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819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州市建筑报建审批专业管理暂行规定
(穗府(1989)22号一九八九年二月十四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发挥本市规划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协调建筑设计的规划管理和专业管理,减少建筑报建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单位和个人在市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向规划管理部门办理建筑报建阶段的专业管理。
第三条建筑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应按照《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地方有关专业管理的规范、标准、设计规程进行建筑设计,并对建筑设计全面负责。
第四条专业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应分阶段进行专业管理。在建筑报建阶段,先对土建部分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不涉及土建部分的专业管理,可在土建主体施工阶段提出审查要求。
第五条规划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应以规划要求为重点进行管理。对其建筑设计,应重点审查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点及建筑间距、建筑密度、容积率、公共配套设施等技术经济指标和城市建筑环境、建筑空间和建筑艺术等方面的要求,并按照《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六条凡涉及专业管理的建设项目,本规定已明确由规划管理部门一并审查的,或专业管理部门对土建部分已有书面审查意见的,规划管理部门应执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范、标准、设计规程,对其建筑设计进行一次性审批。
第七条规划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综合职能作用。对建筑设计土建部分的审查,应与消防安全、环境保护、卫生防疫等专业管理部门建立定期联审制度。对建筑设计涉及的有关各项专业管理要求,应进行综合、协调直至作出仲裁。各专业管理部门应根据裁决采取相应措施。
第八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应对建筑报建审批的各项管理进行协调。凡符合《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划设计和建筑设计要点,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建筑设计,规划管理部门应予办理报建手续。
第九条向规划管理部门办理报建的建筑设计各层平面图,必须注明各部位的使用功能。凡生产厂房、仓库的建筑设计,必须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说明生产厂房、仓库的类别。生产厂房的建筑设计,还须说明生产过程中有无污水、烟尘、粉尘、有毒、有害气体等排放,有无高温、高压、易燃、易爆、辐射、振动、噪声等有害作业部位和程度,以及与建筑设计的关系和相应的措施。仓库的建筑设计,还须说明有无贮存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物品及其防范措施。
第二章 建筑报建审批专业管理
第一节 消防
第十条以下建设项目的消防安全,由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有关规定,对其建筑设计进行一次性审批。
(一)九层以下(含九层、下同)及其首层或首、二层为商业网点、办公用房、面积不超过一百二十平方米的机动车库、丁类和戊类生产厂房或仓库的住宅;
(二)九层以下的办公楼和六层以下(含六层、下同)的教学楼;
(三)丁类和戊类的生产厂房或仓库;
(四)1000伏以下的发电机房、变配电房。
第十一条本规定第十条以外的公共民用建筑,十层以上(含十层、下同)的居住民用建筑,甲、乙、丙类生产厂房或仓库,1000伏以上的发电机房和变配电房,煤气站(含贮存点),加油站和油库等建设项目的消防安全,以及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建设项目消防安全的特殊处理,其建筑设计应先报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审查,取得对土建部分书面审查意见后,方可向规划管理部门办理报建。
第十二条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以外建设项目的消防安全,由规划管理部门受理建筑报建后,与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进行联审,并对土建部分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第二节 环境保护
第十三条凡建设可能产生新污染源或影响生态环境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用地或申领设计要点时,要附上经市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对选址,定点审查同意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书面意见。
第十四条凡新建、扩建、改建可能产生新污染源或影响生态环境的项目,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环境保护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卫生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建筑设计。
