业申请报部核准的资质,住房城乡建设厅或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再作为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初审、公示和公告,只需核对上传的相关附件材料与原件是否一致和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若原件核验无误、材料齐全,由住房城乡建设厅办理报部手续。
(四)企业向市(州)或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的,如原件核验无误、材料齐全,市(州)或扩权试点县(市)主管部门即在系统里加盖“原件已核验”电子印章,点击上报至住房城乡建设厅。再由企业持资质申报申请表到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处办理报部手续,住建厅不再核验原件。
四、几点要求
(一)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业务指导、培训;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试点工作的实施,对企业的政策宣传,上报数据的核实。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明确开展建筑业企业网上审批试点工作的机构、具体承办人员,并将其联系电话、电子信箱于2016年04月25日前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处。
(三)各企业应按“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类企业网上申报企业业绩的通知[川建审发〔2015〕395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上报近五年竣工工程业绩,为网上申报审批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联系人:王维疆、黄艳
电 话:028-86919522、86911482
电子邮箱:287931604@qq.com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