第十五条以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由规划管理部门根据有关管理规定,对其建筑设计进行一次性审批。
(一)九层以下及其首层或首、二层为非经营饮食的商业网点、办公用房、面积不超过一百二十平方米的机动车库、不贮存化学物品或溶剂的仓库的住宅;
(二)九层以下的办公楼、教学楼、幼儿园;
(三)游泳池;
(四)不贮存化学物品或溶剂的仓库;
(五)小型机动车库;
(六)加油站;
(七)环境治理工程的建筑设计部分。
第十六条以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由规划管理部门受理建筑报建后,与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进行联审,并对土建部分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一)九层以下首、二层有非营业性厨房餐厅、面积不超过一百二十平方米的机动库、一般性生产厂房、一般性仓库的综合楼;
(二)九层以下有实验室的教学楼;
(三)九层以下有化验室的办公楼;
(四)电信设施用房;
(五)供变电站和发电机房、变配电房;
(六)涉及一般环境保护问题的中、小型生产厂房。
第十七条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以外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其建筑设计应连同有关资料先报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审查,取得对土建部分书面审查意见后,方可向规划管理部门办理报建。
第三节 卫生防疫
第十八条以下建设项目的卫生防疫,由规划管理部门根据有关管理规定,对其建筑设计进行一次性审批。
(一)九层以下及其首、二层为非经营饮食且面积不超过三百平方米的商业网点、办公用房、面积不超过一百二十平方米的机动车库、贮存无毒无害物品的仓库的住宅;
(二)九层以下的办公楼、教学楼;
(三)小型游泳池;
(四)贮存无毒无害物品的仓库;
(五)小型机动车库;
(六)不存在有毒有害因素和不排放“三废”的小型生产厂房;
(七)变配电房。
第十九条以下建设项目的卫生防疫,由规划管理部门受理建筑报建后,与卫生防疫管理部门进行联审,并对土建部分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一)九层以下首、二层面积不超过一百二十平方米的机动车库、不存在有毒有害因素和不排放“三废”的小型生产厂房、贮存无毒无害物品的仓库综合楼;
(二)九层以下有实验室的教学楼;
(三)九层以下有化验室的办公楼;
(四)非营业性游泳池;
(五)含发电设备的变配电房;
(六)存在有毒有害物品,面积不超过一百平方米的仓库;
(七)非公用性码头。
第二十条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以外建设项目的卫生防疫,其建筑设计应连同有关资料先报卫生防疫管理部门审查,取得对土建部分书面审查意见后,方可向规划管理部门报建。
第四节 劳动保护
第二十一条凡建设生产厂房,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劳动部《关于生产性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进行建筑设计;凡建设蒸汽、热化锅炉房,应按照《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要求进行建筑设计。
第二十二条凡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或高温、高压、易燃、易爆、辐射等有害作业部位的生产厂房和一层面积超过一千平方米的大型生产厂房,以及贮存有毒有害物品的仓库,其建筑设计应连同有关资料先报劳动保护管理部门审查,取得对土建部分书面审查意见后,方可向规划管理部门办理报建。
第二十三条凡建设独立设置的锅炉房,其建筑设计要否取得劳动保护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由规划管理部门在提供设计要点或审理建筑报建时根据不同情况确定。
设置在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或首层、顶层的锅炉房,在建筑设计方案阶段先报劳动保护管理部门审查,取得对土建部分有关措施的书面审查意见后,方可进行建筑设计。
第五节 人防工程
第二十四条十层以上或基础埋深达三米(含三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均应修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九层以下面积七千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应按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新建的居住区、小区和统建住宅,应按规划设计总建筑面积(不含十层以上部分)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并由设计单位先取得人防工程管理部门的设计要求后方可进行建筑设计,对人防工程设计全面负责。规划管理部门对其建设设计经核对人防地下室面积后,进行一次性审批。
第二十五条属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因工程地质等原因难以按规定设计相应面积的人防地下室,以及属《广州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情况的,其建筑设计应先取得市人防工程管理部门书面审查意见后,方可向规划管理部门办理报建。
第六节 绿化
第二十六条规划管理部门审查居住区规划设计,其公共绿地应按照《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附表三用地指标控制。居住小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指标,分别为不少于总用地面积的5%至10%和7.5%至15%。
第二十七条对古树名木,包括百年以上的树木、稀有珍贵的树木、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以及经市人民政府公布和挂有标志保护的树木等,原则上不得砍伐、修剪和迁移。凡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架空和敷设地下管线,距离上述树木的树冠边沿应不少于五米。如城市建筑确需砍伐、修剪和迁移上述古树名木的,必须经市绿化管理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向规划管理部门办理报建。
第二十八条城市建设、军事设施确需使用大面积的成片绿地和处理花草树木的,规划管理部门在批准定址时,应将有关图纸、文件抄送市绿化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建设项目涉及砍伐、修剪和迁移一般树木的,规划管理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其建筑设计进行一次性审批,并将批文抄送市绿化管理部门处理。
第七节 道路交通
第三十条新建、扩建各类建筑物的建筑设计,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四条和附表八有关配置相应的自行车,汽车停放场(库)的规定执行,由规划管理部门对其建筑设计进行一次性审批。
第三十一条凡在城市交通繁忙地段建设产生和吸引大量交通流量的大型项目,规划管理部门应在确定选址前会同交通、市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进行论证。
第三十二条建设大中型生产项目或在城市交通干道两旁建设商业、服务业、娱乐业等引起交通量较大的项目,涉及机动车出入口设置、停车场地、装卸货物场地、车辆回旋场地等问题,其建筑设计要否取得交通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由规划管理部门在提供设计要点或审理建筑报建时根据不同情况确定。
第八节 其他
第三十三条文物古迹与建筑保护管理,规划管理部门应按照《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第七节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白云机场、岑村机场净空控制高度管理,由民航广州管理局,广州空军司令部分别将机场控制高度范围以及该范围净空控制高度的计算公式提供给规划管理部门,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其要求审核建筑设计,并将报建审批意见抄送民航广州管理局或广州空军司令部进行复核;如有异议,应在接到批文第二天起十五天内向规划管理审批部门提出,逾期视作同意办理。
第三十五条建设项目如涉及市政设施、环卫、港务监督、铁路、电力、有线无线电讯、军事场地、地震测量等专业管理,其建筑设计要否取得有关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由规划管理部门在提供设计要点或审理建筑报建时根据不同情况确定。
第三十六条住宅组团以上的规划设计如涉及有关污水处理等问题,要否取得市政、环境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由规划管理部门在提供规划要点或审理规划设计时根据不同情况确定。
第三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市属县有关建筑报建审批专业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由广州市城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一九八九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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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89-02-14
【生效日期】1989-04-01
【失效日期】
【文件来源】
广州市建筑报建特许人暂行规定
(穗府(1989)21号一九八九年二月十四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发挥设计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在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中的积极作用,提高规划设计、建筑设计的质量和建筑报建的审批效率,强化建筑管理,根据《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报建特许人,是指持有《广州市建筑报建特许人》证书者,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法向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申报规划设计和建筑设计,办理建筑报建手续的特定许可人。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广州市市区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含加层)、改建、续建和维修(不需报建的小修除外)建筑物、构筑物,均须委托建筑报建特许人办理建筑报建事务。
上述建设活动,涉及规划设计或建筑设计需专报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审查的,也可委托建筑报建特许人办理申报事务。
第四条凡使用未经建筑报建特许人审核签字的设计图纸和文件办理报建,规划管理部门和有关专业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施工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施工的依据。
第五条建筑报建特许人必须熟悉城市建设的方针政策、城市规划及其管理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章守法,坚持原则,认真负责,为建设单位和个人服务。
第六条“广州市建筑报建特许人资格审查管理小组”(以下简称“资格审查管理小组”)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城市规划局、市公安局十二处、市环境保护办公室和设计单位代表组成。市城市规划局局长任组长。
第二章 建筑报建特许人的条件
第七条具有城市规划专业、建筑设计专业、工业与民用建筑专业或市政建设专业学历,或具有同等学历的自学成才者,并有从事设计工作不少于五年资历的规划师、建筑师或工程师,由所在设计单位推荐,经“资格审查管理小组”审查、考核合格后,领取《广州市建筑报建特许人》资格证书。
第八条凡持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注册证书的设计单位,可向“资格审查管理小组”申请办理建筑报建特许人资格。建筑报建特许人的配备一般为:甲级设计单位六至十五名,乙级设计单位四至八名,丙级设计单位不超过三名,丁级设计单位不超过二名。同时持有规划和建筑设计证书的单位,只作一个单位配备名额。如需调换或补充缺额的,须向“资格审查管理小组”申请。原则上每年年底办理一次。
第九条建筑报建特许人调出原设计单位,其建筑报建特许人资格自然取消。并由原设计单位收回资格证书,上缴“资格审查管理小组”注销。所缺空额,原设计单位可申请递补。
第十条凡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领取临时设计资格证书,在广州市承接单项工程建筑设计的设计单位,不般不配备建筑报建特许人,其建筑设计应委托其他设计单位的建筑报建特许人办理报建。
第三章 责任、权利及收费
第十一条建筑报建特许人的责任:
(一)熟悉其承办建筑报建工程项目的现场情况和四至环境条件;
(二)全面了解建设单位或个人对其承办建筑报建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建筑设计的意图和要求;
(三)全面了解城市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对其承办建筑报建工程项目的要求;
(四)根据城市规划及其管理法规、设计规范、有关专业管理部门的要求,认真审核设计图纸和文件;
(五)服从和协助规划管理部门、专业管理部门以及城市管理监察部门进行违章处理;
(六)维护建设单位或个人的合法权益,在遵守城市规划管理法规的原则下,尽量满足建设单位或个人的正当要求,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二条建筑报建特许人的权利:
(一)要求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涉及设计和承办建筑报建手续的必要证件和有关资料;
(二)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有关专业管理要求,对其承办建筑报建工程项目的设计作出修改决定;
(三)代表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或个人,向规划管理部门和有关专业管理部门进行技术咨询,了解建筑报建审批的依据和内容;
(四)对违反规划要求和有关专业管理要求的设计图纸和文件,有权拒绝签字,直至拒绝承办建筑报建手续;
(五)有权拒绝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提出有关违反规划管理规定或超越报建业务范围的要求;
(六)对规划管理部门或有关专业管理部门提出的要求,如认为违反有关管理规定或有异议时,可向有关部门主管领导、上一级主管单位直至仲裁机构提出申诉。
第十三条建筑报建特许人每人每年应缴交“建筑报建特许人管理基金”(以下简称“管理基金”)三百元,由所在设计单位支付。
“管理基金”由市城市规划局统一收缴和管理,作为管理、考核、奖励建筑报建特许人费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凡因违反本规定而被撤销建筑报建特许人资格的,如由原设计单位申请递补空额,并经“资格审查管理小组”审查同意递补者,应重新缴纳“管理基金”。
第十五条建筑报建特许人实行有偿服务,按其承办建筑报建工程项目设计费的10%计收手续费。如低于五十元按五十元计收;超过一万五千元按一万五千元计收。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建筑报建特许人所在单位缴纳。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六条“资格审查管理小组”应建立建筑报建特许人工作管理档案和考核制度,根据工作和考核情况定期作出表扬、奖励或批评、处罚直至撤销建筑报建特许人资格等奖惩决定。
第十七条规划管理部门对审理的建筑建、凡文件资料完整、设计图纸符合设计要点和城市规划管理法规要求的,可提请“资格审查管理小组”给予该建筑报建特许人表扬。每年表扬累计达三次以上者,给予个人三十元至三百元的奖励。
第十八条规划管理部门对审理的建筑报建,凡文件资料完整、设计图纸符合设计要点和城市规划管理法规要求,且此项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未出现违章的,可提请“资格审查管理小组”给予该建筑报建特许人通报表扬,并给予三十元至三百元的奖励。
第十九条规划管理部门审理建筑报建特许人承办的规划设计或建筑设计(含方案),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作退案处理。
(一)违反《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
(二)未按《广州市建筑报建审批专业管理暂行规定》应注明各建筑物的类别和各层、各部位使用功能的;
(三)缺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文字说明,或者文字说明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与设计图纸差误超过5%的;
(四)未按设计要点和《实施细则》安排必需的公共配套设施项目和面积,或者文字说明的面积与设计图纸差误超过5%的;
(五)设计图尺寸与实地尺寸不符,建筑间距尺寸差误超过5%的。
第二十条凡违反本规定条十九条有关规定的,规划管理部门可提请“资格审查管理小组”对该建筑建特许人给予批评、处罚。如达五次者,给予书面批评;累计达十次者,给予通报批评;累计达十五次者,给予除名,并在两年内不得申请成为建筑报建特许人。
第二十一条设计单位的施工图纸,如未经建筑报建特许人审核签字而进行工程施工的,或虽经建筑报建特许人审核签字,但与经规划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设计图纸和要求不符而构成违章建筑的,除按《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应对该设计单位处以该工程手续费的200%的罚款。
凡因建筑报建特许人责任而构成违章事实累计达三次的,对该建筑报建特许人处以除名,并在两年内不得申请成为建筑报建特许人。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而骗取建筑报建特许人资格,可推荐非本设计单位的人员骗取建筑报建特许人资格的,该设计单位的建筑报建特许人资格全部无效,两年后才能重新申请资格。并处以骗取资格的建筑报建特许人已承办建筑报建的所有工程项目手续费的500%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已委托建筑报建特许人办理建筑报建手续的,不得另行委托其他设计单位设计施工图。如有违反,并已造成施工事实的,对该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各处以该工程手续费的200%的罚款;如又造成违章建筑事实的,还应按《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撤销该设计单位一名建筑报建特许人资格,不得再行增补。如建设单位拒不提供有直接责任的设计单位及设计责任人,除承担该设计单位及设计责任人的罚款外,另行处以该工程手续费的500%的罚款,对其主要责任人处以单位罚款额的10%的罚款。个人罚款不得在单位报销。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的违章处罚款项,纳入“管理基金”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市属县实行建筑报建特许人制度,可参照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市城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一九八九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日前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部署进一步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报建手续工作。
《方案》指出,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既是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打通投资项目开工前“最后一公里”、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的重要举措。
《方案》一是明确了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范围。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是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之后、开工建设之前,由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向项目单位作出的行政审批事项。列入此次清理规范的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共计65项。二是确定了清理原则。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未列入国务院决定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一律取消审批;虽有法律法规依据,但已没有必要保留的,要通过修法取消审批;审批机关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者能够通过后续监管解决的事项,一律取消审批;确需保留的审批事项,加大优化整合力度。三是明确了清理内容。清理规范后的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共42项,减少23项,精简比例35%。
《方案》提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抓紧按程序做好修改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工作。在简政放权的同时,要坚持放管结合和优化服务,建立透明、规范、高效的协同监管机制,规范投资建设行为和市场秩序。对保留的报建审批事项,要按照“一个窗口对外”的要求,加强对本系统清理规范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合理确定管理层级,除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事项外,均要精简申报材料,缩短办理时限,便利企业办事。对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应通过细化标准、严格监管等,确保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各地区要将由同一层级地方政府实施的报建审批事项,纳入政务服务大厅或在线平台,实行“一口受理、并行办理、限时办结、统一答复”。严格遵循政务公开原则,强化宣传和舆论引导,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同时,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加大报建审批事项整合力度,优化办理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文件石政发〔2017〕24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14日
石家庄市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和《关于印发河北省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发〔2016〕45号)精神,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打通投资项目开工前“最后一公里”,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